一、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何伟,何平[1](2021)在《多元共建,走出基层治理新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重庆市坚持深化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治理。截至目前,依托社区党组织,重庆市已经成立了1567个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了1524个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基本实现了社区党组织、业委会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和业主党员多方共建、共商、共享,大量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何平[2](2020)在《谈老旧电梯安全评估作用及经费来源》文中研究说明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电梯保有量达709.75万台,其中,很大一部分在2010年前安装的电梯已使用10年以上,这些老旧电梯涉及千家万户,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特别需要注意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在电梯改造、修理、报废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以重庆为例,谈谈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的作用及经费来源。
重庆科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办事处[3](2020)在《创新老旧社区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模式及方法研究》文中认为前言衣、食、住、行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础。在当今中国,人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具体体现。而房子会变老,人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居住环境逐渐会落后于社会发展,是物业及环境生命周期的自然法则。让房子及居住环境不变老或"返老还童",延长其使用寿命,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余莹[4](2020)在《论我国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完善》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人口已逐步向城市集中,住宅小区楼盘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由此衍生诸多法律课题乃值得关注。为了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机能及各区分所有权人之居住环境,我国的《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中设有许多制度,以规范区分所有权人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此本论文拟以业主自治中核心组织之业主大会其决议规则的完善为论述重点,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领域及业主自治领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如此重要角色之定位,却无法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且在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运行上,亦出现了规则制度无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贯彻的问题,此问题更是牵涉到了实体与程序互相交错的难题,惟有厘清业主大会涉及的法律关系,重新检视阻碍决议规则正常运行的因素,方能正本清源地解决此等难题。整篇论文采法学解释、归纳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模式完成。首先介绍涉及到业主大会决议规则之理论梳理,从现行法的缺失中找到目前影响业主大会决议规则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而后佐以世界各国关于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法律制度及规则比较与评析,以期以他山之石可以功错。接着探讨与研析目前涉及到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相关之日常纠纷的实务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及争议。最后整理研究之心得,透过原因分析及各国及地区之间法制层面的交流及融合,借鉴参酌后依据符合我国国情与民事习惯作出相应调整,以落实业主大会的法制层面,探索我国业主大会法人化之道路,完善涉及的相应法律规则,进而提升居住品质,健全不动产市场。
李榕[5](2020)在《论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实现》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增有量持续上升,但是小区车位的市场缺口大,供不应求,小区车位的修建速度远远跟不上汽车的增量速度。《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作为“经济人”,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常常将小区车位首先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与开发商的利益矛盾冲突尖锐,不易调和。《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没有做细致的区分,适用同等的认定的规则,因此本文除特别说明外,统称小区车位。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存在许多争议,关于“首先”的两种理论分歧,关于“业主需要”的不同表达,关于这一规范性质的三种观点分歧。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小区车位的权属,只有先明确小区车位的权属才能进一步分析小区车位如何实现“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而关于小区车位的权属学说,具有主从物关系说、公摊面积说、容积率说、约定归属说四种学说。约定归属说是王利明先生为主导的学者坚持的观点,《物权法》也采用的此种观点。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规定具有创设性的意义,是处理小区车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以及相关地方法规对于《物权法》不明晰问题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但是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依旧过于原则,操作标准含糊不清,造成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的冲突。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过程中存在着《物权法》规定不清晰,开发商的通知、公示、披露义务不到位,程序设计太概括,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的“首先”的配置比例标准没有因地制宜、实时更新,导致配置比例保持长时间不变,不能适应变化的业主需求,小区车位缺乏登记,登记方式不统一,不同性质的小区车位未进行区分登记,小区车位对外流转限制不明,业主的撤销权未得到保障等法律规定之不足。本文基于协调开发商与业主利益的前提,充分考虑业主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提出了六项完善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是细化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对业主需要在范围、时间、数量上进行限制,明确满足业主需要的小区车位范围,请专门的机构对小区车位的价格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提出了小区车位对外出售4年的时间限制、对外出租6个月至一年的时间限制。二是完善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配置比例标准。应在综合考虑小区业主需要、小区周围的环境和社会变化发展等因素影响下设置配置比例标准,明确违背配置比例将受到罚金、行政处罚和信用通报的后果。三是健全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程序设计。健全开发商通知、公示程序,加强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制定取回小区车位后应坚持公平的理念并结合抓阄、抽签等方式分配车位。四是明确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区分登记。对专有车位、共有车位、人防车位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区分登记规定。五是规范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流转限制。对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条件进行不同的规定。六是明确违反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责任。业主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合同等,开发商违背了这一规定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责任,明晰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权限、诉讼权利,进一步构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解决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问题过程中,要坚持平衡开发商与业主利益的理念、物尽其用的理念和公平的理念,这样才能促进这一目标实现,促进和谐社区的建立。
翟磊[6](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熊健[7](2019)在《提升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水平的政府作用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大规模、快速化的城镇化进程,土地需求量越来越大,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张。大开发大建设带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大征用大拆迁,导致征地拆迁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这些拆迁户被安置到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内,身份从农民转变为居民,居住方式从自然散居转变为社区聚居,形成了独特的拆迁安置社区。这类社区由于其形成背景和原因的特殊性,是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兴社区类型,缺乏成熟系统的治理理论和治理机制,该类社区自成立运行以来就成为矛盾集中、问题多发的突出治理难题,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成效影响和制约着城镇化的进程和质量。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区域的大开发大建设,导致了区域内土地尤其是西部区域城乡结合部土地的征用规模越来越大,政府建设了一大批拆迁安置小区。在这样的背景下,选择重庆市沙坪坝区S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一是对社区、社区治理、拆迁安置社区等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并分析拆迁安置社区特点。因社区治理内容广泛,笔者主要写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社区环境与社区物业管理、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三方面的内容;二是梳理社区治理中的政府作用;三是梳理总结治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等相关理论,为后期研究提供理论基础。通过个案研究法对S社区进行个案研究。一是介绍重庆市沙坪坝区拆迁安置社区整体情况;二是描述S社区的概况和基本特征;三是描述重庆市沙坪坝区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成效及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实地研究法和问卷调查法,分析访谈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的情况;分析S社区调查问卷情况,笔者为社区居民和社区工作者设计了两套调查问卷。通过访谈交流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倾听“政府声音”和“社区声音”,找出政府在S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从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再从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角度出发,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为提出对策建议提供方向。在相关研究基础上,本文对提升政府在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水平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为更好发挥建设作用赋能。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完善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机制;着力改善社区建设品质。二是充分发挥支持推动作用。减少对社区的行政化干预;加强社区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加强社区理论研究和分类指导。三是进一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四是不断巩固和完善社区组织建设。搭建社区治理“自治”基石;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
赵骄阳[8](2019)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文中认为我国住宅建设经过30余年的高速发展后由增量时代转入存量时代,既有住宅改造逐步成为住宅建设道路上的“新常态”。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了住房私有化,区分所有住宅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目前最普遍的居住形态,对于既有住宅的改造势必会牵涉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同时在法规、主体、利益、协商等多个方面引发不同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既有住宅改造为研究对象,提出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进行住宅改造问题根源探究及对策完善的研究方向。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保障既有住宅改造中业主共同利益的立法基础,并提出现阶段我国既有住宅自下而上改造模式的新要求。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对近十年间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挖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性;从改造的角度运用问卷调查法探究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验证既有住宅改造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度相关。再次,结合调研数据和改造个案探究我国既有住宅改造现存的主要问题集中于实施主体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协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针对现存问题从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深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缺陷根源。最后,借鉴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既有住宅改造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为主要对策的建议,对应主体、利益和协商三个维度分别提出改进建议。本文通过既有住宅改造的相关研究呼吁对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完善,有助于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改造的运行机制,以期对当下备受关注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9](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渝府发[2019] 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准确编制我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经对全市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设立依据不足或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198项行政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10](2019)在《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及应对研究》文中提出前言2017年6月22日,浙江杭州某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案件发生之后,"消防救援""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消防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互联网媒体推波助澜下持续发酵,引发整个社会大讨论。2018年6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情通告,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被害人家属林某等三原告将某物业企业等九家被告起诉至该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消防安全责任该由谁承担。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工作存在哪些问题?消防安全责任边界在哪里?课题组对在2016年至2018年间发生的93件追索物业服务企业民事责任的火灾事故案例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判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案例有89件,追责率高达95.67%。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是广大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多元共建,走出基层治理新路(论文提纲范文)
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治理 |
探索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新模式 |
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
(2)谈老旧电梯安全评估作用及经费来源(论文提纲范文)
达到年限应进行评估 |
安全评估由谁来牵头 |
违反评估规定的处理 |
评估费用谁来出? |
评估费用如何落实 |
(3)创新老旧社区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模式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老旧社区改造及管理情况现状研究 |
1.1老旧社区的相关定义及改造、管理的法律依据 |
1.1.1老旧社区的相关定义 |
1.1.1.1老旧社区的定义 |
1.1.1.2老旧社区改造的定义 |
1.1.1.3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定义 |
1.1.2老旧社区改造、管理的法律依据 |
1.1.2.1老旧社区改造的法律依据 |
1.1.2.2老旧社区管理的法律依据 |
1.2国外老旧社区改造及管理情况现状调研 |
1.2.1日本东京花田社区模式 |
1.2.1.1社区简介 |
1.2.1.2存在问题 |
1.2.1.3解决方法 |
1.2.1.4效果 |
1.2.2新加坡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现状调研 |
1.2.2.1社区简介 |
1.2.2.2存在问题 |
1.2.2.3解决方法 |
1.2.2.4效果 |
1.2.3德国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现状调研 |
1.2.3.1社区简介 |
1.2.3.2存在问题 |
1.2.3.3解决方法 |
1.2.3.4效果 |
1.2.4调研情况综合分析 |
1.2.4.1市场化程度高,政府财政压力小 |
1.2.4.2老旧社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呈现出多样化 |
1.2.4.3各类社区组织按职责有序开展社区管理工作 |
1.2.4.4公权和私权制度分离,互不干涉 |
1.2.4.5综上所述 |
1.3国内老旧社区改造及管理情况现状调研 |
1.3.1经济发达地区老旧社区改造现状调研 |
1.3.1.1宁波经验要点 |
1.3.1.2福州经验要点 |
1.3.1.3上海经验要点 |
1.3.1.4北京经验要点 |
1.3.2经济不发达地区老旧社区改造现状调研 |
1.3.2.1成都经验要点 |
1.3.2.2西安经验要点 |
1.3.2.2南宁经验要点 |
1.3.2.3重庆经验要点 |
第二章创新老旧社区改造方法的研究 |
2.1变革理念,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工作 |
2.1.1站在“城市更新”的高度,做基层政府老旧社区改造的好帮手 |
2.1.2坚持“五共原则”,发挥专业能力,做老旧社区改造技术参谋 |
2.2更新模式,更新方法,建立老旧社区改造长效机制 |
2.2.1充分运用“共同缔造”理念 |
2.2.2充分运用“建管结合”理念 |
第三章创新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研究 |
3.1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的研究 |
3.1.1物业管理在社区治理中的关系 |
3.1.2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的作用 |
3.1.3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融合发展的模式及方法 |
3.1.3.1物业管理属于社区治理范畴 |
3.1.3.2物业管理是社区多元治理的模式之一 |
3.1.3.3物业管理对象和社区治理对象高度重合 |
3.1.4融合发展与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关联转化 |
3.2创新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的研究 |
3.2.1推行“党建+物业管理”工作,是创新老旧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的新路径 |
3.2.2推行“党建+物业管理”模式的研究 |
3.2.2.1“党建+社区自治+物业企业”模式及运作方法研究 |
3.2.2.2“党建+社区服务中心”模式及运作方法研究 |
3.2.2.3“党建+物业企业”模式及运作方法研究 |
3.2.2.4“党建+居民自治”模式及运作方法研究 |
第四章课题研究成果转换 |
结语 |
附件:1.重庆市老旧社区改造管理程序导则 |
重庆市老旧社区改造管理程序导则 |
1总则 |
1.1指导思想 |
1.2基本原则 |
1.3实施范围 |
2责任主体 |
2.1市级统筹协调工作制度 |
2.2区(县)政府为辖区老旧社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区老旧社区改造工作总体规划。 |
2.3街道办事处(乡镇) |
2.4其他职责 |
2.4.1管线改造部门 |
2.4.2出资部门 |
3申报立项 |
3.1申报立项工作实施主体 |
3.2综合改造内容及申报立项指导标准 |
4方案编制及审核 |
5资金筹措机制 |
5.1深化多元融资机制 |
5.2完善融资配套措施 |
5.3调动社会资本参与 |
6方案执行 |
6.1监督管理 |
6.2评审机制 |
7工程验收 |
8长效机制建设 |
8.1引进物业服务机制 |
8.2管理服务提升内容与指导标准 |
9附则 |
附件:2.街道办事处对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导则 |
街道办事处对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导则 |
1范围 |
2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基础导则 |
2.1街道办事处以推进“党建+物业”机制建设为动力,做好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
2.2推进“党建+物业”工作的主要措施 |
2.2.1组织落实 |
2.2.2职责落实 |
2.2.3经费落实 |
2.2.4机制建设 |
2.3推进"党建+物业"机制的工作要求 |
2.3.1工作原则 |
2.3.1.1坚持政府指导与民议民定相结合的原则 |
2.3.1.2坚持自主管理与公共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
2.3.1.3坚持权责利与“费随事转”相结合的原则 |
2.3.1.4坚持统一标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 |
2.3.2工作目标 |
2.3.3工作步骤 |
3对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导则 |
3.1推进“党建+物业”核心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
3.2监督管理的范围 |
4对业主自管开展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导则 |
4.1推进“党建+物业”核心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
4.2监督管理的范围 |
5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导则 |
5.1推进“党建+物业”核心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
5.2监督管理的范围 |
6对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专业公司开展老旧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导则 |
7规范性引用文件 |
8术语和定义 |
附件:3.老旧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
(4)论我国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架构 |
第二章 业主大会决议规则之基础理论梳理 |
第一节 业主大会及其决议规则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业主大会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法理基础 |
一、业主大会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之载体 |
二、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设立与运行以私法自治为基础 |
第三节 业主大会决议与业委会决议之对比 |
一、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关系 |
二、业主大会决议与业委会决议的权限及效力对比 |
第三章 我国现行法上业主大会决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 |
一、导致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之原因分析 |
二、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引起的后果 |
第二节 业主大会议事流程规则不周延 |
一、欠缺对首次业主大会召集人的规定 |
二、业主大会通知方式及召集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 |
三、业主“视为同意”表决规则容易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损 |
第三节 业主大会决议效力类型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
一、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及无效类型的缺失 |
二、未规定逾越权限作出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类型 |
三、可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类型缺乏适用要件 |
第四节 业主救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业主大会不成立、无效之决议中救济权行使主体不明确 |
二、业主行使撤销权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业主大会决议规则之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立法模式考察 |
第二节 业主大会决议议事流程的域外法考察 |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集人 |
二、业主大会召集的通知方式及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
三、无法达成业主大会决议情形 |
第三节 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类型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及无效的规定 |
二、逾越权限召开之业主大会的效力规则 |
三、可撤销业主大会决议适用要件 |
第四节 业主救济权行使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
第五章 我国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赋予我国业主大会法人资格 |
一、业主大会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业主大会法人化可行性分析及法人种类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业主大会议事流程的规定 |
一、首次召集人的确定 |
二、明确召集业主大会通知方式及其召集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
三、设立无法达成业主大会决议的解决机制 |
第三节 完善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
一、设立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之瑕疵类型的相关规定 |
二、在立法中明确业主大会决议无效的瑕疵类型 |
三、增设逾越权限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为效力待定瑕疵类型 |
四、设立业主大会决议可撤销类型的适用规则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业主救济权行使的相关规定 |
一、明确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的业主救济权主体 |
二、完善我国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答辩委员签名的答辩决议书 |
致谢 |
附件 |
(5)论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基本理论 |
(一)小区车位的概念与分类 |
(二)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论分歧 |
二、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范梳理与现实考察 |
(一)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范梳理 |
(二)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现实考察 |
三、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法律规定之不足 |
(一)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不清晰 |
(二)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配置比例不完善 |
(三)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程序设计太概括 |
(四)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登记方式未区分 |
(五)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处分方式缺乏限制 |
(六)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救济权利未得到保障 |
四、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遵循的理念 |
(一)平衡开发商与业主利益的理念 |
(二)物尽其用的理念 |
(三)公平的理念 |
五、完善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建议 |
(一)细化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 |
(二)完善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配置比例标准 |
(三)健全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程序设计 |
(四)明确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区分登记 |
(五)规范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流转限制 |
(六)明确违反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7)提升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水平的政府作用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结构 |
1.5 本文存在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重要名词解释和相关概念分析 |
2.1.1 社区 |
2.1.2 社区治理 |
2.1.3 拆迁安置社区 |
2.1.4 拆迁安置社区特点 |
2.2 社区治理中的政府作用 |
2.2.1 建设作用 |
2.2.2 支持作用 |
2.2.3 协调作用 |
2.2.4 培育、引导作用 |
2.3 理论基础 |
2.3.1 治理理论 |
2.3.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3 重庆市沙坪坝区S社区个案分析 |
3.1 S社区基本情况介绍 |
3.1.1 重庆市沙坪坝区拆迁安置社区整体情况 |
3.1.2 S社区概况 |
3.1.3 S社区基本特征 |
3.2 重庆市沙坪坝区拆迁安置社区治理现状 |
3.2.1 重庆市沙坪坝区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成效 |
3.2.2 重庆市沙坪坝区拆迁安置社区治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
4 重庆市沙坪坝区S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S社区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
4.2 S社区治理中政府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发挥建设作用存在的问题 |
4.2.2 政府发挥支持作用存在的问题 |
4.2.3 政府发挥协调作用存在的问题 |
4.2.4 政府发挥培育、引导作用存在的问题 |
4.3 S社区治理中政府发挥作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在其角色扮演和职能行使中的“越位” |
4.3.2 政府在其角色扮演和职能行使中的“缺位” |
4.3.3 政府在其角色扮演和职能行使中的“错位” |
5 国内外社区治理经验借鉴 |
5.1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建设作用的成功经验 |
5.2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支持作用的成功经验 |
5.3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协调作用的成功经验 |
5.4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培育、引导作用的成功经验 |
6 提升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
6.1 为更好发挥建设作用赋能 |
6.1.1 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 |
6.1.2 完善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机制 |
6.1.3 着力改善社区建设品质 |
6.2 充分发挥支持推动作用 |
6.2.1 减少对社区的行政化干预 |
6.2.2 加强社区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 |
6.2.3 加强社区理论研究和分类指导 |
6.3 进一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
6.4 不断巩固和完善社区组织建设 |
6.4.1 搭建社区治理“自治”基石 |
6.4.2 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社区居民调查问卷 |
B 社区工作者调查问卷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存量更新与改造 |
1.1.2 多元化主体改造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更新模式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2 法律体制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3 业主自治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3.4 集体行动角度下改造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沿革 |
2.1.1 国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起源与发展 |
2.1.2 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的法律建设 |
2.2 《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与内容 |
2.2.1 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2.2.2 专有权内容 |
2.2.3 共有权内容 |
2.2.4 成员权内容 |
2.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既有住宅改造的影响与作用 |
2.3.1 确保业主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 |
2.3.2 协调多方权益与保障整体利益 |
2.3.3 适应自下而上的自主改造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既有住宅改造相关司法案例统计分析 |
3.1 案例筛选 |
3.2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2.1 案件类型 |
3.2.2 诉讼主体 |
3.2.3 责任方式 |
3.2.4 争议部位 |
3.2.5 判决依据 |
3.3 既有住宅改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既有住宅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分析 |
4.1 集体行动理论与既有住宅改造 |
4.1.1 集体行动理论概述 |
4.1.2 既有住宅改造中的集体行动 |
4.2 改造中集体行动影响因素调研 |
4.2.1 问卷设计 |
4.2.2 问卷筛选与调整 |
4.2.3 调研范围与样本 |
4.2.4 数据统计与汇总 |
4.2.5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 改造中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与相关性 |
4.3.1 主要影响因素识别 |
4.3.2 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 |
4.3.3 影响因素与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根源 |
5.1 实际改造案例调研 |
5.1.1 案例概况 |
5.1.2 改造过程 |
5.1.3 既存问题 |
5.2 实施主体不明确 |
5.2.1 政府大包大揽 |
5.2.2 业主权利受限 |
5.2.3 实施主体困境的根源 |
5.3 利益分配不合理 |
5.3.1 业主同权不同利 |
5.3.2 费用分摊难协调 |
5.3.3 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 |
5.4 协商机制不健全 |
5.4.1 决策机制不完善 |
5.4.2 权利义务不对等 |
5.4.3 集体协商困境的根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既有住宅改造的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
6.1 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 |
6.1.1 法律依据 |
6.1.2 经验借鉴 |
6.1.3 具体建议 |
6.2 合理分配业主利益比例 |
6.2.1 分配原则 |
6.2.2 经验借鉴 |
6.2.3 具体建议 |
6.3 建立业主集体协商机制 |
6.3.1 经验借鉴 |
6.3.2 具体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与创新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司法案例统计表 |
附录 B 龙源世家小区水网改造日志记录 |
附录 C 富荣花园《大厦公契》译文(节选) |
附录 D 调研问卷及相关文献影响因素汇总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多元共建,走出基层治理新路[J]. 何伟,何平. 中国物业管理, 2021(06)
- [2]谈老旧电梯安全评估作用及经费来源[J]. 何平. 城市开发, 2020(23)
- [3]创新老旧社区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模式及方法研究[A]. 重庆科普瑞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办事处. 2020年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课题研究成果, 2020
- [4]论我国业主大会决议规则的完善[D]. 余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5]论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实现[D]. 李榕. 西南大学, 2020(01)
- [6]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提升拆迁安置社区治理水平的政府作用及对策研究[D]. 熊健. 重庆大学, 2019(05)
-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既有住宅改造的困境与对策[D]. 赵骄阳. 天津大学, 2019(01)
-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19)
- [10]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边界及应对研究[A].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课题研究优秀成果汇编(2016-20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