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张家祎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张家祎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刑罚,责任,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文献综述

张家祎[1](2019)在《论我国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杀人、重伤他人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常映入我们的眼帘,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将综合需求性、解决力、损益比叁个方面,阐述我国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胡鹏[2](2019)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证成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但刑事犯罪低龄化的个案不能简单等同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普遍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否则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对于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可通过扩充相对负刑事责任罪名、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安处分制度以及设立强制亲职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蔡奇轩[3](2018)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设置具体的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但近年来报道出的少年犯罪情况增多,出现了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究其根本,是因为刑罚的方法无法处罚行为人而带来的不安感。但是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和谦抑主义,刑法有必要防止犯罪圈的肆意扩大。因此,责任年龄的改变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需要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置,在刑事后果阶段不断进行改良,以及完善保安处分中的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等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8年11期)

蓝桂英[4](2018)在《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己逐步凸显。在中国,各类校园暴力、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性案件频频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屡次成为社会热点,其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也日益明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使命。鉴于青少年犯罪己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己刻不容缓。据有关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犯罪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了36.2%。从犯罪类型来看,近10年里,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①。如今小孩犯大案的惨剧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社会冶安和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故意实施刑法禁止行为,带来社会危害不断升级,但由于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与其所实施的暴行极端不相称,加之司法机关对此束手无策,这也激起了受害人的愤怒和公众的不满。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已凸显不足,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进。因此,有必要开展相关的法律调查研究。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度不平衡,统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明智之举,提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国内外低龄犯罪现状进行分析,我国目前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约有1.4亿人,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0%,未成年人犯罪总比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相当比重和严重性。我国现行《刑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刑罚方面秉持宽容的态度,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行为时,才承担刑事责任②。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导致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仅以教育为主的现行矫治政策并没有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然而充分的保护反而助长了低龄犯罪的趋势。我们将这些有限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如下: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低龄少年犯罪恶性事件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人们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这方面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作最为严厉的法律,对于惩治犯罪本应该具有最大的威慑力,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对一部分人群的威慑力大大减弱,社会正义秩序遭受了严峻挑战。对我国低龄犯罪刑事制裁进行案例研究分析,数据调查及提出相适应性对策,刑事责任年龄作为重点进行研究,从法学以及社会、家庭的角度,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的学术研究具有较大的意义。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不足作为研究方向,使其能够全面性而且更加有力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途径,并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为切入点,调查研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趋势,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元化的因素和关联。本文以福建省某监狱为蓝本对近几年来新收押的未成年犯个别教育、分析犯罪成因、家庭帮教系统等进行研究,通过己定罪量刑的未成年犯收押后的教育改造成效为出发点,进一步收集法院、公安系统中发生的低龄无责暴力事件,同时还通过上网查阅资料、研读刑法类相关书籍等方式进行收集资料。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从我国犯罪低龄化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间的冲突,导致我国出现大量低龄犯重罪无刑责的问题,对低龄化犯罪的现状与成因进行分析,明确指出该问题的弊端;第二部分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缓解低龄重罪无刑责问题在刑法界上产生的不同争议展开论述各方观点及优缺点;第叁部分从如何改善“低龄犯罪刑事制裁”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提出了恶意补充年龄不足原则对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补充适用,进一步完善低龄犯罪问题的追责制度;第四部分,从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进一步对我国最低刑事年龄制度存在的不足,从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多个层面进行保障与完善,从而更好的达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10-01)

金兆真[5](2018)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探讨——由校园欺凌案件讲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而由于我国采取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行刑法束手无策。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恶意补足年龄的产生及相关运行机制入手,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新区》期刊2018年07期)

徐旭[6](2018)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青少年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希望。每当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曝光时,总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让人们对青少年的现状感到担忧。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智等并未完全成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于对儿童人权的保护会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制。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在保护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免受刑罚惩罚方面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诚然,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手段,对低龄未成年人适用是不妥当的,但是由于恶性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通常在不负刑事责任之后,又无其他有效方式去规制这类未成年人,所以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和质疑都一直存在。有人主张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达到遏制犯罪低龄化问题。笔者认为维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作法较为妥当,同时也需要完善我国少年司法的制度,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构建系统有效的措施来替代刑罚矫正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分成叁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萌芽阶段到完善阶段的发展历程。刑事责任年龄的产生与发展和刑事归罪原则形影相随、不可分割,其变化发展贯穿于客观归罪原则、主观归罪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中。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国际人权领域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几则典型恶性犯罪案件说明当今社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第二章围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即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和维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本章分两节评析了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第叁章论述为何不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针对低龄化犯罪现象提出综合治理的主张;探讨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一些漏洞和缺陷;提出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采取的对策,即完善相关立法,构建合理的框架及系统有效的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为其重回社会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8-04-01)

王鑫磊[7](2018)在《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是否降低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的背景之下,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热议问题。但仅依赖刑法手段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现象,无异于"饮鸩止渴"。刑罚正当化根据、社会责任以及刑法稳定性这叁个角度表明当前我国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规制手段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应该更多地依赖社会治理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防控。(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苏晓宇,彭诚[8](2017)在《浅析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校园暴力为代表的青少年犯罪现象频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否应当调整已经成为刑法学理论界热议的问题,加之《民法总则》中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由十岁修改为八岁,更使得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降低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探究,并探讨是否应当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以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4期)

杜夏荷[9](2017)在《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根据我国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成长情况以及打击犯罪的需要,结合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贯彻实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等实际出发,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叁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本篇论文所论述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包括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法律所列举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立法之初,我国确立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显着的作用和积极影响,二十世纪末,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大幅下降的趋势。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推进、经济改革的发展以及思想文化教育的普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和特征。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严重,犯罪手段的暴力化、犯罪结构的组织团伙化都对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造成挑战,尤其是近来频繁发生的中小学校园暴力霸凌案件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于现行制度的热议与质疑。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疲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不足愈发明显,如何完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效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篇论文首先从我国该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现行立法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说明立法之初法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而阐述社会背景变迁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认知水平的影响,指出现阶段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立法不足,并将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现状与大陆作对比,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如论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统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入罪标准,构建我国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希望能够对于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巩芳[10](2017)在《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前提。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了什么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立法一直对未成年人秉着从宽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的基本立场。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趋向低龄化的社会态势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关于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学术界和理论界展开了大范围的讨论。本文拟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术争议为出发点,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此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现状,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趋势,基本特征、犯罪原因进行探讨,明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并对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作出分析。第二部分介绍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以国外不同国家为研究对象,研究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解国际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主流趋势,以此借鉴国外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原则以及预防惩治方面的经验。第四部分是针对目前我国在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上的争议进行梳理,分析归纳,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部分是在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前提下,对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和改造未成年人提出自己的想法,希望对未来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5-26)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但刑事犯罪低龄化的个案不能简单等同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普遍提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否则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对于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可通过扩充相对负刑事责任罪名、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安处分制度以及设立强制亲职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参考文献

[1].张家祎.论我国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9

[2].胡鹏.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证成及制度完善[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蔡奇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J].法学杂志.2018

[4].蓝桂英.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8

[5].金兆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探讨——由校园欺凌案件讲起[J].中国高新区.2018

[6].徐旭.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

[7].王鑫磊.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是否降低的反思[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苏晓宇,彭诚.浅析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J].法制与社会.2017

[9].杜夏荷.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D].江西师范大学.2017

[10].巩芳.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是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D].青岛大学.2017

标签:;  ;  ;  ;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论文-张家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