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别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权利,价款,建设工程,破产法,基础,受偿,程序。
别除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治超,李龙阳[1](2019)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研究——“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时点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以下简称"73号指导案例")对破产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进行了阐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判决符合合同法和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陆费红[2](2019)在《关于破产别除权的行使与限制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所实行的破产法,使我国的破产立法变得更加完善,相关规定也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文章首先介绍了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基础权利,其次分析了别除权的特点和行使条件,主要分为实体条件、程序条件,最后概括了别除权的行使限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别除权加以完善的策略,供相关人员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朱诗雯[3](2019)在《破产别除权的行使与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法中对别除权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别除权指的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得到债务偿还的权利,对于别除权人而言,有义务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同时说明担保情况。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其行使的前提及优先顺位也是需要重点关注及梳理的。为了帮助破产企业重生,别除权在特殊的破产程序中是有限制的。对于目前的立法,别除权的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田昊,侯德斌[4](2019)在《别除权中止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别除权中止制度,但权利的保护和限制都有待进一步完善。限制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但立法未涉及和解与清算程序。权利的保护表现在确保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当前立法精细度不足,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赵晓利,杨达,石磊[5](2018)在《《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别除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过程、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该案例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曾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十大精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初审后,送研究室民事处、最高人民法院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3期)
章金[6](2018)在《破产别除权的地位研究——兼论债务人财产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破产别除权的优先性、不可分性仅在弱势意义上成立,以担保物权作为破产别除权的理论基础值得商榷。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担保物被明确规定为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畴,这更加模糊了别除权在破产法上的定位。文章认为,赋予破产别除权"优先权"的理论定位,同时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这组概念作规范意旨的解释和区分,既有助于明晰别除权在现行破产法上的定位,又在破产别除权之担保物权基础欠缺的情形下,保证其有限度的优先性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6期)
孙浩[7](2018)在《破产别除权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别除权最初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创立,它在破产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广泛存在于各国破产法的规定中。2007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对别除权的权利内容作了阐述,但是并没有采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别除权的行使期限、权利基础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乏,增加了法院审理别除权纠纷案件的困难和压力。本文拟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第73号指导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我国别除权制度的不足之处,以期探索总结出更为合理的完善对策。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所选案例的基本事实、法院判决的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发布的第73号指导案例,在该案例中,通州公司和天宇化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竣工日期和工程价款金额。此后,天宇化工未按时交付工程款,由此产生了别除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通州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通州公司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别除权基本理论的探究与分析。首先,笔者通过阐述各国理论界对别除权的认识,归纳总结出别除权的概念,概括别除权的法律特征,分析别除权与破产债权的关系。其次,笔者对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进行了探讨,包括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和特别优先权。最后,笔者对别除权行使的主体、条件、方式和限制等内容作了具体的分析。第叁部分则是从叁个方面展开对本文案例的分析。第一,笔者对案例进行整合,列举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探究通州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分析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第二,通州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笔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判断其作为别除权基础权利的合理性。第叁,综合上述各方面的分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作出评价。第四部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建议。通过对本文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既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也可以看到案例中隐藏的一些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吴贵华[8](2017)在《我国破产别除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行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虽然该法在颁行之初在整合原有零散的破产规范以及推进我国破产制度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展开,这部“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法”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也开始逐渐暴露出来。在这些不足之中,别除权制度的立法瑕疵是焦点之一。本文即着眼于这一焦点,通过对该制度理论基础和现行运行机制的分析,梳理出该制度在法律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别除权的理论基础,经由对别除权的概念解读、权利属性分析、基础权利范围分析来对该概念的内涵、性质和外延边界做详尽的论述。于概念解读,易知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特有的概念,英美法上虽然有对应制度,但内涵要显然窄于别除权制度。当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在立法表述上尚有欠缺。对于别除权的权利属性,应依学界通说,肯认其只是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上的延续,但同时应注意其在效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已经带有破产程序的独有特性,其与源权利之间并不能当然等同。就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而言,担保物权纳入其中当属无疑,特别优先权和让与担保也可纳入进来,但所有权保留不可纳入其中,定金则要适其形式是属于货币还是特定物而定。第二部分分析现行实体法上别除权制度的运行机制,并指出这种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本部分先介绍了《破产法》上别除权制度的规范体系,以及这种规范体系的生成背景,为运行机制分析的展开做好了背景铺垫。接着,文章结合别除权制度的规范体系,从别除权的行使和限制两个向度对其具体运行机制以及该机制在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在别除权的行使方面,当前运行机制在清偿顺序、受偿范围等环节,程序设置还比较粗糙,在精细化方面还有待完善;在另外一些环节,如权利申报、权利确认、权利实现等,部分制度设计不合理,有机制革新的必要。在别除权限制方面,当前运行机制并没有很好地协调好保护和限制这两种立法理念之间的进退尺度,在重整程序中对别除权的限制过重,在和解程序中则又过分偏向于保护,不仅造成了别除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失衡,还影响了上述两种制度破产预防功能的发挥。第叁部分为比较法借鉴。该部分以德国、日本、美国为比较对象,分析这些国家在别除权或者其对应制度上的设计,总结、分析其比较有特色且具有良好适用效果的制度设计,为我国别除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横向的借鉴。第四部是我国别除权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首先,我国应完善对别除权制度的立法表述,不仅要在立法上明确使用“别除权”这一语词,还应在法条设计时明确该权利的基础权利范围。其次,对于别除权的行使,应总结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域外的立法成果,在别除权的申报、确定、受偿顺序、权利实现等环节,通过引入别除权行使期限制度、管理人变现制度以及修正债权人会议表决权设置等方式对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有效化解。最后,在别除权的限制上,于重整程序对别除权的限制应适当放松,于和解程序对别除权的保护应适当收窄,以此调和限制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促进破产预防制度的功能发挥。(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7-04-01)
马亚亚[9](2016)在《我国破产别除权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程序法上,破产法是民事诉讼的特别法,而在实体法上破产法则是民法的特别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从政策性破产转变为依法破产,破产程序业已从单纯的清理债务人财产以了结债权债务为目标向挽救企业重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实现最优化利益分配等多重目标发展。而此多重目标的实现与别除权固有的优先受偿性之间存在冲突,要使该冲突得以化解,必须重新设计完善别除权制度,可见别除权制度设定的科学与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破产程序的成败。作为民法特别法存在的破产法,其以冲突解决和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原则上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实体权利义务格局,但在破产程序的具体实践过程中,需就各种民商实体权利的性质和顺位在破产法上作出必要的鉴别和确认,同时有必要结合该权利在破产法中的行使特点作出有别于民商实体法中的规定。我国破产法上别除权制度的出现就是对民商实体权利的性质和顺位作出有效鉴别和确认的表现,对该权利的有关限制规范则是破产法根据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做出的有别于民商实体法的规定。“别除权”最初确立于大陆法系,与之相对应的为英美法系规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担保债权,该制度为各国破产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是破产法中独有的概念。我国破产理论界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的优先受偿权”即为“别除权”,这是我国对别除权制度的法律确认,我国曾在破产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一度采用了“别除权”,但为了使法律更加通俗易懂,故而在正式立法中未采用“别除权”这一概念。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有关别除权案件的分析思考,得出我国破产别除权立法方面不尽完善的结论,据此以我国破产别除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基础权利等理论为起点,通过分析我国破产立法对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发现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国外破产立法中有关别除权的规定,以为我国破产别除权在立法方面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最终目标。(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9-20)
商丽娟[10](2016)在《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别除权在本质权利属性上并非破产法的新设权利,而是民商事相关立法中的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等在破产法领域的映射及延伸。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使用“破产别除权”这一破产法学专属概念,而以“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之一集合概念加以表述,但通说认为,此条中所指权利在破产法理论研究中便是破产别除权制度。破产别除权摆脱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统一、平等、比例受偿原则,而依法进行单独、率先受偿。我国现行破产法中针对破产别除权制度的规定存在若干问题:立法未使用“破产别除权”专业术语;破产别除权之权利定位不清;破产别除权基础权利范围界限不明,导致破产别除权适用面临误区及困境;涉及破产别除权的清偿顺序错位;破产别除权行使规则粗糙等。上述问题严重阻碍破产程序的有序运行及开展。笔者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综合借鉴、考量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别除权制度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立法上正式采用“破产别除权”概念、明确破产别除权基础权利的范围、厘清破产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建立协调机制,理顺破产别除权与普通破产债权间的清算顺序、完善破产立法,删除“新老划段”的规定、树立大局意识,科学规范涉及破产别除权的清偿顺序;设定破产别除权行使期限制度、引入破产别除权标的物强制收回制度、构筑破产和解保护期制度、构建重整程序中适度保护破产别除权的制度体系等。笔者期望自身对于破产别除权制度的粗浅探讨,能为我国今后的别除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进而为推动我国整体破产制度的进步奉献自己的一丝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别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7年所实行的破产法,使我国的破产立法变得更加完善,相关规定也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文章首先介绍了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基础权利,其次分析了别除权的特点和行使条件,主要分为实体条件、程序条件,最后概括了别除权的行使限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别除权加以完善的策略,供相关人员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别除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治超,李龙阳.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研究——“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评释[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陆费红.关于破产别除权的行使与限制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3].朱诗雯.破产别除权的行使与限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4].田昊,侯德斌.别除权中止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5].赵晓利,杨达,石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别除权的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8
[6].章金.破产别除权的地位研究——兼论债务人财产的解释[J].法制与经济.2018
[7].孙浩.破产别除权案例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吴贵华.我国破产别除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7
[9].马亚亚.我国破产别除权立法研究[D].山东大学.2016
[10].商丽娟.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