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军[1]2007年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如何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为农村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是一个事关中国经济建设成败的大问题。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事实上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历经多次改革。但是,历次改革并没有带来效率的显着提高。始于2004年的农信社第二轮改革已经过去3年,取得了不错的改革成效。本文从农村信用社的效率情况着手,在定义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了衡量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的指标体系,为评价改革效果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然后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的特殊性,引进DEA(数据包络模型),以经济欠发达的邵阳地区的9家农村信用社联社作为样本,对2003年到2006年的效率状况进行实证分析,通过改革前后效率值的对比来评价改革效率。文章最后指出,影响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的因素有两个,即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要提高改革效率,实现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改进影响农村信用社效率的两大因素。文章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始终贯彻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试图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为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李红艺[2]2004年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如何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施行,保证改革的扶持政策顺利到位,是农村信用社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积极深化机制改革,改进内部管理,端正经营方向,改善金融服务,资产质量明显好转,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已发展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较好地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也逐步暴露。产权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最大障碍;某些特殊的制度安排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沉重的历史包袱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负担;在微观层面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也受到很多制约等等。 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可以说是伴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在合作金融监管发展的历程中,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诸如监管重点侧重合规性、忽视风险性,重市场准入轻日常管理,现场检查立项缺乏科学性、计划性,非现场监管被动应付,缺乏前瞻性、预见性,某些监管考核办法损伤监管人员积极性,以及存在合作监管人员少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众多的矛盾,等等。究其原因,一是合作金融监管的角色错位,二是监管制度基础十分脆弱,叁是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未突出审慎监管原则要求,四是注重了农村信用社外部监管,忽视其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五是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从监管内容、方式到监管手段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加上我国合作金融具有的封闭、脆弱、低质、社区、落后等特征,对其实施持续、有效、审慎的金融监管更具现实意义。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的银行业监管跨上了新的台阶。随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新的监管理念的出台,极大促进了监管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在现阶段,首先要做好六个方面的转变:监管理念要从行政主导模式向审慎主导模式
陈清[3]2008年在《新时期中国农村合作金融转型与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叁农”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与“叁农”有着天然联系,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生存发展的巨大空间和土壤。当前,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部署的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结构与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的问题已成为制约这一重大战略任务顺利实现的突出因素,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转型与创新,以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助推作用,是决策者、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面临的现实紧迫问题。本文以农村合作金融转型与创新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如何在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理论、发展模式、组织体系、体制机制、法律制度、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有效转型和创新,使农村合作金融真正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更好地发挥支持和服务“叁农”的主渠道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本研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合理因素,运用现代金融学理论,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认真探讨和界定了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重要特征和根本原则,论述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梳理总结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模式路径与成功经验,结合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变化趋势,剖析了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中的比较优势,以及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实现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需求的重要作用,阐述了“叁农”发展与农村合作金融支持的内在逻辑与现实需要,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转型与创新的基本方向、根本原则、主要模式和重要路径,着重探讨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农村制度外合作金融组织的培育与创新、互助合作农业保险模式的构建与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环境的营造与优化,并相应提出总体的发展思路和具体的对策建议。
张志勇[4]2009年在《我国转型期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服务“叁农”的同时,其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将从我国整体制度变迁与金融制度变迁的关系入手,分析和研究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从我国整体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核心和难点,为了保证经济转轨的平稳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政府金融控制之下向国有企业提供了大量金融资源,从而促进了我国渐进经济转轨的成功。这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也由此决定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政府金融控制之下的制度变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金融控制对其制度变迁产生重要影响,不同阶段金融控制的目的不同导致农村信用社呈现出相应的制度特点,从而推动其制度变迁的展开,金融控制成为分析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首先,对制度、制度变迁、金融制度变迁以及合作金融等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阐述,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认为制度影响甚至决定着经济发展的绩效。制度变迁依据主体不同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会产生路径依赖。国外金融制度变迁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银行功能的收缩和扩展,二是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互动关系。国内学术界则主要着眼于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是计划经济,政府在资源配置和改革过程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由此决定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表现出渐进性、滞后性和路径依赖。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体现的是“以人的结合为主,资本的结合为辅”。合作金融产权最大的特点是均等的初始所有权,入股社员拥有平等的参与管理权和收益权,由此决定了其股权结构分散、内部监督成本高,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其次,在总结已有研究和文献的基础上,全面而系统的阐述本文的核心理论——金融控制理论,并对国家金融控制效用函数进行说明。金融控制是指在经济运行中,政府通过制定金融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和控制人事任免等手段加强对金融行业的控制以达到政府的特定目标,具体包括控制资源和控制风险两个方面。本文还建立了政府金融控制的效用函数,对一些影响变量进行了讨论和分析,指出金融控制可以通过利益补偿、产业扶持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在我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始终保持着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控制,在“弱财政、强金融”情况下,政府通过金融控制能够得到大量低成本的金融资源,用以替代财政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这是我国经济转轨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政府为有效实施金融控制必然会对金融机构提出相应的制度性要求或约束,从而对其制度变迁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金融控制成为本文分析金融制度变迁的重要理论工具。再次,运用金融控制理论具体分析我国转型期(1978年至今)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在简要介绍我国建国后至1978年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后,根据金融控制的目的不同,将转型期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分成叁个阶段,并具体分析了各阶段农村信用社产权、行业管理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演化过程。1978年-1996年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主要围绕支持国企改革展开。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维持体制内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对整个制度变迁至关重要,在“弱财政、强金融”情况下,政府通过金融控制从国有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获得大量的金融资源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这是这一时期影响金融制度变迁最重要的因素,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政府保持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体制,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取农村储蓄份额,并将积聚的金融资源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1996年-2003年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主要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由于1996年以前政府将大量金融资源转移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随着股市成为支持国企改革的另一重要途径,缓解了银行压力,并为银行化解自身风险提供了契机。加之1997年严峻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为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减少清理合作基金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政府采取了审慎经营的措施,使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由人民银行代为管理,重点做好防范金融风险。2003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主要目标是服务“叁农”。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为了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形势,中央政府2003年开始了对农村信用社的新一轮改革,在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其法人治理效率,改善经营绩效。此次改革清晰界定了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但为了实施金融控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由省政府掌管,使其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最后,在对合作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不足,并对构建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进行设想,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建议。在国际比较研究中,选择了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国、日本和印度四个国家的合作金融和农村金融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指出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清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不足,农村金融体系方面存在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市场风险较高、涉农金融机构减少、农业保险日益萎缩等问题。为了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本文提出了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运用适度金融控制,遵循市场化原则,构建以农村信用社为基本网络,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等多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达到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和安全高效的基本要求,以推动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在此框架下,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建议: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合作金融的良性发展和改进省联社的管理。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放到我国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中进行研究,并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与整体制度变迁相结合进行分析,更合理和更符合国情的解释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2)比较系统和完整地阐述金融控制理论。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政府通过金融控制可以调控金融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为我国经济转轨创造条件。同时由于政府实施金融控制,将会对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提出相应的制度性要求或约束,因而金融控制成为分析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重要理论工具。(3)运用金融控制理论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进行分析。本文将转型期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分成叁个阶段:1978年-1996年期间,政府实施金融控制,通过农业银行将农村信用社聚集的金融资源以转存款等方式调出,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1996年-2003年期间,为应对严峻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政府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由中央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03年以后,城乡差距扩大,“叁农”问题突出,为促进社会稳定,政府实施新一轮改革,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在所有权界定清晰的情况下,仍通过省联社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控制。整个分析框架逻辑一致,加深了对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理解,为分析我国金融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4)在分析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过程中,本文还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每个阶段的产权、行业管理以及合作金融性质体现等方面特点,并对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具体表现和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总结,使对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研究更加充实和饱满。(5)对农村信用社2003年改革是否实现目标提出自己的见解。2003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产权清晰”,但从实际情况看,此次改革实现了所有权的清晰界定,但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控制权却由省政府掌控,造成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从而使得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看,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并不清晰,没有完全达到改革的目标。(6)运用金融控制理论,提出了以市场化为导向、适度金融控制为核心的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设想,并在此框架下,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张洁[5]2013年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叁农”问题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目前中国农村正处于金融抑制的状态,广大农民获得信贷和金融服务的权利没有受到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制约。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健全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这“叁驾马车”共同组成,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基于中国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极不均衡的现状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如何构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以互助合作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按照是否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为划分标准,农村合作金融又可以分为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中国的正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经过历次体制改革之后,形成了目前由一级法人体制农信社、县乡二级法人体制农信社(极少)、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共同构成的体系。改革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表面上看大多扭亏为盈,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所以,处于“地下金融”的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而这种“地下金融”又蕴含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如何将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作为一个整体来破解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建议在接下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通过推进金融深化来消除农村地区的金融抑制。本文综合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金融学、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等学科中的理论观点,通过唯物辩证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农村合作金融为研究对象,在研究和学习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西方学者的合作纲领和农村金融理论为理论基点,借鉴了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运行模式,着重从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两个方面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最后综合以上的研究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提出几点建议,探索通过对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正规化,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本文共分为七章。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总结和分析国内外学者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研究现状,并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基本思路进行阐述,最后说明了本论文的创新点和存在的不足之处,而且对文中研究范围界定做了特别说明。第2章首先界定了合作经济、合作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然后从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西方合作经济思想和农村金融相关理论的角度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3章研究和借鉴了德国、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运行实践,总结了各自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对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建构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我们应该:构建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明晰金融机构产权职责;以“叁农”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第4章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的发展历程划分为试办与推广阶段、曲折发展阶段、改革中调整阶段、独立发展阶段和深化改革阶段,分别对各个阶段的发展背景和改革效果进行评价,并且总结了农村信用社经过新一轮改革后在经营状况、资本来源和支农作用方面取得的成就。第5章分别介绍了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目前的存在形式及其特点,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地位,肯定了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第6章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总结: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在产权制度、经营管理、行业监管和发展环境四个方面存在的不足;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缺乏政策和法律的保护、经营组织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差等问题。第7章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未来发展的路径选择。正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机制、完善监管体系、改善发展环境;在支持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方面应该为其搭建依法活动的平台、引导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化发展、创新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正规化模式。结论部分主要是对论文作简要总结,并对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如何共同推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给予政策建议。
王秀丽[6]2011年在《中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之所以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是因为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自2003年启动以来,已历时8年。总体看,在各有关方面的努力下,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看到,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的改善,主要是政策扶持和贷款扩张的结果。法人治理不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仍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原因。而农村信用社只有实现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能履行好支农服务功能,才能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同时,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完善又与本轮改革的两项重点,即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都有着的密切联系,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是关系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成败的重大核心问题,对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实现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货币金融理论、制度经济学、合作经济理论、产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采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方法,通过分析现行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条件下法人治理特征及其成因、存在问题、产生的后果,并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中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总体设想和路径选择。随着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全面实施股份制改造,以及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转变为行政管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已经开始异化。主要表现在全面背离合作制属性、民有资本官营化和逆向治理。2010年,监管部门宣布五年内将农村信用社全面改造为股份制金融企业,标志着在政府主导下农村信用社将全面放弃合作制属性。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通过不断规范股金管理,使其资本已经全部转为民有资本,应体现“民有资本民营化”,但在改革实践中,由于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转变为行政管理,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呈现浓厚的“民有资本官营化”和逆向治理特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异化既有政策性原因,也有制度性原因。政策性原因表现在政策设计的缺陷,历次改革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推动,随意性大、权威性、规范性不足,政策执行中往往走调变形,农村合作金融的功能定位始终模糊不清。制度性原因表现在政府供给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论是做为国有银行的基层组织,还是全面推进股份制改造,都是自上而下由行政主导强行推动的结果。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异化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背离农村信用社为“叁农”服务的根本宗旨。一是民有资本官营化剥夺了股东的权力,造成不尊重农村信用社产权的负面影响。二是逆向治理造成权责严重不对称,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叁是由省联社直接任命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链条越长,激励约束效率越低下。四是背离合作制的最终后果是严重背离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初衷,即增强“叁农”服务功能的根本宗旨。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叁种产权制度形式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看,合作制农村信用社强调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适合经济欠发达地区;股份合作制能够实现为社员服务和追求一定盈利并举,更适合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的地区;股份制模式只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多的发达地区。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总体设想和路径选择。总体设想是: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以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为核心,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为制度保障,以构建农村金融系统性政策扶持体系为外部动力,推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由全面实施股份制适当回归合作制属性,由“民有资本官营化”转向“民有资本民营化”,由逆向治理回归法人治理,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支农服务功能的法人治理目标。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路径包括:一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产权组织形式;二是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促进建立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机制,从而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叁是理顺管理体制,剥离省联社的行政职能,使省联社回归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四是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完善农村信用社外部治理环境,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张宁[7]2009年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它曾遭遇了曲折,背离合作制基本原则,并且在经过多次改革后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难题,因而无法有效支持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这一系列难题的有效解决,都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因此,完善农村信用社法制就成为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环节。为了探讨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问题,文中不仅对农村信用社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澄清了人们在理论认识上存在的一些误区,而且通过回顾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分析和揭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的现状来看,相关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专门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而实践中主要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等规范来调整改革活动。这种情况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需要。在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及立法实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文中进而指出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立法滞后、缺乏经验的现实,我们有必要借鉴现代主要国家农村信用社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文中简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这叁个国家农村信用社的立法实践,总结了它们在立法模式、组织体系、风险控制、监管体制、政府的扶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认为,我国今后农村信用社立法应该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关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规制,今后立法应该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确认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明晰和优化产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构建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行业管理和职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定政府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义务及其相关政策措施。最后,文中呼吁我国立法机关尽早启动有关农村信用社的立法议程,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法律。
谢云峰[8]2009年在《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浙江农村信用社经过50多年来的发展,在支持浙江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服务农民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其诞生起,虽在政府主导下历经多次改革,浙江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仍存在较大问题,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合作金融的金融需求差距仍较远。2003年,浙江省作为国务院部署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在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提出并实施了以发达地区为农村合作银行、中等发达地区为一级法人联社和欠发达地区为二级法人联合社等叁种模式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对浙江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行认真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五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导论。该章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进展、本文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本论文的整个逻辑框架。第二章: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及制度安排。该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历程。其次从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入手,分析了两者在现实中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阐明了改革的背景;最后介绍了浙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第叁章: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效果分析。第一部分提出了评定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效果的四个评定标准:一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二是农村信用社经营业绩的改善;叁是农村信用社对于“叁农”的支持力度的强化;四是省联社模式功能的发挥。第二部分按照上述标准对改革发展效果进行逐一分析。第四章: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问题。一是股份合作制模式的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尚待完善;二是剖析了省联社管理模式的缺陷;叁是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环境仍未有效改善;四是指出了农村信用社发展中面临的困境。第五章:推进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思考。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从新一轮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原则出发,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下一步改革的可能选项;二是提出了理顺省联社与县级农村信用社关系的新主张;叁是从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股权流通机制和提高监管水平着手,提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社会监督的建议;四是建议政府部门做好加强法律支持、继续给予优惠政策、建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担保机制四方面工作,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五是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水平相关建议。
李宏伟[9]2009年在《我国农村金融类型选择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紧紧围绕农业成长融资需求对农村金融类型的选择这一主题,运用相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实证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通过建立理论分析框架,从农村金融需求入手,对影响农户融资品需求的因素进行剖析,由土地制度状况揭示出农户有无融资需求,由预算约束状况揭示出农户有对正规融资品和非正规融资品多样性选择的需求,由农业生产力状况揭示出怎样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提供的融资品能够满足农户需求等。从而为研究农村金融供给,即农村金融类型选择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基础。其次,运用实证方法,从狭义农村金融入手,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沿革和现状进行分析,特别是结合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花钱买机制"等核心问题,对改革政策设计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评价。关于产权制度问题,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内容、特征以及资产专用性分析,对农村信用社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原有农村信用社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可行。因为它在建立之初和以后的发展中,从来都没有实现过劳动者和出资者的统一,反而表现为两者的分离,加之这种分离并不是自然的形成过程,而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使之超越了与其对应的农业成长形态,一方面,信用社职工可能是出资者,但绝不是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信用社可能支持出资者,但绝不是主要支持出资者。因此,不可能真正发挥股份合作制的应有作用。现在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合作制是有其形而无其神。从对股份合作制信用社绩效分析中不难看出,新一轮农村信用社的这种产权制度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关于管理体制问题,重点分析了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指出,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不仅对农村信用社过去和现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重大影响,还会影响其未来。认为如果政府职能不转换,即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这是导致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影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如果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无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在形式上作任何调整,或者这些管理体制形式在理论上是多么的科学,甚至在其他国家也被证明是成功的,但是,在我国也将无济于事。如果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的状况一直延续下去并保持不变,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不仅不会成功,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外部条件也难以得到改善,换句话说,在我国也就真正失去了建立合作金融的土壤和条件。关于“花钱买机制”问题,由于在“花钱”方式上存在的诸多不足,造成信息无法对称而让农村信用社可以延续作假的事实,给正向激励可能出现“弄假成真”的奇妙政策设想带来了困难。对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激励,农村信用社缺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在运用最低效率规模理论(MES)的分析中,揭示出了我国信用社在农村市场的垄断地位是由政府的制度性安排所导致的。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农村信用社为了维护自己的固有利益,不会因为在他们看来并不解渴的资金激励而轻易放弃自己目前非常便宜的内部人控制的经营方式。同时文章还阐明了我国农村金融更适宜在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在因制度性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垄断格局的情况下,要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不容乐观。再次,从广义农村金融入手,结合我国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对我国农村金融类型选择及政策取向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一些因素已被考虑并得到满足时,效率与公平并不矛盾,它们能彼此融合、相互促进,当彼此达到均衡时,则会实现效率下的最大公平,或在公平下的最大效率,提出实现“叁农"效率与公平的均衡正是我们选择农村金融类型的基点。本文针对“叁农”的特殊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效率和公平的期望,从农村金融如何发挥资金配置效率和农村金融实施政府扶农助农政策等公平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商业性农村金融可以极大地促进“叁农”效率的提高,政策性农村金融又能够很好地顾及“叁农"公平的诉求。将实现“叁农"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作为我们选择农村金融类型的基础和出发点,即让政策性农村金融与商业性农村金融在发挥各自功能作用的互动与合作中,不断提高公平与效率在均衡基础上的期望程度,如果脱离了这个基点,任何农村金融类型选择都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很难获得成功。根据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新的改造,把改造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建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要基础。本文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在深入分析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考虑到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弊端,认为如果继续保持目前的产权结构和农村信用社称谓,会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信用社自身的发展,因此,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新的改造。并针对不同农业发展形态提出了改造农村信用社的基本设想。通过有效组织实施,使农村信用社改造后所形成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正好可以与进一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一一对应,从而得出应该把改造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建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要基础的结论。通过对我国正规农村金融和非正规农村金融的论述,提出了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和状况,把搞好正规农村金融和非正规农村金融力量对比的协调,作为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性安排。本文根据我国正规农村金融的供给现状,从产权制度、组织形式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性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其产生、发展和作用的发挥等提出了质疑。运用经济学原理论述了非正规农村金融产生的必然性,并对它在我国农村异军突起,成为正规农村金融重要补充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在制度安排上,需要继续放宽对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加大增加正规农村金融数量和品种的力度,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基本符合制度规范的、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多样的非正规农村金融试点。在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大背景下,搞好各个时期正规农村金融与非正规农村金融力量强弱的搭配,做到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以促进适应“叁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外部环境的分析,认为对税收、利率等外部环境的完善与配套是实现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是由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其中外部环境不理想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税收、利率、法制、社会保障、监管、保险等这些外部环境的完善与配套,对于实现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显得愈加重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外部环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尽管一些农村金融组织在设立时的初衷是好的,却因环境条件的限制,也不得不对其一再作出大的调整而一次次地延误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最佳时机。甚至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让农村金融因承载了过多的责任、负担和风险而变得生存艰难,在摇摆不定中使机构功能严重错位,让“农字号”金融机构距离“叁农”越来越远。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不恰当地充当着“救世主"的角色,扭曲了与“叁农”共生共存的基本定位,导致了农村金融类型不能得到正确的选择。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还必须把良好外部环境作为重要保障。
孙立波[10]2007年在《新管理体制框架下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首先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背景入手,阐述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五个阶段,指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挑战性,在此基础上,又阐述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质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应充分体现“民有资本民营化”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总体框架设计,提出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建议,指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应以更好地服务“叁农”的宗旨,以便更好地实现其最终目标,增强其服务功能,同时,本文着重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意义,针砭时弊地指出了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当前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吉林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成败对全国农信社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结合吉林省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进一步阐述了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管理与经营效果,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构想,为全国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研究[D]. 张小军. 湖南大学. 2007
[2]. 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监管问题研究[D]. 李红艺. 山东农业大学. 2004
[3]. 新时期中国农村合作金融转型与创新研究[D]. 陈清. 福建师范大学. 2008
[4]. 我国转型期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研究[D]. 张志勇.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5].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 张洁. 吉林大学. 2013
[6]. 中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研究[D]. 王秀丽. 辽宁大学. 2011
[7]. 我国农村信用社法律规制研究[D]. 张宁. 西北大学. 2009
[8]. 浙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问题研究[D]. 谢云峰. 上海交通大学. 2009
[9]. 我国农村金融类型选择研究[D]. 李宏伟.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10]. 新管理体制框架下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研究[D]. 孙立波. 吉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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