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电子代理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代理人,电子,错误,人格,合同,电文,电子商务。
电子代理人论文文献综述
蔡永成,郑洋[1](2018)在《论通过电子代理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依据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无法通过欺骗机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认识结论,忽视了普通机器与电子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不同以及电子代理人在代行交易中的行为意义。立足于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层次,不应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在机器能够被视为电子代理人的场合,可以通过欺骗机器对背后权利人实施诈骗。(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王智慧[2](2018)在《论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一种新型交易协助者,即电子代理人,这一学术概念和法律界定均起源于西方,我国法上付之阙如。电子代理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不过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志的工具罢了,这个工具又有些不同于一般的交易工具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限制了电子通信手段的使用,限制了自动交易的发展,需要弥补这些法律缺陷。确立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为自动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的依据和规则,鼓励电子自动交易。(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01期)
李炎媛[3](2015)在《浅析电子交易中电子代理人相关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代理人在电子交易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出现了电子代理人工具论、法人论、电子人论等几种不同的观点。电子代理人其实是一些电脑程序或自动化手段,其发挥着使交易更方便快捷的作用,因此,电子代理人本质上仍是一种工具。也正因如此,电子代理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在其出现错误时,责任的承担应视不同的情形而定。(本文来源于《赤子(上中旬)》期刊2015年23期)
石肖然[4](2012)在《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信息系统故障以及支配人员无意的失误造成的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是电子交易法律问题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所谓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就是电子代理人作为交易工具所表现于外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带来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外观主义抑或是意思表示主义需要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29期)
张南生[5](2012)在《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理论研究的滞后状态,使得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概念和地位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定论,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惑。通过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探讨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相关问题,将有利于我国电子代理人相关法制的立法和完善。(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陈亮[6](2012)在《交叉要约理论与电子代理人交易》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缔约过程可以在没有人参与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合同既可以由电子代理人与自然人订立,也可以由电子代理人相互订立。在电子代理人交易中,发生交叉要约的可能性更大,对于电子代理人缔约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界定,交叉要约理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加以运用。(本文来源于《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郑艳[7](2011)在《浅评《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商务模式在21世纪的中国蓬勃发展、应用及深化,与此相关的一些实践上的法律疑点难点也不断涌现出来,在参阅了不少与电子商务理论相关的论文资料后,特选取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贺琼琼所着《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一文,做一粗浅的评议。(本文来源于《科学之友》期刊2011年02期)
陈海晖[8](2010)在《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分析及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电子商务活动中,一系列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电子化、自动化工具或交易系统得到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这些自动化工具或交易系统被称为"电子代理人"。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成熟,现有的法律已无力解决电子代理人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文章在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属性、法律责任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设计的思路与。(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9期)
靳晓东[9](2010)在《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代理人是当事人进行电子商务的重要的交易工具,对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及法律责任的确定对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可借鉴有关国家公约、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在电子代理人的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与快捷。(本文来源于《全国商情(理论研究)》期刊2010年16期)
廖玉松,钱腾飞,陈杭燕[10](2010)在《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代理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代理人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日渐凸显,但我国相关的法学研究还较为滞后。本文从界定电子代理人的内涵开始,逐一分析了电子代理技术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定位及其行为效力的归属,最后对建立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电子代理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一种新型交易协助者,即电子代理人,这一学术概念和法律界定均起源于西方,我国法上付之阙如。电子代理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不过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志的工具罢了,这个工具又有些不同于一般的交易工具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限制了电子通信手段的使用,限制了自动交易的发展,需要弥补这些法律缺陷。确立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为自动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的依据和规则,鼓励电子自动交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子代理人论文参考文献
[1].蔡永成,郑洋.论通过电子代理人实施的诈骗犯罪[J].犯罪研究.2018
[2].王智慧.论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J].现代商贸工业.2018
[3].李炎媛.浅析电子交易中电子代理人相关法律问题[J].赤子(上中旬).2015
[4].石肖然.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J].学理论.2012
[5].张南生.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2
[6].陈亮.交叉要约理论与电子代理人交易[J].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7].郑艳.浅评《网络时代电子代理人相关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J].科学之友.2011
[8].陈海晖.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分析及在我国的制度设计[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9].靳晓东.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探讨[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
[10].廖玉松,钱腾飞,陈杭燕.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代理人[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