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投资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区域投资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刘苇[1]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魏卿[2]2005年在《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全球国际投资的迅猛增长,也对国际投资规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规制加快了朝着自由化投资规则的趋势演进的进程。同时,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在各国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北美自由贸易区发生的多起投资仲裁案件,利用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规则,向各缔约国国家管理行为发起了层进式的挑战,由此给NAFTA 各缔约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WTO 多哈回合中也展开了包括投资问题在内的“新加坡议题”的谈判,由于在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上各国存在诸多的分歧,多边投资框架议题的谈判被搁置起来,从而使后多哈时代国际投资规制的发展前景未卜。 我国目前的外资法律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与自由化的投资规则还存在相当的距离。所以,加强对于这些领域问题的研究,确立相应的对策则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论文以探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为主线,选择了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以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研究为基础,从WTO 对于国际投资规制的促进、国际投资规制实体规范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叁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对国际投资规制的前景瞻望,最后提出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了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第一节分析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的发展特点。第二节从双边体制下的投资规制演变展开研究,阐述了早期的双边投资规范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动态发展,最后探讨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的改变。第叁节分析了区域性立法对投资规制的促进。在介绍了区域性投资立法的发展之后,重点分析了NAFTA 第11 章,主要探究了NAFTA 第11 章形成的原因及其投资规则,并予以评价。随后,比较和评析了其他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制定的投资法典和公约草案。第四节聚焦于多边层面规制投资的努力。首先阐明了联合国在多边投资规制活动的努力,揭示出联合国的努力对多边投资规制产生的影响。随后从制定背景和内容的角度,对OECD 关于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

陆蓉[3]2008年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显着特色,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了区域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而与此同时,国际投资日益成为与国际贸易相提并重的国际经济支柱之一,对国际投资的促进与保护,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间谈判的主要议题。正是在这两股力量的推动下,区域经济组织里的投资领域的合作和法律安排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开始逐渐发展与完善起来。本文试图以国际投资法、区域投资规则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以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间的双边投资条约、东盟区域投资规则为论证依据,对正在构建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进行研究,对以保护和促进投资自由化为目标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规则中会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展开全面而又有所侧重的讨论。如首先对体现区域投资规则目标及决定规则适用范围的投资、投资者定义进行论述,认为尽管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签定的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以资产为基础的方法来定义投资,但在区域投资协定中则不适合采用该定义,而用范围较小的以企业为基础来定义更符合区域现状及协定目标。关于投资待遇是否实行国民待遇标准,认为可在区域内实施相对的、有限的、分步骤的国民待遇措施,并认为应对准入前实施国民待遇在规则上留有操作空间。此外,文章还对投资准入的领域、投资风险规避、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提出看法。据此,论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前言部分介绍了区域一体化的理论及与投资规则的关系。简单指出了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规则所存在的困难和本文写作的意义。第一章首先对区域投资规则的定义、表现形式、功能进行相关概述;其次介绍区域投资规则的产生、深化发展的过程,总结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所具有的不同表现形式和特点,并就近年来区域投资规则领域出现的新动向进行归纳列举;最后,选取叁个目前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组织的投资规则展开分析,以期能对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规则有所借鉴。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发展概况和现有的法律规范。从对投资现状的分析中发现特点、规律及巨大的相互投资潜力,找出目前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投资障碍。由于双方间的法律协调是阻碍投资发展的因素之一,也是协调双方投资关系的途径之一。因此,就目前调整中国与东盟间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分层次论述。为第叁章提出问题做一个铺垫。第叁章从规则角度提出中国与东盟在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投资协议的适用范围,投资促进及投资保护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由于区域投资协议涵盖许多内容,所以笔者只提出了存在中国与东盟间这叁个方面中的最突出的分歧和问题。第四章首先分析了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定的必要性;其次对构建这一协议所要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做一宏观性的阐述;最后,针对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区域投资协定所存在的具体分歧和困难,对应上一章列举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看法和解决方案。

郭鸣[4]2004年在《区域投资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显着特点,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了区域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投资领域的合作与法律安排在区域经济组织里也开始逐渐发展与完善起来。区域投资规则日益成为国际投资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晚近,区域投资规则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变化,这些发展变化的原因、表现、特点及其影响无疑是值得我们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并且,区域投资规则的晚近发展不可否认代表了国际投资法制的最新发展趋势,它定会对未来多边投资统一立法产生影响。分析这些规则及其本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及时制定科学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有效参与区域领域的投资规则的制定,积极推动区域投资合作,为在多边层面上的投资合作安排赢得主动。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分为叁章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第一章内容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区域投资规则的概述。本章着重介绍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叁大区域国际经济组织。接着对现有的区域投资规则进行了分类和简要介绍。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章依次从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四个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角度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区域投资规则进行了剖析,对比其发展规律和特点,把握其本质。晚近区域投资规则的整个发展特点得到了总结和概括。国际投资多边统一立法是缺失的,区域投资规则的晚近发展对多边投资立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接下来,本章对此影响具体作出了的分析和探讨。 第叁章对中国在区域投资规则形成过程中应采取的策略进行了研究。本章指出中国并没有参与具有实质意义的区域投资合作,中国应该积极利用亚太经合组织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两个区域经济组织推动区域投资规则的形成,将未来可能在多边层面提出的投资规则首先在区域层面进行尝试,为自己也为别国留下进退的余地,积极影响未来多边投资规则的走向。

张海容[5]2007年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自由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投资自由化要求各国放松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尤其指投资领域的开放,以及实施国民待遇和禁止履行要求的适用。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已体现出这一自由化要求。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已正式启动,随着建设进程的深入,投资自由化也将是不可回避的必然发展趋势。投资问题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一开始就列入了双方的谈判议程,如何构建较开放的投资体系,促进区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对区外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实现投资自由化,以确保在2010年如期、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通过阐述中国与东盟投资自由化法律框架现状,分析现行投资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比较研究国际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投资规则中在外资准入规制方面的立法动向,国民待遇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影响以及禁止履行要求的趋势,从而结合中国与东盟的实际情况和立法实践,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投资安排中的相应问题规制提出建议,同时对中国相关国内法的完善作出一定的探讨。最后论述了中国与东盟应尽早制定统一的投资协定,为投资自由化的推行提供基本法律制度保证,并就未来中国与东盟统一投资法律规则构建的必要性,路径选择及基本内容提出了构想。

许艳丽[6]2013年在《中国签订的FTA中投资协定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经济的两大支柱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因此在国际经济社会中原本应该“两条腿”并行。而国际投资作为其中一条腿,近年来,随着自由贸易协定调整的范围逐渐扩大,原本只是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达成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现在几乎涵盖了经济合作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投资自由化是最令人瞩目的一个新动向。自发达国家利用FTA,将投资自由化引入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都相继采纳了贸易投资合一的FTA。但是,FTA投资规范并不都是以自由化为目标,例如有些发展中国家在与其它国家签订FTA时,只就传统的投资保护做出安排。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要提升自身的经济发展空间,必须重视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尤其是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合作,加强联系,实现互利共赢。随着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对FTA投资规则也更加关注。如何让中国的FTA投资规则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目前需要着重思考的重大问题。目前,对双边投资条约(BIT)和多边投资条约草案(MAI草案)国内外学者都已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而对FTA投资规则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而FTA投资规则正逐渐构成国际投资领域引人瞩目的重要部分。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的自由贸易已经囊括了投资领域,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范围也从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之间扩大到含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在由原来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既有资本输入也有资本输出时,选择FTA投资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将中国签订的FTA投资机制研究作为课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6章。第一章是中国签订的FTA投资协定的历史回顾。从中国签订的FTA投资协定的相关背景及有关投资规定概述入手,分析了中国FTA投资协定的特点。第二章是对中国签订的FTA投资协议与美式BIT和TRIMS协议做比较研究,得出对中国FTA投资协定的借鉴意义。第叁章是对中国签订的FTA投资协定进行研究。本部分拿出中国其中有代表性的FTA投资规则与发展相对成熟的NAFTA、AUSFTA进行比较研究,从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两方面入手,得出中国签订的FTA投资规则中的优缺点,并借鉴其他的FTA中相对完善的投资规则来完善我国签订的FTA投资协定。第四章是从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来比较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国新西兰FTA投资章和NAFTA、AUSFTA的投资条款,并由此得到我国签订的FTA投资规则的优缺点。第五章是对中国稳步推动即将签订的FTA投资规则的完善与建议。主要是对中国即将签订的FTA投资规则提出了几点完善与建议。第六章是以中国签订的FTA投资规则对多边投资协定产生的影响,来说明由FTA投资协定逐渐发展到多边投资协定的合理必要性。概括上述,中国签订的FTA投资规范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值得研究,通过对FTA投资规范比较研究,有利于了解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情况,同时在总结全球FTA投资规则的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日后对外签订FTA投资协定得出启示意义。

刘颖[7]2007年在《CEPA贸易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3年6月29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文本及有关磋商纪要。CEPA的签署为两地经济整合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提供了现实范例。作为中国参与的第一个区域贸易协议,是顺应区域一体化勃兴及两地经贸发展趋势的产物,标志着中国为建立自由贸易区迈出了第一步。CEPA实施叁年来效果显着,但同时也伴随着若干法律问题的出现。作为WTO规则的特殊例外,对CEPA制度本身及其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已成为时代要求。本文就CEPA贸易自由化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别从法理、制度及发展角度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CEPA的产生背景及其名称背后的深刻用意,明确了CEPA的性质、模式及法律依据;其次深入CEPA规范的叁大领域,探讨了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倾销风险及救济以及原产地规则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的“服务提供者”界定及“溢出效应”的防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中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问题;最后总结了CEPA签署的意义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指出了仍需从外部及内部两方面完善CEPA:排除实施中的法律障碍,并构建政治化与司法化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进一步推动泛中国经济圈的建立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胡平[8]2009年在《WTO规制下的双边FT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简称FTAs)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并存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显着特点。近年来,双边FTA的数量迅速增加,涵盖的内容不断扩大。在世界范围内,签署双边FTA似乎正在成为一种“经济时尚”。为了防止双边FTA等自由贸易协定的做法超出WTO特定的规则,WTO将双边FTA等自由贸易协定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加以规范、监督和协调,尽可能减少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多边贸易体制。本文以“双边F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试图阐明双边自FTA的内涵、发展现状、存在依据,并深入分析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在贸易救济措施、区域投资规则方面的冲突,进而指出对我国签订双边FTA时在贸易救济措施和区域投资规则方面的借鉴意义。另外,本文还在介绍我国双边FTA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叁个着名案例,提出了我国未来的应对措施。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双边FTA概述”。首先,本部分论述了双边FTA的内涵和发展现状,指出了双边FTA快速发展的经济动因和政治动因,并论述了双边FTA在签订内容和签订主体方面的新特点。其次,本部分论述了WTO对双边FTA的法律规制,详细分析了GATT1994第24条及其《谅解》、GATS第5条和“授权条款”关于双边FTA的规定。最后,本部分论述了双边FTA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指出两者之间除了存在一致性、矛盾性外,还存在兼容性。第二部分:“WTO规制下的双边FTA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首先,本部分在介绍中国—新西兰FTA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就双边FTA中能否适用贸易救济措施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其次,在详细分析中国—新西兰FTA、中国—东盟FTA中关于保障措施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叁个着名案例论述了保障措施中对等性原则的实施。最后,本部分在总结双边FTA贸易救济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对我国签订双边FTA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WTO规制下的双边FTA区域投资规则的实施”。首先,本部分详细介绍了中国—新西兰FTA、中国—巴基斯坦FTA在区域投资规则方面的规定。其次,本部分结合对中国—新西兰FTA、中国—巴基斯坦FTA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双边FTA中区域投资规则规定的若干法律问题,如投资协定的模式、对于投资规则中投资自由化价值取向的把握、对于投资自由化价值取向深度规则的把握。第四部分:“我国参与双边FTA的实践及战略选择”。首先,本部分论述了我国双边FTA战略的进展,介绍了我国已经签订的、正在谈判中的和正在研究中的双边FTA。其次,本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参与双边FTA时在国内市场、协调体系、实践经验、非关税壁垒削减力度和准备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本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参与双边FTA的战略选择,指出我国应该确立参与双边FTA的基本原则,制定参与双边FTA的总体规划,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修订并完善相关立法,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争取经济一体化的主动权。总之,在国际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国作为国力日渐强盛的世界第一大发展中国家,应该在不放松多边贸易合作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国内外贸易战略,在广泛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制定和实施双边FTA总体规划,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和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颜伦纲[9]2007年在《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准入是投资中的重要阶段,从东道国角度看可视为东道国依据其投资管辖权允许投资者进入本国设业经营的自由程度,从投资者角度看则是投资者及其投资进入东道国管辖领域的权利和机会。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投资准入的概念与理论基础,分别论述了投资与投资者、投资准入的基本含义,并对投资准入的构成要素作了类型化细分。投资准入的直接理论基础是投资管辖权,指东道国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方面所享有的最高管理与监督权,东道国可依据投资管辖权对投资者及其投资采取一系列的投资措施。由一系列联合国大会法律文件组成的文件确认了东道国所享有的投资管辖权,这些文件是投资准入的效力渊源。由于各种原因,投资管辖权在晚近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居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坚持主权原则,灵活应对发达国家发起的削弱投资管辖权的活动;投资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相应的法律上的待遇标准,一般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给予投资者准入权或设业权都是为了避免在内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之间出现歧视性待遇,于是,投资待遇便与投资准入便产生直接的联系;另一对投资准入产生制约的国家行为还有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为贯彻本国的外资政策,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一国采用何种投资措施,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该国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等因素。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界,投资措施的实施类型有所不同,这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顺应投资准入自由化趋势而对投资措施做出适当调整的法制实践。第二部分分别论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准入国内法制实践和发展。由于投资准入一向是各国较为敏感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原则性分歧,同样作为资本输入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为显着的区别。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都是投资准入自由化的积极倡导者,相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的投资准入国内法制较为宽松,但各国的开放程度也各有不同,选取美国、日本、欧盟为例,通过论述其国内(区内)准入法制的实践和发展,总结出这类国家准入法制的特点是:国内普通行业和部门的准入法制以对投资者开放为主,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和敏感行业,一般都不予开放,即使开放也是极为有限度的开放。发展中国家是投资准入自由化的重要实践者,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开始改变对投资普遍持审慎、怀疑的态度,转而放松管制,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部门的投资准入列入控制的范畴,将投资措施作为限制、引导和鼓励外资进入的手段。本文选取非洲、拉美两个地区,分别以埃及、尼日利亚和巴西、智利为例,通过论述其国内准入法制的实践和发展,总结出这类国家和地区准入法制的特点是:发展中国家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部门的投资准入列入控制的范畴,将投资措施作为限制、引导和鼓励投资进入的手段,同时,对投资采取有拒有纳、避害趋利的理性态度,放宽对投资管制的程度终归是有限的,其规范投资准入的国内法制可视为一种有限的自由化趋势。第叁部分论述投资准入国际法制的实践与发展。在单边层面,准入管制放松的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仍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对于投资准入的要求更加宽松,自由化仍在继续,但也出现了一些保护主义倾向;在双边层面,以欧式BITs过渡到美式BITs为代表,投资待遇标准大幅度提高,对履行要求予以全面废止,但是这种自由化趋势并不表明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投资规范就已经上升到习惯国际法的高度,BITs尚未演变为单方面剥夺东道国投资管辖权的工具;在多边层面,整合已有的法制资源的呼声日渐高涨,各个国际性组织也为此作出了种种努力,区域性投资法制文件和全球性投资法制文件应运而生。区域性文件选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盟区域性投资文件、能源宪章条约为代表予以论述,推断出在区域投资规则中,准入自由化趋势已经不可回避,但全面推行准入自由化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区域性投资规则都没有否定东道国的投资管辖权,并进一步认识到鼓励和便利生产性投资进入的必要性;全球性投资文件选取TRIMs和GATS协议及MAI为例分别论述,指出应当警惕WTO演变为全面统辖投资的国际组织,以免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管辖权被进一步削弱。未来的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应更多地关注南北国家的立场分歧和利益平衡问题,在尊重主权和适度用权之间取得平衡,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参与权、照顾其特殊利益,加强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法制,才有利于两类国家在投资领域建立真诚的南北合作关系。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投资准入法制的实践与发展,通过对旧有和现行法制的分别论述,指出在立法权限上分散、在立法模式上分立是我国投资准入法制的缺陷,在理念上,应正确认识投资准入自由化的内涵,不能将此看作是经济增长的唯一妙方,仍应坚持行使适度的投资管辖权,将投资市场的开放和限制性投资措施的消减建立在充分研究不同部门和地区的特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力戒施加过多的非市场经济性质的要求和实施过滥的刺激,确保各种投资措施的废除、减少或维持的决定都符合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还应正确认识我国在处理投资准入事务中的基本定位,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前提,既要保留必要的限制性投资措施,也要慎用鼓励性投资措施,为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享受东道国的公平待遇打下基础、留下余地。应在外资法立法模式、投资待遇、审批程序方面做出相应的改进,最后还应积极稳妥地改进投资法制的实施,将改进投资待遇标准的重心,从以优惠政策为中心,转向创造拥有自主创业和公平竞争规则的开放环境。

林永南[10]2012年在《RTAs投资协定与WTO的TRIMs协议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愈演愈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纷纷要求实现投资自由化,而发展中国家则出于本国的经济主权的考虑,在接受发达国家投资的时候设置一些管制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便在投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TRIMs协议作为WTO体制下的多边投资协议在处理各国间产生的投资争议中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适用范围有限,各国仍然希望产生一项能够全面运用于投资争议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层面上,大量出现了一些适用于区域内的投资协定,这些协定大大弥补了TRIMs协议在调整国际投资方面的不足。在中国方面,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由一个单纯接受外国投资的被投资国过渡到开始向海外进行投资的投资国,因此,国内对于投资自由化的呼声和期望也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将RTAs投资协定的一些重点问题与TRIMs协议进行比较和分析,为我国参与制定区域投资提供参考意见。全文分为5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RTAs投资协定与TRIMs协议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和对比。在基本理论方面,介绍了RTAs投资协定与TRIMs协议各自的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另外,还对两者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一番对比研究,从而明确了RTAs投资协定的特点以及对TRIMs协议的相关发展。第二部分对两者的原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RTAs投资协定规定的原则相对于TRIMs协议有更大的适用范围,也更为国际社会所推崇。这也是TRIMs协议未来发展急需改进的一大领域。第叁部分选取了投资准入、投资待遇以及投资保护几项国际投资法律规则最为关注的内容进对比、研究。更加明确了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对RTAs投资协定和TRIMs协议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也是中国参与区域投资协议制定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是第四部分提出中国参与制定区域投资协定建议的支撑点。最后一部分是对中国参与制定区域投资协定的若干建议。分别从决策者的认识、立足现有基础、开拓新兴投资市场、加强规则研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参与制定区域投资协定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2]. 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魏卿.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陆蓉.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4]. 区域投资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郭鸣. 武汉大学. 2004

[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海容. 湖南师范大学. 2007

[6]. 中国签订的FTA中投资协定研究[D]. 许艳丽. 广西师范大学. 2013

[7]. CEPA贸易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D]. 刘颖. 暨南大学. 2007

[8]. WTO规制下的双边FT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胡平. 东北大学. 2009

[9]. 投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颜伦纲.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RTAs投资协定与WTO的TRIMs协议比较研究[D]. 林永南. 广西师范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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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投资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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