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论文_辛莉芳,王小英

导读:本文包含了占有保护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请求权,侵占罪,物权法,物权,原物,抵押权,原告。

占有保护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辛莉芳,王小英[1](2019)在《浅议《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民事权利。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是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财产秩序的稳定,并非是为了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对遭受侵害的占有,民法提供两类保护方法:物权法保护方法与债权法保护方法。在物权法的角度,占有人可以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占有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相关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引导良性交易的形成。(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宽[2](2018)在《占有保护纠纷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占有保护制度意在维持或回复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故无论占有人是否存在本权或基于何种本权形成占有,均可依法获得平等、全面的法律保护。当占有人占有的建筑物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案情】案外人黄某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13)

李帅[3](2018)在《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变迁,社会大众对财产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作为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同样重要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逐渐被放大。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保护占有事实和社会秩序的制度,本身就体现出自身的“独立性”和“快捷性”。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占有保护请求权却没有被“物尽其用”,反而同样作为对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被广泛应用。其实,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对财产的双重保护,二者互不排斥、兼容互补,更无法相互取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是沿着不同的轨迹保护财产权益的。因此,两种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和“争夺生存空间”的可能。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变化,占有保护请求权相关问题的价值会不断被关注,其真正的作用会为社会所用。本文将以两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作为切入点和分析基础,从叁个方面分析我国的占有保护请求权。首先,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要件。重点从行使主体、客观事实、违法阻却事由以及相对有争议的行使期间入手,通过案例的分析确定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要件。其次,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和界定,并着重阐述当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规范以及当事人在此权利竞合时的救济途径选择问题。最后,分析无权占有保护问题。主要是从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处理规则,并着重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以及当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无权占有与物权关系对立时的保护和真正物权人对此的抗辩问题。本文将从以上叁个部分剖析占有保护请求权,力争用严密的逻辑分析,全面的理论内容,紧密结合司法案例,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充分体现,唤醒社会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注并为社会提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周晔[4](2017)在《占有保护请求权在间接占有中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占有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略,应对间接占有的概念进行梳理,明确占有之意思、占有媒介关系、返还请求权叁大要件。本文通过对实务中侵害间接占有叁种主要类型的归纳,结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体系建构,得出占有保护请求权于侵害间接占有时法律适用的条件,即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唯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才能适用于侵害间接占有,其适用条件是侵夺人通过除形成多阶层间接占有以外的方法排除间接占有人的观念的事实上管领力。(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S2期)

林劼[5](2017)在《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意义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占有物,以上叁项请求权亦可称之为"狭义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我国《物权法》在传统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上将损害赔偿也作为占有保护的一项独立请求权,有混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嫌,值得商榷。占有保护请求权和本权请求权在法律效果上有相同之处,但在诸多方面又存在差异,两者相互补充又相互独立——本权请求权基于确定的权利而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仅依据占有事实而存在;本权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终局性解决争议,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现有财产秩序的维护,具有临时性;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过错为必要,本权请求权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补充;本权请求权的行使需证明其有合法的实体权利,而占有保护请求权人只需证明其占有事实即可,证明责任较轻;本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在现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有关于占有制度的较为详尽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来禁止私力救济,同时又为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有损占有保护的及时性,给予占有之诉独立地位以区别于本权诉讼,其中以法国、日本的占有诉讼制度最为典型。在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和本权请求权在同一案件中的冲突日益显着,在占有之诉中以本权判决的案例比比皆是,导致占有之诉实质上被架空。我国《物权法》虽将占有列为单独一编,但总计五个条文的内容却显得单薄,导致在实务中运用不畅。在我国法的程序法方面,建议参考法国、日本的占有诉讼制度,在关于占有之诉的法律规定中禁止本权抗辩,若当事人要提出本权抗辩只得另行起诉或反诉,以实现其快速及时、非终局性解决争议的立法价值;或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占有之诉全部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模式;或参考德国采取假处分程序等。在我国法的实体法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体系,合理设置占有的事实和权利推定规则,明确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确立先占、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关联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7-05-01)

范丽萍[6](2017)在《论占有保护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245条将对占有被侵占的保护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此规定呈现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对占有的保护是不同于本权保护的,无论是行使时间还是行使主体。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占有的界定,我国采用事实占有一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针对事实占有之说,我国的法律精神旨在保护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以及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此前对被侵占物享有管领和控制的事实,而无需证明权利本身的存在。同时,占有本身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但在维护秩序这种法律精神的指引下,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同样受到《物权法》第245条的保护,但《物权法》第242、243、244条不同主观状态下占有人的责任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这将导致两者对物之损害赔偿所承担的责任、向原物所有人承担的孳息返还义务,是否可以获得占有期间相应的维护费用以及因物上代位所产生的赔偿金有所差别。针对不同的阶段及侵犯程度,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不似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建立在在占有而非本权的前提下,无论是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意在维护公共秩序,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此前对被侵占物享有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即可进行权利诉求,即占有之诉,物权请求权就是本权之诉。某种程度而言对于权利的保护更为快捷简便,且不以本权之诉为前提。但占有之诉与无权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实践中绝不可以占有之诉取代本权之诉,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占有诉讼相对于本权诉讼并不需要频繁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权利人举证责任也不涉及对物权本身的证明,只需要证明对物拥有占有事实即可,简单、快捷的诉讼过程可以尽可能的保障权利人的诉权。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单设占有之诉,对于权利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就没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本文从占有的性质之界定入手,通过对占有类型的比较与划分,并采用比较法分析国外的占有保护制度结合我国目前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实践阐述我国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讨论占有的划分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意义,分析其特点并对我国占有之诉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探求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10)

王双伟[7](2016)在《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资资源以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为其核心,在法律制度中构成了所有权与占有二分的物权结构。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注重物的归属,更注重物的利用价值,而占有重在物的利用,因此研究保护占有的意义重大。根据无救济无权利的理论,当占有受到侵害后给予充分的救济是设置占有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如恶意占有人不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求偿。而且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物权法》领域。基于充分保护占有的目的,应对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作体系化研究。尤其随着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推进,构建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相关基础理论的内容,这一部分为文章论述奠定基础。评析学界关于占有性质的六种学说,进而提出本文的观点——占有的法益性质。对占有分类这一部分的阐述,重在关注其区分实益,会涉及到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属于救济性权利、相对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核心在于救济。其性质影响着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据此为中心建立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占有制度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价值、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占有制度的法律价值影响着占有制度功能的发挥。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制度的不足。其不足之处为物权法规定的立法模式的不足、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类型化不足以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制度的不足。第叁部分,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的考察。分析德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国家的相关立法,目的在于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或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制度的构建。首先,分析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构建的意义,及其基础核心是救济。接下来论述怎样构建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占有保护请求权类型有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并设置与类型相应的行使制度。最后对一些特殊情形下占有人如何行使占有保护请求作以阐述。(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6-06-01)

程燕[8](2015)在《浅析抵押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第叁人占有抵押物时的抵押权保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实现过程中特别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第叁人的占有妨害,抵押权人能否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第叁人对抵押权的妨害在第叁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从保护抵押权及维护司法统一的角度来看,执行法院的"除去后拍卖"与另行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应当成为抵押权人排除妨害的两种并行路径,而非由前者否定后者。(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0期)

吴慧琼[9](2014)在《公共设施使用权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W小区于上世纪80年代建成,其中602甲登记为车棚,房屋产权人为S市房产管理局,属全民所有,管理单位为F经营所,后更名为F物业公司。2005年9月28日,W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经备案登记。业主大会成立后,委托F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之后F物业公司又转包给被告H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自2003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602甲车棚被租赁给被告(本文来源于《法制资讯》期刊2014年06期)

王健[10](2014)在《论占有保护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作为一种占有保护的制度延伸而发挥作用,旨在维持占有事实及秩序的原状。占有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推定效力与保护效力。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占有事实状态及相关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引导形成良性交易观念。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拥有各自独立的作用空间,两者的区别源自于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法律效果、举证责任、行使期间等方面。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客观上对特定物实施了占有的占有人,而法人也可以成为占有人,因为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能力对特定物实施完全的占有与支配,由此形成某种基于占有形成的社会秩序。在特定的民事纠纷或争议中,产生或启动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需要具备一些事实层面的基本前提。这些基本前提的存在使得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成为可能,也可以称之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前提在于客观上有侵害占有行为的存在,还在于法律禁止规则的存在与施行,亦在于违法阻却事由的缺位。基于对既定占有秩序的维护,要肯定无权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他人侵害时可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结论。在间接占有的场合,也有必要赋予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出于实现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应然功能的考虑,对于特定物进行占有和支配的共同占有人都有权主张与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运行的预期效果在于恢复占有事实的原有状态。根据实际中对占有事实进行侵害的不同行为类型,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具体措施会发展为不同的走向,而从权利类型化的角度来说,占有保护请求权就会被划分为不同的具体种类,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得请求其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他人针对特定物实施的妨害其占有实施状态完全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行为人采取措施对相关妨害予以排除的权利;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又称为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针对特定物的占有事实状态受到一种现实的威胁或处于危险之中时,占有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消除妨害、消除威胁或危险的权利。法律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予以明确规定具有正当性,对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可将其归结为除斥期间的特殊形态或给予其独立的理论地位。占有保护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中,虽然问题庞杂,但经过系统分析不难发现,不论在学术研究中还是法律实践中,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与物权制度及物权请求权制度争夺生存空间。其实,两者在确立制度的基本取向方面就是沿着不同的方向前行的,占有关注的是占有秩序及社会秩序,而物权则主要关注个体权利的实现与不受侵犯。因此,两者在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应在各自的领域中充分发挥有益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占有”及相关权益的价值肯定会不断扩大,占有制度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的作用空间亦会不断得以拓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占有保护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裁判要旨占有保护制度意在维持或回复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故无论占有人是否存在本权或基于何种本权形成占有,均可依法获得平等、全面的法律保护。当占有人占有的建筑物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案情】案外人黄某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占有保护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辛莉芳,王小英.浅议《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请求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朱宽.占有保护纠纷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8

[3].李帅.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8

[4].周晔.占有保护请求权在间接占有中的法律适用[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5].林劼.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6].范丽萍.论占有保护请求权[D].南京师范大学.2017

[7].王双伟.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的构建研究[D].福州大学.2016

[8].程燕.浅析抵押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第叁人占有抵押物时的抵押权保护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

[9].吴慧琼.公共设施使用权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J].法制资讯.2014

[10].王健.论占有保护请求权[D].吉林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显示的是上述案例中相关主体对房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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