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使方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方式,着作,作品,职务犯罪,合同,叁人,人大代表。
行使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徐盈雁[1](2019)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化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 规范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下称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为什么要起草制定这一《规定》?记者:请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03)
崔玲玲[2](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叁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叁人撤销之诉、第叁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和第叁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叁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叁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叁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叁人再审之诉。从第叁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叁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徐华,陈珊燕[3](2019)在《隔代探望权成立的情形及行使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隔代亲属对(外)孙子女能否拥有探望权的问题,是近年来家事案件中衍生出的新问题。从我国探望制度的设置看,并未规定隔代亲属享有探望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分歧。否定说认为探望权系法定权利,因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不包括隔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故其不享有隔代探望(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1)
杜牧真[4](2019)在《浅论着作权专有权行使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着作权的专有权,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有这样的表述:“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对此表述方式,有观点认(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02-18)
刘翕然[5](2018)在《论合同解除权以形成诉权方式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简单形成权,其行使只需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对方当事人即可,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种观点。但在实践中,解除权人未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比比皆是,由于此种情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依据,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5期)
刘亚琴[6](2018)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给予一方解除权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使得当事人之间能够脱离合同的约束。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首先是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明示方式。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只规定了“通知”方式,并没有对通知的具体形式及生效等有详细的规定,对于“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规定更是微乎其微。我国《合同法》规定,认为符合合同法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方式表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诉讼性质及其具有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前提下,认为应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明确“通知”方式与“诉讼”方式的关系,并对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性质等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方式解除的合同生效时间应为起诉书的副本送达相对方时,诉讼的性质应为确认之诉。从而提出完善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意见,一是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上,直接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允许合同的解除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二是如果选择此种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起诉状副本送达相对人的时间为准。(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12-03)
马岭,苏艺[7](2018)在《中国监察权行使方式应有主动与被动之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有监察模式下,应对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作主动与被动之区分。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只有当他们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才应进行调查监察;而对于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则不宜主动进行监督监察中国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实践过程中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担心这是否会干涉司法独立,是否会挑战(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报告》期刊2018年11期)
吴新斌[8](2018)在《创新监督方式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金溪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拓展人大代表依法履职途径,切实强化乡镇人大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助推乡镇民生实事项目建设,2018年3月,金溪县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在乡镇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在该县琅琚镇、陆坊乡、秀谷镇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按照有关要求,在琅琚镇、陆坊乡、秀谷镇今年年初举行的人代会上,分别票决产生了一批2018年度(本文来源于《时代主人》期刊2018年08期)
刘翕然[9](2018)在《论合同解除权以形成诉权方式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简单形成权,其行使只需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对方当事人即可,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种观点。但在实践中,解除权人未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比比皆是,由于此种情形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依据,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理论界与实务届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能否以形成诉权方式行使产生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认识。“否定说”论据有叁,但皆存在不足:“法定义务说”混淆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法院无权力说”混淆民事权利与程序实现之间的关系,“反向解释说”误用法律逻辑推理。“否定说”下解除权人还面临着诸多不利。比较而言,“肯定说”具有实践必要性,在解释上应当采取当然解释方法,从“举轻以明重”出发证成可以“形成诉权”方式来行使本属于简单诉权的合同解除权。实践中,“肯定说”在实务上得到较多支持,应当继续坚持完善。在坚持“肯定说”观点的基础上,法定解除权发生效力的时间认定存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解除说”和“裁判生效解除说”。但“起诉状副本送达解除说”混淆了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的程序、起诉状副本送达时相对方无理由信赖合同已经解除,所以存在不足。而“裁判生效解除说”的合理之处在于:符合形成诉权行使权利通例;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不会增加行使解除权一方的损失;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3-25)
何妍娇,张胤[10](2018)在《中外大学校长职责及其行使方式比较——基于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学章程作为高校内部的"宪法",对大学校长的职责及校长行使职责的方式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文章基于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五个国家五所大学的章程文本中有关大学校长的规定,根据校长承担的职责及行使职责方式的不同,将大学校长分成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荣誉董事"叁种类型,通过比较分析大学校长的叁种类型,得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现实启示。(本文来源于《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行使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损害到第叁人的利益,各国民事诉讼法往往赋予了第叁人于事后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提出异议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撤销权。目前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第叁人撤销之诉、第叁人再审之诉和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其中第叁人撤销之诉和第叁人再审之诉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比较成熟的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比较而言,第叁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独立的、具有程序自足性的第叁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第叁人利益的完整保护,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优于第叁人再审之诉。从第叁人的撤销权行使角度来看,应该取消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仅保留第叁人撤销之诉,结束目前两种撤销权行使方式并行的立法现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使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1].徐盈雁.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化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规范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保障[N].检察日报.2019
[2].崔玲玲.论民事诉讼中第叁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徐华,陈珊燕.隔代探望权成立的情形及行使方式[N].人民法院报.2019
[4].杜牧真.浅论着作权专有权行使方式[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5].刘翕然.论合同解除权以形成诉权方式行使[J].法制与社会.2018
[6].刘亚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8
[7].马岭,苏艺.中国监察权行使方式应有主动与被动之分[J].中国经济报告.2018
[8].吴新斌.创新监督方式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金溪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J].时代主人.2018
[9].刘翕然.论合同解除权以形成诉权方式行使[D].天津师范大学.2018
[10].何妍娇,张胤.中外大学校长职责及其行使方式比较——基于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