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论文_雷明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质权设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质权,票据,应收账款,债权,冲突,权利,通知。

质权设立论文文献综述

雷明波[1](2018)在《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修改,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是否将设质通知次债务人法律并未予以要求,但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保障、实现都与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关系重大。除对通知次债务人未予考虑外,法律也忽略了对出质人交付应收账款凭证义务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应收账款出质,应当将通知应收账款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之一,如应收账款有凭证,出质人负有交付应收账款凭证的义务。(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夏江皓[2](2018)在《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的可行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产生效力。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占有改定则不能。社会经济的进步呼唤质押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以使担保物能够物尽其用,同时促进资金融通、经济交易的便利。本文通过分析探究,认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在法理和法律上并无障碍,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根据双方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多提供了一条路径。(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8年11期)

崔艺捷[3](2018)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各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可调动自身高额的沉淀资产向质权人设定质押,快速获得借款以缩短融资周期。但目前针对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尤其在质权设立阶段缺乏有力的规制。故通过考察域外法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制度规定的同时,立足于该权利债权质权的特性,从平衡质权人、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权利义务的角度,针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作有益探讨。本文除引言外,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梳理后认为:一方面,《物权法》相关条文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仅作了“登记生效”的原则性规定,而针对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具有何种效力尚无定论,显然该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权作为债权质权的特点考虑不足;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的范围和设立的程序不尽完善且立法层级较低,基于这一缺陷,该制度的担保价值在实践中无法充分彰显。由此,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权标的范围、质权设立要件及设立瑕疵出现后的救济方式等司法实务问题进行检索,为后文进一步进行比较法研究及推动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制度的完善指引方向。第二部分,该部分将针对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权标的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一,通过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范围进行考察,成熟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之下,应收账款的范围呈扩张状态,甚至部分国家直接采用“债权质权”的模式对该类型的设质行为进行统一调整。其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未来的应收账款属可设定质押范围,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定义尚属空白,且未来应收账款因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具有“特定性”而不被认定为适格的物权标的,该状况导致实践中针对未来应收账款的质押业务严重萎缩。其叁,“收费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应收账款质权因其带有公共利益和行政特许的色彩而被认为不适宜出质,但实践中收费权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收益,以其设质有助于市场融资的发展,故对收费权这一应收账款质权的规则指引亟待明确。第叁部分,该部分将就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的选择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权利质权的设立,比较法上有“交付债权文书”、“通知对应义务人”或“进行出质登记”叁种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以在中征平台系统注册账号进行出质登记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是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是否需要通知相应的应收账款债务人,若需要通知,该通知行为是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抑或对抗要件等问题均缺乏统一的规定。鉴于应收账款质权作为债权质权的特殊性,该质权的实现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故通知制度的确立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第四部分,该部分将就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出现瑕疵时的应对问题进行探讨。应收账款债权的有效履行是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重要保障,但是以虚假、效力存在瑕疵以及内容不适格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形十分常见,故实践中应明确引起该瑕疵的责任主体,减少设立瑕疵对应收账款质权人权益的影响。此外,在目前质权人“单方登记制度”之下,应收账款登记错漏无可避免,要求叁方主体共同完成质押登记是减少因登记错误致使应收账款质权落空的有效路径。第五部分,该部分将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权整体设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针对应收账款质权标的范围领域,将着重明晰“未来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两部分具体所指以减少应收账款设质过程中因权利自身原因造成的障碍;在质权设立要件的选择方面,将“通知第叁人”作为质权设立要件以完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体系;从设立瑕疵应对的角度而言,明确叁方主体对瑕疵形成的责任划分、修正单一主体进行质权设立登记的模式以权衡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叁方权利义务,保证应收账款质权制度功能和价值的有效发挥。(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20)

李珏璇[4](2018)在《论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与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个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借款需求的增长,交易模式的创新成为了融资担保领域的必然选择,由此保证金账户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模式应运而生。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常见模式如下:担保公司以其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为借款人提供担保,银行接受担保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银行有权以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实现质权。由上述介绍不难看出,保证金账户质押具有操作简便、不受价值浮动影响、质权实现成本低等优点,但是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以及金融领域操作流程的不规范,导致在此种商业模式下纠纷频发。在司法实务中,保证金账户质押的纠纷主要发生在质权实现阶段,影响质权实现的因素包括质权的设立、质权的实现方式、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等。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保证金账户质押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本文以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和实现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文献分析及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商业模式、权利性质、生效要件、质权实现方法以及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在全面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保证金账户质权以质押合同的订立和转移账户占有(控制账户+标准名称)为设立要件;通过对现行金融实践以及司法实务的研究,提出账户质权经登记后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时肯定了现行实务操作中债权人以直接扣划的方式行使质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商业银行中保证金账户质押业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界定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定义并与相近概念进行辨析,通过上述分析对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性质进行探讨。第二部分,重构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要件。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要件,同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储蓄账户担保的规定,以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权利质属性为基础对质权的设立要件进行重构;此外,参照我国法律对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及公示的规定,完善了保证金账户质权的公示方法。第叁部分,对账户质权实现过程中的质权实现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质权人在变价阶段享有的权利,论证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直接扣划账户资金的条件以及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第四部分,对账户质权实现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质权人在优先受偿阶段面临的风险,论证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范围、优先受偿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以及质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第五部分,完善保证金账户质押制度。提出以立法形式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对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提出拙见;为保障债权人银行质权的实现,对金融实践中操作流程的规范化提出建议;此外,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质权人和第叁人的利益,对保证金账户质权公示手段及配套登记系统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5](2016)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06年6月14日,贷款人A银行与借款人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2.87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9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贷款用途为用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项目。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6年11期)

申岩[6](2016)在《票据质权设立的立法冲突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质押的设立规则在我国立法上有一定冲突,《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需要质押背书,而《担保法》《物权法》均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协调这一冲突。这一冲突现象带来了巨大的理论争议,不管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都不能有效解决。而关于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对抗要件的观点本身存在重大漏洞,亦不能认为《物权法》《担保法》和《票据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的方式,消除立法冲突,统一票据质押设立规则。(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朱嘉靖[7](2016)在《票据质权设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票据质权的成立要件在法律规定上有冲突。《票据法》规定必须进行质押背书,而《物权法》和《担保法》则认为不背书仅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也可以成立票据质权。本文认为票据上的金钱债权具有普通债权的一般性质,票据法赋予票据权利的特殊法律效果并不能掩盖替代票据权利作为普通债权的一般性质。法律并不禁止票据权利可以以一般债权让与的方式让与,只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特殊法律效果。同样票据也可以以一般债权质押的方式质押,只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特殊法律效果。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票据质押立法冲突,说明了目前学界的各个观点,并对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述。第二部分比较了一般债权让与与票据权利转让在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上的不同。各国立法并不禁止票据以一般债权的直接交付方式进行权利让与,只是在法律效果上并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前手追索以及善意取得等特殊法律效果。从而得出结论,票据权利可以按照一般债权让与的方式进行权利转让。第叁部分阐述了权利的质押以权利的可让与性为前提,并且紧密相关。既然票据权利可以按照一般债权让与方式移转权利,那么就满足了普通债权质押的前提条件,票据同样也可以以一般债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质押。同时比较了一般债权质押与票据法上的质押规则的不同,认为票据以一般债权质押的方式质押不发生票据法上质押的特殊效果。同时还重点阐述了以普通债权质押的方式设定票据质权的权利实现方式。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说明了在实际人民法院审判中支持本文的核心观点,并分析了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而对本文进行总结,得出核心观点:票据可以以签订质押合同和交付票据,不经背书地设定质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2)

周荃,王益平[8](2015)在《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不能仅凭票据交付即认定成立质押,应综合考虑设质合意是否实际达成,以判断票据设质法律行为能否成立。□案号一审:(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84号二审:(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新金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玛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畅公司)。2012年11月21日,新金玛公司与案外人居鑫签订出口代理合同,约定由新金玛公司为居鑫出口代理货物,居鑫按照新金玛公司出口货物开票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2期)

丁汉韬[9](2015)在《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质权设立地法,是《法律适用法》中的最新规定,但是学界对权利质权设立地现有的解释仍存在着一定争议。目前质权设立地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识别权利质权时严格的按法院地法识别导致的适用法律的偏差,以及忽视了权利质权设立这一概念在冲突法与实体法上的区别导致的可能的逻辑循环。为了准确认定权利质权设立地这一概念,必须从比较法的层面对法院地法作广义理解,并且准确区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在冲突法中的特殊含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张红柳[10](2014)在《不能因质权设立判令停止另案对质押物的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2年3月28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合肥分行)与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就双方开展担保贷款业务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中经公司在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开立账号尾数为53459的保证金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0-22)

质权设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产生效力。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占有改定则不能。社会经济的进步呼唤质押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以使担保物能够物尽其用,同时促进资金融通、经济交易的便利。本文通过分析探究,认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在法理和法律上并无障碍,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根据双方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多提供了一条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权设立论文参考文献

[1].雷明波.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2].夏江皓.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的可行性探析[J].商业研究.2018

[3].崔艺捷.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李珏璇.论保证金账户质权的设立与实现[D].西南政法大学.2018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J].法庭内外.2016

[6].申岩.票据质权设立的立法冲突辨析[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7].朱嘉靖.票据质权设立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周荃,王益平.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J].人民司法.2015

[9].丁汉韬.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10].张红柳.不能因质权设立判令停止另案对质押物的执行[N].人民法院报.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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