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职权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司,执行人,玩忽职守,犯罪分子,司法,诈骗案。
滥用职权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言军[1](2019)在《浅析国有企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综述::A公司是某中央企业下属的全资二级子公司。2008年至今,马某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0年,A公司将旗下优质资产成立国有、个人混合持股的B公司,国有占股30%、企业员工占股70%;马某同时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并受(本文来源于《中国审计报》期刊2019-09-18)
武宁[2](2019)在《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起算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03年7月,行为人程某在担任某县人社局保险福利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正常程序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张某、沈某等11人办理了退休文件,致使该11人从2003年12月至案发非法领取工资共计人民币63.2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2015年8月,被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9年16期)
[3](2019)在《“按领导指示办案”被判滥用职权罪不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网5月22日刊登欧阳晨雨的文章说,在很多人看来,领导指示就是金科玉律,照着办肯定没错,就算错了也没关系,反正有领导顶着。谁能料想,在哈尔滨,因为按领导指示办案,有交警下属也获了罪。具体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巡逻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某实、违章处理科科长罗某学二人,违法签批减轻处罚,两名下属李某军、吴某林未提出纠正意见完全照办,致使国家遭受损失(本文来源于《理论与当代》期刊2019年07期)
劳东燕[4](2019)在《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是基础性法益,公共性权益则作为衍生性的法益。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出发,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四种表现形式。《刑法》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乃是作为加重的不法行为类型而存在,其中"徇私"属于主观的动机要素,"舞弊"属于客观的行为要素,二者共同表征不法程度的加重。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行为所蕴含危险的现实化,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滥用职权罪中结果归责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具有因果性的支配为必要,在作为的情形中,只要求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贡献了一定的作用力。鉴于滥用职权罪在不法与罪责的构造上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发展一种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的理论,以解决因立法修改而造成的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错位现象。(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覃冬梅[5](2019)在《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会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学界和实务界就本罪的相关疑难问题展开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探讨,但由于立法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加之各自解释立场的差异,导致对本罪在若干问题的认识上尚存在诸多分歧,难以达成共识。通过对相关既有理论的梳理及分析,着重探讨了本罪几个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一是主观罪过形式。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认为“滥用”应包含不正确履行职权、超越行使职权和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叁类;“职权”是法定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法律规定直接取得、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取得以及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取得的职权,都属于本罪“职权”的范围。另外,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应当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叁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行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实行犯的问题。认为此种情形下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真正参与到滥用职权实行行为中来;四是对滥用职权罪的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主要从分离条文、采用叙明罪状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对本罪存在较大争议及立法完善问题的研究,以期消弭分歧并为司法实践存在的困惑提供理论上的解决依据,同时为更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支撑。(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付余[6](2019)在《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追诉时效”和“滥用职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李某某,2010年从某省国有集团公司(A市某国有公司的上级部门)调任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某发现该公司连年亏损,为了挽回亏损局面,便与(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4-03)
王景烁,郭晓阳[7](2019)在《侦办诈骗案成滥用职权罪 无罪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已经离开看守所两年多,回忆起当年的案件细节,刘延波突然变得口吃,他来回念叨,“这案子一看就知道谁是正义的,太明白也太简单了。”这名昔日的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在侦办一宗诈骗案后,命运陡转:嫌犯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9-03-29)
赵玉龙[8](2019)在《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滥用职权罪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作为渎职类犯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由于刑事立法上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很多相关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罪的犯罪构成存在诸多的分歧。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的诸多内容的理解,存在很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本文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出发,对此罪客观方面存在的理论争议和司法认定的困境进行梳理,寻找应对的立法和司法策略以保证此罪的正确认定。结构上,本文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对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法律沿革以及犯罪构成进行梳理,对此罪的基本理念有概括性的认识。第二部分,对滥用职权行为所涵盖范围的分析。《刑法》分则中仅用“滥用职权”这个概括性的概念对此罪的行为类型进行表述,而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方式没有进行阐明。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行为或者说故意放弃职守的行为能否被理解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很难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定,需要进一步商榷。第叁部分,对“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条件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思考。“重大损失”是此罪的危害后果;客观的处罚条件;客观的超过要素;亦或是定罪情节?对“重大损失”的性质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此罪罪过形式的确定,进而影响此罪的成立范围的大小,因此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地位进行合理定位。第四部分,从因果关系来看,由于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特殊性,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介入因素,因此具体的认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第五部分,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既要在司法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又要在立法上探索消除争议的方法,双管齐下才能解决滥用职权罪中客观方面存在的诸多争议,才能保证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现立法上的目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徐英荣[9](2019)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以损失为准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钱某系某法院执行法官,负责被执行人汤某某的系列民事执行案。2013年4月,在处置汤某某名下银匙公司资产时,钱某应侦办汤某某合同诈骗案的经侦大队原警官胡某之请,出具委托付款函给购买了银匙公司资产的中太集团,要求其将200万元应付款打(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1-10)
徐英荣[10](2018)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钱某系某法院执行法官,负责被执行人汤某某的系列民事执行案。2013年4月,在处置汤某某名下银匙公司资产时,钱某应侦办汤某某合同诈骗案的经侦大队原警官胡某之请,出具委托付款函给购买了银匙公司资产的中太集团,要求其将200万元应付款打(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20)
滥用职权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2003年7月,行为人程某在担任某县人社局保险福利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非正常程序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张某、沈某等11人办理了退休文件,致使该11人从2003年12月至案发非法领取工资共计人民币63.2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2015年8月,被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职权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言军.浅析国有企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认定[N].中国审计报.2019
[2].武宁.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起算之认定[J].江淮法治.2019
[3]..“按领导指示办案”被判滥用职权罪不冤[J].理论与当代.2019
[4].劳东燕.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5].覃冬梅.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9
[6].付余.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追诉时效”和“滥用职权”的认定[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7].王景烁,郭晓阳.侦办诈骗案成滥用职权罪无罪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N].中国青年报.2019
[8].赵玉龙.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问题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9].徐英荣.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以损失为准量刑[N].中国商报.2019
[10].徐英荣.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