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理论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阶层,理论,理论体系,四要,体系,但书,犯罪预防。
犯罪理论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刘露[1](2018)在《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危险判断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主张偶然防卫无罪和构成既遂的观点入手进行批判,并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及危险的判断分别论证偶然防卫的可罚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马凤鸣[2](2017)在《简评西方犯罪理论体系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理论体系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工具性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理论体系有很强的阶层性与逻辑性,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对抗属性。本文阐释了英美法系犯罪理论的辩护机制和大陆法系犯罪理论的阶层式结构,以期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2期)
陈元丽[3](2016)在《浅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兼论传统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有无重建之必要》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是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工具,是犯罪论的核心,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中非常活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观点经历着四要件论向叁阶层论的变迁,那么这些理论到底存在着哪些差别?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有重建的必要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09-23)
孙道萃[4](2016)在《犯罪分层标准的理论体系续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目前讨论犯罪分层标准都围绕法定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一司法标准而展开,禁锢了犯罪分层标准的体系化研究。现代规范刑法学中的犯罪分层标准应由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实体性标准与程序性标准、应然性标准和实然性标准等共同组成一个层次分明和逻辑严谨的体系,并且各个分层标准均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功能设定。(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饶佳倩[5](2016)在《浅析亚文化理论体系下的职务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廉洁政府、和谐社会的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通过对亚文化理论和职务犯罪亚文化理论的研究,结合职务犯罪亚文化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群体中,以畸形的权力观念为核心、以职务犯罪为行为模式,具有隐蔽性和群体利益间接性的特点,从职务互惠、亚文化氛围和寻求认可叁个层面来分析职务犯罪在亚文化理论下的成因。最后,笔者根据所作的分析,提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犯罪学论坛(第叁卷)》期刊2016-05-10)
刘杰[6](2015)在《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建构——从《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不应只有形式上的宣示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第13条"但书规定"使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出罪。"但书规定"的模糊性亟待理论上构建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来填充"但书规定"之要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容。在违法构成要件层面,根据适用的条件不同,分别从"不限定"与"紧急状态"出发,建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在责任构成要件层面,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逻辑起点,建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体系。(本文来源于《克拉玛依学刊》期刊2015年02期)
贾济东,赵秉志[7](2014)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形成了"重构论"与"改良论"之争。持"重构论"的学者主张废除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重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而持"改良论"的学者则主张借鉴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因素来改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虽然持"重构论"的学者与持"改良论"的学者在对待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但是都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需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可以按照客观要件→排除客观违法的事由→主观要件→排除主观责任的事由之顺序进行完善,并且也可以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其合理性进行验证。(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4年03期)
王晔[8](2014)在《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对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在从前苏联引进之初,就开始延续了前苏联学者们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的误解,将有特殊作用的构成要件理论理解为犯罪认定成立的一般要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叁阶层理论,我国的四要件与具有层次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叁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迥然不同。与此同时,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二元的结构模式,注重程序正当,体现了保护人权的机能。不同法系国家,乃至属于同一法系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问题、法学传统、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水平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内容和体现出来的科学程度也不相同。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的问题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体系的差异,归根到底是为科学的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提供借鉴,并扫清技术上的障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5期)
江思聪[9](2013)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反思与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者对传统两大块四方面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并从各个角度对传统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选取客观与主观的阶层关系这一视角。本文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概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两大块四方面要件的内容和特征,指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耦合性、平面性和静态性叁方面特征;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分别从法律原则和刑法理论角度确定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要素,而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实质基础。第二章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要件阶层体系从多个角度进行辨析。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指出传统理论将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作为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作为主观要件的界分存在如下的缺陷:四要件不能在同一阶层上归属于主客观范畴、主客观界分的不明确、纯粹存在论意义上的区分无意义。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指出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时传统观点中主观优于客观的观点和思路存在缺陷,并指出客观优位于主观的原因主要在于:类型化判断过程中法益侵害性判断起着指引作用、主观判断依存于客观判断。叁、主客观要件的功能。犯罪构成体系的各个要件在体系中应当具有特定的功能,而我国犯罪构成的功能即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这两方面的价值判断,所以各个要件也应当具备这一功能。但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忽略了要件的功能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领域:正当防卫的对象、身份犯的身份、偶然防卫、目的犯的目的、主观方面要件。第叁章论述了我国犯罪构成中主客观要件的位阶重构。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四要件基础上的改造。指出黎宏内涵阶层理念的四要件、以传统犯罪认定逻辑为基础进行的改造、王充具有实践功能的排列顺序这些在四要件基础上的改造方案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二、叁阶层理论的借鉴。指出我国学者引用德日叁阶层体系的改造方案存在如下缺陷:整体判断与阶层判断的矛盾、有责性内部的矛盾、不法内部的矛盾、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矛盾,但这不代表叁阶层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没有任何借鉴价值,并提出笔者的改造观点:对原有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功能化,同时引进德日叁阶层理论中的法益侵害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深化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研究,以改造主客观的位阶关系。第四章论述了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结构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我国犯罪构成中社会危害性的合理定位。结合犯罪构成体系,我国传统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如下缺陷:缺少全面判断、缺乏对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深入研究,改变这种缺陷需要贯彻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构成体系价值判断依据的理念,同时需要引入法益侵害性和期待可能性深化社会危害性的研究。二、我国犯罪构成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合理表现。指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存在诸多指责的原因在于:过分夸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作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角色定位不准、误解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本体论,并且在还原该原则的宏观方法论指导意义后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3-10-08)
王蕴识[10](2013)在《功能视野下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论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个在刑法犯罪论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理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直是学者们研究和辩论的焦点。近几年,随着外国刑法学说的不断引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讨论也愈发激烈起来。学者们争论的中心主要围绕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否需要重构,如果需要重构,又将采用何种体系作为模板。这本应是学术观点之间的碰撞,然而某些讨论已经有偏离学术范畴之嫌。文章首先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进行了界定,认为犯罪构成理论究其本质是一种理论工具,兼具法条解释和定罪使命,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种分析路径,以期更准确的进行法条解释和定罪活动。而作为一种工具,只要较其他同类工具相比它的功能完备,不具有明显瑕疵,就是可以使用而不需抛弃的。为了评价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功能完备,文章对犯罪构成理论应该具有哪些功能进行了研究。许多学者们从多种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主要包括从刑法功能推出的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犯罪构成理论自身诸如具有定罪规格、反应定罪过程的功能,从刑事诉讼法层面主张的证明责任分配功能以及其他功能。文章认为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是犯罪构成理论发挥其应有功能后的结果,而对于是否具有证明责任分配功能也表示怀疑,因此将犯罪构成理论具备的功能确定为阐释定罪规格和展示定罪思路,具体说来主张犯罪构成理论功能有叁——条件列示功能、语义阐释功能以及路径导向功能。接下来文章通过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这叁种功能层面上进行分析和对比,认为其在前两项功能上并没有明显的缺陷,主要的问题出现在路径导向功能上。与平面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所蕴含的叁段论思维不同,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因包含有辩证式的定罪思维,在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或是案件事实并未完全还原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对接,进而得出定罪结论。因此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路径导向功能,而这也正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缺乏并需要修正的地方。一些学者主张全面引进德日叁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来取代我国现有体系,但是文章认为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从功能层面来说只存在路径导向上的缺陷,因此并不主张将其完全抹杀掉,仅在其上加以修正反而更有利于新犯罪构成理论的推广和应用。进而文章主张借鉴英美双层次结构,将传统四要件视为一个整体,作为第一个层次,主要用以对危害行为进行形式判断;在此之上增加一个层次,用以对行为进行实质判断。这样的结构设置既达到了引进立体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弥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路径导向功能的不足的目的,又可以保留原有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不致对我国刑法话语平台造成太大影响。这也就是文章希望达成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争论双方在功能层面的共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犯罪理论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理论体系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工具性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理论体系有很强的阶层性与逻辑性,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对抗属性。本文阐释了英美法系犯罪理论的辩护机制和大陆法系犯罪理论的阶层式结构,以期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理论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刘露.论偶然防卫的可罚性——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危险判断的角度[J].法制与社会.2018
[2].马凤鸣.简评西方犯罪理论体系之构造[J].山西青年.2017
[3].陈元丽.浅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兼论传统四要件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有无重建之必要[C].“决策论坛——公共政策的创新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4].孙道萃.犯罪分层标准的理论体系续造[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
[5].饶佳倩.浅析亚文化理论体系下的职务犯罪[C].犯罪学论坛(第叁卷).2016
[6].刘杰.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建构——从《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说起[J].克拉玛依学刊.2015
[7].贾济东,赵秉志.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完善[J].法商研究.2014
[8].王晔.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4
[9].江思聪.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反思与改进[D].复旦大学.2013
[10].王蕴识.功能视野下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论争[D].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