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区域经济增长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闫晓燕[1](2021)在《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和云南参与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国际分工的驱动,次区域合作蓬勃兴起,次区域合作理论也成为地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的新交叉方向和研究热点。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强化次区域合作成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选择。亚洲开发银行牵头建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以下简称“GMS合作”)机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趋近于资源分配的“帕累托最优”;从经济贸易、基建水平、能源保障、非传统安全、民族团结、科教文卫事业等领域合作看,与澜湄次区域主体需求错配,趋近于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次区域合作的层次、范围、规模和水平迫切需要实现提升。中国倡导建立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以下简称“澜湄合作”),可以看做是是次区域合作的提质升级版。自成立以来,澜湄合作进展良好,成效显着。作为一个崭新的合作机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先行先试的典型引领方面,在中国塑造良好国际形象、着力促进周边外交方面,显现出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热点地区,澜湄次区域不可避免地受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影响和冲击。在次区域合作过程中,由于地缘重要性、民族宗教复杂、国家实力悬殊、民粹主义盛行、发展理念差异、深度贫困及大国博弈的影响等,导致次区域各国一边互动活动增多、程度增强,不断获取澜湄合作的利益;一边又出于各方面考量主动或被动地做出不同的决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次区域合作的发展进程。在我国参与澜湄次区域合作进程中,除国家层面主导和助推之外,地方政府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云南省,地处中国与南亚东南亚结合部,与流域内各国地缘区位临近、地域文化相通、边贸合作历史悠久、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具有先天地缘优势;而且作为次国家行为体,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云南主动融入、积极参与澜湄合作,致力于实现“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最前沿,参与次区域合作的积极性较高、能动性较强。鉴于次国家行为体融入次区域府际关系治理对于促进此区域合作具有现实意义和正外部性效应,通过次级政府府际合作和府际关系治理,不仅可以解决国家主体的功能不足或机制不畅问题,还能够实现地方政府自身发展利益,激活内生动力,借助外部推力,坚持重点带动、整体推进,对于拓展次级政府发展空间,推动次区域合作的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论文以澜湄合作为研究背景,围绕次区域合作过程中的府际关系治理这一研究主题,以云南省参与澜湄合作的路径为实证内容,借助次区域合作理论、府际关系治理理论、劳动地域分工理论、地缘经济外部性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等,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假设分析法、因子模型构建法、演化博弈分析等方法,通过分析澜湄合作的外部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大国战略博弈日趋激烈、全球治理体系需要变革与发展、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次区域的现实情况(外交取向选边站驱稳、发展梯度倒逼合作力度驱强、经贸合作向多领域拓宽、制定主张地缘战略趋同),从微观机理、中观区域和宏观政策三个维度,对微观主体利益决策特征、博弈过程和驱动机理进行分析,厘清次区域主体利益诉求和决策特征,构建了一个次区域合作中府际关系治理驱动机制的微观机理分析框架—(APT—R)因子模型,并进行了多情境府际合作关系的模拟和验证,比较分析了三种策略扰动下的府际关系演化过程与机制运行效果,揭示府际合作实现的驱动机制与实现过程,从府际关系、策略扰动者利益承诺和策略随动者利益诉求三个方面揭示了驱动因素与驱动过程,表明了多主体、多领域、多层级的合作框架是澜湄机制的独特优势,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次区域合作研究的框架和方法论。为次区域合作中的府际治理的多主体磋商、多利益导向、多层级合作提供理论支撑。本文聚焦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和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等实践热点问题,以次区域经济地域分工新趋势和不同阶段主体利益诉求变化为线索,通过分析阐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成效与利益契合度;澜湄合作成效与利益契合度;云南融入澜湄合作机制的必要性与路径选择,提出了如下观点:一是逆全球化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湄公河流域国家发展诉求由外向型经济向多领域合作共赢转变;二是澜湄合作机制契合了这一府际合作需求变化,强调多边网络化合作、多领域共建共享和命运共同体等合作理念与机制,是次区域合作的更高版本;三是中国作为大国,推进澜湄合作中不可避免的受到地缘博弈阻力,而云南在区位、文化、基础方面具有消除合作阻力的先天优势,因此得出“畅澜湄机制必先强云南功能”的结论,也为强化云南建设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功能,提出了路径设计与对策建议。在实际运用层面,对“黄金四角”府际合作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实施“黄金四角”府际合作,有助于将府际关系“问题区”向府际合作“试验区”转型。对于云南省充分发挥自身区位优势,强化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功能,提出了路径设计与对策建议,对于云南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助推国家推进澜湄合作的进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论文在理论分析框架、研究视角拓展、模型机制构建等方面的创新如下。一是将云南融入澜湄合作这一实践问题纳入框架进行分析,并建立次区域合作的演化博弈模型,比较分析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和澜湄合作机制两种情境下的演化博弈过程与合作驱动机制,模拟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澜湄合作和云南融入澜湄合作三种情境的演化过程,从驱动机制、情景模拟的微观层面论证得出“畅澜湄机制必先强云南功能”、“次区域府际治理需要的多主体磋商、多利益导向、多层级合作”的结论。二是将府际关系治理纳入次区域合作的研究中,是次区域合作研究的视角拓展。构建次区域府际关系治理的分析框架,丰富并拓展了传统国家内部次级政府合作研究。梳理了云南参与湄公河流域区域合作的历史进程、作用瓶颈和强化辐射功能的对策,验证次区域府际关系研究框架的可行性和云南开展次级政府府际合作的路径,为拓展云南参与的路径,强化云南辐射功能提供对策建议与科学机制支撑。三是构建APT—R因子模型。通过分析演化,强化“云南功能”在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中的作用。对云南辐射功能的强化赋权、拓展路径、参与领域进行了政策框架构建,针对服务国家推进“命运共同体”需求和云南功能短板的供需矛盾,提出拓展云南参与路径的5大领域和增强云南功能的5点建议,充分发挥云南区位优势和开放功能,服务“一带一路”和澜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使云南省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
郑平,陶云飞,李中仁[2](2020)在《地方政府竞争与当代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一个文献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政府竞争一直被认为是理解中国经济奇迹的重要视角。围绕着地方政府竞争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地方政府因何竞争?采用何种竞争手段?造成了哪些经济社会影响?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现有海内外相关研究的主要观点,指出经济与政治利益是驱使地方政府开展"为增长而竞争"的主要动因,资源竞争与制度竞争则是府际竞争的主要手段,而且竞争本身也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在结论部分,文章认为,国家级新区这种特殊的地方行政主体与一般行政区之间的"新型"府际关系对理解当代我国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因而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
朱红阳[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历史演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缩小各区域之间的差距,中国长远而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区域发展的探索从未间断,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支持东部沿海地区的优先发展,再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探索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区域之间的差距。但,在真正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方面中国依旧面临着重大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经历了非均衡发展战略,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发展战略,现正处于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时期。区域发展战略的演变不仅反映了继承、发展和创新之间的发展战略关系,而且还反映出党和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的探索在不断的加速,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也在不断的深入。本文基于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1)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相关概述。从学术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论基础以及现实基础,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重要意义。(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历史演变。以邓小平“两个大局”区域发展战略思想、江泽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以及胡锦涛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思想为主线,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战略思想的演变过程,同时指出了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新探索。(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经验启示与未来展望。从“人民为中心”、“不同时代特征确定不同的思想战略”以及“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角度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经验启示。从鼓励东部地区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坚持更大的改革和开放力度,均衡构建新的经济增长极、贯彻三大战略,深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促进陆海统筹发展、促进区域发展精准化,完善区域政策体系方面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进行展望。
陈鹏[4](2020)在《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城市群是城镇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个以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级中心城市或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由一定数量的大城市或都市圈为构成单元,依托互联互通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网络所形成的各城市功能定位较为明确、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较为完备和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城镇密集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是指在市场、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等多元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城市群内部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交往日益紧密、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不断提升、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配置格局不断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群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以长三角、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等为代表的城市群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目前,城市群正逐渐成为我国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以中心城市引领城市群发展、以城市群带动区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新模式。不过,我们在看到我国的城市群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城市群在协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政府和市场是推动城市群发展的两大动力,府际关系是影响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府际关系的实质是政府间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关系。央地之间的事权配置结构和财权划分格局会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权限、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产生深刻地影响,并由此塑造出特定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进而影响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在城市群内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协调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与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中央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所引发的地方政府间关系格局的深刻变革、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不足等因素密切相关。城市群是一个包含多个行政区的经济区,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以及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而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的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不利于地区间产业分工与协作体系的构建。同时,由于纵向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不合理和城市群内部公共服务资源空间配置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使得城市群内部的人口和生产要素的空间配置格局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此外,伴随行政分权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力度也随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弱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格局由行政区经济向城市群经济的转变,现有的与行政区经济相适应的纵向政府间的事权配置与财权划分格局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群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制约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如何选择有效的城市群治理模式来破除地区间的政策壁垒并弱化各地方政府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城市群治理和城市群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是城市群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城市群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需要依靠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城市群上级政府的共同推动。目前,我国城市群治理所采用的主要治理模式是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而对于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探究相对较少。由于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和动机不尽一致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在府际协作中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致使府际协作治理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成效的发挥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此,我们在不断提升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探寻和运用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通过推动以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模式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进而实现构建双重治理机制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目的。区域治理是一项由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和区域上级政府是区域治理体系中的核心治理主体。在当前我国区域治理的实践中,因纵向政府间事权配置的不合理所引发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治理权限运行的碎片化以及因纵向政府间财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之间激烈的竞争关系,是阻碍我国区域治理难题化解和区域发展水平提升的重要因素。整合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区域治理难题的化解和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依靠区域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密切协作,也需要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必要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区域内部碎片化的事权和财权运行格局给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带来的阻碍,进而更好地推动区域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在学界现有整合治理模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概念,并尝试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来化解城市群协调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不断提升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水平。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对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区域上级政府在区域治理和区域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以此来改变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的决策动机和行为策略,不断提升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区域上级政府与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之间决策和行为上的协同性,进而实现特定治理目标的区域治理模式。作为一种由区域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区域治理模式,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可以为我国的城市群特别是市场机制发育不太成熟、各地方政府参与府际协作治理的意愿相对较弱的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城市群治理中,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和财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统筹与协调能力,有助于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动机,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以此来引导人口和生产要素在城市群空间内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不断提升地区间的产业分工与协作水平,进而实现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目标。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来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两大基本路径。其中,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与城市群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事权进行适度的整合,不断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上的事权,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事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等。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部分财税政策制定权限和财税收入分配权限进行适度的整合,以此来弱化各地方政府制造政策壁垒和开展恶性竞争的动机,不断缩小各地区财力上的差距,进而构建起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财权运行格局的整合治理举措。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手段包括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等。由于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是由城市群上级政府在我国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下推动实施的,现有的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会对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成效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必然会对地方政府之间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一定的冲击,因而府际争议的出现可能难以避免。为此,需要通过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的职责划分格局、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并将城市群作为地方政府部分类型政绩考核的基本单位等手段来推动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同时,作为一种由城市群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群治理模式,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应用的过程中,城市群上级政府对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的部分事权和财权整合的力度要适度,整合的时机要适当,要注意保护好各地方政府参与城市群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要注意将以城市群内部的各地方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和以城市群上级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进行有机的结合,以此来构建起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双重治理机制,进而为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赵羿安[5](2020)在《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经济持续40年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换取的,这种强调数量增长的赶超型、粗放型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自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这标志着中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发展阶段变为追求经济平衡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现如今,在中国经济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和难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并向经济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的对策与思路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问题。制度创新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非正式制度作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以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问题主导,进行了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论证分析。在中国经济改革和制度变迁过程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作用十分突出。非正式制度产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其对经济发展既有正向调节也有负向调节,非正式制度若在符合实际发展需求与经济规律时,可实现促进经济绩效提高的效果,反之则可能会阻碍经济绩效的提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正式制度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有着不可否认的正向调节作用,中国渐进式改革印证了这一积极促进作用。在渐进式改革外部条件稳定的情况下,人们自身认知能力、文化水平与习俗习惯及社会大环境下的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行进情况均可被视为影响改革方向和进程的重要非正式制度因素。因此,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论证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介绍了主题的背景、意义、创新点和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概况,从分析非正式制度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入手,首先,通过分析选取了四个方面内容作为说明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影响关系的传导媒介,并通过这四方面的传导媒介分析论证了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传导途径。从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习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四个维度内容分别论证分析了与中国经济发展关系的内在机理和传导途径。建立了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其次,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不同层面维度的测度标准、指标选取和指标趋势走向对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分别进行了探讨。本文在论证分析过程中严格依照非正式制度性质、内容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对每个维度进行测度定义,并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标准、测度定义和鱼骨图问题追溯的思想选取符合非正式制度内容且具有经济特性的可测指标,实现构建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测度指标体系。并利用通过对数据的统一、筛选和优化过程最终确定非正式制度选取的16项测度指标和中国经济发展选取的22项测度指标,分别构成初始时序面板数据集,且依次绘制16项指标和22项指标的平滑曲线图和趋势走势图,借助数据的分布规律寻到异常临界点,并结合历史进程和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给出较为基础的成因解释说明。再次,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建立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价函数并进行关联,通过函数系数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再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选取的22项指标建立中国四个大区域的数据面板,分别建立非正式制度与中国四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函数,论证非正式制度与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影响关系,进一步说明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同时构建了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传导媒介的测度指标体系,并分别建立了非正式制度与传导媒介,中国经济与传导媒介之间的函数关系,验证了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之间的传导途径。最后,本文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运用实证数据结果,分别从“正确引导意识形态高效变迁”、“加快市场经济文化建设”、“重视习俗习惯正向有效变迁”、“加速推广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观”、“加快有效正式制度改革,拉升非正式制度相融合发展”、“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人力资本文化价值”以及“坚持党和政府引领新理念,扩大有效供给增加消费需求”与非正式制度内容相关的七个方面提出推进中国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荆洪文[6](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公丕宏[7](2019)在《中国多尺度经济空间层级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时间取得了令人叹为观止的奇迹,从时间维度看,集中体现为连续几十年的高速增长,从空间维度看,表现出空间分布的非均衡态势与不充分状态。本文旨在从空间维度研究中国经济格局演化,基于对经济空间的几何解析,结合中国经济空间演化的具体形态,从散点尺度研究乡村、从节点簇尺度研究城市群、从轴线尺度研究基础设施、从域面尺度研究区域、从立体尺度研究海洋,运用科学隐喻与归纳综合的方法,提出中国五度经济空间场,作为中国经济空间演化的顶层设计。第一部分是理论准备。首先对经济空间演化的相关研究进行述评。系统梳理国内、国外、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空间演化理论,立足研究现状,确立理论逻辑基点,在明确研究对象、主体框架的基础上,从空间几何要素切入,解析经济空间要素,基于对场理论的科学隐喻,形成经济空间场理论。运用经济空间理论分析中国多尺度经济空间层级构成,构建以乡村演化散点、城市群演化节点簇、基础设施演化轴线、区域演化域面、海洋演化立体为主体的五维经济空间分析框架,提出建设以经济空间势、经济空间熵、经济空间流、经济空间集、经济空间域为变量的五度经济空间场。第二部分是中国经济空间的多尺度分析。乡村散点、城市群节点簇构成了中国经济空间演化的微观支撑,从乡村经济空间的演变轨迹出发,研究乡村经济空间演化的特征与系统,分析经济空间演化的动力机制;基于对城市群的空间结构、演化特征的分析,进一步总结城市群经济空间演化的规律;基础设施作为经济空间演化的轴线,拓展了演化的地理空间、生活空间、生产空间,推进了城市群空间结构的优化、乡村经济的通道优化;从区域经济空间演化视角来看,四大板块呈现出点线网面的演化态势,京津冀网络型演化、长江经济带联通演化、“一带一路”开放演化正在重塑中国区域经济空间;海洋经济空间立体演化的两大支撑是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第三部分理论与实践结合,提出建设高质量经济空间场的对策建议。把中国经济空间与经济空间场理论相结合,依据五度经济空间场的作用机理,把增强经济空间势、降低经济空间熵、加大经济空间流、丰富经济空间集、拓展经济空间域,作为建设高质量经济空间场的实践进路,从提升城市群经济空间势能、降低乡村经济空间熵值两个维度,持续强化城乡经济空间的微观支撑,促进区域经济空间的中观融联,推进陆域、海洋经济空间的宏观统筹。以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现代能源供给体系、现代信息传输体系构建泛在高效的基础设施空间,持续增大经济空间流,贯通微观支撑、中观融联、宏观统筹。第四部分结语,对论文的可能创新点进行简要归纳,主要是构建了五维经济空间分析框架,得出了经济空间层级演化的规律,提出了建设中国五度经济空间场的理论与进路,使中国经济空间演化的历史与建设高质量经济空间场的逻辑辩证统一。最后对论文的有待完善之处进行了总结,指出定量分析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研究工作的重点与方向。
陈思瑞[8](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郭英彤,杨成荣,曹佳[9](2017)在《政府治理机制对我国区域经济收敛性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收敛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关注,现有研究结果存在很大的分歧:从不存在收敛到俱乐部收敛到有条件收敛。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政府治理机制对于各地经济增长水平的影响。从中国"经济分权政治集中"的政府治理机制出发,会产生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到相近水平的可能性。以财政分权代表经济分权,官员升迁制度代表政治集中,结合2002 2013年的数据,分两阶段对该治理机制与区域经济收敛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纳入政府行政体制因素和空间相关性,我国区域经济增长即是条件收敛的。但是经济分权对该收敛过程无显着影响。
於勇成[10](2017)在《司法行政化、市场分割与区域经济发展》文中指出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创造了中国奇迹。分权改革和对外开放极大地释放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增添了活力。作为一个幅员辽阔而且区域差异巨大的经济体,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是进一步利用国内规模经济效应推动长期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同时地方政府权力得到不断加强,在分权改革的推动下地方政府加强了对本地经济的保护,形成了长期存在的市场分割现象。然而,不论是分权改革还是对外开放,都未必一定使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策略,分权和开放只是为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提供了可行的“土壤”;而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政策的能力和机会更多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只有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采取分割市场政策可能受到的处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有可能实施市场分割的政策。因此,从法律制度角度思考,司法行政化导致的市场行为规范不明确和司法不独立,可能是地方政府选择实施地方保护政策的深层次原因。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过度行使行政权力、干预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又会扭曲经济运行机制,引发市场信号失灵,扰乱宏观经济稳定,导致社会资源错配,进而又增加了区域经济差距。目前,对中国区域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在现有的相关研究文献中,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仍然相当匮乏,对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缺少一个相对清晰、完整的理论框架。本文首先使用中国司法实践的数据,利用Openlaw网站公开的判例,以2014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按照与政府亲密程度将当事人分为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随后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归属地进行分类,研究当事人资源是否会影响法官判决,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司法行政化现象。研究结果表明:体制内当事人基于来自体制的资源优势,在诉讼中获得显着高于体制外当事人的胜率;基于地理优势,诉讼参与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接近本地体制核心,以获取诉讼相关资源,使得本地原告在司法判决中获取显着更高的胜率,本地律师也能显着提高其当事人的胜率。这一实证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关于我国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理论判断。从司法行政化角度着手,本文构建了一个有关不同司法行政化程度的地方政府跨期合作选择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造成地区市场分割的深层次原因。结果发现由初始技术水平、技术进步速度共同决定的技术环境差异和由司法行政化程度决定的法治环境差异是造成市场分割的决定因素。无论分割市场带来的人力资本积累效应能否弥补合作收益的损失,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总有动机选择分割市场。而且,市场不完备程度越高(即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越大),两地区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差距越大,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选择分割市场的动机越强。对于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无论比较优势是否发生逆转,分割市场都是理性的选择。但是,若想通过比较优势的逆转实现总效用的增加,必须提高其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法治环境水平。初始技术水平通常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有关,这些因素通常都是不能改变的,而且模型结果也发现技术水平的改变对改善产品市场份额的分配作用很小,所以改变技术进步速度和司法行政化程度才是改变市场分割的关键。更重要的是,技术进步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好的地区,司法行政化程度就低,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就更有力,更容易推动技术进步。理论分析仍需实证研究加以验证。本文采用相对通用的价格指数法对市场分割水平进行测度,共选取13种商品价格指数,覆盖范围相对全面;我们不仅仅计算某一省(市、区)与相邻地区的相对价格方差,而且计算了该省与全国其他所有地区的相对价格方差。通过测算发现,剔除了运输成本影响的地理加权平均市场分割指数略小于简单算术平均的市场分割指数,但整体趋势是一致的,2003-2005年全国市场分割程度在经历了一个小幅度上升后迅速下降,但是在2008-2010年期间又从低点上升到达新的高点后再次下降。随后,我们从各地区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中搜集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统计了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的判决比,利用二者的比值从司法实体的角度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并实证研究了司法行政化与区域市场分割的关系。结果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司法行政化显着正向影响市场分割。其中,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存在两种机制,直接影响和交互影响。直接影响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程度越高,市场分割程度越严重;交互影响表现为司法行政化与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对市场分割存在交互作用,即在司法行政化程度给定的条件下,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程度的影响,而且实证结果表明技术进步速度的交互作用更加明显。另外,我们从司法程序的视角,使用司法透明度和行政透明度两个指标间接衡量司法行政化程度,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不同的区域,影响市场分割的因素差异较大,司法行政化仅显着影响西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东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受对外开放水平、政府消费、贸易壁垒等因素影响较为显着;中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受市场化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等因素影响更为显着。最后,从司法实体的角度着手,利用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判决比的比值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实证分析了司法行政化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就全国范围而言,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现出U型关系,即当司法行政化程度处于较高水平时,提高司法行政化程度将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而当司法行政化程度小于某一临界值时,降低司法行政化程度将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进一步地,从司法程序的视角,使用司法透明度和行政透明度两个指标间接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并利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实证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发现,除了直接影响经济增长外,司法行政化还与市场分割交互影响经济增长。分地区来看,在中西部地区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仍表现出U型关系,而在东部地区,这一影响仅表现为线性关系;在东中部地区,司法行政化与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的交互影响仍然成立,而在西部地区,两个变量分别单独影响经济增长。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市场分割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文献很多,但少有学者从法律制度视角展开研究。本文从司法行政化视角着手,通过数理建模和定量回归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上和实证上系统地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市场分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第二,关于中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多从制度安排等角度进行理论分析,缺乏能够反映司法行政化程度的指标,也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本文利用中国司法实践的微观数据,统计了不同地区体制内和体制外诉讼当事人的判决比,以两者的比值作为衡量司法行政化程度的指标;同时,利用中国司法实践的数据,实证验证了关于中国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理论判断。第三,本文利用司法实践的数据,将司法行政化和市场分割同时引入到经济增长模型中,实证研究了二者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当然,受作者能力所限,本文在指标的构建以及对内生性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不足。
二、论我国区域经济增长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区域经济增长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和云南参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3.1 次区域合作研究进展 |
1.3.2 府际治理研究进展 |
1.3.3 云南参与次区域合作研究进展 |
1.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次区域合作 |
2.1.1 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合作特征 |
2.2 府际治理 |
2.2.1 理念演进 |
2.2.2 次区域府际治理实践路径 |
2.3 地域分工理论 |
2.3.1 中心—外围理论 |
2.3.2 地缘区位论 |
2.3.3 劳动地域分工和协作理论 |
2.3.4 经典博弈理论 |
第3章 次区域府际合作的驱动机制 |
3.1 府际关系的APT—R因子模型 |
3.1.1 发展引力(Attraction) |
3.1.2 梯度压力(Pressure) |
3.1.3 战略推力(Thrust) |
3.1.4 博弈阻力(Resistance) |
3.2 基于主体异质性的府际博弈分析 |
3.2.1 有限理性概念 |
3.2.2 群体策略选择 |
3.2.3 演化稳定策略 |
3.2.4 合作博弈机制 |
3.2.5 群体选择与直接互惠 |
第4章 云南参与澜湄次区域合作进程 |
4.1 澜湄合作机制演变 |
4.1.1 合作成效 |
4.1.2 存在问题 |
4.2 阶段特征 |
4.2.1 前期积累准备阶段(1950-1991 年) |
4.2.2 构建合作框架阶段(1992-2002 年) |
4.2.3 积极参与实践阶段(2003-2014 年) |
4.2.4 融入澜湄合作阶段(2015 年—今) |
4.3 重点合作区域 |
4.3.1 中越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 |
4.3.2 中缅瑞丽—木姐跨境经济合作区 |
4.3.3 中老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 |
4.3.4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 |
4.3.5 境外合作区 |
4.4 主要合作领域 |
4.4.1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4.4.2 产能合作成效显着 |
4.4.3 贸易畅通方兴未艾 |
4.4.4 资金融通格局初现 |
4.4.5 民心相通深入人心 |
4.5 问题与瓶颈 |
4.5.1 支持沿边地区开放的机制与功能不完善 |
4.5.2 边境贸易互补性不高 |
4.5.3 交通瓶颈 |
4.5.4 产能合作示范效应不显着 |
4.5.5 非公共安全隐患较大 |
第5章 基于APT—R因子的府际合作机制研究 |
5.1 次区域主体利益分析 |
5.1.1 泰国利益诉求 |
5.1.2 缅甸利益诉求 |
5.1.3 越南利益诉求 |
5.1.4 柬埔寨利益诉求 |
5.1.5 老挝利益诉求 |
5.1.6 中国及中国云南利益诉求 |
5.2 基于APT—R模型的府际关系动力机制 |
5.2.1 合作发展引力(A) |
5.2.2 发展梯度压力(P) |
5.2.3 战略协同推力(T) |
5.2.4 地缘博弈阻力(R) |
第6章 基于APT—R模型的府际关系情景模拟 |
6.1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情景分析 |
6.1.1 实施前稳态 |
6.1.2 策略扰动者 |
6.1.3 实现路径 |
6.1.4 模型设计 |
6.1.5 策略模拟 |
6.1.6 府际合作驱动分析 |
6.2 澜湄合作机制情景分析 |
6.2.1 实施前稳态 |
6.2.2 策略扰动者 |
6.2.3 实现路径 |
6.2.4 模型改进 |
6.2.5 策略模拟 |
6.2.6 府际合作驱动分析 |
6.3 强化云南辐射功能的情景分析 |
6.3.1 辐射中心策略 |
6.3.2 策略模拟 |
6.3.3 府际合作驱动分析 |
6.4 案例:中缅泰老“黄金四角”府际治理研究 |
6.4.1 府际关系情境分析 |
6.4.2 府际合作领域 |
6.4.3 府际治理政策设计 |
第7章 云南参与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路径与建议 |
7.1 府际合作路径 |
7.1.1 促进互联互通 |
7.1.2 促进跨境产能合作 |
7.1.3 支持次级政府府际合作 |
7.1.4 促进跨境旅游合作 |
7.1.5 促进贸易畅通 |
7.2 府际治理保障措施 |
7.2.1 要素流动保障 |
7.2.2 企业主导保障 |
7.2.3 政府推动保障 |
7.2.4 辐射功能保障 |
7.2.5 改革赋权保障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发表论文情况 |
参加课题研究情况 |
致谢 |
(2)地方政府竞争与当代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一个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府际关系与经济发展 |
(一)府际关系研究基本概述 |
(二)府际关系与区域经济发展 |
1. 区域行政理论 |
2. 区域发展的相互依赖理论 |
3. 复合行政理论 |
4. 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地方竞争力理论 |
三、府际竞争与当代中国区域经济发展 |
(一)当代中国的府际竞争 |
1. 纵向政府间竞争 |
2. 横向政府间竞争 |
(二)地方政府因何竞争 |
1. 经济激励 |
2. 政治激励 |
(三)地方政府凭何竞争 |
1.资源竞争 |
2. 制度竞争 |
(四)府际竞争有何影响 |
1. 重复性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 |
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
3. 地方债务膨胀 |
四、结论与展望 |
(3)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历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相关概述 |
2.1 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区域分工理论 |
2.1.2 生产力平衡分布论 |
2.1.3 马克思产业结构协调发展论 |
2.1.4 “生产关系决定论”和“平衡布局理论”体系 |
2.2 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现实基础 |
2.2.1 多层次的区域开放 |
2.2.2 城市群的协同发展 |
2.2.3 区域的协调发展 |
2.2.4 国土的均衡开发 |
2.3 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现实意义 |
2.3.1 协调发展缩小发展差距 |
2.3.2 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优势 |
2.3.3 提高居民生活文化水平 |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历史演变 |
3.1 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思想阶段 |
3.1.1 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背景 |
3.1.2 “两个大局”区域发展战略思想 |
3.1.3 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 |
3.1.4 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
3.2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阶段 |
3.2.1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背景 |
3.2.2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 |
3.2.3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
3.3 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思想阶段 |
3.3.1 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依据 |
3.3.2 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 |
3.3.3 统筹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
3.4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新探索 |
3.4.1 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背景 |
3.4.2 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 |
3.4.3 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
第4章 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思想演进的经验启示及未来展望 |
4.1 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经验启示 |
4.1.1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
4.1.2 要根据社会实际制定区域发展战略 |
4.1.3 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
4.2 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的未来展望 |
4.2.1 鼓励东部地区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
4.2.2 坚持改革开放力度以均衡构建新的经济增长极 |
4.2.3 贯彻三大战略以深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4.2.4 积极促进陆海统筹发展 |
4.2.5 促进区域发展精准化以完善区域政策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五、有关核心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一种区域治理模式 |
第一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提出的背景 |
一、我国区域治理的基本现状 |
二、当前我国区域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提出 |
第二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 |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和运作方式 |
一、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行逻辑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运作方式 |
第四节 纵向府际整合治理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将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应用于我国城市群治理的必要性 |
二、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模式在我国城市群治理中应用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主要困境 |
第一节 城市群和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 |
一、城市群的提出 |
二、城市群协调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与发展历程 |
一、我国城市群产生的背景 |
二、我国城市群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
一、不同区域城市群之间的发展差距相对较大 |
二、中西部城市群内部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
三、城市群产业布局不合理和地区间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日渐凸显 |
四、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不尽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与治理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困境的生成逻辑 |
一、行政分权改革引发的地区间政策壁垒阻碍了人口和要素的合理流动 |
二、财政分权改革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开展无序竞争的能力与强烈动机 |
三、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致使人口和要素空间配置失衡问题加剧 |
四、城市群上级政府的统筹力度不足阻碍了城市群协调发展水平的提升 |
第二节 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治理路径选择 |
一、城市群府际协作治理 |
二、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 |
第三节 运用纵向府际整合治理推动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实施路径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事权运行格局 |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缘起 |
一、城市群内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 |
二、城市群中心城市集聚效应的生成和扩散效应的发挥受阻 |
三、城市群区域性公共事务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 |
四、城市群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通常成为城市群内部的经济洼地 |
五、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较低 |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事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规划权限整合 |
一、制定跨省域城市群规划法和省域内城市群规划条例 |
二、不断增强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适用性 |
三、编制和实施城市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群专项规划 |
五、实施城市群内部各地方政府间规划变更承诺制度 |
第四节 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管理权限整合 |
一、统一编制城市群内部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二、在部分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省际或市际交界地区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示范区 |
第五节 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 |
一、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必要性 |
二、城市群部分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权限整合的手段 |
第六节 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整合 |
一、不断优化城市群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格局 |
二、建立和健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
三、强化城市群上级政府在城市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职责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构建有利于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财权运行格局 |
第一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
一、碎片化的财税管理权限给城市群协调发展带来的阻碍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缘起 |
第二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和主要手段 |
一、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基本逻辑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权整合的主要手段 |
第三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 |
一、地方政府利用财税政策制定权限进行无序竞争的主要手段 |
二、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制定权限整合的主要措施 |
第四节 城市群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分配权限整合 |
一、建立健全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税收分享制度 |
二、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推动设立城市群协调发展基金 |
三、推动实施城市群内部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城市群纵向府际整合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一节 不断变革和优化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 |
一、依据各级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来划分各级政府职责 |
二、减少纵向政府间共同财政事权数量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运行 |
三、不断提升我国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的法治化水平 |
四、建立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格局动态调整机制 |
第二节 构建规范化的城市群府际争议解决机制 |
一、谈判 |
二、调解 |
三、仲裁 |
四、诉讼 |
第三节 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 |
一、以城市群为单位对地方政府部分类型的政绩进行考核的必要性 |
二、适合以城市群为单位进行考核的地方政府政绩类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非正式制度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外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结构 |
1.3.3 主要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视阈下的非正式制度研究 |
2.1.1 马克思与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 |
2.1.2 非正式制度和经济发展 |
2.1.3 非正式制度变迁 |
2.2 社会学相关理论视阈下的非正式制度研究 |
2.2.1 微观社会交换和非正式规范的产生与维持 |
2.2.2 宏观社会交换与社会制度化结构的维持和变迁 |
2.2.3 非正式规范与正式组织规则的相互作用 |
2.3 新制度经济学视阈下的非正式制度研究 |
2.3.1 文化传统 |
2.3.2 习俗习惯 |
2.3.3 伦理道德 |
2.3.4 意识形态 |
2.4 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的相关理论基础 |
2.4.1 非正式制度的界定和功能 |
2.4.2 制度决定经济发展 |
2.4.3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共同作用于经济发展 |
第3章 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非正式制度概况 |
3.1 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非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
3.1.1 在意识形态方面 |
3.1.2 在文化传统方面 |
3.1.3 在习俗习惯方面 |
3.1.4 在伦理道德方面 |
3.2 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非正式制度的特性 |
3.2.1 具有路径依赖性 |
3.2.2 具有嵌入性 |
3.2.3 具有集体规范性 |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非正式制度建设历程 |
3.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意识形态的建设历程 |
3.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文化制度的改革历程 |
3.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关于伦理道德问题的探索历程 |
第4章 非正式制度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 |
4.1 非正式制度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传导途径 |
4.1.1 非正式制度通过生产力结构配置效率影响中国经济发展 |
4.1.2 非正式制度通过金融稳定性影响中国经济发展 |
4.1.3 非正式制度通过生态可持续性影响中国经济发展 |
4.1.4 非正式制度通过社会供需关系平衡性影响中国经济发展 |
4.2 意识形态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 |
4.2.1 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2.2 意识形态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2.3 意识形态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传导途径 |
4.3 文化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 |
4.3.1 文化传统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3.2 文化传统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3.3 文化传统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传导途径 |
4.4 习俗习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 |
4.4.1 习俗习惯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4.2 习俗习惯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4.3 习俗习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传导途径 |
4.5 伦理道德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 |
4.5.1 伦理道德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5.2 伦理道德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内在机理 |
4.5.3 伦理道德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传导途径 |
4.6 小结 |
第5章 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测度指标选取与趋势分析 |
5.1 非正式制度的测度 |
5.1.1 非正式制度测度的概念 |
5.1.2 文化传统测度指标选取 |
5.1.3 意识形态测度指标选取 |
5.1.4 习俗习惯测度指标选取 |
5.1.5 伦理道德测度指标选取 |
5.2 非正式制度及其测度指标趋势分析 |
5.2.1 文化传统测度指标趋势分析 |
5.2.2 意识形态测度指标趋势分析 |
5.2.3 习俗习惯测度指标趋势分析 |
5.2.4 伦理道德测度指标趋势分析 |
5.2.5 非正式制度趋势分析 |
5.3 中国经济发展测度指标选取及趋势分析 |
5.3.1 中国经济发展测度的概念 |
5.3.2 中国经济发展测度指标与选取 |
5.3.3 中国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与优化 |
5.3.4 中国经济发展的指标趋势分析 |
第6章 非正式制度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1 时序面板数据的建立 |
6.1.2 主成分综合评价函数的构建 |
6.1.3 逻辑回归拟合 |
6.1.4 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间的函数关系 |
6.2 非正式制度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分析 |
6.2.1 区域面板数据的建立 |
6.2.2 主成分综合评价函数的构建 |
6.2.3 多元回归拟合 |
6.2.4 结果分析 |
6.3 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传导途径的实证分析 |
6.3.1 传导媒介指标的选取与来源 |
6.3.2 传导媒介指标体系的构建 |
6.3.3 非正式制度与传导媒介间的函数关系 |
6.3.4 传导媒介指标体系与中国经济发展间的函数关系 |
6.3.5 结果分析 |
第7章 非正式制度推进中国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正确引导意识形态高效变迁 |
7.2 加快市场经济文化建设 |
7.3 重视习俗习惯正向有效变迁 |
7.4 加速推广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观 |
7.5 加快有效正式制度改革,拉升非正式制度相融合发展 |
7.6 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人力资本文化价值 |
7.7 坚持党和政府引领新理念,扩大有效供给增加消费需求 |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中国多尺度经济空间层级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向的选定 |
二、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
三、经济空间演化的理论基础 |
四、经济空间演化的分析框架 |
五、中国经济空间的分维研究 |
六、结论与展望 |
第一章 经济空间演化的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经济空间演化的文献分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济空间演化思想研究述评 |
一、马克思经济空间演化思想的发轫 |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空间演化代表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空间演化思想的深化与实践 |
第三节 西方经济空间演化的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经典区位理论 |
二、区域经济空间结构演化理论 |
三、新经济地理学 |
第四节 国内空间经济学中的经济空间演化研究述评 |
一、经济空间演化理论的演进与发展 |
二、运用经济空间演化相关理论进行综合性分析 |
三、经验性研究某一区域的经济空间演化 |
四、研究某一产业的经济空间演化 |
第二章 经济空间演化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主体框架 |
一、研究对象 |
二、主体框架 |
第二节 几何分析 |
一、空间的基本要素 |
二、经济空间的界定与属性 |
三、经济空间的要素解析 |
第三节 经济空间场理论 |
一、空间场相关理论 |
二、经济空间场作用机理 |
第三章 中国经济空间尺度层级与经济空间场 |
第一节 中国经济空间层级结构 |
一、乡村演化散点 |
二、城市群演化节点簇 |
三、基础设施演化轴线 |
四、区域演化域面 |
五、海洋演化立体 |
第二节 五度经济空间场 |
一、经济空间势 |
二、经济空间熵 |
三、经济空间流 |
四、经济空间集 |
五、经济空间域 |
第四章 中国经济空间演化散点尺度:乡村 |
第一节 乡村经济空间格局的演变轨迹 |
一、传统乡村经济空间的均质性分析 |
二、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经济空间 |
三、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乡村经济空间 |
第二节 乡村经济空间的演化分析 |
一、乡村经济空间演化的特征 |
二、乡村经济空间的系统解析 |
三、土地制度跃迁的演化影响 |
第三节 乡村经济空间的演化机制 |
一、需求导向下的市场机制 |
二、政府调控下的空间演化 |
三、乡村主体的空间区位选择 |
第五章 中国经济空间演化节点簇尺度:城市群 |
第一节 城市群空间演化的特征与模式 |
一、城市群概念演化 |
二、城市群空间演化的本质特征 |
三、城市群空间结构演化模式 |
第二节 中国城市群经济空间的演化机制 |
一、城市群经济空间演化的动力机制 |
二、城市群空间演化的政策变迁解析 |
三、全球化与城市群空间演化的关系 |
第三节 中国城市群经济空间演化特征 |
一、城市群是拓展区域发展新空间的主体 |
二、中国城市群经济空间演化的负外部性 |
三、中国城市群经济空间演化的异质性 |
第六章 中国经济空间演化轴线尺度:基础设施 |
第一节 经济空间中基础设施的属性与功能 |
一、基础设施的内涵界定 |
二、基础设施的属性特征 |
三、基础设施的重要功能 |
第二节 基础设施与经济空间的拓展 |
一、基础设施对经济地理空间的拓展 |
二、基础设施对经济生产空间的延展 |
三、基础设施对经济生活空间的扩展 |
第三节 基础设施与经济空间优化 |
一、基础设施供给与经济空间结构优化 |
二、基础设施与城市群经济空间优化 |
三、基础设施与乡村经济空间优化 |
第七章 中国经济空间演化域面尺度:区域 |
第一节 区域经济空间的演进历程 |
一、西部经济空间的开发演化 |
二、东北经济空间的振兴演化 |
三、中部经济空间的崛起演化 |
四、东部经济空间的率先演化 |
第二节 区域经济空间的点-轴-网-面演化 |
一、东部经济空间的多极网络演化 |
二、中部经济空间的轴线-网络演化 |
三、东北经济空间的节点-轴线演化 |
四、西部经济空间的多中心节点演化 |
第三节 中国全域经济空间的融合联通 |
一、京津冀经济空间的网络型演化 |
二、长江经济带经济空间的联通演化 |
三、“一带一路”重塑经济开放空间 |
第八章 中国经济空间演化立体尺度:海洋 |
第一节 中国海洋经济空间宏观构成 |
一、中国的海洋国土 |
二、中国海洋经济区空间格局 |
三、中国海洋经济空间的延展 |
第二节 中国海洋经济空间演化布局 |
一、海洋经济空间的演化基础 |
二、海洋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
三、海洋经济空间的区域演化 |
第三节 拓展蓝色经济空间 |
一、完善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
二、建立海洋经济创新体系 |
三、促进海洋经济对外开放 |
第四节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
一、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重要地位 |
二、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现实困境 |
三、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优化路径 |
第九章 中国高质量经济空间场建设 |
第一节 中国经济空间与经济空间场理论 |
一、五度经济空间场的建设 |
二、中国经济空间场建设的顶层设计 |
第二节 强化城乡演化节点的微观支撑 |
一、提升城市群经济空间势 |
二、降低乡村经济空间熵 |
第三节 构建泛在高效的基础设施空间 |
一、完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 |
二、建设现代能源供给体系 |
三、构筑现代信息传输体系 |
第四节 推进区域经济空间的协调融联 |
一、多维推进区域融联 |
二、构建协调制度体系 |
第五节 陆海统筹拓展海洋经济空间 |
一、陆海统筹的顶层设计 |
二、陆海统筹的主要内容 |
三、陆海统筹的制度创新 |
四、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 |
第十章 结语与展望 |
一、可能创新之域 |
二、有待完善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10)司法行政化、市场分割与区域经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4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司法行政化与市场分割概述 |
2.1 司法行政化概述 |
2.2 市场分割概述 |
第3章 司法行政化真的存在吗? |
3.1 相关理论综述 |
3.2 理论假说 |
3.3 数据和变量选取 |
3.4 判决结果的实证分析 |
3.5 稳健性检验 |
3.6 小结 |
第4章 司法行政化背景下的市场分割理论模型 |
4.1 跨期选择基本模型 |
4.2 跨期选择扩展模型 |
4.3 小结 |
第5章 市场分割程度的测度 |
5.1 测度方法 |
5.2 指标构建 |
5.3 市场分割趋势 |
第6章 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模型设定和变量选择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4 小结 |
第7章 司法行政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模型设定和变量选择 |
7.3 实证结果分析 |
7.4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及录用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论我国区域经济增长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澜湄合作的府际治理和云南参与路径研究[D]. 闫晓燕.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2]地方政府竞争与当代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一个文献综述[J]. 郑平,陶云飞,李中仁. 产业经济评论, 2020(05)
- [3]改革开放以来区域发展战略思想的历史演进研究[D]. 朱红阳.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4]城市群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纵向府际整合治理的视角[D]. 陈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研究[D]. 赵羿安. 吉林大学, 2020(08)
- [6]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7]中国多尺度经济空间层级演化研究[D]. 公丕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政府治理机制对我国区域经济收敛性的影响[J]. 郭英彤,杨成荣,曹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 [10]司法行政化、市场分割与区域经济发展[D]. 於勇成. 山东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