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执行人,担保人,保证人,民事诉讼法,民事,财产,司法解释。
执行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周琨[1](2019)在《执行中私下达成的还款协议可否作为执行担保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张某向执行法官提交一份其与王某私下达成的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第(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25)
石崇吉[2](2019)在《浅析执行担保与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普通的民法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执行担保同时具有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利属性。按照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执行中的担保财产的保证人已经履行承诺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顺利执行,或者以自己的财产保证了执行的顺利进行,那么执行中的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中的获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的权利便是一样的。于是这就产生了共同保证的追偿问题,无论是时间成立的早晚,还是保证人的内部联系都不影响共同保证的问题的存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龚杨[3](2018)在《执行担保情形下担保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执行担保的含义执行担保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早在1991年实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对执行担保即有明确规定,虽然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法已修改数次,但是该条规定一直保留下来并未发生过变动。(本文来源于《浙江国土资源》期刊2018年09期)
章岳龙[4](2018)在《论执行担保与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担保虽具有公权与私权行使的双重属性,与一般民事担保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但从法律后果上来看,若执行担保的保证人以自己的责任财产履行了保证责任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则赋予其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的时间先后,以及各保证人间是否有意思联络,并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唐学兵[5](2018)在《执行担保中的利益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担保是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在强制执行法上,执行不间断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执行担保属于执行阻却,执行程序因执行担保而暂缓,打破了执行不间断原则,执行担保成为申请执行人让渡执行不间断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13)
赵春艳[6](2018)在《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赵春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02-27)
罗书臻[7](2018)在《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2-24)
[8](2018)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叁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2-24)
甘明礼[9](2017)在《论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执行高效原则是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执行机关快速、及时、不间断地采取执行措施,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停止执行。执行担保正是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的情形之一,是为了解决强制执行程序中遇到的问题而将民商事担保制度适用其中,同时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属性,既适用程序法的法律规定,也适用实体法中关于担保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基本利益,避免因强制执行加重被执行人的困难境地,达到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实现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当前我国对于执行担保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执行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决定权过大,应予以限制,立法规定也比较模糊,有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加强执行担保相关理论研究,完善我国执行担保的相关立法,是完善我国执行担保制度所需要重视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了执行担保的性质,对执行担保中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解构分析,指出执行担保的性质是一种复合型法律关系,既体现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因素,又具有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因素,明确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为本文的理论论述作了铺垫。并通过执行担保制度的功能,指出执行担保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少有的人文主义精神和对被执行人权益保护的考量,有利于债权的保护、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终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后通过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展现了执行担保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执行担保制度运行的问题主要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法律地位模糊,执行担保中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执行法院在执行担保的设立过程中的裁量权过大,极易造成执行当事人处分权与执行法院执行权在担保设立问题上的冲突。理论上对执行权性质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执行担保程序不规范、不统一,执行担保适用的案件也较少。另外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与执行担保在实践中存在竞合,二者的关系需予以理顺。对于担保人的权利救济,担保人需另行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偿权的救济途径难以对担保人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第叁部分对执行担保制度适用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首先在于理论研究上的不足,文章分别探讨了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强制执行行为的性质,为执行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了理论上的铺垫。其次在于立法上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最后在于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容易造成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滥用。第四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执行担保的立法分别予以分析。文章总结了叁者在执行担保制度上的共同特征,即在执行担保的设立上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法律地位比较明晰,执行担保的立法规定比较完善、可操作性较强,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大等。通过比较,我国可借鉴叁者关于执行担保的设计思路及价值考量。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若干建议。文章基于对强制执行权性质作出的探讨,指出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探寻了执行担保制度的理论依据。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释了执行法院在执行担保中应以中立的法律监督者定位,拓宽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在立法上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即限制执行法院对执行担保的决定权、规范执行担保程序、赋予担保人向被执行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追偿权利,以解除担保人的后顾之忧。最后,执行法院应该在执行担保运行中积极行使释明权,加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实现执行担保制度的良好运行,并为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助力。(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5-22)
石婷,石长城[10](2017)在《我国民事执行担保的理性检讨与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担保将担保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相结合,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适用,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稳定社会秩序。对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进行界定,在考察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以及运行现状进行的基础上,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提出该制度的重构建议,即扩展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规范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扩充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主体、规范执行担保的具体程序等。(本文来源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执行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与普通的民法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执行担保同时具有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利属性。按照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执行中的担保财产的保证人已经履行承诺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顺利执行,或者以自己的财产保证了执行的顺利进行,那么执行中的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中的获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的权利便是一样的。于是这就产生了共同保证的追偿问题,无论是时间成立的早晚,还是保证人的内部联系都不影响共同保证的问题的存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周琨.执行中私下达成的还款协议可否作为执行担保依据[N].江苏经济报.2019
[2].石崇吉.浅析执行担保与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认定[J].法制博览.2019
[3].龚杨.执行担保情形下担保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J].浙江国土资源.2018
[4].章岳龙.论执行担保与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认定[J].法制博览.2018
[5].唐学兵.执行担保中的利益平衡[N].人民法院报.2018
[6].赵春艳.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7].罗书臻.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8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N].人民法院报.2018
[9].甘明礼.论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石婷,石长城.我国民事执行担保的理性检讨与制度重构[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