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限制论文-嵇钰涵

抗辩限制论文-嵇钰涵

导读:本文包含了抗辩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外国判决,司法者,立法者,抗辩权

抗辩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嵇钰涵[1](2018)在《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抗辩权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实践的深入,被执行人过度使用抗辩权的问题逐步显现。鉴于此,国际社会的立法者和司法者通过引入既判力理论,限制被执行人重复行使抗辩权,并通过对被执行人附加义务,限制其在消极对待原审程序情形下的抗辩权。这些做法不仅缓解了现实矛盾,还体现着被请求国弱化实质审查、强化程序保障、促进判决流通的根本目的。就我国现状而言,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对"互惠"原(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丁烁[2](2018)在《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规则具有技术性、定型性的特点,并且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于票据在流通领域还有在当今社会的支付结算方面以及信用职能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票据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抗辩限制制度为基础的票据抗辩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17期)

席振波[3](2017)在《民法典编纂视角下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限制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先诉抗辩权作为一般保证人的专属抗辩事由,在当前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视角下,这一权利对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保证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目前我国立法中先诉抗辩权限制的局限性进行分析,阐述我国立法对先诉抗辩权限制存在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先诉抗辩权限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从而能够推动权利运作的规范性要求,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李津楠[4](2016)在《论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等现象而产生,通过弱化投保人一方的如实告知义务、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信赖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可期待利益,以求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维护正常商业秩序的效果。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大众保险意识的普及,保险业务的种类日趋丰富、公众对投保的参与度也不断提高,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往往沦为投保人一方滥用权利的保障,这就导致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再次失衡,为了解决类似问题,重新构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相互制约的互动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对此,应当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从而在投保人主张该条款时有所限制,以防止滥用。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主要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基础理论。本章从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界定着手,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与弃权、禁反言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并简要梳理了不可抗辩条款从产生到发展的历史沿革,同时,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设立和存在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第二章详细分析了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规则,主要分适用的险种、适用的条件和适用的时间叁个部分进行论述,在每一部分的论述过程中,结合我国《保险法》现状和问题,对限制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情形也做出了相应的分析。重点论述了承保范围争议、保险合同不成立这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做出限制,出险通知时间对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影响等。第叁章主要内容为合同撤销权限制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通过梳理“合同法撤销权”与“保险法解除权”的关系、分析“选择说”与“排除说”的争议,得出支持“选择说”的结论,在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又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同时从不可抗辩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维护诚信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叁个方面,论证了合同撤销权限制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保险人撤销权制度的建议,应当区分一般性欺诈和严重性欺诈,保险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仅以严重欺诈为前提,同时限定5年的存续期间。(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6-04-05)

郝存金[5](2015)在《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总是受到一种只负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不公正待遇,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不仅仅赋予了保证以债务人的权利,为了法律之平衡还赋予了保证人以多于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以维护保证人在法律上的公正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4期)

王萍[6](2015)在《以形成权限制法理研究不可抗辩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形成权限制理论围绕着形成权行使的控制,形成了一系列富有内在逻辑的制度,从而对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的行使实现法律矫正。本文试图将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纳入传统大陆法的形成权限制理论进行研究,指出源自英美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乃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在制度设计上,应当遵循形成权限制的法理。包括应当以除斥期间为中心限制保险人解除权,忽略知晓、欺诈及保险险种等因素的影响,避免法理认识上的混乱。在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同时,应当明确无效合同、被保险人生存和未缴保费等事项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无关,特别解约权亦并不与不可抗辩条款相冲突。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设计上,可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方主观状态的善意、恶意区分,设置不同的除斥期间。(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张棉,叶伟[7](2014)在《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及使用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4)杭滨知初字第4号 【裁判要旨】 对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权利稳定的情况下,其因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以及在特定消费者中建立的信赖利益,仍应予保护,可以作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对于先用抗(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4-12-03)

叶赟葆[8](2014)在《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与着作权限制和专利权限制相比,从国际条约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再到理论研究层面,商标权限制所受关注的程度都相对较低。从不同角度对商标法基本理论进行的研究都注意到了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完善具有必要性,而最迫切要解决的是商标权限制体系的构建。本文认为,商标权限制是商标法理论上的概念,其本质是在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商标法基于公共利益和第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为被诉侵权人设置的对抗商标权人停止侵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因而以抗辩为视角可以构建商标权限制体系。根据对抗的内容和法官能否主动审查的不同,一般将抗辩分为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事实抗辩包括请求权未发生抗辩和请求权消灭抗辩,权利抗辩即抗辩权,包括永久性抗辩权和一时性抗辩权。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商标权限制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归纳了其中的共性和差异之处,并且分析了不同类别的商标权限制属于请求权未发生抗辩、请求权消灭抗辩抑或是抗辩权,构建了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下文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和在先使用。本文认为,这是我国商标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商标权限制,但有限的叁款内容并不足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商标权限制,虽然在新《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无效宣告制度中也存在可被视为商标权限制的内容,但能否在侵权诉讼中作为抗辩事由适用均未明确。新《商标法》中对商标权限制的规定仍显得零散不成体系。因此,以抗辩为视角完善商标权限制体系在我国不仅具有理论研究意义,也具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商标权限制基本理论问题探究”界定了商标权限制的内涵,梳理了商标限制的法律渊源,提出以抗辩为视角在理论上构建商标权限制体系并对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进行了分类。本章主要论述了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比较现有研究中关于商标权限制定义和不同称谓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主流观点对商标权限制的定义侧重于“不侵权”的定性,而没有更具体地指明不侵权的认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体现为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进而以抗辩视角界定了商标权限制的内涵,即在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商标法基于公共利益和第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为被诉侵权人设置的对抗商标权人停止侵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事由。第二,现有研究大多以商标权限制的法律渊源作为标准对商标权限制进行归类,包括商标法中的商标权限制、反垄断法中的商标权限制和其他部门法中的商标权限制。本文认为,根据本文对商标权限制内涵的界定,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商标权限制可以统一规定在商标法中,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第叁,以抗辩为视角界定的商标权限制内涵决定了抗辩可以作为构建商标权限制体系的主线,根据对商标权限制的发生理由不同,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可以被归为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注册商标不使用及商标权滥用之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和诉讼时效及衡平法原则之限制四大类。第二章“商标权限制类型的比较法分析”基于第一章对商标权限制的分类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类商标权限制逐一展开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虽有差异,但也体现出很多共性,这些相似之处反映了商标权限制的规律,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分为四大类:第一,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利用尽和商标在先使用。第二,注册商标不使用及商标权滥用之限制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实际使用商标导致侵权请求权被排除或者构成商标权放弃、以违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滥用行为和违反竞争法的商标权滥用行为。第叁,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包括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和商标具有功能性。第四,诉讼时效和衡平法原则之限制包括诉讼时效和禁止反悔、默许及懈怠的衡平法原则对商标权的限制。第叁章“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构建”在对抗辩进行分类及阐明分类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商标法适用该分类的同时要考虑自身的特殊性,并且分析了不同表现形式的商标权限制所属的抗辩类型,构建了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本章主要论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根据对抗的内容和法官是否能够主动援引的不同,抗辩可分为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事实抗辩包括请求权未发生抗辩和请求权消灭抗辩,权利抗辩即抗辩权,包括永久性的抗辩权和一时性的抗辩权。英美法系的积极抗辩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抗辩权,本文将其放在抗辩权中讨论。第二,将抗辩分为事实抗辩和抗辩权的主要意义在于这两类不同的抗辩对请求权制约程度不同,决定了被诉侵权人给付嗣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第叁,商标法作为私法可适用抗辩的一般分类,同时也要考虑到商标权取得的特殊性、商标使用的重要性和商标权限制规范逻辑的特殊性。第四,在商标权限制的抗辩规范体系中,基于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之限制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瑕疵之限制属于请求权未发生抗辩;注册商标不使用之限制属于请求权消灭抗辩;诉讼时效限制和懈怠、默许和禁止反悔等衡平法原则之限制属于永久性的抗辩权;商标权滥用之限制属于一时性的抗辩权。第四章“抗辩视角下我国商标权限制体系之完善”分析了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权限制的规定,提出了抗辩视角下我国商标权限制体系的完善建议。本章主要提出了叁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对于构成请求权未发生抗辩的商标权限制,应当增加规定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明确规定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及例外情形;在先使用抗辩仅适用于在后善意注册的场合,适用条件中应删除在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要求,增加规定在先使用应当是连续使用;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具有显着性的商标在注册后经过使用产生显着性的不再被宣告无效。第二,对于构成请求权消灭抗辩的商标权限制,应当将注册商标不使用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不得请求停止侵权,这样才能与无正当理由连续叁年不使用制度相呼应;在注册制度下强调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可以在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规定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商标权人应当提供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的证据;撤销程序中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叁年不使用和注册商标构成商品通用名称,都属于商标权效力归于消灭的情形,也都属于商标权限制类型中的商标权放弃。第叁,对于构成抗辩权的商标权限制,可以在无效宣告制度中借鉴默许的限制规定,以更好地解决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冲突,同时还可以规定懈怠抗辩权和禁止反悔抗辩权;《兰哈姆法》规定的以违法方式使用商标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权滥用行为,我们也可以将其规定在撤销制度中,同时也构成商标侵权的积极抗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5-15)

李虹[9](2014)在《票据抗辩的内容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以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的行为。票据抗辩所根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或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票据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的内容 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4-05-07)

周睿[10](2014)在《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的纽带,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民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具有抗辩主体的特殊性、物业服务的不可计量性和持续性等特点。而我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仅在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5、6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进行明确。业主行使抗辩权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物业继受人对积欠物业的抗辩、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抗辩、业主对物业协助义务的抗辩等;而物业服务企业在单个或少数业主不履行物业费交纳义务时,可针对该业主行使停止专属物业服务的抗辩权;在较多或全体业主拖欠物业费,致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受到影响时,其可通过采取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或者停止服务等措施来行使抗辩权。虽然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小区的个人利益、规范物业关系,但同样也会带来妨害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损害小区公共环境、破坏社会秩序等危害,因此,在建筑物共有部分出现故障或者瑕疵,需要进行维修而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不及时,单个业主不能基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使抗辩权,而应当经过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业主同意,共同行使抗辩权;另外,对全体业主以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也应当加以限制。同样地,当单个业主没有履行物业费的交纳义务时,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停水、电、气、暖等方式进行抗辩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限制;当全体业主都拒绝交纳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协商,然后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工作后再行使撤离权,不能任意行使撤离权。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规范抗辩权的行使来予以完善。建立完善的物业费收缴制度,解决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交纳问题;列明抗辩权的行使和限制行使的理由和情形,更加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范二者在诉讼中的行为。这样才能保障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规范行使,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抗辩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规则具有技术性、定型性的特点,并且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于票据在流通领域还有在当今社会的支付结算方面以及信用职能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票据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抗辩限制制度为基础的票据抗辩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抗辩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嵇钰涵.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抗辩权的限制[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2].丁烁.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8

[3].席振波.民法典编纂视角下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限制的立法完善[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7

[4].李津楠.论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与限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5].郝存金.抗辩权行使的限制[J].法制博览.2015

[6].王萍.以形成权限制法理研究不可抗辩条款[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

[7].张棉,叶伟.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及使用限制[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8].叶赟葆.抗辩视角下商标权限制体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9].李虹.票据抗辩的内容与限制[N].江苏经济报.2014

[10].周睿.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与限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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