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垫付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农民工工资,恶意,单位,事由,责任人,民法。
垫付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厦建筑[2019]1号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本文来源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9年06期)
[2](2018)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垫付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琼建管[2018]22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本文来源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8年20期)
张怡[3](2016)在《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事故恶意肇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给受害人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极大影响。涉及“恶意肇事”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相关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与22条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2012年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然而正是由于前叁者所属之法律法规之规定内容的出入与本身效力等级的差异,导致了保险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所持理由大相径庭,对于恶意肇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亦是交通事故的侵权方)应当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造成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与困惑,然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指向《交强险条例》第22条如何适用问题。不过庆幸的是,《解释》第18条的出台结束了上述的混乱,但遗憾的是,其本身的规定也不是完美的。社会各界就涉及《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恶意肇事情形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存在多种看法,但主要还是包括保险公司和法院。保险公司均认为其只需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对其他人身损失与财产损失既无需垫付亦无须赔偿,理由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明文规定。但各地的法院对此意见不一,主要包括以下叁种观点: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树立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2条因与上位法相冲突而属于无效规定,当遇此恶意情形当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法律条文中未明确提及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为了社会大众交通安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除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其叁,保险公司仅就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可以说该观点是最机械的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2条字面意思的判决结果,同时也是实践中争议和意见最大的判决。基于上述不同的观点和实务中的争议,本文认为造成社会各界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群体所持立场不同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冲突性与模糊性规定。对于前者,不同的立场包括:其一,保护无辜受害人、稳定社会秩序;其二,惩罚恶意肇事人、防止道德风险。对于后者,相关立法的冲突与模糊包括: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2条、《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产生冲突;其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表述不明确,缺失对“财产损失”的界定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对此,本文围绕《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与《解释》第18条的分析与完善中几个重要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具体案例的引入,分析几种不同判决方式背后的根本原因,理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分析《解释》第18条的存在问题与完善空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通过以上的分析,在对比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优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解释》第18条的完善建议,包括人身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确定责任为“垫付”并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以及建立保险人的事后追偿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王晶晶[4](2014)在《驾驶证扣满12分视同“无证驾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因事故发生时,佟某在驾驶证被记分达12分的情况下,仍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赔偿责任,商业叁责险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佟某自行承担。”佟某在驾驶证被扣满12分的情况(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4-06-10)
王光武,郎章正,靳生[5](2013)在《合肥蜀山区为民工讨薪打出组合拳》一文中研究指出“终于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农民工唐利怀拿着辛苦大半年的工资款高兴地说道。 “蜀山区维护农民工权益真心实意,打击不法行为不手软。我们企业受到处罚,也心服口服,拖欠的工资马上兑付。”日前,在安徽合肥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内,合肥市蜀山区内某建设项目参建(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3-01-23)
徐素萍[6](2013)在《论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兼评《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醉酒驾驶等四种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相关立法的冲突性与不周延性规定,实践中人们对该条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交强险的性质、立法宗旨以及垫付责任的性质来看,《交强险条例》第22条应当理解为在醉酒驾驶等四种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垫付责任。(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叶姗[7](2011)在《财政垫付责任:基于社会法理论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及时救治受害人是突发事件处置中最重要的措施,因此,充足的救治费用保障至为关键。突发事件可能没有侵权行为人、其他法定责任人或相关主体缺乏即时赔付的责任能力,而受害人也可能欠缺自行给付救治费用的能力,由公立医院垫付救治费用则于理不合,这些都是财政垫付救治费用的客观理由。垫付责任已被《侵权责任法》确立为一种侵权责任,而财政垫付则有别于传统的财政支出行为,财政垫付责任可以视为财政支出行为与侵权责任发生的竞合。财政垫付将有力促进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填平,理论上属于社会救助体系中专项救助的范畴。(本文来源于《财贸研究》期刊2011年04期)
窦兴,王建[8](2011)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的免责、垫付与追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缘起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始于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时隔两年之后,国务院于2006年3月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②(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制度初具雏形。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③获得通过,其中专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为交强险制度提供了上位法支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法的不断推出,交强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实践中对交强险制度的核心部分,即理赔、免责部分仍存在不少疑问,对交强险制度中保险人的垫付、道路(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学会学术年会入选文集2011(实务卷)》期刊2011-05-19)
韩长印,易萍[9](2010)在《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恶意肇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源于相关立法的冲突性和模糊性规定。交强险的立法功能不同于机动车商业第叁者责任险;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来看,将恶意肇事所致损害纳入保险范围是实现交强险保障社会大众交通安全的需要,建立保险人的事后追偿机制能够对惩戒恶意肇事人、预防和减少恶性事故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将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责任统一确定为"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垫付责任",不但能够有效避免法院判决不统一的司法乱象,还能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0年10期)
彭小妮[10](2010)在《车祸责任未认定 谁来垫付医疗费》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场车祸,让四川来宁务工的一对母子受伤双双住进医院。事故方货车司机垫付的医疗费很快用完,伤者亲属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如杯水车薪,请求警方责令事故责任人继续垫付医疗费没有得到支持。伤者未愈,医疗费即将用完,忧心忡忡的受害者亲属无奈之下求助媒体。车祸责任尚未认定(本文来源于《闽东日报》期刊2010-09-01)
垫付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琼建管[2018]22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垫付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J].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垫付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J].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
[3].张怡.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D].河南大学.2016
[4].王晶晶.驾驶证扣满12分视同“无证驾驶”[N].中国保险报.2014
[5].王光武,郎章正,靳生.合肥蜀山区为民工讨薪打出组合拳[N].中华工商时报.2013
[6].徐素萍.论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兼评《交强险条例》第22条[J].韶关学院学报.2013
[7].叶姗.财政垫付责任:基于社会法理论的分析[J].财贸研究.2011
[8].窦兴,王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的免责、垫付与追偿[C].中国保险学会学术年会入选文集2011(实务卷).2011
[9].韩长印,易萍.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J].法学.2010
[10].彭小妮.车祸责任未认定谁来垫付医疗费[N].闽东日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