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论文_臧之页,孙永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经营权,农民,权利,资本,土地,农地。

股东权论文文献综述

臧之页,孙永军[1](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基于“股东权”视角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具有类公司化的属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我国对农村广泛存在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权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建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看属于"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体的权利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其中自益权包括生产经营设施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股份分红权等;共益权主要体现为表决权、知情权等民主方面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救济,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代位诉讼、知情权诉讼等方式展开。(本文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陈洁[2](2018)在《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的配置及制度建构——以“持股行权”为研究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而普遍性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公益机构。本文在阐述投服中心的持股特色及其公益股东角色定位的基础上,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运作机制、现实样态以及域外经验探究公益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及内在机理,并提出有助于满足投服中心特殊股权配置需求的制度建构思路,以期为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度性提供判断依据,也为进一步完善持股行权机制、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建议参考。(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8年01期)

卜亚夫[3](2017)在《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结构分析——以实缴资本对股东权的影响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缴资本制下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往往不同步。股东权之基础为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权归属股东自治事项,公司章程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股东的实缴资本比例构成成为影响股东权大小的主要因素。文章根据股东权之自益权和共益权的不同,对股东实缴资本于股东权的行使进行探讨,认为某些股东权利如知情权兼具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特征,以股东资格享有为充足条件,不宜设定实缴资本比例之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2期)

姜保忠[4](2017)在《论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障——基于股东诉讼案件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强股东权的司法保障,意在通过司法程序和诉讼制度实现对股东权的司法救济。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实践中因股东权遭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而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权的司法保障存在严重不足。最新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规定,在解决《公司法》具体适用的同时,丰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如第叁人撤销之诉、诉讼担当、诉讼承继等,从而大大扩展了股东权保障的范围。尽管如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7期)

李元宏[5](2017)在《投资行为并不必然生成股东权的全部权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投资是取得股东权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投资权益并不同于股东权益,投资人是否能够直接享有股东权之全部权能,取决于其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实际投资人可以享有收益权而不享有其他权利,股东权的其他权能由股东按照自由意志行使。(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刘婧慧[6](2017)在《股东权滥用条款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的核心作用在于平衡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为不同主体的利益提供相应的保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成熟与发展,公司从最初的主要强调经济利益最大化,逐渐开始向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转变,与此相对应,公司法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相比于最初的股东利益导向,现代公司法在内部关系上开始注重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在外部关系上则开始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最能体现这种变化的便是限制股东权滥用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限制股东权滥用的原则性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这一条款可以称之为“股东权滥用条款”。但是与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第3款相比,旨在调整股东与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的内部关系的股东权滥用条款受关注的程度却明显较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选择了以《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即《公司法》中的股东权滥用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该条款在实际司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希望以此引起人们对于该条款的重视,为更好地适用与发展《公司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对股东权滥用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了实证梳理。该部分研究主要对适用了股东权滥用条款的相关案例及裁判文书进行了数据整理与分析,总结归纳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上所呈现出的统计学规律与特点,并对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在实证研究的对象上,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数据来源,选取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以股东权滥用条款为裁判依据的民事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在此基础上,通过分类统计的方式,对样本总体在地域分布、审判程序、审级以及诉讼结构方面所呈现的趋势特点进行了分析,描述了样本总体在统计学上所具有的特点。对于股东权滥用条款在司法适用上的特点分析,本文在数据统计结果的基础之上,结合“股东”、“股东权滥用”以及“衡平性条款”等理论概念,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股东权滥用条款适用不当的一些情况,并集中分析了股东权滥用条款在“公司决议违法而无效”和“占有、处分公司财产型”案件中的适用以及单独适用叁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股东权滥用条款所具有的衡平性的特点,本文最终得出了我国股东权滥用条款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应当向衡平性回归,具体方式为应当更加注重对股东权滥用条款的具体化的结论。同时,本文对所研究的实证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得出了七种典型的股东权滥用行为类型,并对该七类案件各自的特点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陈石清[7](2017)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叁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叁权分置是在中国特色下产生的具有时代特征的产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股东权利。这是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对我国农村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叁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为农民成为股东提供了可能,但由于自身的认知不足以及权利意识的薄弱,农民即使入股有限公司成为股东也难免会在出资评估、公司决策、利益分配中受到损害。如何保证农民真正能够享受股东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旨在探讨农民股东权保护的措施及路径,以期为相关部门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0期)

王文宇,朱晓峰[8](2017)在《股东权与民商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刊发说明】"合金论坛"是由来自国际中文学界十余个法域、数十个机构、近百位相关领域的一流法律研究者和实务者共同组成的一个邀请制在线论坛,创办人为台湾大学王文宇教授。其宗旨是希望以合同研究为基础,探讨商事组织特征逻辑,进而探究涉及的金融法律议题。作为财经法学领域的知名特色刊物,本刊与该论坛合作整理部分精华成果刊发以飨(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杨仕兵,魏雪[9](2016)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叁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权分置"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能,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后转化为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农民股东天然的弱势地位使其股东权在出资评估、表决权行使、利润分配、退出机制以及破产清算中易受侵害。经营权入股应当是债权入股。实践中,对经营权作价时应参考农用地评价体系,并应在农地股有限公司合理分配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同时,农民股东的利润分配应以累计参加优先股计算,此外,应建立以优先购买权和失地农业保险为基础的破产清算制度,以实现对农民股东权的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魏雪[10](2016)在《论农地股有限公司的农民股东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刻不容缓。且“叁权分置”的及时提出使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的探索得以进一步深化。实际上,在农地股有限公司中,农户仅以经营权入股,并且是承包土地使用价值的债权性入股。而农地股有限公司即是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将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农民股东,以非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非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又由于农民股东的双重弱势性以及农民股东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与缺失,导致农民股东在入股有限公司后,其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于公司设立、存续以及清算的各个阶段。为增加农民收益,防止股东权遭受侵害,在公司设立阶段,我们应规范设立协议内容,并由专业人员参与;在对经营权作价入股时,建立农用地评价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出资催缴机制,允许农地分批缴纳。在公司存续阶段,结合农地入股及农民股东的特殊性,基于优先股理论,对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以及股权转让进行合理配置。在公司清算阶段,应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土地所承载的生存保障功能以及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则,对剩余财产分配和未实现利益中的农民股东权进行有效保护。(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12-01)

股东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投服中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而普遍性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公益机构。本文在阐述投服中心的持股特色及其公益股东角色定位的基础上,从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运作机制、现实样态以及域外经验探究公益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构造及内在机理,并提出有助于满足投服中心特殊股权配置需求的制度建构思路,以期为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度性提供判断依据,也为进一步完善持股行权机制、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建议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权论文参考文献

[1].臧之页,孙永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基于“股东权”视角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陈洁.投服中心公益股东权的配置及制度建构——以“持股行权”为研究框架[J].投资者.2018

[3].卜亚夫.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结构分析——以实缴资本对股东权的影响为切入点[J].法制与经济.2017

[4].姜保忠.论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障——基于股东诉讼案件类型化分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5].李元宏.投资行为并不必然生成股东权的全部权能[J].人民司法(案例).2017

[6].刘婧慧.股东权滥用条款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7

[7].陈石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叁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

[8].王文宇,朱晓峰.股东权与民商法[J].财经法学.2017

[9].杨仕兵,魏雪.土地承包经营权“叁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保护[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魏雪.论农地股有限公司的农民股东权保护[D].安徽财经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终极控股权、控制层级与资本成本关系创业板上市公司地区分布图控制层级与两权分离度关系简图二:股东权的类型股东要求查阅的公司文件类型(3)原告股东...年国美电器与苏宁电器净利润情...

标签:;  ;  ;  ;  ;  ;  ;  

股东权论文_臧之页,孙永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