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信托关系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论文文献综述
喻晓晖[1](2017)在《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国有资产的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通过把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国有资本的区分,先澄清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理论界将国有资产取代国有财产的概念,导致对国有资产一直以“所有权”去理解国有资产,抹杀了从财产权角度理解国有资产,事实上所有与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有资产应该是投资于企业的国有财产。在这样的前提下,通过对授权经营理论的分析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法律关系,对公法代表授权与私法授权进行了区分,得出最有意义的授权经营是私法意义上的授权经营,并通过论证认为私法上的国有授权经营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最后对信托授权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章,说明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做了描述。第二章,讨论了从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国有资本的区分讨论国有资产经营方式,并展示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几种理论。第叁章,重点讨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法律关系,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细致考察,得出纵向授权经营是公法代表,而严格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该是私法上的信托法律关系。第四章,分析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的法律问题,讨论了信托法律关系的授权经营的特点和存在问题。第五章,得出研究结论并指明进一步研究方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前提,但是立法和理论界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于授权经营的理解应该从清除国有资产流失的恐惧出发,事实上所有和所有权是两个概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只是改变了国有财产的存在形态,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归属国家的本质,即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需要所有权但不影响国有财产归属国家。在纵向的授权经营过程中是以公法代表授权为展开,而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授权经营是横向意义的信托法律关系的授权经营,两者法律关系性质不同。由此,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政企分离、减少行政干预、社会性的产权具体化,不管是两级授权经营还是叁级授权经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是合适和恰当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12-01)
谢志华[2](2016)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理论和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资产经营必须实行两权分离,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在两权分离的变迁过程中产生了两权五层次分离,相应形成了经营者系列和出资者系列。经营者系列包括资本经营者、资产经营者和部分资产经营者;出资者系列则由终极出资者和中间出资者组成,终极出资者就是国家,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每个层次的经营者都接受出资者的授权进行经营,而每个层次的出资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也是通过授权进行的,所有者授权出资者、上一层级的出资者授权下一层级的出资者进行监管。授权经营与授权监管是两权分离关系中的两个方面,授权经营必然要授权监管,否则两权分离的关系不可能发生。出资者的性质以及出资者投资方式的不同将对授权监管和授权经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产生影响。间接投资的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授权较多,主要依靠外部监管;直接设立公司的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授权较少,出资者直接监管程度较高;直接购买公司股权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授权和出资者的监管介于前两者之间。对于国有资产的授权,政策性垄断型国企类似于直接设立公司情形,政策性混合型国企类似于直接购买公司股权情形,而商业性竞争型国企则类似于间接投资情形。(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施卓南[3](2015)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2年实行试点以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已经历十几年的实践,其基本制度框架已经日趋成熟。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在法律层面的完善建议有叁:确立相对独立的地位;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运营机构之间的考核与监管关系。(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5年07期)
江小毅[4](2014)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应如何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资产是指政府依据主权或者法律所取得的资产,以及政府以任何形式对企业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具体有:属于国家和国家所属的国资委、占有单位和经营单位所占有的各种资产类型的总和。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两大组成部分。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制度,是国家(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14-02-19)
倪明,高飞[5](2012)在《浅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资产是目前中国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客体。本文通过明确界定国有资产,进而分析国有资产的法律性质,探讨了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依据,最后对完善我国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视角(中旬)》期刊2012年02期)
王雅琦[6](2011)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叁级模式”的困境及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由美国Walters夫妇就“中国制造”手枪质量问题导致其子意外死亡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缺席判决执行案而引发的对中国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叁级模式”的思考。目前“叁级模式”存在的困境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实现政企分开的既定目标,这也是我国政府为何会受到国有企业牵连而在海外遭受滥诉的原因。本文主要研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叁级模式”存在的困境,并就此提出构建完善的“叁级模式”的路径,最后得出理想的“叁级模式”的基本框架。全文包括导言部分、正文四个部分以及结语部分,共计30000余字。正文第一部分,指出我国政府因国有企业海外侵权而遭受滥诉的原因是美国法院基于本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控制权理论的影响以及对作出判决当时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考察而认定中国政府乃中国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人”。之所以会有如此质疑,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虽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叁级模式”也基本建立,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阻碍其理想作用的发挥。因此,如若想要堵住中国政府因国有企业海外侵权而遭受滥诉的源头,就必须对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叁级模式”进行深刻分析,找出困境所在,各个击破,构建“叁级模式”的理想框架。正文第二部分,着重就国家对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授权关系”展开分析,指出该层法律关系中存在“授权关系”不明晰,受托人选任制度有缺陷,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独立性缺失等问题,并提出在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授权经营法律制度的对策。这些对策具体说来,包括明确“授权关系”为信托关系,完善受托人选任制度,赋予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真正的独立性,明确国有资产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资格以及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等五个方面。正文第叁部分,着重分析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与国有出资企业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这层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理论仍有较大不利影响,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国有出资企业的管理存在不足,相关民事责任缺位。要改变这一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取消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赋予其“法人财产所有权”,借鉴“淡马锡模式”完善对国有出资企业的管理,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民事责任。正文第四部分,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角色定位的视角分析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政企关系的问题,指出将国资委的角色定位为出资人的不妥之处,提出应当让其回归监管者角色,并阐明了国资委作为监管者应当着力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如处理好自身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及国有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国资委的职权、责任以及对其监督的问题,还有剥离国资委出资人身份之后由谁充当出资人角色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6)
杨国胜[7](2010)在《浅析地勘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产生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地勘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业新模式,但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问题。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监督等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0年18期)
李凤霞,王慧[8](2010)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化法制模式的反思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化模式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其一方面无法保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违背了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国有资产授权信托化法制模式应该重塑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制度。同时,为了保障国有资产授权信托化法制模式的有效运行,应该构建相关的程序性法制,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托资料制度。(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0年03期)
袁道斌,钟文[9](2009)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成都建工集团首家试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袁道斌 钟文) 昨日下午,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正式签订。作为我市首家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单位,成都建工集团将在战略决策、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方面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实施主业及与主业相关产业(本文来源于《成都日报》期刊2009-06-03)
胡改蓉[10](2009)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剖析及其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经营性国有资产所采取的两级制和叁级制的授权经营模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有较大问题。为此,我们应重塑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明确区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与出资人的经营职责,将政府定位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特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专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重新界定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管机构,将国资监管机构与经营公司的关系明确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同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内涵界定为行政授权关系,以此理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09年02期)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有资产经营必须实行两权分离,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在两权分离的变迁过程中产生了两权五层次分离,相应形成了经营者系列和出资者系列。经营者系列包括资本经营者、资产经营者和部分资产经营者;出资者系列则由终极出资者和中间出资者组成,终极出资者就是国家,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每个层次的经营者都接受出资者的授权进行经营,而每个层次的出资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也是通过授权进行的,所有者授权出资者、上一层级的出资者授权下一层级的出资者进行监管。授权经营与授权监管是两权分离关系中的两个方面,授权经营必然要授权监管,否则两权分离的关系不可能发生。出资者的性质以及出资者投资方式的不同将对授权监管和授权经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产生影响。间接投资的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授权较多,主要依靠外部监管;直接设立公司的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授权较少,出资者直接监管程度较高;直接购买公司股权情况下,经营者获得的授权和出资者的监管介于前两者之间。对于国有资产的授权,政策性垄断型国企类似于直接设立公司情形,政策性混合型国企类似于直接购买公司股权情形,而商业性竞争型国企则类似于间接投资情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论文参考文献
[1].喻晓晖.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问题探究[D].南昌大学.2017
[2].谢志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理论和框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施卓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法律研究[J].北方经贸.2015
[4].江小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应如何改革[N].光明日报.2014
[5].倪明,高飞.浅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制度[J].经济视角(中旬).2012
[6].王雅琦.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叁级模式”的困境及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1
[7].杨国胜.浅析地勘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产生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0
[8].李凤霞,王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化法制模式的反思与重塑[J].理论月刊.2010
[9].袁道斌,钟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成都建工集团首家试点[N].成都日报.2009
[10].胡改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剖析及其重构[J].西部法学评论.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