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送达论文-涂广建

涉外民事送达论文-涂广建

导读:本文包含了涉外民事送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涉外民事程序,诉讼文书,送达,《海牙送达公约》

涉外民事送达论文文献综述

涂广建[1](2017)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之考问及续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启动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步骤之一,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构成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能否最终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以及司法文书送达地所在国的司法主权有没有不恰当地被侵犯。基于对我国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程序的系统性研究发现:我国就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的区分采纳了一个适当的区分标准,送达方式有了合理的演进,也能较好地平衡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国可以指定更多的"送出(转送)"机关,应当全面开放邮寄(政)送达,同时严格规范公告送达,限制使用对住所地在外国的当事人的纯域内送达。(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7年03期)

路丽[2](2011)在《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送达是指国家法定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相关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外送达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而且影响着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渐加深,涉外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需要涉外送达的法律文书也大量增加。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其司法文书涉外送达的涉外性、复杂性,涉外送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涉外民事送达效率低下、成功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诉讼效率的主要因素。这不仅导致了许多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久拖不决,而且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本文中,笔者通过研究涉外送达的内涵、重要性,分析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送达制度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除引言,致谢,参考文献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涉外送达制度概述。本部分对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作了概述,指明涉外送达制度的功能及重要性,为下文展开对涉外送达制度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外国涉外送达制度。本部分主要比较了美国、英国、欧盟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涉外送达制度,总结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并指出其对我国涉外送达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叁部分中国民事涉外送达制度。本部分首先研究了我国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涉外民事送达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诸如送达效率低、成功率不高、法律不健全等,以寻求完善之道。第四部分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涉外送达制度。本部分针对我国民事涉外送达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民事涉外送达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对完善我国民事涉外送达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毛晓磊[3](2007)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送达难与执行难一样长期困扰着我们法院。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由于其固有特点,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且涉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关机关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涉外送达法律制度以期改善现状,实践中法官也积极的拓展其他的送达途径,以求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诸多法律学者的注意,其经过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但是我国法律界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疾,虽然我们对此进行了检讨,并一直在努力构建程序正义,然而在实践中程序正义仍然缺位,具体到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领域,则体现为立法与司法上都过于注重送达的完成,而忽视送达制度背后的程序正义。另外法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外开拓的送达方式过于侧重实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要求,而理论学者的研究或者过于理论化缺乏可行性,或者还嫌浅薄尚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有鉴于此,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第一,涉外送达应该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这是讨论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也是受送达人就送达问题提出抗辩的重要依据,为此笔者具体分析了正当程序原则如何规制涉外送达活动,以实现上述目的;第二,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在涉外送达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主要讨论了该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以及如何看待该公约的强制性和排他性问题;第叁,现代社会国家日益频繁的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活动,因此也就有可能形成国家作为当事人国际名商事诉讼,本文讨论了在国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如何完成对这一特殊法律主体的送达,并在分析主权豁免理论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于外国法院对我国政府进行送达应该采取的合适立场;第四,简要介绍我国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外国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诉讼代理人进行送达的法律规定,提出的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30)

[4](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本文来源于《新法规月刊》期刊2006年03期)

任雪峰[5](2006)在《《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5号《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本文拟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对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司法文书送达是涉外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率,诉讼期间也是从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开始计算的。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只有在收到司法文书并获悉司法文书的内容之后才能确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司法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日(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6年09期)

[6](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令)号]法释〔2006〕5号[公布日期]2006·8·10[类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2006·8·22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本文来源于《司法业务文选》期刊2006年35期)

王岫[7](2006)在《论涉外民事送达的方式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送达的作用在于将诉讼文书以合法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使其了解文书的内容,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使诉讼得以正常、有序和及时的进行。人民法院只有按民诉法的规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后,才能依次起动其它相关的诉讼程序,否则将违反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法律规定,送达方式仅限于法定的方式,且送达是法院依职权行使的,因此,当前司法实践中,送达大量占用了司法资源,送达难已突显成为诉讼程序中急待解决的主要矛盾。随着我国的入世和港澳的回归,对外合作与贸易量迅速加大,涉外诉讼案件的数量亦呈急剧上升趋势。而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其涉外因素影响,送达难更显突出,涉外民事送达效率低、成功率低,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诉讼效率的主要因素,而这种制约与传统的送达方式不适于现代化高效率的市场经济有很大关系。本文作者在论述两大法系各具代表性国家的涉外民事送达制度概况及我国涉外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补充送达方式的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对网络送达的尝试,来重点论述我国涉外送达中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可操作性和应完善之处。(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6-09-01)

[8](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千叁百九十四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6年00期)

蒋志培[9](1994)在《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蒋志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主要指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但也会涉及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它既具有国内送达的一切法律特征,又具有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属于国家间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1994年03期)

吕国强[10](1990)在《试论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述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一个程序问题。文书送达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介绍了国际公约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范及送达方式,就我国法律有关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作了较为具体的概述,最后提出了关于健全与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的设想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期刊1990年02期)

涉外民事送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涉外送达是指国家法定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相关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涉外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外送达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而且影响着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渐加深,涉外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需要涉外送达的法律文书也大量增加。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其司法文书涉外送达的涉外性、复杂性,涉外送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涉外民事送达效率低下、成功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诉讼效率的主要因素。这不仅导致了许多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久拖不决,而且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本文中,笔者通过研究涉外送达的内涵、重要性,分析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送达制度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除引言,致谢,参考文献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涉外送达制度概述。本部分对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作了概述,指明涉外送达制度的功能及重要性,为下文展开对涉外送达制度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外国涉外送达制度。本部分主要比较了美国、英国、欧盟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涉外送达制度,总结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并指出其对我国涉外送达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叁部分中国民事涉外送达制度。本部分首先研究了我国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涉外民事送达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诸如送达效率低、成功率不高、法律不健全等,以寻求完善之道。第四部分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涉外送达制度。本部分针对我国民事涉外送达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民事涉外送达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对完善我国民事涉外送达制度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外民事送达论文参考文献

[1].涂广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之考问及续造[J].国际法研究.2017

[2].路丽.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毛晓磊.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J].新法规月刊.2006

[5].任雪峰.《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6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J].司法业务文选.2006

[7].王岫.论涉外民事送达的方式及效力[D].大连海事大学.2006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

[9].蒋志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J].人民司法.1994

[10].吕国强.试论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0

标签:;  ;  ;  ;  

涉外民事送达论文-涂广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