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多边贸易体制下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顾益民[1]2012年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多边贸易体制从GATT到WTO的发展过程中,关税同盟法律规则的形成背景和产生的法律问题。解释关税同盟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学说对关税同盟法律问题产生的影响;通过研究欧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关税同盟相关问题,解析多边贸易中关税同盟法律规则在这些地区的实践结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同关税同盟发展贸易关系有所提示。本文共六章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介绍有关关税同盟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分析有关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同盟法律条款的形成和发展。这一部分研究了GATT第二十四条、授权条款和GATS第五条条款形成的过程,初步分析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叁部分,即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研究关税同盟贸易自由化法律问题,涉及关税同盟成员间的贸易自由化法律制度,针对非同盟成员的贸易法律问题和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即第六章,研究建立关税同盟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随着区域主义的兴起、关税同盟传统理论发生了变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其他区域一体化方式相比,关税同盟形成了自己的特征和法律定义。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政治实体在选择关税同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的方式时,都有自己的政治经济判断。也由此,根据不同的标准产生出不同类型的关税同盟。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相关法律条款经历了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主要有叁个最为密切的条款规制关税同盟,GATT第二十四条、授权条款和GATS第五条。在这些条款的形成过程中,经济理论和多边贸易法律规则呈现离合的关系。通过对GATT第二十四条的目的和法律后果与关税同盟经济理论进行了比较,发现了其政治目的超越了经济逻辑。在授权条款的产生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对GATT第二十四条提出挑战,以经济理论的新发展为依据要求改变建立关税同盟时遭遇到多边贸易规则的钳制。通过对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分析,厘清在两种不同的理论支持下的法律条款对关税同盟的不同法律效力。尽管关税同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具有差异性,但共通的是规避多边规则束缚的倾向,多边规则留下的“空隙”被关税同盟利用,追求经济理论中有利于关税同盟成员的向内偏转的经济效果。对外共同关税、原产地规则和竞争规则是关税同盟为了保护内部利益而经常采用的贸易限制工具,同样补偿性谈判和争端解决被认为是维护多边纪律的重要制度。欧盟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政治经济良性互动,法律规则稳定不失灵活的局面。作为建立关税同盟最为活跃的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受到了地区形势和经济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关税同盟的法律规则运行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改善关税同盟现状,应当借鉴欧盟经验,杜绝单纯的模仿,在多边框架下积极谋求有利于自身的法律环境。中国同关税同盟发展贸易关系,应当积极主动地利用多边规则的有利方面。

曾艳军[2]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林燕萍[3]2004年在《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新问题。随着贸易障碍逐渐减少,人们开始关注“边境背后的贸易壁垒”(“behind the border barriers totrade”),即除关税和其他边境措施之外,其他具有影响国际贸易性质的国内政策和国内法律,由此引出众多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以“与贸易有关的竞争问题”为切入点,围绕相关的贸易与竞争问题进行探讨。论文由导言和六章构成,计22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的关系入手,简单回顾了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对当代国际贸易领域各种形态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一归纳,并分析导致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因所在。文章认为,限制竞争总是伴随着贸易保护而来的,无论是过去还是如今,贸易自由化被作为时髦的政策处方,但不是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而,各种限制竞争措施屡禁不止,且形式多样,往往以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合法性为借口,愈演愈烈。从GATT到WTO,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障碍大部分得到规范,而非关税障碍成为限制竞争措施的主要形式。许多国际经济组织试图对非关税障碍的形态列出一个清单,但很难被各国接受。文章介绍了德国学者LieselQuambusch的分类,他将非关税贸易障碍分为叁大类:即依据直接保护主义法令所产生的障碍;依据间接保护主义法令所产生的贸易障碍;以及依据国内行政命令、法律所产生的贸易障碍。文章还对当今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行销协定和似关税政策等新型限制贸易措施作了介绍,这些都是今后国际社会进行规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国际社会(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为规范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所作的努力。文章分析了区

孙鹏义[4]2007年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措施与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面临两大趋势:一是实现贸易自由化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二是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利用贸易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是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如何正确处理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日渐成为各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目标所在。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使环境问题越来越深入地进入到多边贸易体制范围内,随着环境问题的进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也显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变数。面对环境问题的逐步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成员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避免使成员方为保护环境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限制措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而阻碍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多边贸易体制内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的实施,必然对成员各方的市场准入及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条件,以达到既不造成环境损害又不破坏贸易自由的目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于各成员方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其主要表现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环境方面的差异,其直接结果是,相同的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会对不同国家的环境和贸易产生不同或悬殊巨大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公平竞争和平等贸易。因此,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必须考虑如何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及其他方面的冲突,考虑如何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达到共同发展。贸易与环境问题受到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很多国际环境组织、联合国贸发会、经合组织等以及许多国家的重视。但是,每个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立场、利益和观点不可能完全一致,对于通过何种法律制度的安排以实现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叁赢”的目标,各方有着不尽相同的策略和提议。本文基于以上考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以期找到解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有效途径。第一部分,简要回顾和分析了多边贸易体制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关注;第二部分,对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加以概述,为第叁部分的论述奠定基础;第叁部分,详述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并对这两大措施从定义、特征以及实质等方面加以阐述;第四部分,论述贸易措施与环境标准的关系及协调问题,以欧盟在这方面的成功实践为基础,探讨多边贸易体制在这一方面的解决方案;第五部分,论述环境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关系及协调;第六部分,对如何解决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的冲突提出初步建议和方案,并阐述中国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的相关情况。

甘瑛[5]2003年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旨在探讨补贴与反补贴领域重大实体规则如何在“公平”与“自由”的精神指导下实现良性运作,并达到一种利于全球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综合平衡,同时讨论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制建设问题。 本文共分导论、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为补贴与反补贴之概论。本章首先就经济学领域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争论以及该争论对于有关法律的影响进行介绍和评析;然后对当今世界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GATT/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以及美国、欧共体的反补贴税法)演进予以介评。 第二章探讨“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标准。本章首先根据SCM原始文本规定提炼出补贴定义的叁要素(“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授予一项利益”)进行释义,并结合DSB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然后论述专向性标准。 第叁章论述补贴的法律分类。本章在“叁分法”的基础上分别讨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这叁类补贴,并试图阐明现行规则和实践在维护和促进公平自由贸易中所存在的合理与不足之处。此外,本章还讨论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独具特色的“上游补贴”规则。 第四章探讨反补贴规则的关键问题——补贴的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章首先分析关于“损害”的关键性概念(“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然后讨论“损害”的叁种表现形式及考虑因素,接着探讨“损害”的累积评估问题。最后,本章讨论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就SCM相关规则以及美国和欧共体的实践做法进行探讨,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第五章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反补贴税法如何才能更公平合理地实施的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美国反补贴税法所体现的“经济扭曲理论”,然后分析改良主义“权利模型”的基本理念及其对“经济扭曲理论”的批判,最后作出评价。 第六章就补贴与反补贴领域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转型经济”条件下以及“私有化”条件下适用反补贴税法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它们对于建设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第七章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本章首先探讨中国的补贴问题以及在国际反补贴现状下所应采取的策略;然后探讨中国在面对他国补贴行为时应如何进行反补贴的立法和司法,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刘雪红[6]2015年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叁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阳源又[7]2008年在《美国对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则下的叁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采取此措施对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贸易制裁。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开始首次对中国启动铜板纸反补贴调查并在2007年作出初裁和终裁,至2007年底,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已经上升到8起。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其它WTO成员也将会很快把反补贴法适用于我国,因此,加紧研究美国对华反补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本文从美国对华反补贴法律问题的基本现状出发,从法学和经济学视角,对美国对华反补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在遵循WTO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了处理中美反补贴贸易争端的总体策略和具体的应对措施。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约7万字。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补贴和反补贴的定义和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的基本现状,指出美国对我国铜板纸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是我国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划时代标志,影响深远。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反补贴法律的演变发展基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侧重介绍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由来,主要分析了美国反补贴法从“不适用”到“有条件适用”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演进。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修改反补贴法并改变一项长期惯例的原因及其对我国产生的深远影响,认为美国对华反补贴意在遏制中国出口和平衡贸易逆差;反补贴比反倾销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为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在一定时期内,中国将可能面临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第四部分对美国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并对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在认为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于法有据”的同时,对美国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的法律依据及其不公平性进行了规则解析,特别指出了美国一方面不愿意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从而获得了很多不公正的利益;另一方面,以铜版纸反补贴案为开端,试图在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又同时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用本不应实施的反补贴手段获取更多的利益,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公平原则。第五部分对中美反补贴贸易争端的发展趋势做了展望。在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中,中国在贸易上占主动地位,美国在摩擦上占主动地位,中国在摩擦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将长期持续;我国的出口市场存在对美国进口市场的过渡依赖,而美国进口市场对中国出口也存在着巨大依赖,这种情况决定中美贸易争端将长期持续但不会因为反补贴问题升级为贸易战。第六部分提出了处理美国对华反补贴贸易争端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对策。笔者指出我国应对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的现有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调整和完善我国的补贴政策;并通过双边谈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措施,来解决美国对华反补贴贸易争端的法律问题和其它问题;认为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的最终解决取决于我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化,企业改变低价营销的竞争模式来实现;并通过贸易补偿、高层对话、危机处理机制等措施来解决美国对华反补贴贸易争端的各种问题。

焦志云[8]2004年在《WTO法律体系中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应对措施》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环境保护浪潮的兴起,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两个议题相互交织、相互碰撞,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在理论上,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然而二者之间也存在难以回避的矛盾。一些国家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转移污染产业和危险废物,加剧了环境污染;贸易自由化要求减少政府的限制措施,这也会削弱环境政策的效果。另一方面,某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构筑环境贸易壁垒,对贸易自由化进程构成了威胁。贸易与环境问题由此产生并发展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也对WTO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为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我国也同样受到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困扰,主要表现为在对外经贸往来中频繁遭遇绿色壁垒。因此,妥善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无论对WTO体制的完善还是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和实现环境改善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深入探讨了WTO法律体系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产生、集中体现、具体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并指出了该问题的解决途径,最后针对我国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现状提出了应对措施。 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本章从追溯人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历史,以及贸易自由化不断发展的进程入手,全面分析了贸易与环境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即二者根本目的一致,既会相互促进又可能相互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为后文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为贸易与环境矛盾的集中体现,即绿色壁垒问题。本章论述了绿色壁垒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及其性质。绿色壁垒是贸易与环境彼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也是贸易与环境问题在WTO法律体系中的焦点议题,其本质是环境贸易保护主义。 第叁章为WTO法律体系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本章从WTO法律体系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WTO法律体系中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判例”等叁个方面,详尽论述了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与贸易与环境议题有关的法律问题。本章深入研究了美国与印度等国之间“海虾—海龟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了DSB处理涉及贸易与环境问题贸易争端时态度的转变,以及本案对WTO今后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影响,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第四章为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解决途径。在前面叁章论述的基础上,本章通过概括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实质,提出了在WTO法律体系中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增强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寻求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等具有独创性的见解。 第五章为我国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本章分析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我国参与国际经贸合作过程中在贸易与环境方面所受的正面与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提出了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本章建议在我国建立环境税制度,完善环境费制度以促使环境成本的内在化;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等,这都是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颖论点,是本文的另一创新之处。

杜玉琼[9]2006年在《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并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以及坎昆会议的受挫,加速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多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截至2005年2月,累计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12个,大多数区域经济组织是在WTO成立之后建立的。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在区域贸易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也在积极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从建立到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于其中的活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以下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CEPA的签订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次真正实践。有人评价为:CEPA,中国全面入世“实战演习”,并且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内地和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CEPA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再加上CEPA自身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妨碍了CEPA的进一步实施。 由于内地和香港、澳门叁地都是WTO成员方,所以CEPA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定的;从CEPA的法律性质看它又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文的研究始终是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几大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

李慧英[10]2007年在《论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半个多世纪以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基础上带动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全球环境压力。在国际法的范畴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从而使这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随着贸易与环境冲突的日益激烈,必须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协调,否则二者的互相掣肘必然影响到各自领域的发展。然而,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并非如“环贸之争”两个阵营中极端理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水火不容,二者都是人类社会并行不悖的共同目标。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引导下,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正努力寻求着贸易与环境发展的和谐平衡。贸易与环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本文选择了贸易与环境在法律层面的冲突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在深入挖掘两者法律冲突的体现和原因的基础上,以提出协调矛盾的具体可行的方法以及相关的建设性立法建议为研究目的,力求在理论与实践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1章对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法律规则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多哈发展回合确立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的背景和涉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在评析该回合进程的同时对贸易与环境议题在WTO的未来前景进行了展望。第2章对WTO体制内与贸易有关的全部环境措施逐一例举,就环境措施与WTO的基本原则冲突的体现做了全面的讨论,进而通过典型案例的佐证从两方面深入剖析出冲突产生的原因。第3章首先简要介绍了WTO中的环境措施(TREMs)和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的贸易措施(ETRMs)的关系,接着对MEAs中的ETRMs分类进行了说明,然后从叁方面阐述了MEAs中的ETRMs对WTO体制冲突的体现,深入挖掘得出冲突产生的原因。第4章就前文论及的贸易与环境冲突的内容并结合二者争端的解决实践,得出二者进行法律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预测了在WTO体制下二者冲突法律协调的未来态势,关键是针对众说纷纭的法律协调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提出了可行的综合性法律协调途径。

参考文献:

[1].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关税同盟法律问题研究[D]. 顾益民. 复旦大学. 2012

[2].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3]. 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研究[D]. 林燕萍.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措施与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研究[D]. 孙鹏义.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5].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甘瑛. 厦门大学. 2003

[6]. “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

[7]. 美国对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阳源又.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8]. WTO法律体系中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应对措施[D]. 焦志云. 郑州大学. 2004

[9]. 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杜玉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10]. 论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D]. 李慧英. 河北经贸大学. 2007

标签:;  ;  ;  ;  ;  ;  ;  ;  ;  ;  ;  ;  

多边贸易体制下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