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与解释论文-贾凌昌,夏绪仁

考察与解释论文-贾凌昌,夏绪仁

导读:本文包含了考察与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命间性,依赖性,儿童,管理者

考察与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贾凌昌,夏绪仁[1](2019)在《儿童生命间性:基于依赖性解释的生命教育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生存论视角看,依赖性是生命无法回避的本体论规定,它构成了自我生命与他者生命的连接点。正是依赖性使生命在与自我相容的同时与他者建构了区隔,这一区隔深层标示即为生命间性。生命间性成就的关键在于儿童能否形成自觉意识,但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仅凭自己形成生命间性框架是困难的。因此,别于他者的管理者和教师作为儿童生命间性成就的引导者就成为一种自然之必然。(本文来源于《当代教育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李承贵[2](2019)在《价值:制约认知范式应用的隐秘力量——以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实践为案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中国学者在理解或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实践中,应用了唯物认知范式、科学认知范式、人文认知范式、逻辑认知范式、自我认知范式等五大认知范式。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令人好奇的情形,如认知范式的选用被控制,认知范式的应用过程被制约,使用认知范式所获得的结论被改变等。那么"操纵"这一过程及其结果的隐秘力量究竟是什么呢?答案或许只有一个:解释主体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9年10期)

汪涵治[3](2019)在《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视角下的虚假诉讼罪再考察——兼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诸多价值内涵;"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本罪客体,而是"司法秩序"中实体正义的表现形式。真正的"选择客体"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解决客体分类的问题,并将陷入以虚假诉讼罪等同于诉讼诈骗的泥淖,产生以财产法益的受侵害程度判断替代虚假诉讼行为定型的恶果。虚假诉讼行为本质是以"虚拟的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核心在于"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的虚拟性,即"诉权或强制执行申请权"的虚拟性。在审判程序中,诉权的存在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因此,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根本不存在民事纠纷,诉权必属虚拟,因而并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强制执行申请权存在的基础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行为不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基于上述结论,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与"虚构民事纠纷"应当理解为择一关系,不要求同时具备;第一条第叁款中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当适用第一款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7期)

金元浦[4](2019)在《《诗经》阐释与正典的确立和消解——读《经典与阐释:从“诗”到“诗经”的解释学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文化经典是一种历史流传物的存在。纵观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凡有较强生命力且能在世界上发生一定影响的传统,都往往有在民族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经典及其评注。它们作为民族语言和思想的象征符号,不仅体现了民族的精神气质和该民族在思想上所取得的不朽成就,而且在民族历史中世代承传,对各时代人观念意识起着塑形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学术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李尧[5](2019)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现状考察与规范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行为的种类与方式不断创新,相关法律也不断出台,这都给行政审判带来新的挑战。由于法官还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去应对新型复杂的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需要发布司法解释以及没有被标记为司法解释的司法文件,来指导、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但是,司法解释制作程序复杂、成本高、时间长,不能满足行政审判活动的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因此,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便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制度、规范审判行为的重要方式。然而,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完善,使得其在实践中存在内涵不清、程序不规范、内容混杂、具体适用混乱等问题。因而,对这种常态性的司法现象进行理论分析与现状考察,对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制定与适用进行辨证的分析,是使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释法技艺更好的发挥其功能的重要一步。本文以2000年~2018年的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为基本素材,~((1))首先对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明确其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现实必要性;其次,从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外在形式,到制定的实质内容,再到具体的适用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描述,力求通过对其从产生到适用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来还原其最真实的存在样态;再次,通过分析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存在现状,提出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内容不准确、与上位法相冲突、与司法解释内容重迭甚至超越司法权界限,以及实践适用方式偏离现有法律规定等问题;最后,由于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内容不同,角色定位不同,不可能对其进行一揽子规定。因此本文旨在以内容为划分标准,对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类型化,分别阐述各类文件得以发展的路径,以便使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能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发挥其独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1)

江秋伟[6](2019)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解释与适用——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国家,法律在于确保人的自由。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思想,贯穿于自由主义和现代政治的理念之中。基于法院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95个司法案例的考察,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为私法原则与公法原则,法院适用的场域绝大部分出现在民事案件,其次是行政案件。不过,部分法院对"法无禁止即自由"产生了单薄理解和不当适用。无论是作为私法原则还是公法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实质上应当关联到授权的国家理论以及自主的公民形象。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主要是确定自由的法律,而在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中,则主要是确定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密度。(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赵英男[7](2019)在《论整全法与哲学解释学的同一与差异——基于方法论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既有研究多认为哲学解释学与整全法对法律解释问题持有一致立场。但从法官如何界定法律、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目标这叁个角度分析,两者既有同一,也有差异。两者的同一性体现为都主张法官发挥着建构性作用,不可避免地将个人道德信念带入法律解释之中。两者的差异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整全法将"真理融贯论"作为评判法律解释成败的标准,而哲学解释学则包含"真理符合论"因素;其次,整全法以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辩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而哲学解释学则诉诸于人类意识的普遍经验的普遍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3期)

杨楠[8](2019)在《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性司法解释关系的实证考察——以刑事司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定义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性司法解释关系的区隔说、混同说和折衷说均不足为取。区隔说在强调二者规范歧义的同时,轻怠了其效用上的相似;混同说虽关注二者表述上的一致性,却遗漏了其内容中的差别;折衷说对前两者进行修正时,落入了形式主义的窠臼。实证表明,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性司法解释间无法用单一型关系做定义。形式上,二者均表现为抽象的裁判规则;内容上,二者存在重合、补正和区隔,而互补是其主要方面。纵使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性司法解释在规范价值上并无二致,但其均未能对法官忽视裁判说理性的积弊纠偏。因此,将案例解释法律、补充司法解释作为制度的基本定位,借助指导性案例适时填补裁判规范的未尽之处,才是厘清二者关系的因应之策。(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张玮[9](2019)在《集中还是竞争——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分流的考察与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政府和市场力量对比差异及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分为政府主导的集中型模式和以自律管理为主导的可竞争型模式。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是自上而下的集中执法模式,中央政府、证监会的外部监管在其中居于强势地位,挤压了地方政府监管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空间,尤其是"全能型"证监会的存在模糊了市场监管和市场发展之间的边界,这种监管模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带有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市场创新受到一定影响,也增加了监管成本,影响了监管效率。为提高证券监管的质量,应建立联合监管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证券交易所及市场中的其他多元主体参与到监管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差异化的监管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肖正德[10](2019)在《一项颇具解释力的教师身份认同构建原理解读——《教师身份认同的理想之维:一项教师发展史的文化社会学考察》读后感》一文中研究指出要探讨教师发展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教师,被赋予"教师"这一称谓之后,其身份、地位及由此带来的身份认同感如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实力的增长,在教师数量、质量和待遇等问题已部分解决的情形下,教师的身份认同日益成为当下我国教师发展的元问题。容中逵教授所撰《教师身份认同的理想之维:一项教师发展史的文化社会学考察》,从他者与自我两个维度,对先秦至今中国支配阶级、普通社会民众、教育思想家、教师自(本文来源于《当代教育与文化》期刊2019年01期)

考察与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世纪中国学者在理解或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实践中,应用了唯物认知范式、科学认知范式、人文认知范式、逻辑认知范式、自我认知范式等五大认知范式。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令人好奇的情形,如认知范式的选用被控制,认知范式的应用过程被制约,使用认知范式所获得的结论被改变等。那么"操纵"这一过程及其结果的隐秘力量究竟是什么呢?答案或许只有一个:解释主体的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考察与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贾凌昌,夏绪仁.儿童生命间性:基于依赖性解释的生命教育考察[J].当代教育科学.2019

[2].李承贵.价值:制约认知范式应用的隐秘力量——以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实践为案例的考察[J].江汉论坛.2019

[3].汪涵治.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视角下的虚假诉讼罪再考察——兼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4].金元浦.《诗经》阐释与正典的确立和消解——读《经典与阐释:从“诗”到“诗经”的解释学考察》[J].学术评论.2019

[5].李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现状考察与规范路径[D].湘潭大学.2019

[6].江秋伟.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解释与适用——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的考察[J].法治社会.2019

[7].赵英男.论整全法与哲学解释学的同一与差异——基于方法论的考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8].杨楠.指导性案例与规范性司法解释关系的实证考察——以刑事司法为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张玮.集中还是竞争——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分流的考察与解释[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9

[10].肖正德.一项颇具解释力的教师身份认同构建原理解读——《教师身份认同的理想之维:一项教师发展史的文化社会学考察》读后感[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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