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物建筑的价值及修缮原则

浅谈文物建筑的价值及修缮原则

刘绘景安新县古建工程公司河北安新071600

文物建筑保护,从十九世纪初萌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终于在二十世纪下半叶逐渐成熟并形成体系。成熟的标志是1964年由ICOMOS通过了《威尼斯宪章》,它提出的基本理念是:“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饱含着过去年月的信息而遗存至今,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这就是说,文物建筑的价值,根本在于它能见证历史。形成体系的标志是:第一,1976年,UNESCO第十九次大会通过了《内罗毕建议》,建议保护“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建筑群包括城镇和街区,其中当然会有就个体上看并非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普通的”房屋,但普通的房屋在城镇和街区中形成了反映过去年代中“普通”人生活状态的历史信息系统,系统的价值远远大过于其单个因素的价值的简单总和,因此,建筑群中那些“普通的”房屋也就不普通了,它们的价值在于它们在建筑群信息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再孤立地去评定它们是不是“普通的”建筑了。第二,1987年,ICOMOS通过了《华盛顿宪章》,提出整体地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城市。第三,1999年,ICOMOS通过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佛罗伦萨宪章》,而且主张乡土建筑的保护要以整个农村聚落为单位。在这个关于文物建筑保护的科学思路逐步完善的过程中,UNESCO的世界遗产公约也起了推动的作用,它的最简洁的要求是:作为世界遗产的文物建筑或建筑群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把“真实”放在第一位,意味着把它们作为历史信息的携带者的价值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文物建筑的定位,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文物建筑的价值主要在于它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意义,而不是它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它的审美价值和科学价值也要放到艺术史和科学史的框架中去认识。

一、关于古建筑的文物价值

我们保护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它的文物价值,即保护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这些价值是通过现存的古建筑实体体现出来的。目前,在古建筑维修中往往对其所具有的文物价值认识不足,常有任意更换构件,彩绘一新、甚至改变建筑物原有的形制、结构等现象发生,从而造成对文物的破坏,这种破坏称之为保护性破坏。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种:(1)把文物建筑与现代建筑等同看待,认为既然修就应该彻底地修,以求焕然一新和一劳永逸,从而大动干戈,大换构件。这种现象在宗教、旅游、园林等非文物部门使用的古建筑修缮时最容易发生;有时候是地方行政领导缺乏文物意识而进行的不合理的干预而造成的。(2)认为古建筑的修建年代越早戛有价值,因此在修缮时往往把建筑的形制、结构、材料和制作工艺人为地统一到始建年代的状况,从而造成对其后重修的古建筑的破坏。其实,这种“越早越有价值”的认识完全是对古建筑价值的误解。一座经多个时代重修的部分都具有文物价值,只是重要程度有所区别而已。(3)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迷信,滥用新材料、新技术。(4)修缮设计时用现代人的审美观来看古建筑,对原有建筑的式样和不合理的结构加以改动。以上这几点归结起来,就是缺乏对古建筑文物价值的全面的认识。还有一种是由于有关人员知识贫乏、保护不当造成的,例台建一些保护性的建筑物,从而改变了古建筑原有的环境,造成文物的风化、腐蚀等破坏现象;在古建筑周围植树、种草等环境绿化也有可能造成类似的现象。

总之,我们进行古建筑修缮、保护时,应牢牢记住:我们保护的不仅仅是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实体体现出来的文物价值。一旦这一实体遭到破坏,其所具有的文物价值也就随之消失,而且不可能再生产。

二、保持现状与恢复原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在具体执行时各人对“原状”的理解有所不同,归结起来,大致存在有台下看法: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古建筑的原状应该是指它始建时状况,因此在进行修缮时应该把后人改变或增加的部分予以取消,然后再按原来的面貌予以恢复。如果按这种办法进行维修就难免要造成保护性破坏,所幸的是我们文物部门持有这种观点的人甚少。第二种看法是古建筑的原状就是现存的状况,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现存的古建筑上保持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修建痕迹都是历史记录,都应加以重视,维修时应予以保留。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日常的保养、加固维修等。第三种看法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要保存现状;如果条件合适,即确实需要和依据充分,也赞成恢复始建时而貌。

对于“古建筑原状就是始建状况,因此维修时必须恢复其始建面貌”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恢复始建原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不充分,恢复时仅是按当时的建筑风格、特点进行的。这样恢复的建筑物已不是该古建筑本身了,充其量只能算做一个仿古建筑而已。二是有充分的文字、图件记载作为依据,按这些记载进行复原。我认为,这们恢复的建筑虽然与原建筑很接近,但不管它如何做旧,始终还是现代所修建的建筑实体;这些恢复的部分不能算作文物,因为它被毁坏了仍可按其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加以复原。而复原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倒是可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同理,某一古建筑若已完全毁坏,在其原建地点复原重建的建筑物,不管其依据充分与否,都只能是一座仿制品或复制品,而不是文物本身,因此,不应将此类建筑作为文物加以保护。至于说因为政治、宗教等方面的需要进行的复原,若其意义不太大,应加以限制;若其意义大于古建筑所具有的文物价值,那么它就超越了我们所讨论的文物保护的范畴。

古建筑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所记录下来的各个朝代修建时的建筑形制、结构法式、构件质地以及制作工艺。在进行修缮时对现存建筑实体的保护,应着重于经常性保养维护和加固工程;保护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建应注意与文物和环境风貌相协调,更不能破坏文物的保存环境。也就是说,保存现状是古建筑维修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

当然,保存现状并不是说一切都不能动。首先,当古建筑的某些构件业已腐朽或损坏,如果不更换将要危及该文物的安全时,应根据原存的建筑特征予以修缮或局部复原,但所要恢复的原状也应是该部分现存的修建年代的状况。其次,在古建筑上附加的保护性建筑,如果会造成对文物的破坏或与文物的风格不协调,应予以取消。第三,近现代增加的一些非建筑性或艺术性的东西,造成对文物本身或文物环境的破坏,应予以取消。就好似一件雕刻艺术品被人涂上墨水而面目全非,我们就应该将墨水清洗掉以恢复其本来面目。

总之,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保存古建筑的现状;如果古建筑有危险而需要修缮或局部复原时,所要恢复的原状也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

三、整旧如旧

1.对古建筑进行整体装修,使之焕然一新,这是封建时代修缮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因为当时还不是把古建筑当作文物看待——这种做法也就无可非议了。然而,时至今日仍有许多古建筑由于某种需要而被装修的“焕然一新”;这实际上是对古建筑的破坏,严重损害了古建筑的文物价值。例如,现在有许多地方为了表示对革命领导人的尊重而将其故居装修一新,甚至加进了现代气息,给人以豪华的感觉;然而,参观者看了之后,往往会发出这样的感叹:“怎么XXX在那么困难时期还住这样豪华的房子?这不是脱离群众吗?”这样,它所具有的教育意义岂不是完全变了样?

2.新更换的构件应该适当作旧,以求得与周围原有建筑的协调。但应当通过建档、立碑等方式加以说明,构件本身也应具有某些不太显眼的标志。作旧时还应注意不可改变构件原有的质地。

3.油饰彩画不但具有装饰作用,对木质还有保护作用。由于经过一段时间后它就会自然褪色、脱落,为了保持其所具有的两种作用,就应该予以重新彩绘。在重新彩绘时应严格按其原有的材料、制作工艺和风格特征进行。由于它会自然褪色,一般不需要作旧而顺其自然;且如果作旧,势必改变原有的材料。

4.作为艺术品存在的壁画、雕塑等,我认为不存在作旧问题,因为根本就不应该对其进行修饰。任何形式的修饰都有损于艺术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此,我们所要做的是保护,而不是修饰或修复。只有当某些艺术品破裂为数块时可以将其粘接起来,以求得整体的艺术效果。

5.为了保证古建筑的安全而增加的保护建筑或构件,一般不需要作旧;如果作旧,则鱼目混珠,反而不好。不过这些附加建筑或构件应力求与其所保护的古建筑的风格保持协调,不要造成对古建筑的环境风貌的破坏。

6、对于“整旧如旧”的原则,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所长马炳坚先生立场坚定,他说:“按照国家文物法的相关规定,文物修缮有一个修缮原则:就是不改变文物原状。而这个原状,他是指文物建筑本身最辉煌时期的样式。如彩画,不能说彩画破旧了是原状,那只能是现状。现状到了该修缮的时候,就应该修缮,而修缮不能改变原状。应该把文物修缮到他最辉煌时期的原状。”

四、关于新材料、新技术的使用问题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古建筑,保护其文物价值。

我认为有些地方可以采用一些新材料。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材料必须是可逆的。把它拿下以后文物还是原貌,不会对文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使用新材料不是替换原材料,而是补强或加固原材料、原结构。对于一些不具可逆性的材料(如化学物质)的使用,应十分慎重,需要经过实验取得成功经验后才能使用;若不是十分必要时,也不宜使用。

新技术的应用大多不会改变文物本身,又能减少劳动量,减轻劳动强度和加快速度,应予以提倡。但为了保持原有的工艺效果,部分工序还应使用传统的工艺技术。例如,木、石构件表面的处理和油饰彩画等,使用新技术很难达到原有的工艺效果,因此,还是以传统手工做法处理为好。

中国对文物建筑的重视有一个断档的时期。值得欣慰的是现在有关部门开始重视古建了,这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但是我认为力度还不够,我们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中国建筑是中国文化的结晶,我们弘扬民族文化,古建应该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应该有自己民族的建筑,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我们应该继承弘扬有自己民族特点的东西,建筑还是应该体现我们民族的个性。”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遵照这些修缮的原则,又要根据实际需要做技术创新,使这些民族的、传统的文物建筑更好的保存下来。

标签:;  ;  ;  

浅谈文物建筑的价值及修缮原则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