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次央[1]2007年在《论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文中指出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反映到财政收入上就是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距。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和促进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1996年中央对西藏地区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来,西藏地方财政不仅为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公检司法和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而且为西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有效作用。但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西藏特殊性所形成的特殊支出给地方财政造成的困难。这一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境,边境线长、边境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反分裂斗争长期存在,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形成的支出高于任何其他省区。二是西藏的高原地理环境和恶劣的气候条件决定了其经济建设成本和行政成本大大高于其他省区。叁是西藏经济基础薄弱,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致使财政供养人员不断增加,刚性财政支出日益增长。四是西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用两种文字、两套人马并行,使得公用经费成倍增加。同时作为宗教信仰地区,为保护文物进行维修又使西藏的财政支出日趋增加。如何克服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西藏居民享有与其他省区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以促进西藏地区的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在诸多学者从宏观上关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之时,将注意力转移到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理论分析并结合实践调研,为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实行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依据。笔者从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西藏的政治因素、西藏经济的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收支的特点、“东部倾斜”政策对西部地区发展所带来的影响等方面阐释了中央对西藏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第二部分,现行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评析。笔者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对西藏的财政优惠政策入手,介绍了中央对西藏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阐述了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西藏带来的积极效应,然后从自身制度以及外部条件两方面,重点分析了现行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心。首先,笔者提出了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遵循的叁大基本原则。其次,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并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转移支付模式的选择以及转移支付形式的类型等建议。
段泽宇[2]2011年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合理、完善的制度规范,并且存在很多问题,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但是我国长期执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对这些特殊性引起足够重视,中央与地方划分事权和财权的范围又极不合理,“事责下移,财权上移,事权范围界定不清”导致西部民族地区财政长期贫困。其次中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够,使得东西部财政不均衡的局面难以消除。专项转移政策也未发挥应有效果,转移支付的资金直接变成生活补助,出现了所谓的“吃饭财政”的局面。再者转移支付活动立法化缺失,使得支付方式不规范,支付活动透明度低,缺乏必要的监督等各种问题的产生。要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借鉴美德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首先考虑民族地区特殊性,不能把它等同一般地区对待。在转移数据的计算时,要用“因素法”取代“基数法”,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其次在转移的方式上要采用特殊综合的方法,一方面要在纵向上加大对这些贫穷偏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规模,同时引导和鼓励建立起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另一方面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进行调整,并组建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方位监督体系,加强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潘登[3]2015年在《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极不平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历史文化等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自“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成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财政失衡作用显着。本文第一章论证了我国实施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划分阶段对我国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演变进行梳理,并对每一阶段的制度特点及成果总结归纳;第叁章运用亨特系数和泰尔指数对我国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均衡效应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对缓解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失衡作用明显,但是也暴露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偏低的问题,同时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尚未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现财政均衡。第四章从制度规范、制度构建、制度执行叁个层次分析我国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存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影响。首先,在制度规范层面,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变革的行政化导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关系缺乏法律体系保障;其次,由于缺乏对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考虑的制度设计,导致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测算方式违背均衡财力初衷,缺乏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安排;再次,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缺乏独立的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针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评价机制。本文认为,明确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目标,以法律的形式明晰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完善制度的基本前提。应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形式提升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层次。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作为立足点,应将测算方法由“基数法”改为“因素法”,重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优化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新增横向转移支付的制度安排。应建立独立的财政转移支付机构,强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
刘梅[4]2009年在《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献综述》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学术界关于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的文献较多,从研究方法上看,有对策性研究方法、制度研究方法、国际比较研究方法、结构分析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等,其中多数文献都使用对策性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显得较为单一,从技术层面上研究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文献几乎没有。从研究内容上看,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的特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涉及的内容较为狭窄,从体制、机制方面着手的文献较为少见。另外,对如何借鉴外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功经验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挖掘。
牛晶晶[5]2007年在《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践证明,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财政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地区自治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财政自治权能否充分地落实和实施,直接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其他自治权能否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财政的保障,其他自治权的落实也很难实现。落实和保障好财政自治权,对于推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平稳实施和地区经济的合理布局与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全面振兴和共同繁荣,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发挥自身优势,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经过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社会事业迅速发展。财政自治权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以来,民族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民族地区财政也有了显着的增加。但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困扰着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的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的提出,对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务,为研究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提出了新的课题。必须进一步研究如何落实财政自治权,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期完成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的要求。本论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基本理论,剖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发展的现状,指出了当前民族地方财政自治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制约财政自治权落实的主要因素,并据此从以下叁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具体建议:一、落实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对策。着重从政策和法律方面来提出建议。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对策。从转移支付模式的优化、框架的构建、分配方式的规范等方面来阐述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叁、设立专用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的对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央要设立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来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许艳杰[6]2010年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延边州的实践及其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东西部差距的重要举措,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学界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宏观性研究相当广泛,科研成果也尤为突出,但从民族自治地方这个具体性、特殊性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并不多。本文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实例,一方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东北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选此题首先具备地域优势;而且在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最早、最完整,具有特殊性、典型性及比较优势;更重要的是,延边大学法学院的李宝奇教授在此领域进行研究已有多年,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2006年5月,李宝奇教授、何云鹏副教授等4人科研小组申报的相关研究课题,己在吉林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为本文深入分析和研究积累了非常有价值的素材。本文将详细论述如何突破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在制度、法律、现实中的障碍,并提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调控行为应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运行,以促其最大限度地为民族自治地方兴边富民、经济可持续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从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角度,并结合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理论与法学理论,来研究财政转移支付问题,避免了对财政转移支付研究的重复,同时对推进立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刘政道[7]2010年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我国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里程碑。1995年,财政部制定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正式拉开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序幕。作为我国分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均衡地区财力、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探索中逐步规范,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实现财政资源公正、合理、规范地再分配,实现建立公共财政的最终目标。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在政府间进行的,其中,县作为我国行政构建中的重要一级,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构建的重点地区,其优化和提升,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以上两方面,本文将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实地调研为基础,对该县的财政状况进行总体概括;以之为基础,梳理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史,对其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完善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原则和路径。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财政转移支付概述。本章从理论上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内涵及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历史演变作了简要回顾。第一节介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内涵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由于宽城满族自治县属于民族自治地区,所以第二节着重介绍了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历史发展,并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整体特征做了阶段性的划分。第二章,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概况。本章第一节介绍宽城满族自治县基本县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第二节阐述2003-2008年宽城满族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收支平衡情况。第叁节对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做了分析。第叁章,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一节论述了该县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从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模式、分配和监督机制五个方面分别做了阐述。第二节探讨了该县财政转移支付存在问题的原因,针对第一节所提出的五个方面,本节分别从上级财政投入不足、旧财政体制的影响、层级财政的制约、预算体系不完整、财政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五个方面一一做了分析。第四章,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优化。第一节为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优化的目标定位和原则。第二节为优化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本文以调研为基础,采用整体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理论,并结合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整体特点,论证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从县域视角对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思路。
李塔娜[8]2004年在《规范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区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地区差距的存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要地区间存在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就会出现地区经济的非均衡发展和不同程度的地区差距问题。横向财政失衡就是地区经济非均衡发展和地区差距的一个具体体现。地区差距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提高,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以致影响到全国的稳定。这就要求中央政府不仅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弥补纵向的“财政缺口”,还要通过其来调节地区之间横向的财政能力差异,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促进地区差距的缩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变得十分突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而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除了特定的政策和措施以外,财政转移支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1994年,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而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与分税制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也正式出现,先后形成了体制补助(或上解)、专项补助、税收返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补助等五种主要形式。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给予了大力的扶持,对民族地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社会保障能力的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以及边境安全稳定和边贸的开发扩大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很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如注重纵向转移支付,导致转移支付规模有限,很难实现公平目标;转移支付的依据不清,责任模糊;转移支付分配数额的确定不合理,均衡效果比较差;专项拨款难以体现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造成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益;有效转移支付支出不足,《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作用小;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而在国外,一些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较早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科学、规范且行之有效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管各个国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具体的形式和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却有着许多的共同特点和经验,比如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实现财政方面的纵向和横向两个均衡,采用多样化的转移支付方式,资金投放具有较强的方向性,运用“因素法”测算核定转移支付的数额,具有健全的法规以及设有专门的管理和分配机构等等。因此,对于市场发育程度比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中国来说,为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公正透明、统一体制与倾斜照顾相结合以及扶持与激励相兼容的原则,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建立规范的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谭燕[9]2008年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区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差距日益扩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因素。如何协调区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构建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来进行宏观调控,财政政策便是常用的宏观调控政策之一,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重新分配,上级政府可以有效调控下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缩小政府公共服务的差距,进而缓解区域差距矛盾。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地区经济协同发展产生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急需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国外已有160多年历史,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部分学者考察了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做法,得出了一些共性特征,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实证角度考核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阐述了一些改进对策。但是,这些研究缺乏系统性,综合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文献也较少,因此,综合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方式、数额等有较大差别。从世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来看,比较成熟的有美国的专项拨款模式(补助金模式)、日本的税收返还模式(国家让与税)和德国的财政均等化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知道,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的明确划分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用制度来规范执行,并以法律来严格保证。此外,还要根据具体国情灵活进行制度调整。因此,在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范围,采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财政资金重心转向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呈现出以下特点:转移支付力度和数额逐步加大,且转移支付增加趋势明显,转移支付形式多样,划分依据不统一,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居有双向性。对口支援体现出横向转移支付的特点,但并不规范和统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逐渐发挥,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地区财力差距,保证了地方各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需要,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原有的经济差距。但是,从根本上说,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情况下实施的,这样就把原体制中存在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机制,使得新的财政机制不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悬殊的问题,反而使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两种看似自相矛盾的结论,是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目标定位不准、各级政府职责范围模糊、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支付标准不规范、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等原因造成的。广西享有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广西的转移支付额。因此,选取广西为区域样本进行个案分析,全面考核和评价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典型意义。近些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广西财政支出50%以上来自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中,85%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贡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的41.23%源于国家的转移支付;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的37.54%也是由于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是,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84.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76.65%。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考虑,中央有加大对广西纵向转移支付的趋势。同时,从1981年开始,江苏、广东先后与广西建立合作关系,对口支援广西,帮助其经济发展,缩小广西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资源向收益较大的地区集中,地方政府之间这种横向支援关系也逐渐出现新问题:协作积极性有所下降,项目协约率和实施率降低,对地区经济和谐发展作用不明显。要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促进地区经济协同发展,必须重新设计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即弥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确保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缓解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推进经济协调发展。在此目标定位下,构建纵横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规范转移支付方式,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合理确定其规模,清理整顿专项转移支付。叁是从资金结构、运作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政府间转移支付法》,为转移支付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王玉玲[10]2008年在《论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基于历史和现实背景的分析》文中认为作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地区曾经历了以财政优惠形式出现的宽泛意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在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方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在总量、结构、分配办法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参考文献:
[1]. 论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D]. 小次央.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问题与对策研究[D]. 段泽宇. 湖南大学. 2011
[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D]. 潘登. 中央民族大学. 2015
[4]. 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献综述[J]. 刘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
[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研究[D]. 牛晶晶. 中央民族大学. 2007
[6].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延边州的实践及其影响[D]. 许艳杰. 延边大学. 2010
[7]. 宽城满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研究[D]. 刘政道. 中央民族大学. 2010
[8]. 规范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李塔娜. 中央民族大学. 2004
[9].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谭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10]. 论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基于历史和现实背景的分析[J]. 王玉玲. 民族研究.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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