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刑论文_袁彬,杨喆

导读:本文包含了资格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资格,刑罚,复权,政治权利,公权,主刑,现状。

资格刑论文文献综述

袁彬,杨喆[1](2018)在《单位结构视域下单位资格刑及其构建——以单位叁元结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典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实际上是立足于单位的二元结构模式,即认为单位是由人和物两方面组成的。在传统的单位二元结构下,对单位判处罚金成为处罚犯罪单位的唯一方式,但单一罚金制存在较为明显的内在和外在缺陷,具体表现为:单一罚金制的内生性缺陷、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错位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错位。在"人"和"物"要素之外,"业务活动"即经营范围也是单位的基本要素,叁元结构才是单位成立的基本结构。资格刑是一种剥夺或者限制一定资格或者权利的刑罚方法,因此应当以叁元结构为基础增设针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在业务活动视域下,单位资格刑的立法建构应当包括单位的业务资格剥夺和单位的业务资格限制两个方面。(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张馨文[2](2019)在《从业禁止作为资格刑的正当性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从业禁止"条款的定性问题一直以来引起学界广泛的争议,然而在适用对象、适用期限、限制内容等方面从业禁止条款都可以与资格刑的属性要求相适应。其次,在合目的性上,从业禁止条款也具有资格刑的目的要求。再次,从法条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对于否定从业禁止作为资格刑的法条依据并不成立。最后,在人格刑法学兴起的大背景下也可以说明从业禁止定性为资格刑的趋势。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到资格刑中对于我国现有的资格刑的体系来说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本文来源于《晋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马英杰[3](2019)在《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刑,作为一类古老的刑罚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对犯罪的报应和预防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格刑制度不仅在刑罚体系中地位低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备受冷落,没有发挥其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资格刑的立法缺陷是罪魁祸首。在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下,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在打击预防资格犯罪的现实需要下,对资格刑进行立法完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50000字。第一部分:资格刑概述。对资格刑的概念、特征、发展历程、资格刑的存废论争议以及资格刑的正当性进行了探究。首先,对资格刑的不同称谓和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资格刑的概念,并论述了资格刑内容的多样性、后果的非物质性、成本的经济性、程度的轻缓性以及预防的有效性五个方面的特征。其次,对资格刑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从中外资格刑的起源阶段、耻辱刑的过渡阶段、以及资格刑的发展阶段进行了论述,总结出资格刑的发展趋势。再次,对资格刑的存废论争议分别进行了讨论,分析总结了两派的主要观点,最后得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规避资格刑的弊端,资格刑应当保留的结论。最后,对资格刑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资格刑具有完善刑罚体系、实现刑罚功能、顺应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成本的积极价值和学理基础。第二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基于最新立法,全面分析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并对资格刑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宏观上的总结。在立法现状方面,分别对我国刑法规范内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制度,争议较大的禁止令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与剥夺军衔制度,以及剥夺犯罪人资格的行政资格罚进行了全面的评议。在立法缺陷方面,对资格刑适用标准不明、资格刑种类单一、适用对象不够明确和完整、内容缺乏针对性、激励机制的缺失、资格刑与资格罚难以协调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第叁部分,域内外资格刑比较研究。分别从资格刑的地位、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方式、适用期限以及资格刑的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从而发现我国资格刑与域外资格刑相比,具有地位低下,种类单一、适用对象不完整、适用方式不科学、适用期限不明确、缺乏激励机制等特点,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资格刑的立法完善。对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完善我国现有资格刑制度,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标准,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的相关立法不足。第二,对我国资格刑制度进行完善与扩充,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资格刑,明确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第叁,完善资格刑的适用制度,资格刑采取分立制,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增加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第四,协调资格刑与资格罚的立法衔接,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朱奇[4](2019)在《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是指人们为从事某种活动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或身份。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所享有的资格予以剥夺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处理利用资格实施犯罪和侵害他人资格犯罪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作用。需要明确的是,资格刑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还有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是现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刑法中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在我国刑法中仅仅表现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并且缺乏相应的资格处罚消灭制度。因此,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制度,既是有效预防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完善我国刑法逻辑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结合刑法学界现有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结合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从业禁止”的规定,对其性质加以分析,厘清其与资格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纵观现有资格刑的研究中,鲜有将资格刑与《刑九》相结合来展开研究,本文在此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在资格刑完善中致力于挖掘我国资格刑中的“本土资源”,如在古今以来“赦免”规定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展开分析,本文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新颖性;第叁,现有研究主要将焦点放在对资格刑的理论研究上,而对于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研究不够充分且较为片面,本文在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本文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资格刑的基本理论。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的资格予以剥夺或限制的一种刑罚方法。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犯罪的特定性;二是剥夺内容的特定性;叁是刑罚预防功能的突出性。从资格刑的种类来看,世界范围内资格刑的类型主要包括了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公职、剥夺民事权利、禁止执业、禁止出入特定场所、驱逐出境以及剥夺荣誉称号与军衔等内容。第二部分介绍国外资格刑立法的现状。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德国资格刑以两种方式呈现,分别为附加刑和附加后果。在适用标准上,德国资格刑以“罪”与“刑”作为资格刑适用的两个标准,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复权制度,是其资格刑制度的一大特色;法国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对于法人也同样适用,开设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的先例。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处罚的期限,体现了刑罚的针对性,有利于优化和节约刑罚资源。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当中,由于是不成文法国家,不存在统一的刑法典,因此资格刑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各单行法律中,并在司法裁判中对资格刑处罚灵活运用,大大增加了法官在资格刑认定和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第叁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研究。我国立法层面上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与国外资格刑体系相比,资格刑种类较为单一。其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的资格刑之一,在罪名的适用上有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明显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渎职犯罪没有规定资格刑,贪污贿赂一章资格刑处罚较少,实属立法上的空白。除了以上两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以外,还存在大量具有资格刑性质的行政处罚分散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目前理论界对这类“行政资格罚”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其属广义的资格刑,另有人认为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本文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即认为其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还不具备刑罚的属性。第四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资格刑的完善展开探讨,第一个方面为刑罚体系内的完善,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存在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罚的完善,针对上文提到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方面是从刑罚体系外角度来阐述,这一块主要整合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由于目前理论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属于一种刑罚处罚措施。本文认为“从业禁止”的规定不是刑罚处罚措施,不属于我国的资格刑。但是“从业禁止”的规定上升为资格刑是我国刑罚的必要完善,也是刑事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其次,将“行政资格罚”中的一些法律资源整合为资格刑的内容可以丰富我国资格刑的体系;最后,建立我国资格刑的复权制度。首先明确复权是依照法定程序恢复受刑人因资格犯罪被剥夺的特定资格或者权利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建立资格刑复权制度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并且能够解决我国刑罚中“处罚过剩”的弊端,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格刑复权与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一脉相承,其为研究资格刑复权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资格刑研究的“本土资源”。最后,需要明确我国的资格刑复权制度是刑事法律上的复权,也是一种积极的复权;复权不能阻断累犯的构成,也不具有溯及力。(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谢增益,蒋毅[5](2018)在《禁止从业资格刑宜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叁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9-10)

王志民[6](2018)在《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审视与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巨大变化,我国资格刑立法的问题逐步显现,尤其是在政治权利剥夺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协调,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处置定性不准确,剥夺与限制矛盾;刑罚结构不合理,目的与实效矛盾。依据我国资格刑立法的实际,借鉴域外国家资格刑立法的经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宪法为统领全面修正下位法,明确公权剥夺与限制的有机结合,废止未成年人除无期徒刑以外的公权剥夺,增设单位犯罪资格刑,建立资格剥夺刑事合宪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郑大鸿[7](2018)在《论我国的资格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资格刑制度不健全,导致资格刑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基本上处于“不用”状态,价值和作用尚未充分展现,为进一步发挥资格刑打击犯罪和预防再犯功能,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轻刑化,文章从资格刑的基本理论出发,检视了外国资格刑立法,展示了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建议。详而言之,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资格刑的基本理论,追寻了国内外资格刑的的源起,认为我国的资格刑制度起源于象刑,而西方的资格刑起源于罗马的名誉刑,并探寻了资格刑的概念。在梳理资格刑理论上存在权利刑、能力刑、名誉刑和资格刑四种不同定义的基础上,将资格刑定义为剥夺受刑者一定期限内或者终生行使公权力、进行一定活动或者从事一定行业、享有一定荣誉的刑罚方法。并认为资格刑具有内容的全面性、形式的多样性、预防的针对性、罚法的时代性和成本的节约性等特征。第二部分从我国现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刑、驱逐出境刑以及存在于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资格罚制度现状为考量,分析了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的资格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地位低下,刑种太少未成体系,制度规定前后矛盾,相关制度缺失严重,作为现有资格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和驱逐出境刑在刑名、内容、程序、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第叁部分为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各选取了两个国家的资格刑制度进行介绍,主要是资格刑的制度内容、适用制度以及复权制度。在总结德国、意大利、美国和英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应当从立法理念、制度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推进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的构想。认为资格刑对于打击和预防行为人利用资格及其便利条件实施的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将资格刑纳入主刑的范畴,且建章立制,以提升资格刑的地位;增加适用于自然人的资格刑,如剥夺从事一定职业资格、终身剥夺驾驶资格、剥夺军衔、剥夺监护权利等;增设适用于单位的剥夺经营资格刑,从而建构自然人资格刑与单位资格刑并存的我国资格刑体系;利用现有的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衔接制度健全资格刑与准资格刑的衔接制度;设立涵盖自然复权和法定复权的资格刑复权制度,自然复权适用于被判处有期限的资格刑,法定复权适用于无期限限制的资格刑;修缮现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和驱逐出境刑之刑名、内容、程序、适用条件。从而,为我国资格刑发挥出最大的刑罚功效提供前缀。(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期刊2018-06-02)

赵洪飞[8](2018)在《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资格刑复权制度是以资格刑为基础的刑罚消灭制度,以实现受刑者的再社会化为价值目标,是指受刑者已被判处资格刑后,刑罚执行完毕过程中或刑罚执行完毕后,其行为表现良好,具有悔过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法院裁决恢复其因犯罪而被剥夺、限制的资格或权利的刑罚消灭制度。其制度价值有利于实现受刑者的再社会化,域外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发展研究已经成熟,而我国尚未建立涉资格刑复权制度。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篇幅约3万多字。第一部分为“序论”,主要对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同时还总结了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涉资格刑复权概述”,主要通过对介绍涉资格刑复权制度演进的分析,进而引导出涉资格刑复权概念界定问题,并根据涉资格刑复权性质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分类。第叁部分着重介绍“域外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立法与适用”,首先对国外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立法及学说进行梳理归纳,并以此为铺垫,对域外是资格刑复权制度适用条件进行评析。同时,依据域外涉资格刑复权制度法律后果与撤销提出了个人的理解,以期域外各国的法律精华能够为我国所吸收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借鉴与建构”,我国尚未建立涉资格刑复权制度,在吸收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上,这一部分对于我国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构建笔者提出了设想,首先分析设立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的合理性,再从立法层面如何建立涉资格刑复权制度,最后从司法角度,层层建构我国的涉资格刑复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8-05-01)

李笑楠[9](2018)在《中法资格刑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理论界对于完善资格刑也提出了诸多思考。资格刑较传统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而言,有其独特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资格刑本身也符合轻刑化和人道主义的趋势,且在当代大数据的时代,资格刑的实施较传统刑罚而言,其实施更具有经济化的特点,因此,基于资格刑上述的特征使得讨论资格刑的完善方法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反观我国的资格刑现状,由于我国独特的历史沿革,我国的资格刑现阶段仅规定了两种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且在适用过程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必须一概适用,其针对性有待加强;从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上看,资格刑现阶段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类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类犯罪,其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而在适用对象上,我国的资格刑只对自然人进行了约束,并未有对单位犯罪的限制。基于上述资格刑现有的问题,为讨论资格刑的完善创造了必要性。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来加强对于资格刑的研究。首先明晰资格刑的概念、特征及中法历史沿革的比较,为开展后续的资格刑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中法两国在刑法总则部分对于资格刑立法的比较,从资格刑的地位、种类和适用对象上分析两国的差异以及我国刑法资格刑的现有问题。再次,通过中法两国在刑法分则部分对于资格刑立法的比较,形成与第二部分的对应,从危险驾驶类犯罪、职务类犯罪和危害家庭成员类犯罪叁种分则的罪名展开讨论,以期获得我国资格刑在司法适用上的反思。最后,立足我国与法国资格刑在比较过程中反思出的现有问题,广泛结合我国刑法学界的探讨和研究,从我国现阶段总则资格刑的规定和分则资格刑的司法适用上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格刑制度。(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尹晓闻[10](2017)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资格刑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设置的弊端;论述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配置资格刑的必要性;认为要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就要将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扩展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资格刑,增设单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资格刑类型。(本文来源于《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资格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从业禁止"条款的定性问题一直以来引起学界广泛的争议,然而在适用对象、适用期限、限制内容等方面从业禁止条款都可以与资格刑的属性要求相适应。其次,在合目的性上,从业禁止条款也具有资格刑的目的要求。再次,从法条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对于否定从业禁止作为资格刑的法条依据并不成立。最后,在人格刑法学兴起的大背景下也可以说明从业禁止定性为资格刑的趋势。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到资格刑中对于我国现有的资格刑的体系来说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资格刑论文参考文献

[1].袁彬,杨喆.单位结构视域下单位资格刑及其构建——以单位叁元结构为中心[J].刑法论丛.2018

[2].张馨文.从业禁止作为资格刑的正当性论证[J].晋中学院学报.2019

[3].马英杰.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D].河南大学.2019

[4].朱奇.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9

[5].谢增益,蒋毅.禁止从业资格刑宜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N].检察日报.2018

[6].王志民.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审视与制度完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7].郑大鸿.论我国的资格刑[D].吉首大学.2018

[8].赵洪飞.涉资格刑复权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

[9].李笑楠.中法资格刑比较研究[D].兰州大学.2018

[10].尹晓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资格刑构建[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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