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WTO体制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赵生祥[1]2005年在《贸易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之间贸易利益的相互依存,已使各国的市场由封闭逐渐转向了开放。实行市场开放政策的国家,在享受国际贸易带来的诸多好处的同时,其国内产业也可能受到国际贸易中倾销产品的进口、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外国产品大量进口或者外国不正当或不公平进口限制的损害。国内产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的损害,通常只有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才能消除,因此,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由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的贸易救济制度。 贸易救济既是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政府用于救济国内产业损害的一项贸易法律制度,也是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众多有识之士潜心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迄今为止,已有大量的着述对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具体的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分别研究。本文对贸易救济制度的研究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研究,其内容由以下五个部分(章)构成: 第一章:贸易救济理念探析 本章在剖析理论界对贸易救济理念的几种界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贸易救济应同时贯穿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理念(自由理念)和保障国际公平贸易理念(公平理念)的观点。 贸易救济作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其制度设计之理念,并非为了逐行贸易保护,而是为了使有关国家不过分背离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因为,只有允许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对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给予暂时的、适当的救济,它们才可能长久地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否则,原本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也可能转而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按照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理念,无论是贸易救济的制度设计,还是贸易救济的具体实施,都必须以减少贸易救济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为基本出发点,从而避免贸易救济给国际贸易造成过分扭曲。 贸易救济作为一项贸易法律制度,也必须符合保障公平贸易的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各国都有权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消除不公平进口竞争以及外国不

左庆海[2]2005年在《WTO体制下的反倾销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倾销是指一国生产者或者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大量出口某种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国际贸易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正常贸易秩序的行为。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WTO反倾销协议对所有的WTO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它成为当前指导和统一WTO各成员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基本规则。本文将从WTO反倾销立法、WTO反倾销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等方面来论述WTO体制下的反倾销制度,并结合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探讨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孙立文[3]2005年在《WTO《反倾销协议》改革》文中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十年中,随着反倾销调查启动的数量在世界范围内的增长,人们开始关注反倾销措施被滥用作为成员贸易保护主义者实施其保护目的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关于WTO《反倾销协议》所确认的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世界开放贸易的政策和成员的反倾销政策,以及反倾销制度与公平竞争、公平贸易的关系的不同的观点。作为WTO的多哈回合谈判的一项分歧较大的谈判内容,《反倾销协议》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进行改革成为学术界和贸易政策制定者和分析者关注的焦点。 笔者在对反倾销制度诞生的背景,它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复杂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现行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特征出发,以世界贸易体制运行的平稳和效率的视角来分析《反倾销协议》所建立的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现行WTO反倾销制度作为兼具保护政策意义和竞争政策意义的贸易政策工具,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扮演着一种模糊的角色。有些成员把反倾销措施主要视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政策工具,而另一些成员则认为反倾销应当扮演一种国际贸易过程中执行公平竞争政策的工具。这种对于反倾销制度在世界贸易体制中的作用的基本分歧,造成了《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则的不协调及不合理的制度,导致了成员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笔者同时认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改革,首先要确定反倾销制度在世界自由贸易体制中所要扮演的角色及其应当遵循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改革的具体内容。根据笔者的研究,一方面,WTO体制是在GATT体制上发展起来的,继承了GATT体制在决策上的协商一致的特征,并通过对体制的统一性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进,加强了世界贸易体制的组织性。另一方面,WTO体制和GATT体制从其管理的内容和决策体制来看,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WTO仍然只是开放成员市场的一种管理体制。在这种前提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执行保护政策的工具,可以对由于世界开放贸易的迅速进展而给成员内部市场、经济及人民的社会福利造成的冲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贸易摩擦所造成的开放市场的成本进行控制,从而使世界开放贸易体制平稳而有效地运行。同时,作为一种单边的措施,《反倾销协议》所确立的制度本身也会成为一种贸易摩擦的源泉,因此《反倾销协议》的条款本

曾艳军[4]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张媛媛[5]2008年在《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各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出口商利用倾销垄断别国市场的行为受到进口国的严厉惩罚。于是,出口商采取各种规避行为以绕开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管制。反规避正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欧共体、美国已建立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反规避制度,使其反规避有法可依,有效的延伸了反倾销的保护效果,不仅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成为各国建立反规避制度的典范。就我国而言,有关反规避的国内法都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统一反规避制度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国际上未形成统一的反规避法律制度。但从乌拉圭回合最后达成的《关于反规避的决议》来看,制定统一的反规避制度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此,深入研究反规避制度,对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解决规避我国反倾销法的行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反规避的含义、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和价值、反规避制度与反倾销法及原产地规则之间的联系。反规避是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的规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关于反规避的决议》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专家小组对“改锥案”的裁决也并未否认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就其价值而言,反规避制度具有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反规避是反倾销立法强化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适用。反规避与原产地规则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规避行为的认定上。第二部分考察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法律制度。本文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制度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规避行为的定义方式不同、规避行为的种类不同、对规避行为的判断标准与时间起点不同、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不同、调查程序不同。第叁部分论证GATT/WTO体制下的反规避制度。GATT体制下有关反规避的规定集中在邓克尔文本中。其主要规定了进口国组装规避和通过第叁国组装规避,但该条款由于欧美的强烈反对而被删除。目前,WTO成员方对反规避问题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规避行为的认定、如何处理规避行为和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叁个方面。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本文认为,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发展的规律,在各国之间加强磋商的基础上,统一的国际反规避制度必将建立。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反规避的立法过于简单,不足以应对规避我国反倾销税的行为。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指出我国反规避立法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注意吸收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成分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与WTO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在制定具体反规避条款时,应当明确规避行为的含义和规避行为的形式,完善反规避的程序规则。

朱淑娣[6]2005年在《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在国际合作项目第一部分研究成果《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理论与中国个案》基础上,依托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尝试以系统性问题导向论为方法,试图建立一个以利益平衡价值取向为理论基础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内公法解决的分析框架,进而努力从理论上阐释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核心命题、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其具体制度;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尝试提出了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若干构想,从而将对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和国际(经济)公法的理性认识边界向外拓展。①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外加一个结语。第一章“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界定了全文的主要概念,奠定全文的逻辑架构。本章第一层次从总体上探讨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首先指出:国际贸易救济是指WTO 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际贸易相关方权益的所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然后阐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旨在纠正、制裁妨碍国际贸易自由的违法规则和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最后指出WTO 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

王岩[7]2016年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叁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叁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叁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叁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叁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叁,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廖良美[8]2006年在《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较为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与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二部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论述了我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主要内容如下: 1.倾销与反倾销概述。阐述了倾销、反倾销的经济学和法律上的涵义,倾销的形成与确认,反倾销机制与实施等基本问题。 2.倾销与反倾销实践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倾销与反倾销的特征是不相同的,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自身的规律并发生作用,在研究了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现状后,指出了其发展的趋势。 3.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倾销方面,分析了倾销行为的决定因素、倾销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经济影响,对长期倾销的价格机制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反倾销方面,分析了影响反倾销的因素和实施反倾销后对进口过和出口国的经济效应。 4.倾销与反倾销博弈论分析。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较量实际上也是一个博弈问题。通过建立一些博弈图形,分析了倾销者与反倾销者之间的博弈战略及均衡结果。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出口厂商对倾销或不倾销的博弈,进口厂商对反倾销或不反倾销的博弈。 5.国际反倾销法律与规则比较。比较了西方主要反倾销国的反倾销法律以及WTO反倾销协议的对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6.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实施状况及完善。结合我国反倾销法律,分析了我国反倾销的法律与规则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建议。 7.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原因与应对策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越来越严重。根据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实际情况,从国内外环境出发,分析了我国遭受严峻反倾销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应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际,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经验和教训及对策建议。 8.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和对策。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中国反倾销的任务也不断增加,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面临更多的来自国外的倾销。通过对现状的了解,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利用反倾销维持国内市场的公平秩序的建议。结合我国反倾销的实例,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倾销的的经验及策略。

杨向东[9]2006年在《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民待遇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可以保障WTO成员方之间的国民、货物、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而且该原则也可以降低国内贸易保护的政治压力,促使政府更加有效、精确地行使对外贸易权,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个人贸易自由。作为一项连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要法律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基础,尤其在WTO成立以后,国民待遇被统一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这不仅仅扩大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适用客体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加强了执行力,使国民待遇真正成为消除国内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工具。因此可以说,WTO国民待遇原则是以规范政府税收和管理的公权力为核心,以保障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机会为目标。这种规范主要来自WTO在条约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主要包括了同类产品(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或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标准、不低于待遇的比较和例外规则的援用等等。然而通过案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国民待遇的案件审理存在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尤其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国内的立法和功能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方实现国内特定目标的能力。本文从贸易自由化和国内管理自治的视角出发,对目前争端解决机构运用市场分析工具认定同类产品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一是对成员方市场经济模型理解不足;二是缺乏了解成员方实施管理措施的真实动机和目标。因此本文认为,改革WTO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性分析,同时也应该引入政策考量,在尊重WTO成员方管理自治的基础上推进贸易自由化。但是,国民待遇条款的改革必将导致GATT第20条的变化,本文建议GATT第20条应重新考虑对措施的分类,进一步澄清各个单项例外和必需性审查的关系,在适当的情况考虑扩充GATT第20条的范围,从而实现与WTO国民待遇原则协调一致的发展。理论的研究是为了现实之需。WTO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具有全面而深刻的意义,《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再次发展使我们认识到,研究WTO国民待遇原则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探讨。2004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

任佚丹[10]2011年在《WTO体制下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制造”在国际贸易市场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因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对外贸易有了很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在中国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过程中,外国总是给中国扣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实行价格歧视政策,并且中国也确实有低价竞销的现象以及应诉不力等原因,中国自然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与此同时,我国大量涌入低价国外产品,不仅损害了我国已建立的产业,而且阻碍了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国内市场竞争秩序被扰乱,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尽管如此,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并且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因为持有对倾销与反倾销认识误区的我国政府、企业和国民,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内反倾销立法,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的行业协会,以及不够得力的反倾销措施等原因的存在。所以要对WTO体制下的反倾销规则进行研究,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分析,为解决法律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必须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本文以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开篇,在WTO框架内研究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以及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分析我国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时遇到的困难与采取的对策,最后提出我国应对反倾销策略的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WTO规则下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理论分析。首先,是对倾销的含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其认定规范了一定的标准,还有就是介绍了WTO对反倾销的含义在法律层面上的概括并规定对其认定的标准。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的一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向另一国(地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就是倾销,此行为占领了其他国家(地区)的市场,并且损害了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WTO《反倾销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对反倾销的定义规定:“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向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申诉,对以低于正常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其次还介绍了反倾销的实质。第二部分是我国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原因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首先,是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的介绍,我国出口到它国的产品为何如此频繁的遭到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然后,是关于我国经济方面的,由于外国频繁的反倾销调查我国的对外经济受到了严重影响,以致也影响到了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我国产品出口损失巨大,国际市场份额萎缩;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压力加大,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我国在吸引和利用外资上本来就不具有优势,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后其质量更是深受影响;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浪潮我国的经济有了一定的恢复但是现在却是步履维艰。第叁部分是WTO对反倾销规则的具体规定及我国反倾销法的概况。首先介绍了WTO反倾销规则的历史演变与现状。其次介绍了WTO反倾销规则的四个部分及其法律特征。然后介绍了我国反倾销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最后介绍了WTO反倾销规则下我国反倾销法的构成:立法层次;配套法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第四部分是WTO规则下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面临的难题及应对措施的完善。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遇到的问题。最后从五个方面介绍了WTO规则下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的完善:政府方面;企业方面;行业协会方面;反倾销人才培养方面;“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的行业协会为中心的新型模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贸易救济制度研究[D]. 赵生祥.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2]. WTO体制下的反倾销制度研究[D]. 左庆海. 黑龙江大学. 2005

[3]. WTO《反倾销协议》改革[D]. 孙立文. 武汉大学. 2005

[4].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5]. 反规避法律制度研究[D]. 张媛媛. 山西大学. 2008

[6].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D]. 朱淑娣.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7]. 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研究[D]. 廖良美.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9].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D]. 杨向东. 苏州大学. 2006

[10]. WTO体制下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任佚丹. 郑州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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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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