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

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

毛一萍[1]2004年在《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成为世界各国所致力的共同任务。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能够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是打击洗钱活动的有力武器。通过对各国反洗钱机制的比较,可以看出它们的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较为健全;各国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和报告制度各不相同,但都结合了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的传统模式,选择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机制,对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构建的一个里程碑。但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反洗钱的效率和效果。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整地构建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的初步设想和建议。有关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度相适应,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相适应,要加强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政策法律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建立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反洗钱报告制度是反洗钱机制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报告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应该从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电子化手段等方面逐步完善。

付超[2]2010年在《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构建》文中认为世界着名反洗钱专家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在《金融犯罪》中写到:“正是在世界金融内部,而不是在其他地方,脏钱或者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才能够得以被藏匿。金融领域是‘水’,有了它,犯罪之‘鱼’或恐怖主义之‘鱼’才能够得以畅游。”正因为犯罪与金融业是“鱼”与“水”关系,世界各国反洗钱大都以金融业反洗钱为重点。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领域普遍建立了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该机制遵循“高风险,高投入;低风险,低投入”原则,优化了反洗钱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反洗钱成效。旨在推广“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应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下文简称为“FATF”)于2007年6月颁布了《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方法指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证监会等国际组织也相继出台相关规定,推广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应用。《中国2008-2012反洗钱战略》也将建立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作为该战略规划具体目标之一。作为FATF成员国,接轨反洗钱国际通行标准是我们的义务,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构建迫在眉睫。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构建实质上是制度移植,本文秉承制度移植的一般思路,试图构建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具体而言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言。导言简要地阐述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及评述与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其为后文做铺垫并引导后文的论述。第二部分为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概述。由“基于风险的方法”演绎出“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内涵,再从犯罪学、风险管理学、哲学中挖掘“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理论根基及价值,最后介绍“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境外生存现状。通过论述,我们清楚地了解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该章主要为“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具体构建服务,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构建也主要围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展开的。第四部分为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首先,从洗钱风险的非均衡性、反洗钱资源有限性和当前反洗钱形势等叁个方面论证构建必要性。接着,从意识、规则和执行层面论证构建的可行性。第五部分为文章的核心。从规则层面、执行层面和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具体构建。

顾吉锋[3]2008年在《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反洗钱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新课题。我国国内反洗钱工作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后,也将面临着新一轮发展的挑战。反洗钱工作的机制、体制还要继续磨合,反洗钱立法的成效、反洗钱监管的成效以及利用反洗钱预防和打击机制遏制犯罪活动的成效都需要进一步检验和全面的提升。从国际反洗钱趋势看,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注的领域逐步扩展到核扩散、国际贸易、税务欺诈等非传统领域。特别是在解决朝鲜问题、伊朗问题的过程中,少数发达国家利用全球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实现和谋求国家战略利益的企图更为明显。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从根本上说,有效开展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新职责,这项任务光荣而艰巨。作为反洗钱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这个领域的有关重大问题,以期更好地履行职责。本文以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研究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促进我国反洗钱机制建设为主线,详细论述了我国当前反洗钱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借鉴国外不同反洗钱机制的经验,分析了我国当前反洗钱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建议。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部分说明了全文的研究背景,分析了当前的研究成果,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简要介绍了本文的体系结构。第二章阐明了反洗钱机制理论的相关定义及一个高效科学反洗钱机制的标准,介绍了我国当前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情况、反洗钱机制的组织框架与运作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的现状。第叁章评述了我国当前反洗钱机制存在的问题、困难,并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了因素分析。第四章阐述了国外相关国家不同反洗钱机制的概况和特点,通过介绍,提出了国外反洗钱机制经验对我国的借鉴。第五章通过以上分析从制度基础、组织框架、运作体系叁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归纳出本文的主要政策建议与主张。

李培正, 李怀舟[4]2007年在《开放经济背景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新选择——以国际比较和背景分析为考察视野》文中研究指明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了西方有关国家金融反洗钱机制,总结了它们的反洗钱机制的有效性区域,并以此为参照审视我国现阶段在反洗钱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放经济背景下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的政策建议。

王少飞[5]2009年在《构建我国高效反洗钱机制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及国际范围内的洗钱活动日趋猖獗,可以说,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公害。近几年我国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2%的水平,其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为目的转移到境外的收入。上述数据无疑表明,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已经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稳定运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也逐步走向全球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中国金融体制也正走向全面开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新据点。中国政府不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内腐败官员、走私分子、黑社会团伙的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无边界全球化犯罪,中国反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挑战。本文首先介绍了洗钱和反洗钱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反洗钱立法和制度的建设,通过厦门远华的案例客观的分析了我国反洗钱机制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工作基础薄弱、法律制度缺失、系统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其次通过东西方反洗钱机制的国际比较,简要阐述了对我国反洗钱的启示。最后,针对我国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从建立行之有效反洗钱工作机制,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建立反洗钱工作的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建设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夏天[6]2010年在《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洗钱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金融市场稳定。洗钱行为与其上游犯罪相联系。既为犯罪分子隐匿了其犯罪来源的渠道,又为再犯罪提供资金支援,起着犯罪资金链条作用。同时,其行为本身也严重扰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银行业是金融业的重点区域,也是洗钱犯罪的高发地带。所以必须建立并完善有效的银行业反洗钱机制。银行业反洗钱机制是由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部分构成,约束机制规定出银行业反洗钱义务和权力,是反洗钱机制运行的基础。激励机制则是为反洗钱机制的运行提供内在动力。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我国现己基本建立了银行业反洗钱机制,但存在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约束机制运行低效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洗钱的产生、发展、概念及特征进行研究,发现洗钱行为是随着经济不断繁荣,犯罪收入不断增加,犯罪分子为使犯罪收益能够为其所用,所做出的经济选择。同时,在对利用银行业洗钱的方式和国内外银行业反洗钱的方式进行研究后,认识到洗钱与反洗钱的方式和手段不断变化,其背后是金融交易方式转变与洗钱者与监管者双方力量博弈的结果。洗钱与反洗钱行为的驱动力大小是双方对成本收益进行考量的结果。所以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机制要达到良好的运行效果,就必须严格约束机制以增加洗钱的法律成本,建立激励机制以减少反洗钱成本,并增加反洗钱收益。同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金融环境,使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发挥出应有作用。

操乐凤[7]2007年在《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的经济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各国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不同,而且洗钱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洗钱行为有其一定的共同特点;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正常政治和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活动日益猖撅,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成为世界各国所致力的共同任务。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的研究和建立金融系统的反洗钱机制,世界各国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打击洗钱活动。由于世界主要金融市场以及许多境外金融中心的反洗钱当局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断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为契机,洗钱活动更多地被转移到这些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独立的《反洗钱法》,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金融法规,并且成立了反洗钱的专门机构,但是完善金融系统反洗钱机制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对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安全有着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研究反洗钱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状况和行为模式,并借鉴国际经验,对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进行理论性探讨。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本论题的研究背景与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第二章开头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引出本文所要阐述的一系列问题:什么是洗钱?洗浅一般都通过哪些途径?现在国内洗钱活动的现状是什么样?对洗钱有没有很好的控制方法?通过什么来控制?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洗钱?文章先详细介绍了洗钱的历史背景及世界各国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对洗钱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描述了中国对洗钱定义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并给出本文所采用洗钱概念的涵义。通过对洗钱过程与常见洗钱方法的研究,总结出目前洗钱活动的一般特点。由于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带来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均致力于积极反洗钱工作。接下来介绍了反洗钱概念和国际反洗钱概况,在反洗钱工作的链条中,金融机构是其中关键的一环,洗钱活动的特殊性和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既是洗钱的突破口,又是反洗钱的第一线。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反洗钱工作重点要解决的是金融情报问题,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是整个反洗钱工作依靠的基本力量,其提供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等金融情报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石。在第二章中,从理论上明确了我国反洗钱工作重点和角色定位问题,我国洗钱犯罪既具有与国际相同的发展趋势,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接下来在本文第叁章中,首先分析了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与主要特点,然后重点阐述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逐年增加,并逐渐呈现出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在短短的几年里取得了巨大成果;但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工作机制、金融情报即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监管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商业银行普遍消极参与反洗钱;缺乏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有利的国际合作等。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理论分析。首先,分析反洗钱主体的行为:洗钱和反洗钱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叁个参与方:洗钱者、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对于洗钱者而言,其并不追求投资或商业行为的合理收益。因此,以洗钱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是不会优先考虑成本、效益的,是一种非理性的经济活动。而对于反洗钱的主体——商业银行而言,作为独立核算的微观经济主体,其任何行为都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其职员的工作目标是个人的升迁和收入的最大化。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参与反洗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必然是“理性人”选择的结果,即是在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分析之后,遵守效用最大化原则做出的“理性”选择。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到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二个经济利益主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商业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面临着正的外部性:其付出的成本没有在收益中得到补偿。因此我国要在商业银行中有效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须要有政府(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尤其是财力支持。接下来,根据前面对反洗钱参与方成本收益的分析及反洗钱工作的特点,本文用博弈论的理论模型对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进行了分析。从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模型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对方银行如何做出行为选择对本方银行来说,纵容洗钱都是最占优的战略选择。最终的结果将是两家商业银行都会选择纵容洗钱,而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是最小的。因此两家商业银行各自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导致了“集体行为的不理性”。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每方可能的成本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另外一方的行动决策的影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这一模型中,商业银行可以控制自己在反洗钱上的努力程度,根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的处罚情况,商业银行决定其努力程度。监管机构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其对商业银行的检查概率和处罚金额。经过多个阶段以后,监管机构的检查概率和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努力程度逐渐向均衡状态收敛。要保证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积极参与反洗钱,则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必须严厉。在第五章里,结合前面两部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分析和经济学本质分析,本文提出,要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则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反洗钱主管机关采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积极反洗钱”的金融机构的激励,实施配套的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降低反洗钱主体的反洗钱成本,增加其预期收益,调动其反洗钱积极性。实现正向激励的途径有:第一,实行反洗钱评价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每年定期通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实行评级制;建立一种高层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把反洗钱工作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督管结合起来,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使他们在反洗钱工作中端正态度,落实制度,能够在信誉风险、经营策略上重视反洗钱工作。第二,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进行利益补偿。第叁,实施行政奖励。对报告可疑交易,致使打击洗钱成果显着的,应仿效监察、反贪部门实行举报有奖;或者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优秀金融机构及其专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同时,对已经查明的金融机构“消极反洗钱”的行为,加大检查惩罚力度;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机构建立的审批和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制度,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正当竞争,使洗钱者无机可乘。其次,金融机构应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主动反洗钱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约措施。再次,加强反洗钱工作中多部门之间的协作,构建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实现反洗钱机构设置上的统一,人行内设反洗钱机构和FIU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外管局反洗钱处并入人行内设反洗钱机构或作为新的反洗钱权力部门的派出机构;确立反洗钱权力机构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形象,有利于国际合作和与国内各部委之间的政策协调与技术交流。国内外反洗钱工作的成功经验表明,反洗钱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以及多层次的国际合作。

姚旭辉[8]2008年在《我国保险反洗钱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保险洗钱数额日趋增大,手段日趋隐蔽多样,严重冲击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败坏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反洗钱机制,提高保险反洗钱的成效就成为学界与业界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依据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保险反洗钱机制展开研究。首先,论文从保险洗钱的概念出发,分析了保险洗钱的危害及其产生的根源,列举了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并通过建立保险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模型,分析说明了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接着,对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机制进行了现实考察,重点从保险反洗钱法律体系、信息情报机制、激励机制、协调机制与国际合作五个方面剖析了我国保险反洗钱的脆弱性。然后,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反洗钱的成效与机制特点,并总结了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成功经验。最后,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反洗钱机制提出了建议,指出中国要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保险反洗钱机制,必须从六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保险反洗钱法律制度;二是开展洗钱违规管理;叁是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协调机制;四是建立对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激励机制;五是提高保险反洗钱监测水平;六是加强国际合作。

严立新[9]2006年在《银行业反洗钱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首先,本文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反洗钱研究的文献,发现这些文献对解读我国银行业反洗钱非常有益。虽然国内外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但是这些文献的研究框架和方法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接着,笔者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全面介绍了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银行业与反洗钱的关系,洗钱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危害,中央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窘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局限——约束不力,激励缺失。现实表明我国目前没有加入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以致在国际双边或多边合作方面反洗钱工作开展得十分不畅。而在当今国际反洗钱组织制度发展和国际反洗钱合作必须加强的背景下,中国国内反洗钱制度上的不完善和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不足都会被这些国际犯罪组织所利用。然后,本文综合分析了美国和欧洲的反洗钱制度安排。欧美国家的反洗钱机制较为成熟,其法律体系相当完善,组织设置科学合理,金融监管规范有力,约束机制强力有效。而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则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加之新闻媒体开放程度不足,社会信用程度普遍偏低等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如果简单“克隆”欧美国家的反洗钱机制,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反洗钱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自身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为构建我国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机制,本文创新地提出了建立“反洗钱约束——激励机制”架构的设想。由于现有的大多数文献是采用的静态博弈分析法,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献没有突出强调为了提高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水平,在其制度建设上必须重视激励制度缺失这一现实存在的问题。而本文将建立一个动态的委托——代理模型,将银行业反洗钱约束与激励统一于一个模型之中,并且这一模型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在均衡解析的过程中,不仅约束与激励对银行业反洗钱水平的影响很清楚,而且各种参数之间的关系也十分明显。这从理论角度说明无论从反洗钱的总体效果,还是从国家在反洗钱活动上的开支来说,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安排都必须兼顾约束与激励,任何只考虑其一的制度安排都不会使我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最优水平。其次,本文还在模型基础上进行激励制度的初步设计,通过数值测试找到了相对较优的设计参数。对比现有的文献,这是一个崭新的尝试,尤其是在相关数据收集难度很大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努力。在有限数据的基础上,笔者对模型的相关参数进行估算,找出了相对合理的激励原则和水平,提出了一个框架式的激励安排,并证明这样的激励模式对现行的反洗钱机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最后,笔者对本文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阐述了这些研究的启发作用,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同时指出了一些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刘健[10]2005年在《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的经济学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虽然各国对洗钱犯罪的界定不同,而且洗钱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是洗钱行为有其一定的共同特点,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在众多的洗钱方法当中,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是一种最常用的洗钱途径,洗钱活动在带来各种社会危害的同时,还给金融机构的运行造成了各种风险。本文研究了洗钱与反洗钱中洗钱者、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收益与成本,并分析了他们之间的博弈模型。在博弈中,成本收益因素就决定了金融机构主动反洗钱的动力不足,需要由监管机构对其施加影响,督促其认真执行反洗钱制度。经过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反洗钱制度建设的经验,本文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需要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条件;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内控措施,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积极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 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D]. 毛一萍. 中南大学. 2004

[2]. 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构建[D]. 付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3]. 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对策研究[D]. 顾吉锋.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4]. 开放经济背景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新选择——以国际比较和背景分析为考察视野[J]. 李培正, 李怀舟. 甘肃社会科学. 2007

[5]. 构建我国高效反洗钱机制的研究[D]. 王少飞. 山西财经大学. 2009

[6]. 我国银行业反洗钱机制研究[D]. 夏天. 北方工业大学. 2010

[7]. 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的经济学研究[D]. 操乐凤.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8]. 我国保险反洗钱机制研究[D]. 姚旭辉. 湖南大学. 2008

[9]. 银行业反洗钱机制研究[D]. 严立新. 复旦大学. 2006

[10]. 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的经济学探讨[D]. 刘健. 吉林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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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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