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赵伟宏[1]2018年在《论死刑理念及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文中研究表明死刑,是现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为古老的刑罚方法,又称极刑。因其涉及人类最为重要的权利——生命权,所以自古以来死刑就是人们所争议的对象。本文通过对死刑理念进行社会分析和价值分析,明确死刑理念在死刑制度中的重要性。以死刑理念的角度阐述死刑制度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并对中国当代死刑制度进行概述,同时结合与国外死刑制度的对比,分析了中国当代死刑制度的特点,指出了死刑制度存在的相对合理性。通过对中国死刑制度变革的分析,指出中国当代死刑制度要在以宽容,理性,人道的理念下进行完善,中国死刑制度的当代主题是限制而未来必是以废除为主题。

王立志[2]2003年在《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文中指出死刑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长期以来刑法学者对其进行理性的思考和批评。研究死刑理念对于完善死刑立法,丰富刑罚理论具有重要价值。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死刑理念概述。探讨死刑的历史演变,然后对死刑理念进行社会分析和法律分析,最后对死刑的适用进行法律分析。最终得出结论,保留死刑只有相对合理性,死刑废止是必然历史结果。 第二部分:简述79年至96年之间死刑由轻缓至苛重的过程,对期间的死刑立法进行评价。 第叁部分:分析现行死刑立法的合理性和不足,认为现行立法对死刑的限制力度不够,存在死刑罪名过多,适用面过于宽泛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中国死刑立法的完善提出相关改进措施。首先,大范围消减死刑。其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第叁,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和范围。第四,增设死刑减刑与赦免以及与此相应的程序规定。第五,完善死刑执行制度。

赵秉志[3]2016年在《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赵秉志, 张伟珂[4]2013年在《略论死刑的民意引导——以慎用死刑为视角》文中提出对中国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引导死刑民意逐步变化的过程。然而,如何引导死刑民意,必须遵循死刑心理形成、变化的客观规律,否则就会影响死刑改革的稳步进行。基于此,死刑民意引导的基本策略,就是在理解公众在死刑改革问题上的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个群体如国家、学者、媒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死刑改革的积极性,确立死刑民意引导的基本路径,即以死刑政策为基础,以死刑司法为主线,以死刑立法为根本。

刘旸[5]2016年在《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既然抢劫罪的死刑废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限制”是一个必须要经过而且马上就能进行的阶段。从抢劫罪死刑适用理念来说,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要遵循法定原则、均衡原则、必要原则。如果说抢劫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性是极其严重的,那么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性显然没有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大,那么对其适用死刑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将抢劫致人重伤与抢劫致人死亡并列规定,是忽视了二者主观恶性的差别以及危害后果对社会危害程度产生的影响,很容易导致危害后果差距很大的案件却产生相同的处理结果,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其他几种加重情节配置死刑实为过重,从抢劫罪死刑适用的理念来看,这几种加重情节都不符合均衡原则和必要原则。共同犯罪中,针对“一命抵一命”的司法观念不可机械僵化地理解,也不可单纯的按照字面意思去审判。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民事赔偿以及刑事和解是否能使犯罪人免除死刑。如果进一步完善立法的设置,通过了解域外的立法模式,有以下两种路径: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对于如何进行抢劫罪的司法限制,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遵循死刑司法限制理念;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典型案例。

赵秉志, 袁彬[6]2018年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死刑立法的演进与前瞻》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适逢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进程相伴相随。在经历了死刑立法的起步、扩张和逐步限制等不同阶段之后,通过对死刑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执行方式、罪名等多方面的严格立法限制,我国死刑立法的科学性、正当性和人道性程度不断提升,死刑立法改革的成效显着。未来,我国应当积极确立"全面废止死刑"的政策终极目标,采取渐进式的实践性改革路径,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少死刑适用,严格死刑立法直至最终全面废止死刑。

塔娜[7]2016年在《故意杀人罪死刑立法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通过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方式惩处犯罪分子,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司法界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故意杀人罪作为我国适用死刑最多的一个罪名,对其的研究将会对我国死刑问题的解决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民意基础、治安形势和政治环境。以刑罚的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为取向,同时兼顾刑罚的人道价值,对于适用死刑最多的故意杀人罪予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明智之举。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存在问题,导致故意杀人罪死刑的过多适用。反观其他国家(地区)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我们应立足于故意杀人罪条文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立法上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进行限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对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进行理念上的探究。第二个部分主要分析了故意杀人罪在条文设置上的立法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具体问题。第叁个部分主要考察了在立法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地区)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第四个部分主要提出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的立法完善构想,以实现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限制。

刁宇鹏[8]2008年在《人权保障视野下我国死刑制度司法限制适用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死刑曾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近代,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自200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与废问题争论不休。近年来,大幅度限制死刑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也正是国际社会中所形成的这股合力,推动着人权观念在死刑及相关领域的更新与进步。正是基于以上认识,论文第一部分在介绍死刑与死刑制度的沿革以及比较中外死刑制度的基础上,得出最终废除死刑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死刑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论文第二部分以死刑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为背景,对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评述,在此基础上,从保障人权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必然性分析和目前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必要性探讨两个方面,论证了死刑制度从限制到废除是保障人权的理性选择。论文的第叁部分以我国死刑制度司法适用的现状为依据,针对我国死刑制度司法限制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死刑制度司法限制适用的理念革新、技术规制、程序控制以及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司法适用四个方面的建议与对策,从而进一步完善基于人权保障视野下中国死刑制度的司法适用。

薛妮[9]2016年在《我国死刑控制的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死刑,虽然是能剥夺人生命最残酷的刑罚,但它也和世间万物一样,不得不遵循从产生到发展,最后走向消亡的一般事物发展规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死刑和人权的关注与讨论愈演愈烈。鉴于人权的普遍性特征,人权的保障不光要囊括无辜的善良人,也要考虑犯罪人的人权问题。生命高尚平等的品质,决定了我们任何人都无权处置他人的生命,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又或者是有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冠冕堂皇的理由,我们可以选择采用其他理性人道的手法来矫正,挽救犯罪人的心理和罪恶行为,而不是结束其生命。生存权具备人权的基础性特征,当其不复存在的时候,那么人权保障的呐喊就将成为一纸空话。由此看来,死刑严重侵害了犯罪人的人权。本文在坚持死刑控制的观点之下,对人权和死刑的概念、国内外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之后,罗列死刑未被废除的叁个发达国家死刑控制的优秀经验,再深入对我国死刑控制在人权保障下的价值进行探析,明确死刑控制自身具备的生命保障价值,而人权保障也符合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基础理念,以及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背景下,良法之治的提出,对死刑控制彰显出的公平、宽容和理性的价值体现,呼应人权保障价值。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从生命终结的不可挽回性,反向分析了死刑控制对保障受冤者生命权的根源性救济,同样是公正和良善的价值体现。最后针对我国现状,在司法、立法以及社会层面采取的死刑控制措施进行分析,为死刑控制和人权保障提供更多的路径选择。

刘丹丹[10]2015年在《受贿罪死缓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受贿等腐败犯罪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问题。反腐倡廉在我国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受贿等腐败犯罪历来是国家刑事法律严厉规制和重点惩治的对象之一。国家对受贿等腐败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即便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刑事理念下,针对受贿等腐败犯罪也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惩处的政策和理念。然司法实践反馈的腐败犯罪形势却不容乐观,仅就受贿罪而言,近年来我国受贿罪的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受贿官员的级别不断攀升,涉案数额更是不断被“刷新”,“前腐后继”的现象严重。1又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死缓适用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由此,关于受贿罪死刑存废的争论,关于受贿罪死缓适用的争论进入更多人的视野。本文通过对受贿罪死缓适用的现状考察和原理分析,在揭露受贿罪死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建议,以期符合当前我国限制死刑适用和严惩受贿犯罪的现实需要。全文约4.6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罪死缓适用的现状考察。该部分首先通过对受贿罪死缓适用、受贿罪无期徒刑适用以及受贿罪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共计48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揭示出近年来我国受贿罪死缓适用、受贿罪无期徒刑适用以及受贿罪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基本情况;其次通过将受贿罪死缓案件分别与受贿罪无期徒刑案件和受贿罪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揭示出近年来我国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司法现状;最后总结得出当前我国受贿罪死缓适用存在立法失当和司法失范的现实困境。第二部分,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原理分析。该部分首先从受贿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罪责刑相适应两方面分析受贿罪死缓适用的正当性;其次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刑事理念两方面分析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必要性;再次从有限理性的选择和效益优先的选择两方面分析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功利性;最后从明确性原则和必定性原则两方面分析受贿罪死缓适用的有效性。揭示出当前我国受贿罪死缓适用存在困境的理论根源,借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死缓适用的正当地位,并从理论上指导受贿罪的死缓适用。第叁部分,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完善路径。该部分首先从死刑政策、死刑立法以及死刑司法叁个层面分析引导和树立理性的死刑观念;其次从重置受贿罪死缓适用的数额基准、明确受贿罪死缓适用条件之“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容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内容叁个方面分析完善受贿罪死缓适用的量刑标准;最后从明确量刑规则、完善量刑建议、加强量刑说理以及公开量刑过程四个方面分析规范受贿罪死缓适用的量刑活动。第四部分,受贿罪死缓适用的实践检验。该部分借助陈同海受贿案,从社会的认同度、立法的恰当性和司法的规范性叁个方面对本文第叁部分提出的受贿罪死缓适用完善路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实践检验。

参考文献:

[1]. 论死刑理念及制度在中国的发展[J]. 赵伟宏. 法制博览. 2018

[2]. 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D]. 王立志. 郑州大学. 2003

[3]. 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 赵秉志. 现代法学. 2016

[4]. 略论死刑的民意引导——以慎用死刑为视角[J]. 赵秉志, 张伟珂.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

[5]. 抢劫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D]. 刘旸. 内蒙古大学. 2016

[6].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死刑立法的演进与前瞻[J]. 赵秉志, 袁彬.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7]. 故意杀人罪死刑立法限制研究[D]. 塔娜. 内蒙古大学. 2016

[8]. 人权保障视野下我国死刑制度司法限制适用探究[D]. 刁宇鹏. 东北师范大学. 2008

[9]. 我国死刑控制的价值研究[D]. 薛妮. 甘肃政法学院. 2016

[10]. 受贿罪死缓适用问题研究[D]. 刘丹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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