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起死缓错案是如何被纠正的(论文文献综述)
王丹[1](2021)在《我国刑事错案纠正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禹[2](2020)在《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向往和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后,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媒体报道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等一些刑事冤错案及相关国家赔偿情况,一次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一方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错案发现难、申诉难、追责难,国家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程序复杂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在伸冤平反、寻求赔偿的道路上依然艰难,并很难得到与期待值相符的经济补偿数额。但对于媒体曝光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冤错案件,受害人似乎会得到数额相对可观的补偿,所以较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很多受害人似乎更愿意寻借媒体力量,营造社会舆论。在这一过程中,案件很容易被媒体炒作、被大众误读,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所以,我们在大力纠错的同时,应更重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相关制度的完善,尽可能从源头阻塞漏洞,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司法适用的理论研究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吉林省的“刘忠林案”、“金哲红案”、“闻金生案”三个较有知名度或代表性的国家赔偿案例,重点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从刑事错案的界定、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三部分分别进行论述。首先论述刑事错案的界定,具体包括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三部分。其次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制度具体包括行政国家赔偿和刑事国家赔偿,本文主要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界定,具体包括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概念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具体包括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方面。第二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例。这部分内容主要列举三个发生在吉林省内的、在全国范围内较有知名度和代表性的案例,即“刘忠林案”、“金哲红案”和“闻金生案”。重点介绍三个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基本情况,以点带面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并对确定刑事国家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司法考量因素进行分析,为下文分析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作铺垫。第三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这部分内容主要从上述所举的三个案例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别从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司法理念三方面来阐述。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方面,具体包括错案发现难、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和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其中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中又包括刑事申诉主体混乱、受害人提起刑事申诉较难、刑事申诉理由不够具体明确、刑事申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方面,具体包括适当赔偿原则不适应现代发展、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较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复杂、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及借鉴。这部分内容分别列举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关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可借鉴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后续完善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问题提供国外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这部分内容主要针对前文分析和总结出的目前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方面,具体包括建立刑事错案反应机构、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完善刑事申诉制度中又包括增加刑事申诉的主体、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明确刑事申诉的受理部门、畅通刑事申诉渠道四个方面。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方面,具体包括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扩大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提高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构建系统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两方面。从源头上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通过司法救助等补偿方式,尽可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马树辉[3](2020)在《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错案是世界法治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刑事错案不仅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了沉重伤痛,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破坏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为防范和纠正刑事错误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行了诸多行之有效之举措,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正在逐渐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刑事错案屡屡发生,反映了刑事错案产生的根源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防范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任务并未完成,亟待深化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剖析错案形成的原因,深挖错案形成的根源,构筑体系化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刑事错案进行认定。引起刑事错案的原因复杂而多样,造成对刑事错案认定的不一致性。刑事错案认定的标准有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上诉改判说等。本文认为,对刑事错案的认定应以主观标准说为原则,兼顾客观标准说,坚持以过程错误为导向,兼顾结果错误原则,澄清刑事错案与错案追责制、错案救济制之不同。其次,对错案的原因进行分析。本文运用司法案例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对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从实证层面和理论层面进行了剖析。以30起典型的刑事错案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发现,刑事错案发现难、纠错难、追责难,刑讯逼供普遍化,以供定罪常态化,罪疑从轻“惯例”化,审前羁押长期化。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独立办案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之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尚未落实,侦查中心主义盛行、审判把关作用不强,律师辩护权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保障。最后,提出系统构建防范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构筑系统化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应当完善依法独立办案机制,严格贯彻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审判把关作用、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完善司法责任制、使司法责任制成为倒逼司法公正的“牛鼻子”,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足够重视刑事辩护之价值。
张松[4](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徐紫君[5](2019)在《我国刑事错案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正方兴未艾,应运而生的是建立健全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作为守卫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框架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些年来,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在少数,如因亡者归来从而以证清白的“佘祥林杀妻案”、真凶再现从而还原真相的“呼格吉勒图案”、因证据不足得以平反的“张高平、张辉强奸案”等。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司法不公”、“正义缺席”等生涩的字眼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们的脑海中,人们开始质疑法律信仰,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遭到了极大损害,为探求刑事错案的发生机理和防范机制,实现国家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产生了撰写此文的最初动机。本文共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大部分,继而分为五部分去研究刑事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根据文义出发,刑事错案存在三种形态,其一,使无罪者有罪;其二,使轻罪者罪重,反之亦属错案;其三,使有罪之人逍遥法外。本文重点研究前两种样态,即基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形成的错误判决。在导论部分,笔者将阐述该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与陈述,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和防范对策进行概述,介绍刑事错案地基本概念以及学界关于刑事错案界定标准的观点争鸣,从三个角度概括出刑事错案地基本表现类型,同时点明当前为防范刑事错案所做的立法与实施现状;本文第二章主要围绕刑事诉讼的运行模式探讨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分别从司法系统内部和外部、司法观念和诉讼制度、司法从业人员个人和司法职业共同体由浅入深地进行原因论证;本文第三章对域外刑事错案的防范对策进行考察,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为考察对象,分别以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进行例证,用以得出为我国所受用的经验与启示;本文第四章,针对上文指出的刑事错案产生的可能原因,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多维度地建构我国刑事错案防范体系。刑事错案是不可能从根源上进行消灭的,我们只能将发生的几率降低,使其把控在合理可以被大众所接受的程度范围内。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无法穷尽客观事实真相,但有着使命责任感的司法职业主体仍然要秉持着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态度,不遗余力地进行探索和研究,有效遏制刑事错案地发生,减少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各种因素,这不仅对于杜绝刑事错案地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且对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
王绍佳[6](2018)在《论刑事冤错案防范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全国15例刑事冤错案为样本》文中指出排除非法证据是有效防范刑事冤错案的重心,但尚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双重难题。立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建立完善对非法获得的口供的绝对排除及对"毒树之果"的相对排除等相关制度。司法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有效行使监督职能,采用"推定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制度,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现与审查;法院应当积极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辩意见,并正确适用证据补正规则,放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避免非法证据经补正规则"洗白"后以合法形式进入审判程序。
苏方元[7](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姜远亮[8](2018)在《对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现象的检视与矫治》文中研究指明少杀是死缓制度的首要功能,但司法实践中死缓出现了借用少杀来防止错杀的异化,成为有些法院处理死罪疑案的方式。认真检视与剖析这一问题出现、展开的缘由,对于矫治死缓少杀功能的异化具有重要意义。死缓在创设之初即具有一定的避免犯错误的动因;对少杀慎杀理解的混淆会对死缓少杀功能的异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定放两难"重压下,将死缓功能从"给出路"于被告人的坚持少杀蜕变为"留后路"于办案人的防止错杀。矫治死缓少杀功能的异化,必须彻底理清死缓制度的功能底蕴,牢固坚持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与刑事疑案两种情形。
闫文博[9](2017)在《错案难翻:司法纠错的历史经验与逻辑》文中研究说明广义上的错案应当包括一切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错误的案件,均应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纠正。通过对历史及现实中发生的错案的梳理可以看到,"错案"被发现是由于逐级审转复核等国家制度的设置、持续不断的申诉以及偶然性事件的出现等原因。但由于涉案官员之间的官官相护、官员更迭、复审条件的严苛及高昂的申冤成本等使得错案纠正起来较为困难,这一状况的改变,尚需多方面的改革共同促进。
董凯[10](2017)在《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刑事错案的频发,不仅阻碍了司法正义的直接实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引发民众对我国刑事司法整体运行状态的担忧。刑事错案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作为法治相对发达的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同样于近期曝光出相当数量的刑事错案。相比之下,美国针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学者们更注重实证分析,能够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寻找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救济对策。在理论界实证研究的推动下,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立法及司法改革,其中包括:颁布《无辜者保护法案》,成立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允许民间机构对无辜者提供私力救济,针对性地改善侦查措施程序,注重心理偏差的理论研究和预防培训等。目前,我国刑事错案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诸如错案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尚需厘清,刑事错案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从正本清源的角度出发,可借鉴错误的概念对其进行理论定义,而在所有类型的错案当中,狭义的冤案则是各国学者的理论研究重点。美国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且更为深入,为此,可以借鉴其普遍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同时大量存在的错案进行比对,这样不仅能够发现两国错案实践样态的异同,也能为进一步分析中美两国错案的成因提供数据支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该针对其具体成因展开,而错案的成因具有明显的复合性特点。中美两国分属于不同法系,虽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中的相关缺陷与美国并无可比性,但是,在引发错案的各种表象成因及其背后的深层机理方面,中美两国之间仍具有较为明显的趋同性特点,这也为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已有制度及改革经验奠定了基础。在刑事错案的发现、纠正、赔偿和追责等方面,中美两国均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虽然美国的制度也并不完美,但一些积极的、针对性的改革路径可能对我们有所裨益。
二、一起死缓错案是如何被纠正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起死缓错案是如何被纠正的(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概述 |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
1.刑事错案的概念 |
2.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 |
3.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 |
(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 |
1.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概念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
(三)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 |
1.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提高司法公信力 |
3.维护社会稳定 |
二、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例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1.刘忠林申请国家赔偿案 |
2.金哲红申请国家赔偿案 |
3.闻金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
(二)确定刑事国家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司法考量因素 |
三、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 |
(一)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 |
1.刑事错案发现难 |
2.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 |
3.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 |
(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 |
1.适当赔偿原则不适应现代发展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较窄 |
3.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低 |
4.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复杂 |
5.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
(三)司法理念较传统 |
四、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及借鉴 |
(一)大陆法系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1.法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2.德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二)英美法系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1.英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2.美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三)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评析 |
五、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 |
(一)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 |
1.建立刑事错案反应机构 |
2.完善刑事申诉制度 |
3.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 |
(二)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1.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
2.扩大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 |
3.提高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
4.构建系统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 |
(三)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 |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
2.完善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认定 |
2.1 刑事错案认定难的理论根源 |
2.2 刑事错案认定的争议及评价 |
2.3 刑事错案认定标准 |
第三章 刑事错案原因的实证分析 |
3.1 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
3.2 证据缺失 |
3.3 律师辩护不被重视 |
3.4 发现难、纠正难、追责难 |
第四章 刑事错案的理论分析 |
4.1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尚未确立 |
4.2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落实 |
4.3 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贯彻 |
4.4 刑讯逼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
4.5 律师辩护缺乏有效保障 |
4.6 司法责任制没有确立 |
第五章 完善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 |
5.1 完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制 |
5.1.1 防止行政权干预 |
5.1.2 贯彻落实审判中心主义 |
5.2 推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 |
5.3 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
5.4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5.5 完善律师辩护权 |
5.6 完善司法责任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刑事错案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的基本问题 |
一、刑事错案概念理解之历史沿革 |
二、刑事错案界定标准之观点梳理 |
三、本文主张的刑事错案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刑事错案成因之表现形式 |
一、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刑事错案 |
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刑事错案 |
三、违反正当程序导致刑事错案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现状及防范必要性 |
一、我国防范刑事错案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防范刑事错案的立法评析 |
三、防范必要性之一——典型错案中的共性特征 |
四、防范必要性之二——刑事错案引发严重后果 |
第二章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表层成因分析 |
一、“重局部、轻整体”的证明标准 |
二、“重有罪,轻无罪”的取证行为 |
三、“重主观、轻客观”的证据审查 |
四、“重指控,轻辩护”的办案模式 |
第二节 刑事错案深层成因分析 |
一、“重追诉、轻保障”的司法观念 |
二、“重配合、轻制约”的运行机制 |
三、“重民意、轻实际”的决策过程 |
第三章 域外刑事错案防范机制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概述 |
一、英国设刑事上诉制度和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
二、美国完善证据制度并成立定罪公正性调查组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概述 |
一、德国刑事案件的错案审查制度 |
二、日本防范刑事错案的系列改革 |
第三节 域外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比较与启示 |
一、两大法系国家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差异 |
二、域外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对策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一、加强法院对公检机关的权力制约 |
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第二节 建立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 |
一、规范刑事证据的采信标准 |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三、改革司法鉴定制度的探索 |
第三节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地位 |
一、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二、强化律师庭审辩护 |
第四节 转变司法观念提高共同体职业素养 |
一、树立科学的程序正义观 |
二、预防刑事司法心理偏差 |
三、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刑事冤错案防范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全国15例刑事冤错案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全国15例刑事冤错案的分析 |
(一) 样本的选取。 |
1. 刑事冤错案概念的界定。 |
2. 样本选取的范围。 |
3. 样本的基本信息来源。 |
(二) 样本中非法证据未被排除的现象普遍存在。 |
二、冤错案中非法证据未被排除的成因分析 |
(一)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中的漏洞。 |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冤错案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策略 |
(一) 逐步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
(二)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在诉讼不同阶段各有侧重。 |
四、结语 |
(7)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8)对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现象的检视与矫治(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的遗因:从“避免犯错误”谈起 |
(一) “避免犯错误”的提出 |
(二) 对“避免犯错误”中“错误”之辨析 |
二、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的展开:少杀与慎杀发生混淆 |
(一) 少杀与慎杀的混同现状 |
(二) 少杀与慎杀的界分 |
(三) 少杀与慎杀的混淆对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的影响 |
三、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的动因:从“给出路”到“留后路”的蜕变 |
(一) 死缓在“给出路”于犯罪人与“留后路”于办案人之间的摇摆 |
(二) “留后路”的具体操作方式 |
(三) “留后路”的现实语境与困境 |
四、对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的矫治 |
(9)错案难翻:司法纠错的历史经验与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术史的梳理 |
三、何为“错案” |
四、错案是如何被发现的 |
(一) “逐级审转复核”等制度是错案得以发现并纠正的重要前提 |
(二) 持续不断的申诉是错案得以发现的原因之一 |
(三) 逆转性事实的出现是错案被发现的直接诱因 |
五、错案为何难以被翻转 |
(一) 案件牵连甚广导致官官相护阻碍案件纠错 |
(二) 案件拖延太久官员更迭使后来者不愿承担相应责任 |
(三) 复审条件的严苛使得案件较难回旋 |
(四) 申冤经济成本的高昂使当事人望而却步 |
结语 |
(10)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三、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五、本文的逻辑结构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错误论 |
一、错误的本质 |
二、错误的特征 |
三、错误系统构成的规律性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概念 |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历史考察 |
二、刑事错案概念的现实构建 |
三、刑事错案的相关概念 |
四、刑事错案概念的域外探索 |
第三节 刑事错案的基本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与程序违法错误 |
二、结果性错误与过程性错误 |
三、责任性错误与无责性错误 |
四、赔偿性错误与非赔性错误 |
五、显性错误与隐性错误 |
六、正当程序错误与放纵犯罪错误 |
七、系统性错误与任意性错误 |
八、不同认定范围的刑事错案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宏观实证考察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实践样态 |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数据分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 |
一、美国等域外国家刑事错案的整体概况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及比较 |
第三节 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致错问题的微观比较 |
一、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错误的数据统计比较 |
二、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错误比较 |
三、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使用错误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比较分析 |
一、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的比较分析 |
二、司法鉴定错误问题的比较分析 |
三、不当执法行为的比较分析 |
四、证人辨认错误的比较分析 |
五、线人虚假告密的比较分析 |
六、无效律师辩护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深层机理分析 |
一、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刑事司法的运行规范 |
三、刑事司法的认知规律 |
四、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刑事错案不确定影响因素的比较讨论 |
一、集体参与制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二、速裁程序(辩诉交易)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三、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的防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 |
一、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制度评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防范的改革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借鉴和完善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一)完善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预防心理偏差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救济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二、美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改革 |
三、我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借鉴和完善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三、我国刑事错案赔偿与追责的借鉴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一起死缓错案是如何被纠正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错案纠正体制改革研究[D]. 王丹. 西南大学, 2021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D]. 张禹.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3]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机制研究[D]. 马树辉.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4]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5]我国刑事错案成因与防范对策研究[D]. 徐紫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6]论刑事冤错案防范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全国15例刑事冤错案为样本[J]. 王绍佳.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06)
- [7]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对死缓少杀功能异化现象的检视与矫治[J]. 姜远亮.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1)
- [9]错案难翻:司法纠错的历史经验与逻辑[J]. 闫文博. 河北法学, 2017(12)
- [10]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D]. 董凯. 黑龙江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