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同意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3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朱兰春[1](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韩朝炜[2](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邱永红[3](201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收购风起云涌,日趋增多。但是,在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新型法律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赵显亮[4](2010)在《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走过二十余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贡献是巨大的,从证券市场总市值,上市公司数目,证券化率等可见一般。我们用较短时间走过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资本市场发展阶段,既带给我们繁荣,也留下了诸多问题。所以,我国证券市场曾出现多次较为集中的并购重组浪潮,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证券公司面临的是生与死的较量。通过总结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在90年代主要存在证券公司定位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健全,相关法规不足的问题。当市场行情偏好的时候,有些证券公司为寻求高收益往往会从事违规经营,或投资高风险产品;当行情转向后,证券公司前期的违规问题,高风险投资问题逐渐暴露,甚至发生流动性危机,资不抵债,直接面临目标重组的危险。当然,除了证券公司自身问题导致的并购重组外,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是直接引发了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如90年代中期的银证分离,21世纪初期的信证分离,2004年—2007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及2009年“一参一控”政策的实施等等。本文以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个视角研究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问题,探讨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因素、模式及两种模式的绩效,通过比较分析,以期得出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应采取何种模式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们从影响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因素出发,主要运用主成分分析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发现宏观因素,如国家经济政策改变,监管政策改变等,对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产生显着影响,同时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并购重组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品牌,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第三章有详尽的论述。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我们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在本文的第四章,我们主要运用模型分析法,对政府主导证券公司重组并购的三种不同类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析。其中,通过对危机救助模型的分析发现征收惩罚性的再贷款利率是政府救助问题证券公司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除此之外,我们还针对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在第五章的市场主导部分,我们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分别研究了并购重组中的经理人行为、政府行为、股东行为,并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观察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的机理。其分析认为,如果利用含机会成本的每股收益率衡量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能更有效的反映成本因素在市场主导的并购重组中的影响。同时,我们针对市场主导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些许建议。另外,在这两章的论述中,我们分别通过具体案例,一个从政府主导模式的实践中总结出政府行政接管、央行再贷款、中央投资公司注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重组等四种实施路径;另一个从市场主导模式实践中总结出整体收购、部分业务收购、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四种方式。在进行了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理论研究后,运用具体数据对二者的区别做进一步比较则是势在必行的。因此,在第六章我们主要运用财务分析法,通过对比两种不同并购重组模式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的相关指标,研究发现,政府主导的并购重组在短期内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市场主导的并购重组长期效果更好。这符合部分政府主导并购重组案例的现实情况,政府行为具有短视性。当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样本不多,而且财务数据的收集非常困难,所以,不排除研究结论存在局限性的可能。最后,我们对全篇的研究情况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并收获以下结论: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因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特定条件下,政府应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选择性救助;市场主导的并购重组模式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并购重组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如果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结论及建议中的任何一部分能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监管人员,或相关研究人员有所启发,笔者将深感欣慰。。
谢乐斌[5](2010)在《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环节。证券公司承担企业上市推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自营投资等多项业务,是资本市场当中的最重要的中介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越来越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多次引发了金融危机,在世界金融危机中,许多着名的投资银行也未能幸免于难。最近几年中国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伴随着经营业绩继续下滑以及资金和财务状况日趋严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数据显示,2004年度我国证券公司为131家,2009年度我国证券公司缩小为107家,期间有多家证券公司因风险过大或经营失败被重组、关闭和撤销。为什么中国证券公司产生的风险如此巨大?多数观点认为是券商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证监会在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也这样认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联系,但又有根本的区别,治理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是公司治理缺陷可能会导致证券公司风险,但问题如此普遍和严重,引发我们不得不从制度层面来思考券商的治理问题。本文逻辑循序和基本框架是:首先是探讨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对证券公司制度变迁及风险行为进行历史考察;然后在理论和现实的把握上,提出假说并对此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分析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第一章为导论。本章首先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进行了描述,发现证券公司风险行为造成了整个行业的风险,以此说明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通过对国内外现有文献综述,找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并在前人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主要准备解决的问题。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结构安排与主要创新点等。第二章是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什么是风险行为?证券公司风险行为有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如何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测度?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跟哪些因素有关?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论文探讨了证券公司治理及其评价指标体系,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关系;分析了证券公司行为的制度环境,研究了制度变迁及制度环境因素测量的方法,最后就制度变迁、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的关系进行了总结,为后面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基础。第三章主要是对中国证券公司制度变迁与风险行为进行考察。首先对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历史背景进行介绍,探讨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现状,在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西方国家的基本情况总结出了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接着探讨了中国经济转轨与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行为制度环境变迁及其主要阶段,并对此进行了理论解释;最后总结了中国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类别,并对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对制度变迁与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进行实证。在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设计的基础上,考察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对于这种风险行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证券公司治理数据无法取得,本文主要从横截面的市场化相对程度差异和纵向的监管环境变化探讨制度环境,并且根据样本期间整体监管环境的变化,考察制度环境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相互关系。在这一章采用Eviews软件进行分析,由于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可得仅采用资产负债率代表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制度变量则包括市场化指数和政策虚拟变量等。第五章主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产权的制度安排,探讨了产权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其次对中国证券公司融资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融资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的影响;接着分析了中国证券公司交易的相关制度安排,探讨了交易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影响;最后还对中国证券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监管制度缺陷对证券公司风险管控的影响。第六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分析发现经济转轨的中国,国有产权控股,政府隐性担保和干预对证券公司行为的影响最为严重,而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使得证券公司违规和风险行为无处不在。要减少证券公司的风险行为,必须积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许多资料也难以得到,论文在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缺陷,并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张亮[6](2008)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主体和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转型过程中,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机制设计等方面有待完善,前些年国内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使得证券公司盈利水平下降,经营风险凸现,违法违规行为频繁,许多证券公司积累了很高的风险。自2002年以来,先后有近40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置。但由于处置方式、法律制度缺失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在证券公司处置实践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和受到多方的质疑。即使从2006-2007年证券市场逐渐回暖,但由于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风暴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产生的影响不容乐观,国际市场的动荡加大了A股的波动,证券公司风险严峻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虽然各国政府已经采取国有化、注资等多种措施和政策来应对金融危机,但是短期内危机还难言结束,在全球经济的弱势格局下,中国证券市场难以独善其身,势必会受到国际市场的极大冲击,证券公司依然面临着极为严峻的生存危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证券公司的破产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极大负面的连锁反应,直接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如何妥善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以及如何防范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出现,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此为题,采用归纳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主要工作如下:首先,回顾了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和介绍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形成及处置背景,对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形成原因以及综合治理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其次,以时间为线索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历程进行了较为客观描述,同时借助对国内多个典型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例的详细剖析,总结出处置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单一、政府等监管部门定位不明确和缺乏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重视等问题;最后,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成功经验的归纳和典型境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例的分析,发现健全的风险处置法律体系、多样化处置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中的角色和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从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体系的政策建议。
谢耿亮[7](2008)在《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本文致力于采用新视角和新材料对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实际状态进行实证分析,为此提出并论述了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收集了较为完整的原始法律资料尤其是以往被研究者所忽视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及其正式和非正式认可的法院判决文书,作为分析资料。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整合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黑克的利益法学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应从两个基本事实——法律所要解决的事实上利益纠纷和法律据以表现其自身的原始法律资料——出发来研究实证法。在这一框架之下还论述了法学上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法,描述了法律识别和反向法律识别的分析思路,系统整理了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肯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以及否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这三种法律认识范畴体系。通过对规定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定法文本进行严格语言分析并进行案例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该制度项下之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均属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主要以恢复原状为目的,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应当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该制度还具有剥夺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惩罚的目的。通过对法院裁判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尤其表现在其对类似的案件事实作了不同的裁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也作出了不少创造性的判决,弥补了制定法文本过于简单的不足,由此也累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为了促进立法和司法之良性发展,非常需要法学界重视对法院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研究和评论。
孙明明[8](2007)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重组模式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根据中国证监会统计资料,截止2007年9月,我国在历时三年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共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31家。其中,27家实施了重组,使得中国证券公司总体上达到了持续经营标准。基于证券经营行业的高风险特征,此次集中风险处置并非一劳永逸,及时分析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成因,总结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完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模式,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目标与评价体系,对于防范和更好地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同时为金融业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提供借鉴,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逻辑脉络如下:首先,给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般模式,即政府救助、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其次,建立经济学模型,论证了我国国情下采用重组方式进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必要性;再次,实证研究了三种具体的重组模式(收购重组、政策性重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组),对每种模式进行比较深入全面的剖析,为得出本文结论与政策建议奠定基础;最后,本文通过建立评价体系对不同的重组模式进行集中比较分析,进而得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目标取向与政策建议,为降低风险处置成本、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实现证券公司行业整合提供政策建议。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比对,从中提炼共性因素,为整个论文的展开奠定基础。而对于“为什么要把重组作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方式进行研究”这一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文在第二章建立了经济学模型,通过数理分析得出结论,这在目前国内有关研究中尚属首次。本文研究表明,各国(地区)采取何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式,一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和社会的影响状况而确定的。无论采取何种风险处置方式,监管部门的目的都是尽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尽可能降低处置成本,同时维护社会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有制经济占控制性地位的特征,高风险证券公司倒闭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具有巨大的政治成本,这种政治成本使得监管当局只能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取过度宽容的监管态度,推动其重组而不是大量关闭,其决策临界点远远偏离于社会最优值。我国证券公司重组模式主要包括收购重组、政策性重组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组等。对于如何选择具体的重组模式,本文在第三、四、五章分别对三种重组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其中,第三章集中探讨了历年来我国证券公司收购重组的基本模式: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模式。政府主导型重组对于迅速处理掉风险券商的不良资产,解决债务问题,稳定公众信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证券公司发展初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府行为在券商重组问题上的弊端和局限性也将逐步显现。政府主导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券商在委托代理、授权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内在的矛盾,未来我国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工作还有赖于市场化手段的运用。第四章对汇金和中建投公司参与的政策性重组进行了详细分析。汇金公司、中国建投参与证券公司重组是一项政策性任务,尽管初期社会舆论争议较大,但随着重组进程的不断推进,事实证明汇金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的重组工作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汇金公司、中国建投注资和参与重组,对于所选择的证券公司具有明确的政府支持信号,有很强示范效应,可以引致其他资金投入证券公司股本中,对于化解和防范证券公司的系统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五章围绕着证券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组模式展开。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国企自身存在的多种优势和参与券商重组而存在的多重收益,决定了国企是未来券商重组过程中的一支主力军。国企参与券商重组模式,相对于汇金、建银模式来说更加市场化,而且可以抓住当前的政策机遇和有利环境,利用公共资金为重组券商解决一部分债务的支付问题,以减少进入证券行业所需支付的代价。第六章对上述重组模式作出总结和对比,提出了我国证券公司重组的政策目标取向,建立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评价体系,确立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选择的主要考察指标。最后,在第七章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重组模式选择提出政策建议。
谢佩洁[9](2007)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85年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证券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随之不断扩大。但是,在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公司在发展中积累了不少问题和风险。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特征即其风险具有扩散性、放大性和社会性,单个或局部金融困难容易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甚至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证券公司高风险问题成因也十分复杂,不同的证券公司其风险程度不同,风险成因各异,采取的风险处置方式也具有不同特点。因此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随着近几年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力度的加大,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和风险充分暴露、集中爆发。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从2004年8月开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国证监会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至今已处置了三十多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对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有关风险处置法规,建立规范化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比较适合不同风险状况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处置模式,总结各种模式的适用范围、处置效率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处置模式进行评价,提出如何优化现有风险处置模式的政策建议,以期为今后我国证券公司风险能够平稳、有序地化解提供理论指导。
祝玉斌[10](2007)在《中国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金融,证券公司则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力量。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现代证券公司已从单一的证券承销商发展为高度工程化、多元化、最具影响力的金融中介。经过十几年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改进,作为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我国证券公司,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但回顾十几年来的几个证券市场周期,可以明显发现我国券商仍然没有改变巨盈巨亏的粗放式经营模式,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市场被动依赖局面。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膨胀和证券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剧烈。进入2001年以来最近的一个证券市场下跌周期后,我国券商由原先下跌周期中部分券商亏损、破产发展到行业性亏损和行业性危机。如何改变我国券商原有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如何保持券商盈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将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作为选题方向,认为以核心业务群为基础、符合自身特色、多元均衡的证券业务架构是问题的解决之道。为此,本文从中外券商比较研究和自身业务实践出发,运用规范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进行了理论和方法研究,以为我国券商当前的业务实践提供参考。 首先,本文对与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相关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主要包括:一是对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我国学者对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证券业产业周期的研究进行了总结;二是对业务组合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对其进行了归类、总结和提炼,将业务组合理论分为以下三类:基于多角化经营的业务组合理论、基于产业分析与能力匹配的业务组合理论、基于资源与能力的业务组合理论;三是对证券公司业务基础理论和业务管理理论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其次,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概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这主要包括:通过对我国券商近二十年发展史的梳理,总结出我国券商业务结构四阶段形成历程和当前的业务结构现状;从财务报表中的收入结构和业务结构管理实践出发对美国、日本和韩国证券公司业务及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比较分析,对美国业务结构演化的动因进行了总结,得出了对我国券商业务及业务结构形成的相关启示。 再次,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基本原则、目标、内容和模式。本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证券行业业务结构进行了界定与研究,其内容包括,一是对证券业务功能的传统结论进行理论突破;二是构建了证券业务的“钻石模型图”,为纷乱复杂的证券业务提供了研究框架;三是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类型进行了划分与研究。第二部分,在国外和国内证券公司业务结构比较研究以及第六章模型验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业务结构相对均衡化是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基本原则的观点,认为业务结构性竞争优势是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目标。第三部分,在证券业务结构横向和纵向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内容。第四部分,分析和研究了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的两种模式,认为动态形成模式是我国券商较好的选择。 再次,具体研究了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过程。其中,一是基于业务组合理论,并从证券业务吸引力、业务竞争地位和业务位置三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各个业务(包括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二是将证券业务结构的整合分为业务差异化、业务规模化、效率提高和范围扩展四个方面,并运用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工具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三是借鉴产业经济学关于产业结构优化的理论和内容,从业务结构高效化、高度化和合理化三个角度,对证券业务结构优化进行分析和研究。 再次,本文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四种重要方法——购并重组、业务流程重组、组织结构调整和业务创新,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研究。 最后,构建了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评价模型。这主要包括:在因子分析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证券业务竞争地位判断模型并进行了经纪业务评价的实证研究;利用逐步判别法,在2002-2005年我国三十几家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和利润情况的基础上,构建了当前我国券商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并进行了模型检验。 本文期望通过上述对证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能够为我国证券公司粗放式经营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参考,能够对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建设和不断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支持。
二、关于同意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3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同意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3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2)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
(一)“收购”的法律含义 |
(二)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98条规定问题 |
1.国通管业案例 |
2.深国商案例 |
(三)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
二、股权分布退市标准问题 |
(一)我国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演进 |
1.第一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条件具体标准的空白期(1990年12月~2006年8月) |
2.第二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条件具体标准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期(2006年8月至现在) |
(1)新《证券法》第50条规定是初始上市条件而非持续上市条件,在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不能再以《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占比作为衡量股权分布的标准 |
(2)持续上市的股权分布标准须与上市公司收购相衔接 |
(3)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由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法》的授权规定股权分布的具体标准 |
①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被停牌1个月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②实施退市风险警示6个月后被暂停上市 |
③被暂停上市6个月后被终止上市 |
(二)与股权分布退市标准有关的监管案例 |
1.苏泊尔案例 |
2.京威股份案例 |
三、“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
(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
(二)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
1.阳光城案例 |
2.亚夏汽车案例 |
(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
1.鄂武商案例 |
2.太平洋案例 |
3.*ST浩物案例 |
4.IPO公司案例 |
四、强制要约收购与要约豁免问题 |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 |
1.转让双方属于同一级地方政府所有或者控制 |
2.转让双方属于同一国有控股集团所有或者控制 |
3.转让双方为国有控股集团和该集团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
4.收购人与出让人处于不同省份或者分属于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所有或者控制 |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
(三)“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
(四)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
(五)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
(六)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 |
(七)相关违规收购案例 |
1.金马集团案例 |
2.延边公路案例 |
3.长征电器案例 |
4.国通管业案例 |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 |
(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 |
(二)当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累计未达到5%,但减持后其持股已突破(低于)5%时是否需要披露问题 |
1.常发股份案例 |
2.九阳股份案例 |
3.新时达案例 |
六、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
(一)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1.中钢天源案例 |
2.光迅科技案例 |
3.福星晓程案例 |
(二)IPO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未发生转让但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大股东变更问题 |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
七、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1.“茂业系”公司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 |
2.青海华鼎案例 |
3.东源电器案例 |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1.中核钛白案例 |
2.深赤湾B案例 |
(三)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
1.30%的计算问题 |
2.持股30%以下的股东违规增持股份的处理问题 |
(1)疏忽增持下的处理方式 |
(2)恶意增持下的处理方式 |
八、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
(一)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二)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
九、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 |
(一)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二)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
1.潍柴重机案例 |
2.盐田港案例 |
十、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 |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1.信息披露 |
(1)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 |
(2)国有股转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
2.短线交易限制 |
(二)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 |
2.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四)境外BVI公司 |
(五)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
1.关于信息披露问题 |
2.关于要约收购问题 |
(六)融资融券 |
(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1.金智科技案例 |
2.骅威股份案例 |
(八)券商理财产品与私募理财产品 |
1.券商理财产品 |
2.私募理财产品 |
3.相关监管案例 |
(1)长盈精密案例 |
(2)上海丰润案例 |
②“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25号”账户 |
(4)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国外关于并购重组的研究 |
1.2.3 国内关于并购重组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2.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与类型 |
2.1 境外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与类型 |
2.1.1 境外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情况 |
2.1.2 国外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 |
2.1.3 启示和借鉴 |
2.2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动因、模式 |
2.2.1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及并购重组的重要阶段 |
2.2.2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特征 |
2.2.3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因 |
2.2.4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类型 |
2.2.5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模式 |
2.2.6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 |
2.3 本章小结 |
3.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宏观影响因素 |
3.1.1 宏观经济政策 |
3.1.2 监管政策变化 |
3.1.3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
3.2 中观影响因素 |
3.2.1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 |
3.2.2 券商行业状况 |
3.2.3 行业技术进步 |
3.3 微观影响因素 |
3.3.1 公司治理结构 |
3.3.2 公司规模及品牌声誉 |
3.3.3 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 |
3.3.4 公司的风险程度 |
3.4 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 |
3.4.1 主成分分析基本原理 |
3.4.2 数据获取与问卷设计 |
3.4.3 因素分析 |
3.4.4 主成分分析结论 |
3.5 影响因素与并购重组模式的关系 |
3.6 本章小结 |
4.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政府主导模式 |
4.1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动因与模型分析 |
4.1.1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4.1.2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理论分析模型 |
4.2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模式的主要方式与路径 |
4.2.1 政府行政接管 |
4.2.2 央行再贷款 |
4.2.3 中央投资公司注资 |
4.2.4 投资者保护基金重组 |
4.3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
4.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2 改进措施和建议 |
4.4 本章小结 |
5.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市场主导模式 |
5.1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历史背景及现状 |
5.1.1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的历史背景 |
5.1.2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的现实状况 |
5.2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博弈模型分析 |
5.2.1 微观机理 |
5.2.2 经理人行为博弈分析 |
5.2.3 股东行为博弈分析 |
5.2.4 政府行为博弈分析 |
5.3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模式的主要方式及案例 |
5.3.1 整体收购 |
5.3.2 部分业务收购 |
5.3.3 新设合并 |
5.3.4 吸收合并 |
5.4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5.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5.4.2 改进措施及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6.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绩效比较分析 |
6.1 并购重组绩效分析指标选取 |
6.1.1 财务状况 |
6.1.2 治理结构 |
6.1.3 风险管控能力 |
6.1.4 创新能力 |
6.2 两种并购重组模式财务状况实证比较分析 |
6.2.1 偿债能力比较分析 |
6.2.2 运营能力比较分析 |
6.2.3 盈利能力比较分析 |
6.3 两种并购重组模式其他方面比较分析 |
6.3.1 治理结构比较分析 |
6.3.2 险管控能力比较分析 |
6.3.3 创新能力比较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1.1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因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
7.1.2 特定条件下政府应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选择性救助 |
7.1.3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模式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
7.1.4 并购重组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 |
7.2 建议 |
7.2.1 建立危机应急机制及风险证券公司救助和退出机制 |
7.2.2 优化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和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 |
7.2.3 构建证券公司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环境 |
7.2.4 优质证券公司应通过市场主导模式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界定 |
第二节 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一节 中国证券业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 |
第三节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环境及其变迁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制度变迁对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假说 |
第三节 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和结果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产权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
第二节 融资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融资结构和能力 |
第三节 交易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资金违规行为 |
第四节 监管制度缺陷与证券公司风险管控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风险处置概念的界定及与风险管理的区别 |
1.2.1 证券公司的风险特性 |
1.2.2 风险处置概念的界定 |
1.2.3 风险处置与风险管理的区别 |
1.3 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结构安排 2 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形成与处置背景分析 |
2.1 证券公司风险类型 |
2.2 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 |
2.2.1 市场风险 |
2.2.2 操作风险 |
2.2.3 信用风险 |
2.2.4 政策风险 |
2.3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形成的原因 |
2.3.1 市场外部原因 |
2.3.2 证券公司资本实力不足,治理结构不完善 |
2.4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背景分析 3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现状 |
3.1.1 证券公司危机出现阶段(1995-2000) |
3.1.2 证券公司风险频发阶段(2001-2004) |
3.1.3 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阶段(2004-2007) |
3.2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例分析 |
3.2.1 申银证券与万国证券合并案例 |
3.2.2 新华证券被撤销案例 |
3.2.3 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案例 |
3.2.4 大鹏证券破产案例 |
3.2.5 案例分析总结 |
3.3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和处置方式单一 |
3.3.2 缺乏相应的风险处置法律法规 |
3.3.3 政府等监管部门定位不明确 |
3.3.4 缺乏相应的风险处置配套机制 |
3.3.5 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内控和监控管理缺乏重视 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国际借鉴 |
4.1 境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基本经验 |
4.1.1 健全的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 |
4.1.2 多样化处置机制 |
4.1.3 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
4.1.4 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中的角色 |
4.1.5 完善的以资本充足性为核心指标的风险预警监管体系 |
4.2 案例 |
4.2.1 美国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 |
4.2.2 日本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 |
4.2.3 新加坡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 |
4.2.4 香港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 |
4.3 对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启示 5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多样化和处置方式市场化 |
5.2 健全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 |
5.3 明确政府等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中的定位 |
5.4 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5.5 提高证券公司风险防范与管理的能力 |
5.6 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6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
(7)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从中国制定法文本的观察开始 |
第二节 国内法学文献观察 |
第三节 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围 |
一、分析框架之界定 |
二、研究范围之限定 |
第一章 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事实上利益纠纷及其分析方法 |
一、法律与事实上利益纠纷 |
二、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利益相关者分析 |
(二) 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第二节 法律认识论 |
一、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 |
(一) 动态法律范畴体系和动态法律规范体系 |
(二) 静态法律范畴体系和静态法律规范体系 |
(三) 凯尔森法律认识论在立法上的运用 |
二、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对凯尔森体系的补充 |
三、从原始法律资料认识法律 |
(一) 从解释法律文本认识法律 |
(二) 从分析裁判文书认识法律 |
第三节 外在事实的法律解释 |
一、凯尔森法律认识论的启示 |
二、外在事实的法律识别 |
三、法律解释外在事实而得的法律后果 |
四、法律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法律上利害关系 |
(二) 法律上的利益或法律权利 |
(三) 法律纠纷 |
第四节 实证分析框架下最低限度的法律评价 |
一、形式正义的评价标准 |
二、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 |
第二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一般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无效合同行为与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规范体系分析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责任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法院适用当事人创造的新个别法律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三) 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派生法律权利 |
(四)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具有不同强制性的解释 |
二、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适用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归纳分析 |
第三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制定法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第二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严格意义上的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 |
二、歧义的追缴财产规范文本表达 |
第三节 返还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一、返还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一) 返还物或者返还现实经济利益 |
(二) 返还原有财产或者返还原有财产及收益 |
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第四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的语义区分 |
二、返还或者赔偿的是缔约或者履约中的利益 |
第四章 无效返还-赔偿规范的具体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返还实物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返还不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三、返还实物及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一) 合同当事人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返还 |
(二) 物权性质的返还或者债权性质的返还 |
(三) 返还原物或者无须返还原物 |
(四) 按照产出价值标准或者投入价值标准进行折价补偿 |
(五) 与返还有关的赔偿损失 |
(六) 使用收益的返还问题 |
第二节 返还金钱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 |
(一)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的分类整理 |
(二)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二、返还人民币时之利息计付 |
(一) 利息计算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 利息计算规范的归纳分析 |
(三) 支付利息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三、第三人在无效合同项下返还金钱及其支付利息规范中的法律地位 |
(一) 第三人是否返还金钱或者支付利息的分类整理 |
(二) 第三人返还金钱和支付利息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第三节 返还其他经济利益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 |
(一) 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 返还有价证券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二、返还企业及相关问题 |
第四节 返还服务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五节 赔偿损失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赔偿损失规范中过错及过错比例 |
(一) 欺诈与未注意审查 |
(二) 违反禁止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 |
(三) 未尽到减少损失义务 |
二、赔偿损失规范中的损失 |
三、赔偿损失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第五章 法官基于个案作出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抵扣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法官创制的抵扣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抵扣规范的归纳分析和进一步解释 |
第二节 其他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一、重新法律识别 |
二、拒绝救济 |
三、无效合同被视作有效合同使用 |
四、赔偿损失不超过期待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文引用案例表 |
(8)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重组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4. 研究方法 |
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6. 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及其现有模式 |
1.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成因 |
1.1.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形成的体制性因素 |
1.1.2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形成的内部因素 |
1.2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历史与现状 |
1.2.1 2002年8月前证券经营机构风险处置情况 |
1.2.2 2002年8月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 |
1.3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现有模式 |
1.3.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模式 |
1.3.2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配套措施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理论分析: 决策模型 |
2.1 模型的结构 |
2.2 基本假设 |
2.3 模型结论及引理 |
2.3.1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救助或者关闭的最优决策 |
2.3.2 监管当局身兼最后贷款人与存款保险体系时的最优决策 |
2.4 模型的政策含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公司重组模式实证研究之一: 收购重组 |
3.1 证券公司收购重组的背景 |
3.2 证券公司收购重组的几种主要方式 |
3.2.1 托管后收购资产 |
3.2.2 优质券商通过市场收购风险券商资产或者股权 |
3.2.3 尝试性的市场化收购 |
3.3 证券公司收购重组的优势 |
3.4 收购重组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证券公司重组模式实证分析之二:政策性重组 |
4.1 汇金、中建投参与证券公司重组概况 |
4.1.1 汇金、中建投参与证券公司重组工作的背景 |
4.1.2 汇金、中建投参与证券公司重组工作概况 |
4.1.3 汇金、中建投参与证券公司重组的意义 |
4.2 汇金、中建投政策性重组方案实证分析 |
4.2.1 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 |
4.2.2 南方证券 |
4.2.3 华夏证券等其他证券公司 |
4.3 汇金、中建投政策性重组特点分析 |
4.3.1 重组与改制工作相结合 |
4.3.2 汇金、中建投政策性重组制度上创新研究 |
4.3.3 重组后证券公司后续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公司重组模式实证研究之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组 |
5.1 典型案例:国家电网公司重组蔚深证券 |
5.1.1 重组背景 |
5.1.2 国家电网公司对蔚深证券的重组过程 |
5.2 证券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重组的动因 |
5.2.1 中国证券市场面临全面转折 |
5.2.2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
5.2.3 对国企本身成长具有巨大价值 |
5.3 重组的优势及重组后证券公司发展策略 |
5.3.1 优势分析 |
5.3.2 重组后证券公司发展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公司重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目标取向 |
6.1.1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存在的不足 |
6.1.2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目标取向 |
6.2 我国证券公司重组模式评价 |
6.2.1 重组动因比较分析 |
6.2.2 重组实现方式比较分析 |
6.2.3 重组主体比较分析 |
6.2.4 不同重组模式的比较优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般经验 |
7.1.1 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法规体系 |
7.1.2 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
7.1.3 多样化、市场化的处置手段 |
7.1.4 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
7.2 我国证券公司重组的政策建议 |
7.2.1 鼓励证券公司重组主体多元化 |
7.2.2 推动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 |
7.2.3 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
7.2.4 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为优质公司收购重组创造条件 |
7.2.5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7.2.6 证券公司重组应始终将完善公司治理作为重点 |
7.2.7 推动证券行业整合,提高收购效率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四) 文章结构 |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形成与处置背景 |
(一) 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形成 |
1、存在的主要风险 |
2、风险形成的原因 |
(二)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背景 |
(三) 我国证券公司处置情况 |
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困难与应遵循的处置原则 |
(一)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存在的困难 |
(二) 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
四、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演变 |
(一) 证监会配合各方进行风险处置阶段(2002年前) |
1、案例 |
2、政府主导下"捆绑"模式的背景及处置效率分析 |
3、政府主导下"捆绑"模式的评价 |
(二) 证监会主导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摸索尝试阶段(2002年—2004年8月) |
1、停业整顿后责令关闭模式 |
2、政府主导、企业买单模式 |
3、以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关闭或撤销的模式 |
(三) 综合治理大背景下对证券公司风险的主动、集中处置阶段(2004年8月至今) |
1、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前阶段 |
1.1 行政接管模式 |
1.2 行政关闭后行政清算模式 |
1.3 重组模式 |
2、新《证券法》、《公司法》实施后阶段(2006年至今) |
2.1 行政清理模式 |
2.2 破产重整模式 |
2.3 限制业务模式 |
五、现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比较与政策建议 |
(一) 现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比较 |
(二) 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的政策建议 |
1、处置措施以市场化为取向 |
2、处置主体以中介机构为取向 |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加强投资者教育并重 |
4、合理利用监管资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祝表 |
(10)中国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本文研究对象 |
1.2.1 证券公司 |
1.2.2 证券公司业务 |
1.2.3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 |
1.3 研究思路、基本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基本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理论意义、应用价值和创新 |
1.4.1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
1.4.2 本文的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 |
2.2 关于业务组合理论的研究 |
2.2.1 基于多角化经营的业务组合理论 |
2.2.2 基于产业分析与能力匹配的业务组合理论 |
2.2.3 基于资源与能力的业务组合理论 |
2.3 关于证券公司业务理论的研究 |
2.3.1 证券公司的概念及业务内容研究 |
2.3.2 证券公司业务基础理论 |
2.3.3 证券公司业务管理理论 |
第3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与比较 |
3.1 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1.1 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历史 |
3.1.2 中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现状 |
3.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的国际比较 |
3.2.1 美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2.2 日本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2.3 韩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形成历史及现状 |
3.3 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启示 |
第4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目标、内容和模式 |
4.1 证券行业业务结构和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类型 |
4.1.1 证券行业业务结构 |
4.1.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类型 |
4.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4.2.1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基本原则 |
4.2.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目标:业务结构性竞争优势 |
4.3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分析与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内容 |
4.3.1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二维分析 |
4.3.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内容 |
4.4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模式 |
4.4.1 静态形成模式 |
4.4.2 动态形成模式 |
4.4.3 模式选择及原因 |
第5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过程 |
5.1 证券业务结构选择 |
5.1.1 证券业务选择与业务吸引力 |
5.1.2 证券业务选择与业务竞争地位 |
5.1.3 证券业务选择与业务位置 |
5.1.4 证券业务确定 |
5.2 证券业务结构整合 |
5.2.1 证券业务结构整合的基础:差异化与专业化 |
5.2.2 证券业务规模扩大 |
5.2.3 证券业务效率提高 |
5.2.4 证券业务范围扩展 |
5.3 证券业务结构优化 |
5.3.1 证券业务结构高效化 |
5.3.2 证券业务结构高度化 |
5.3.3 证券业务结构合理化 |
第6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 |
6.1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一:购并重组 |
6.1.1 西方证券公司购并重组的主要模式、实现方式和对我国的启示 |
6.1.2 购并重组对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形成的意义 |
6.1.3 我国证券公司的购并与重组 |
6.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二:业务流程重组 |
6.2.1 我国证券公司传统的证券业务流程 |
6.2.2 以客户为导向的证券业务流程大重组 |
6.3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三:组织结构调整 |
6.3.1 美国国际性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研究 |
6.3.2 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当前的组织结构及分析 |
6.3.3 中美证券公司组织架构的比较与借鉴 |
6.4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方法四:业务创新 |
6.4.1 经纪业务创新 |
6.4.2 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
6.4.3 资金营运业务创新 |
6.4.4 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
第7章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的评价模型 |
7.1 证券业务竞争地位评价模型和实证分析 |
7.1.1 业务竞争地位评价模型—因子分析 |
7.1.2 实证分析—以经纪业务竞争地位判断为例 |
7.2 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 |
7.2.1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的构建基础:逐步判别法 |
7.2.2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优化评价模型的得出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基本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关于同意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3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2]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J]. 邱永红. 证券法苑, 2013(01)
- [4]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D]. 赵显亮. 江西财经大学, 2010(06)
- [5]制度变迁中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行为研究[D]. 谢乐斌. 华东师范大学, 2010(11)
- [6]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研究[D]. 张亮. 重庆大学, 2008(06)
- [7]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D]. 谢耿亮.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8]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重组模式选择[D]. 孙明明. 复旦大学, 2007(08)
- [9]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研究[D]. 谢佩洁. 山东大学, 2007(03)
- [10]中国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动态形成研究[D]. 祝玉斌. 同济大学, 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