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航合同论文_程鑫

拖航合同论文_程鑫

导读:本文包含了拖航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海上,原则,拖船,公平,保险人,委托人。

拖航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程鑫[1](2018)在《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1.如何认定海上拖航合同的主体?2.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案情]2012年2月20日,案外人Z公司同T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G-劳001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其上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及承包范围记载:"工程名称:输灰码头及引堤加宽工程。工程地点:辽宁省某原油处理厂水域。工程承包范围:输灰码头及引堤加宽工程,主要包括1个2 000吨级输灰泊位、(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8年05期)

梁惠雅[2](2016)在《论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适拖义务──对现行免责条款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拖航作业一直被视为高风险作业,承拖方应得到相应的保护。长期以来,承拖方以契约自由为依据,其自拟的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存在大量免责条款,严重挑战公平正义原则。本文将以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为视角,分析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中的免责条款,探讨海上拖航合同双方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如何保障彼此的权益,同时维护契约正义,并试图完善我国海上拖航合同法律,引导海上拖航作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吴启航[3](2015)在《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拖航是指以拖带形式实现被拖物物理上的位置移动,虽以缆绳连接拖带船舶或其他物体的形式很早就出现在其他海上作业,如海难救助之中,但海上拖航真正作为一项独立的作业出现却很晚,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拖航作业的独立性认识尚不明确;调整海上拖航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尚不完备、健全;拖航合同缔结自由与责任分配公平性之间的冲突等。本文根据国外有关海上拖航的判例以及中国针对海上拖航合同的立法,分四个部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海上拖航与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拖航与海难救助拖带的联系与差异,论证了海上拖航的独立性并明确了海上拖航合同的归属范畴及法律适用;第二部分论述了责任主体、责任范围,重点分析了责任产生的前提,即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且主要分析了当事人的适拖义务,包括适拖义务的内容、性质,并着力探讨了对适拖义务时间范围的明确界定以适当延长承拖方的责任期间,缩短承拖方享有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的期间;第叁部分论述了确定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以及中国法律下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第四部分在第叁部分的基础上探求国外指挥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以明确当事人责任的可能,既起到了对指挥原则完善发展的作用,又解决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时大量存在的受损方证明对方具有过错困难的现状。另外,本文在第四部分中重点分析了各国以及拖航公司对于责任条款的态度、对条款约定自由的限制和公平性的界定,并提出在中国法律下利用显失公平制度对责任条款进行公平性界定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且上述对责任条款公平性的界定并非单纯的判断是否具有显失公平的结果,而要从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入手,即利用显失公平制度对责任条款进行考量的前提是对显失公平制度本身的细化与优化,以上皆在本文中予以详述。(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陈秀芸[4](2014)在《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分担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海上拖航服务应用领域的日趋广泛,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拖航这种特殊的海上作业方式的重要性。当事人双方就拖航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如何划分责任是海上拖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明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分担,对拖航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拖航行业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海上拖航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拖航合同的具体约定。本文以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主要的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的条款约定,就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分担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论述,以期能够为拖航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上拖航合同的概述。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同时,详细辨析了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主张海上拖航合同是一种具有运输合同性质并与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相似性的服务合同,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分担。第二部分是对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赔偿责任分担义务基础的论述。以对当事人赔偿责任分担有重要影响的几项基本义务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其的内容与性质,并分析指挥权归属对当事人义务分配的影响。第叁部分讨论当事人赔偿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得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海上拖航合同中的均有适用的结论,进一步分析两种归责机制对当事人赔偿责任分担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赔偿责任分担的特殊条款约定,分析几种特殊条款的责任分担效果。(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6-01)

李伟,王沛[5](2011)在《指挥权原则:海上拖航合同法律性质的判断标准——兼论中国海商法的相关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从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阐述纵论其法律性质的必要性。采取考辨两大法系各自适用"指挥权原则"实践成果的方法,分析以该原则界定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指导司法实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从法律性质角度提出对中国海上拖航合同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1年01期)

王金玉[6](2010)在《公平原则视野下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拖航较高的风险导致了承拖方在拖航合同中多将本应承担的拖航责任转移给被拖方,使被拖方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为承拖方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的垄断性,导致接受服务的被拖方若急于将被拖物拖至另一地进行装货或修理,在多数情况下会被迫接受承拖方关于对被拖物的拖航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些承拖方免责的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还是公平原则适用的一种例外,以及这些免责的条款在21世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需要深入分析和定性。由于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和海事特别法律没有对显失公平条款的标准进行界定,在海上拖航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我国海事立法是否应制定一个严格的海上拖航合同显失公平条款界定标准,是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和立法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卢仰东[7](2009)在《对使用拖航和重大件运输标准合同的一些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拖航和运输业务常用的标准合同格式,在使用中应注意的一些重要问题,尤其是涉及双方责任的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2009年度救捞论文集》期刊2009-09-01)

于英滇[8](2005)在《试论拖航合同与定期租船拖航合同法律关系之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拖航和定期租船拖航业务,是海上拖航一种业务的两种表现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形势条件下,随船方市场与货方市场角色与地位的转换,两种形式便出现交互替代,互为补充。通常情况下,处于船方市场形势下,承拖方船东多采用拖航合同形式;处于货方市场形式下,被拖方货主多采用定期租船拖航合同形式。后者,主要是被拖方基于经济上的原因,在完成同一被拖物的航次条件下,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拖航费用。两种合同形式不同,其法律关系不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法律后果也自然不同。(本文来源于《救捞专业委员会2005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期刊2005-09-01)

徐曦哲[9](2005)在《《合同法》对海上拖航合同适用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拖轮看起来虽然不起眼,但她们现今却在自己的领域罩从事着令人尊敬的事业。她们在内陆水域和海洋上的广泛应用,使海上拖航合同成为了一种不容忽视的海商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各国规范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却相当匮乏。我国《海商法》虽单独列出一章加以规定,但却远远不能够称之为调整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与《海商法》条文及海上拖航实践相结合,意在构筑出海上拖航合同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首先通过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的分析,研究《合同法》总则及分则对其的适用,作者认为海上拖航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随后又结合国际通用的标准合同,讨论了《合同法》对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及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具体适用,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作者认为,《海商法》的这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与模棱两可之处,如合同效力、承拖双方义务、归责原则等。惟有将《合同法》与《海商法》以及海上拖航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才能将海上拖航合同纳入法律有序的轨道之中。(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5-03-01)

黄青男[10](2004)在《试析被拖方对目的地的选择权——对一宗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一宗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运用“习惯解释”规则,探讨在拖航合同约定了几个可供选择的目的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解拖被拖物的目的港、具体位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4年00期)

拖航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拖航作业一直被视为高风险作业,承拖方应得到相应的保护。长期以来,承拖方以契约自由为依据,其自拟的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存在大量免责条款,严重挑战公平正义原则。本文将以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为视角,分析海上拖航合同标准格式中的免责条款,探讨海上拖航合同双方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如何保障彼此的权益,同时维护契约正义,并试图完善我国海上拖航合同法律,引导海上拖航作业健康有序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拖航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程鑫.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8

[2].梁惠雅.论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的适拖义务──对现行免责条款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3].吴启航.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辽宁大学.2015

[4].陈秀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分担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5].李伟,王沛.指挥权原则:海上拖航合同法律性质的判断标准——兼论中国海商法的相关修改[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6].王金玉.公平原则视野下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7].卢仰东.对使用拖航和重大件运输标准合同的一些建议[C].2009年度救捞论文集.2009

[8].于英滇.试论拖航合同与定期租船拖航合同法律关系之异同[C].救捞专业委员会2005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5

[9].徐曦哲.《合同法》对海上拖航合同适用之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5

[10].黄青男.试析被拖方对目的地的选择权——对一宗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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