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通之处,例如案件适用范围,诉讼的目的、制度功能等,因此实践中两类诉讼的重叠不可避免,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优于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以监督为主的协调模式,完善立法、赔偿磋商制度和关联诉讼规定的配套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两类诉讼三大主体的环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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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袁红萍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协调
来源: 时代经贸 2019年3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研究(NO:16C0690)
分类号: D925;D922.68
DOI: 10.19463/j.cnki.sdjm.2019.36.043
页码: 97-99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60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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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协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