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上和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要件,行政诉讼,法官,效力,执行力,启示。
诉讼上和解论文文献综述
沈冠伶[1](2015)在《诉讼上和解与裁判外纷争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上和解除具有实体法上效力外,对诉讼之终结也具有直接效力,除执行力外,台湾地区法承认于当事人间就诉讼目标所成立之诉讼上和解具有既判力。二审中成立的诉讼外和解,经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影响一审确定判决之效力(既判力及执行力),但债务人可基于和解契约提起异议之诉。(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居雯娅[2](2014)在《行政诉讼上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的救济手段,其目的就在于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大量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单单依靠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最终需求,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从学界目前大多的讨论方向来看,侧重点往往是针对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制度或者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作者一般从驳斥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绝对性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本文采取从当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的实际运行角度对至今为止得到的成效与产生的弊端进行分析,进而引导出对在行政诉讼中将和解制度法制化的正当性论述,再后从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等进行辨析入手从而完成行政诉讼和解的理论界定。最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效力和救济进行了探索。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行政诉讼的异状——协调和解机制。本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产生的背景,指出行政诉讼中采用协调和解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要求,是彻底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时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存在的异化和困境,从而引导出本文的观点即行政诉讼和解的法治化是行政诉讼和解发展的最终选择。第二章主要阐述行政诉讼和解法治化的正当性。分别从顺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趋势,符合行政诉讼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体现能动司法的要求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而为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制化提供了基础。第叁章行政诉讼和解的基础构建。本章结合调解与和解的概念辨析,界定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和性质,进而对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域外关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上成立和解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法上的要件和程序法上的要件两个角度加以论述,并提出了对和解形式的构想。第四章行政诉讼和解的效力与瑕疵救济。本章借助域外法律制度的对比对行政诉讼和解实体法上的效力进行分析,参照行政诉讼判决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效力规定,对行政诉讼和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进行了界定,指出行政诉讼和解在效力上的特点。并且针对行政诉讼上和解的对人效力分别针对当事人和第叁人的角度构想了一定的瑕疵救济手段。(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张弘[3](2011)在《辩论与和解的交融——对我国诉讼上和解制度建构的相关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已成为各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诉讼的对抗中,法官逐渐摆脱了消极的角色,在当事人的和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抗的诉讼程序与和解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两者的交融却产生了良好的解纷效果。(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1年04期)
胡军辉[4](2010)在《论诉讼上和解的既判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立法上,关于诉讼上和解的既判力,法国和日本作了肯定的规定,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作了否定性规定。我国关于诉讼上和解是否具有既判力规定得不明确。在学理上,关于诉讼上和解的既判力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部分既判力说和限缩说五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后一种观点较有说服力。(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孔凡松[5](2009)在《论我国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中能否架构和解制度,当关注诉讼上和解之性质,由此去判断其成立的可能性;当关注这一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中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当关注在遏制腐败,保障人民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在具体境域中,首先要做的是结合本境域特定的环境,有效解决行政主体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和法秩序的恢复,然后才是架构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那么,我国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成立与否,也就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障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21期)
李旻,赵蕾[6](2007)在《台湾地区诉讼上和解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专家学者的观点的介绍,对台湾地区诉讼上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效力以及诉讼上和解瑕疵的救济四个方面予以总结。对台湾地区诉讼上和解制度进行评介,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所启示,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研究以及建立和谐社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魏晓娟[7](2005)在《我国法院调解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上和解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特色之一,在国外一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而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程序制度,我们会发现广泛存在的是与此类似的诉讼上和解制度。两种制度称谓不同,出发点不同,程序构造亦有差异,哪一种制度设计更为合理?两种制度关系如何?以诉讼上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是否是改革之根本举措?本文将通过比较两种制度以期获得理性认识,为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出路提供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熊跃敏[8](2003)在《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引 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 ,法院调解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 :立法上将其定位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使之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司法实践中 ,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 ,调解结案占据着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甚至(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3年02期)
程宗璋[9](2000)在《也论诉讼上和解的要件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0年03期)
诉讼上和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的救济手段,其目的就在于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大量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单单依靠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最终需求,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从学界目前大多的讨论方向来看,侧重点往往是针对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制度或者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作者一般从驳斥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绝对性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本文采取从当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的实际运行角度对至今为止得到的成效与产生的弊端进行分析,进而引导出对在行政诉讼中将和解制度法制化的正当性论述,再后从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等进行辨析入手从而完成行政诉讼和解的理论界定。最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效力和救济进行了探索。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行政诉讼的异状——协调和解机制。本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产生的背景,指出行政诉讼中采用协调和解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要求,是彻底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时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存在的异化和困境,从而引导出本文的观点即行政诉讼和解的法治化是行政诉讼和解发展的最终选择。第二章主要阐述行政诉讼和解法治化的正当性。分别从顺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趋势,符合行政诉讼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体现能动司法的要求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而为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制化提供了基础。第叁章行政诉讼和解的基础构建。本章结合调解与和解的概念辨析,界定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和性质,进而对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域外关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上成立和解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法上的要件和程序法上的要件两个角度加以论述,并提出了对和解形式的构想。第四章行政诉讼和解的效力与瑕疵救济。本章借助域外法律制度的对比对行政诉讼和解实体法上的效力进行分析,参照行政诉讼判决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效力规定,对行政诉讼和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进行了界定,指出行政诉讼和解在效力上的特点。并且针对行政诉讼上和解的对人效力分别针对当事人和第叁人的角度构想了一定的瑕疵救济手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上和解论文参考文献
[1].沈冠伶.诉讼上和解与裁判外纷争处理[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2].居雯娅.行政诉讼上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张弘.辩论与和解的交融——对我国诉讼上和解制度建构的相关思考[J].河北法学.2011
[4].胡军辉.论诉讼上和解的既判力[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5].孔凡松.论我国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成立[J].法制与社会.2009
[6].李旻,赵蕾.台湾地区诉讼上和解制度及其启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
[7].魏晓娟.我国法院调解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上和解之比较[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8].熊跃敏.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
[9].程宗璋.也论诉讼上和解的要件及效力[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