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剑锋[1]2004年在《探索与反思——浅析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之路》文中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的到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领域都在发生着结构性的变迁,传统的以单位为基础的基层管理体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与此相应,社区取代了单位,成为了新时期社会重新建构的新窗口,同时,也成了社会成员工作和生活的新依靠,城市社区在我国社会变革中的地位和作用更是越发重要,因此,建立和完善崭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培养社区成员对所属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急剧变迁的当今社会更是意义非凡。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社区发展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是总结了社区发展经验,对现阶段加强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主要内容、基本特征进行了深刻的阐述。第二部分从社区发展中的叁个重要内容,即社区规划、社区经济和社区管理入手,分析了这叁个方面对社区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叁者在社区发展中相互区别同时又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性,社区规划是对社区发展的整体部署与设计,是社区发展的根本;社区经济支持和推动着社区发展,是社区发展的坚实基础;社区管理是社区发展的有力的保障,社区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设行政性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第叁部分主要是沦述了社区发展的运行机制,强调只有建立起党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推动、社区居委会操作、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社区发展的目标。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上海等地在社区发展方面的实践经验及目前社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社区发展不仅是“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实践要求,同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整合的一项重大战略选择,它的深远意义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逐渐显现出来。
尹浩[2]2015年在《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文中认为马恩经典理论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不仅在于认识世界,探索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世界。未来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总激发理论探索者在指导改造世界的同时,充满着对未来理想图景的思考。遵循此理念,笔者分为以下五部分展开全文:一是问题意识。主要围绕“国家权力介入基层社会共同体建构的可能”问题意识为核心,展开实证分析和学术对话。具体而言:为什么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经过近30年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和居民自治能力依然低下?导致社区居民自治空转的机制及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如何破解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空转现状,建构理想型的现代化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换句话说,整体性治理理论预设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下,通过整体性政府建立实现善治的可能。放置于中国时空下,笔者认为社会组织化水平与政府功能整合程度相互影响,两者存在同步进行趋势,并且社会组织化水平的第一推动力为公共行政部门。这项研究让我们可以解释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社区结构与公共行政体制是如何影响了治理理论在中国不同的表现形式,有利于在理论上反思治理理论应用本士的适用和限度。二是纵向历史维度分析。放置于中国城市社区历史的变迁角度来看,主要划分为总体性社会下的社区建设和分化性社会下社区建设两个阶段。在前一个阶段,高度行政整合的社会几乎不存在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发育的土壤。在后一个阶段,随着公域、私域、日常生活领域的分化,社区居民自治在政策制度体系初步确立。其背后转型的动力源宏观上主要有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改善与社会职业群体分层、社会群体利益分化叁个方面,微观上体现为以社区类型空问演变、流动人口社区分布以及特殊人群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的社区分化。在此背景下,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的社区建设,短时间内使社区硬件设施以及人员组织体系迅速得以完善,然而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依然较为低下。叁是共时性比较分析。造成当下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困境的主因归结为社区结构的碎片化和政府功能的分散化。社区碎片化是工业化推进过程中传统共同体瓦解的自然反应,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共理性精神的发育不良是社区碎片化难以进行自我疗伤的深层次逻辑。政府功能分散化是以功能性分工为原则的官僚科层体制自身的弊端造成,也是中国传统官僚政治文化触手在当下社会的延伸。其中,社区碎片化与政府功能碎片化(分散化)的关系并非单向度的因果关系,而是互为因果,相互影响。一方面碎片化的社区无力组织自我服务,只能依靠行政力量、行政资源与行政方式填补,另一方面功能分散化的政府分割了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造成社区行政化与负担不断加重。四是社区整合实践反思。依据西方社区建设经验来看,组织整合是未来中国碎片化社区修补的方向,也是建设现代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关键。在中国当下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现代社会组织共同体的建构,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介入。源于欧美国家的公益创投活动,因能够迅速有效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备受我国地方政府推崇。公益创投有孵化器与项目孵化两种主要模式,前者依托实体孵化机构和场所,进行系统培育,后者依靠项目与技术支持,化居民需求创意为微型社团,实施微型自治。他们的共同点都在于能够通过组织培育,整合破碎化的社区,优化政府部门资源和权力输出方式,并有使政府及其执行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在公共资源分配及享用过程中,形成良性互动、权责对等的关系。五是未来发展图景与理论提升。整体性社区与碎片化社区相对,是对未来城市社区发展的畅想,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彼此依托、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社区公共生活的完整空间,是政府部门、社区和社会组织叁个治理主体间合作过程中,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实现自治能力提升的理想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状态。通过对公益创投反思,结合整体性治理理论,笔者建构了社区治理“陀螺模型图”,它被赋予实现整体性社区的重任,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服务项目整合机制、以平台发育与社会组织络整合机制、以社区自组织网络整合机制,以及叁者之间相互支持与协助的整合网络机制。六是结论,即社区居民自治空转是社区碎片化和政府功能分散化相互迭加的结果,整体性社区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理想图景,他的实现是政府主动介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建构,同步推动政府部门功能整合的过程。
胡振光[3]2015年在《社区治理的多主体结构形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国家—社会”关系主轴下的社区治理多主体结构形态。社区治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微观性的社会治理,具有“透视”社会的价值。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共同作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组成社区多主体治理结构;搭建多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平台,才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现实基础;形成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合作机制,才能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自愿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上述观点的启示性意义在于,新形势下创新社区治理,是一项包含政府、市场、社会等力量正确定位与协商合作的系统化工程,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如何治理社区的问题。实现社区治理结构从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转向地方政府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互动合作的转变,才能重构社区秩序,实现社区良治。由此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建构社区多主体治理结构及形成合作机制的命题是否是对社区治理“应然”状态的准确判断?日前社区治理多主体结构的“实然”状态是怎样的?各种治理主体有着怎样的行动逻辑和行动方式?当前社区治理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异与不同?本文以治理理论、公共性和公共空间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建构“行动者—权力—空间”分析框架,用以分析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行动过程及行动空间。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行动者”是具有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并且拥有资源权力的能动者,具体包括参与社区治理的多主体:地方党政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权力”是“行动者”能力的核心体现,社区治理结构是社区治理主体间权力关系的外湿形式;“空间”是“行动者”的活动场域,就社区空间来说,其既具主体性和公共性,又具分化性和重迭性。借助理论分析框架,本文选取广东省NH区为实地研究区域,在对案例的分析叙述中阐释不同社区治理主体的行动实践及其逻辑。从地方政府的行动来看,当前国家选择进入并积极主导社区治理进程,体现着国家治理重心下移与治理方式转变。实际上,社区治理中国家的“退”与“进”只是表象,不变的是其在基层树立治理权威和汲取合法性资源的政治逻辑。地方政府主导的“村改居”显示了其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运用及其策略选择。“政社分离”和“政经分离”并没有使社区居委会“双重代理人”的角色得到改变,反而使其陷入“内卷化”的困境。除了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进一步通过传统空间拓展和新型空间创建进入社区,实践着空间权力的主导。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来看,集体组织需要平衡其“集体性”与“市场性”。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改革开放后土地经营制度创新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单位、集体收益和社区福利的分配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性”与“集体性”的结合体。在集体经济组织“共有体制”的运转逻辑下,“外嫁女”争议凸显了集体的边界尤其是集体成员权的确定问题,代表“乡规民约”的集体与代表“国家法律”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激烈的博弈。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和居委会混合一体的“党政经”组织架构,同样引发社区治理困境。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是走向市场化、公司化,内部明晰产权、外部理清架构是其走向“市场主体”的关键,“两确权”、“政经分离”、“两平台”正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但双重性的角色定位及附带功能依然羁绊其改革之路。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看,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了其发展。地方政府之所以支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化以及政府职能改革密切相关。地方政府通过项目制和评级制对社会组织进行“选择性支持”,当前社会组织的成长空间仍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发展所需资源亦主要从国家获取。在此情况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不同类别社工机构的成长路径及空间拓展表明,实践中只有契合地方政府的需求,采取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策略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研究发现:从治理结构来看,地方政府“元治理”下的多主体是社区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地方政府的“元治理”主体地位由制度的路径依赖、国家治理重心下移以及权力资源等因素共同决定,而主体多元化则与地方政府主动推动、社区组织分化、社会力量参与密切相关;从治理权力来看,社区多元主体的权力在场及其张力是社区治理的新常态,当前社区权力格局呈现以地方行政权力为中心的辐射式结构,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存在着形式和策略不同的权力互动。从治理率间来看,作为治理主体间互动的场域,“分化—耦合”的社区空间正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空间反映,空间表征的类型分化、空间建构的主体嵌入以及空间实践的互构耦合是社区空间生产的显着特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意在强调:第一,当前地方政府在引领社区治理走向的过程中,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这种判断是通过对多元主体的行动过程及行动策略的考察得到的。第二,多主体社区治理的提出并非是基于“国家的消退”和“市场的胜利”的流行假设,相反,国家、市场与社会是一种相互嵌入的关系,目前社区治理仍然在国家权力逻辑的影响下,期间更多是“社会治理术”的应用,国家仍带有巨大的行政惯性,党政权威在进一步覆盖基层社会。第叁,当前我们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化、冲突常态化的社会,地方政府在回应社会问题挑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治理策略,由单向度管理向多维度治理转变,这种转变与民间意识苏醒、民众力量成长的趋势相互切合。地方政府、自治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区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目的和策略思路,他们在相异中追求利益共同点,在力量对比的转换下,从长时态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治理结构的细微变化。第四,在走向治理型社区的进程中,重要问题是“服务—信任—协商”合作机制的建构,多主体社区治理不仅仅是社区公共物品的再生产,同时也是社区公共责任的再生产和社区公共性的再生产。
任超[4]2014年在《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的社会管理体系也步入转型期,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此同时,作为社会微细胞和社会基础单元的社区面对国家体制、机制变革局面,其社区多元治理成效仍然滞后。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基础场域,承载着中国转型期发展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着重强调了创新社会治理,这为和谐社区多元主体治理指明了方向。社区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合理的自治,发挥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有利于社区各个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社区共治,推进民生问题的改善,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和谐社会构建中城市社区治理也面临法律制度的配套不健全,社区管理行政化倾向突出,居民社区参与意识薄弱,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发育不足,社区治理与和谐社会双向互动的结构还未真正形成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制约了和谐社区的自治。本文基于以上背景,提出了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首先,从现实与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和谐社区构建的必要性,以及政府基层权力回归于社区的重要意义。其次,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和谐社区治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并对转型期社区治理与和谐社会的互动关系作了探讨。然后,通过对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城市社区的治理实践与成效分析,梳理了中国社区城市治理发展的历史以及当前学界认可的四种治理模式,并对和谐社会建构中城市社区治理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借鉴社区治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实现路径。本文力图构筑健全的社区多元治理体系,建立和谐社区的互动、互助参与治理关系,让社区成为民众利益诉求的港湾,把矛盾冲突化解于社区规范体系之内;真正让社区成为政府和民众沟通的一个平台,从而营造和谐、融洽的社区环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吴常柏[5]2016年在《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城市逐渐变为欧美各国经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域,也使城市社区成为理论和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焦点议题。世界各国也将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将治理理论充分运用到国内外、城乡及社区领域的管理中,积极倡导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间新型网络合作关系,以此来应对各国政府的失灵与市场的失效。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正在经历一场基层社会的深刻变革,社区已然成为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空间。从政治、经济与社会等领域来看,都需要建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来承接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基本职能,以此来缓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在探讨和争论中,学术界又通常把主攻方向集聚在城市社区上,加之城市社区的复杂特性与尚未成熟的管理体系也使社区成为多方关注的“宠儿”。在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中,边疆民族地区的社区也很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但是就目前对此类社区的研究成果来看,除官方和个别学者零星文章外,为数不多。所以,文章选择“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做为研究对象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城市社区治理理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理论及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政治社会学为主线,综合运用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民族关系理论等分析工具,选取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典型社区”中“DZ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对象。文章所选取的“DZ社区”是一个复杂重点社区,该社区处在老城区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少数民族多,民族成份复杂,出租房屋多,未成年人多,基础设施薄弱,居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等特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文章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围绕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的主题和目标,聚焦城市社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深入探讨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现状、困境和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尝试着构建“解困之道”。依照上述分析理路,文章具体涵盖如下主要内容:一是理论铺垫,主要聚焦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文章首先在具体阐述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城市社区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宏观上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城市社区治理运行研究的主要研究成果,在微观上具体细致地梳理了国内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成果,针对以上两个维度作以简要的评述。在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深入考查和界定了文章的叁个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和运行机制,具体指明了其在“边疆场域”中的主要内涵和目标指向:文章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治理理论、民族关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叁个理论分析工具,具体介绍了叁个理论的缘起、代表人物、主要观点以及其主要理论内涵在本文的适应性和主要指向,将为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文章主要内容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论证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历史回顾,主要聚焦在第叁章中。在分析和梳理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体制的演变历程中,主要包括叁个发展阶段,即单位制时期城市社区治理的一元化体制、单位制解体时期城市街区治理体制的建构、后单位制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机制诉求等,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概括提炼出其叁个基本特点,即社会结构变迁中的治理内涵,主要包括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的重大意义、主要目标、主要类型及模式选择等内容;多民族成员的聚居的空间结构,主要以乌鲁木齐市为例,具体阐述了当前各民族居住格局形成的主要原因、分布特点、分布区域等内容;街区呈现出压力型体制的主要特征,针对边疆城市基层治理的主题和复杂的“维稳”形势,边疆城市社区治理中呈现出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一基本特点又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即“可传递性”和“放大性”。叁是实证分析,主要聚焦在第四章中。文章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典型社区”中DZ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对象,具体考查了DZ社区的组织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的运行机制、片区管委会的运行机制、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社区社会团体的运行机制等;社区居民参与机制,主要考查和分析了居民参与的基本内涵、主要功能,并以具体案例为参照对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现状进行全程的扫描和分析;社区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即社区贫困救助机制、社区就业援助机制、社区法律嵌入机制及社区经费收支机制等。在以上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社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在现实运行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提炼。四是制约因素,主要聚焦在第五章中。文章在结合上述理论阐述与实证分析基础上,具体剖析了影响和制约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叁点举要:经济因素,主要包括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新疆城市社区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横向对比来看,与其他省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从疆内纵向对比来看,南北疆经济发展差距还是相当大,尤其是南疆经济水平落后明显。二是政治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治理内容聚焦性不强,围绕城市社区治理的主题和目标,政府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不断聚焦治理内容;政策输入迭加效果未彰显,中央和地方密集的政策优惠,加快了新疆各领域的建设步伐,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小觑的问题,还需重新聚焦;非传统安全制约治理突出,当前影响和干扰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以“叁股势力”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坚决打击国内外“叁股势力”,及时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新疆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叁是民族宗教因素,主要包括文化习俗对族际交往的影响,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习俗,都必须给以尊重和包容的心态加以引导和培育;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御与打击,非法宗教严重地影响和阻碍了新疆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毒化了社会风气,为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与调适,市场经济冲击下的民族关系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不断调适和聚焦。五是路径选择,主要聚焦在第六章中。边疆民族地区城市治理运行机制以“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为核心的目标体系,还需要从多方面内容进行丰富和发展;在坚持相关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边疆城市治理运行期间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制约因素,文章从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等叁个维度,尝试着构建如下几条基本路径:即调整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拓展运行空间;加大社区治理的资源开发,拓宽支撑渠道;扩大社区居民的参与范围,推进协商民主;激活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本,培育公共精神;调控城市社会心态的走向,筑牢稳定根基;健全社区治理的法治嵌入,加强保障力度;创新社区治理的技术支持,增强治理实效等内容。六是结语与展望,综合文章所述具体内容,再一次重申和明确边疆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的重大意义及现实面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四点延伸思考:边疆民族地区“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的相容关系、边疆民族地区“多元主体”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边疆民族地区“市民社会”与“社会参与”的动力支撑、边疆民族地区“社会资本”与“治理绩效”的推进作用。
姜岩[6]2013年在《基于低碳视角的新型单位社区规划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问题也随之越来越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交通问题、国能源安全问题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发展低碳已经成为各部门的共识。低碳城市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物质载体,低碳城市空间与规划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城市规划要紧紧的围绕低碳这一理念进行。本文在城市郊区化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和城市空间重构的时期下,以低碳发展的视角,重新审视单位社区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低碳理念的概念发展和低碳城市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明确低碳理念指导下的城市社区应具有的职住接近于土地混合利用的基本特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居住区确实是给人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完善的服务设施,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现代城市社区在城市郊区化蔓延影响下表现出了居住郊区化、绝对分区、职住错位和参与冷漠的问题。现代大城市的社区发展亟需反思当前这种工作与生活分离的郊区化蔓延的城市空间模式,并思考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社区模式。在总结现代城市社区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本文把眼光重新投放到在现代城市社区发展之前影响中国深远的单位社区上。单位社区,也可以叫做“家属院”或者“单位大院”,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和城市空间组织的基本空间单元。通过对单位社区的形成、发展与衰亡的历史过程,以及单位社区作为一种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时所具有的空间特征的分析之后,本文发现单位社区给出的低碳城市空间发展的启示是不容忽视的。单位社区的空间发展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低碳的社区发展模式,特别是其具有的职住接近、土地混合利用和步行交通的特点,正是低碳城市规划理论中所倡导的,但是原来的计划经济下的单位社区与现在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发展已经无法适应了。因此本文对单位社区这一模式进行了思考,在总结其在空间上所具有的先进性之后,与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土地制度和整体社会环境相结合,提出了发展新型单位社区这一理念。新型单位社区不同于以往的“单位大院”形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倡导以单位就业为导向核心的社区发展模式。在空间上,新型单位社区从城市和社区两个层面考虑,在城市层面提出“核心—外围”圈层形式,即围绕单位这一核心,在其外围形成居住与服务设施的混合空间形式。这一空间形式可以说是以单位为导向的多中心城市空间的另类诠释。在社区层面,提出了在社区规模、交通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规划策略,形成“分区—地块—邻里”叁级居住用地结构,“对外—对内—非机动车道”叁级交通体系,“分区级—地块级—邻里级”叁级公共服务设施结构,旨在控制社区形成最适宜的规模,减少小汽车的使用率和出行率,形成以步行和自行车为主的绿色交通体系,完善基础设施的布局方式以达到土地利用的本质上的混合。并以沈阳建筑大学作为实例加以说明。在社会政策和管理方面,本文探讨了新型单位社区的社会实施方面的效应,新型单位社区由于其对员工情况的掌握性和其贴近员工的基层性,所以在如今社会保障房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项补充手段,利用建立员工信息库、对职工提供租赁房等措施,解决我国在保障房政策中信息核实不及时、政府开发不积极、建设位置与就业地的空间错位等一部分问题,在保障房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一些作用。本文为研究低碳社区的建设规划提出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思路,为国内未来社区的规划发展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借鉴。
原珂[7]2016年在《中国特大城市社区冲突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把2011年初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上升为“创新社会治理”,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与城乡结构变迁面临的新问题,以回应日益迫切的社会稳定和执政合法性的现实问题。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这一措辞的改变,既是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变革的要求,也是“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在观念、模式、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一次全面升级。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治理作为城市治理、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之根基,是保障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然而,社区冲突与社区治理作为一对孪生兄弟,通常形影相随,融突共生。因此,从公共冲突视角出发,将城市社区冲突与治理视为理解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生态的一个“窗口”或一把“钥匙”,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鉴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社区治理理论还相对滞后于实践的现状,特别是城市社区冲突治理理论还远远落后于现实中社区冲突解决的实况,以中国特大城市为例,通过采取“城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受访者”多阶段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实证调查研究方法,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大城市共选取调查样本1250个,同时充分结合国内外已有的城市社区冲突治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混合研究方法等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与治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首先,根据冲突的属性不同,将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城市社区冲突大致划分为社区利益冲突、社区权力冲突、社区权利冲突、社区文化冲突、社区结构冲突、社区复杂性冲突(如社区物业冲突、社区邻避冲突等)等,并针对社会转型期较为棘手的社区物业冲突进行了重点分析。其次,根据不同社区类型间的异质性,将社会转型期中国大城市的社区类型划分为五类:传统街坊式社区、单一单位式社区、综合混合式社区、过渡演替式社区以及现代商品房式社区,同时提出不同类型社区内的矛盾冲突应有所差异,并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再次,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产生的宏观条件、相关影响因素及主要成因等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关影响变量进行Logistics多元回归分析,在此基础上,系统论述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的扩散过程及扩大与升级机制。第四,在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治理主体论述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和基层政府解决城市社区冲突的主要途径与举措,前者包括对话和解、调解、仲裁、信访、诉讼及诉诸暴力等,后者主要涉及社区冲突和解、冲突调解、冲突管控、冲突处置和暴力强制等。第五,指出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导致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如主体困境、参与困境、平台困境、成本困境和制度困境等)进行系统探究。第六,对英、美、日、韩、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城市社区冲突治理的有效实践进行系统引介,并提炼出这些实践经验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冲突治理的启示意义。最后,在借鉴国外现有城市社区冲突治理的有效经验基础上,结合社区转型后期中国部分城市社区冲突治理改进的实践探索与尝试,提出未来中国城市社区冲突治理改进的目标、原则及方法,并契合中国实际,进一步建议应从信念共识、多元共治、分类治理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实施“因势利导,分类治理,精准化解”的精细化分类破解社区冲突之策略,以最终实现超越城市社区冲突之“管理”与“化解”,走向社区冲突“转化”,希冀为中国其它城市正在探索中的社区矛盾、纠纷或冲突化解与治理提供有意义的理论与实践借鉴价值。城市社区,是一个具有高度密集性、复杂性和异质性特征的社会生活聚合体,对一个特大城市的社区冲突进行有效治理则是一项异常艰巨的任务。从城市社区冲突管理到城市社区冲突治理,从传统的社区冲突处置到社区冲突化解、再到社区冲突转化,不仅是理念上的一次革新,更是实践中的一场革命。当然,治理城市社区冲突并不是为了消灭冲突,而是为了弥合分歧,转化矛盾,化解冲突,为冲突治理创造更为有效消解的合理路径。一个客观事实是,城市社区冲突化解与治理机制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其不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的正确引导、社区机构的合理设置、社区制度的健全、社区结构的优化以及社区运行机制的顺畅与社区治理体系的完善等,更需要社区主体成员间平等的社会关系、共同的社区认同等。不论如何,冲突虽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但从冲突走向和谐则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生存状态。之所以研究城市社区冲突,最终目的在于更有效地进行冲突预警、良性控制冲突、适度管理冲突、高效化解与治理冲突,合理转化冲突,以维护社区秩序与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实现社会和平。
刘长安[8]2014年在《城市“有农社区”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消耗巨大、耕地日趋减少等一系列困境。在此背景下,全方位、多角度探索城市生态节地、循环代谢发展的应对策略,构建以城市农业为核心动力,融食物生产、居民生活和社区生态环境于一体的生态社区模式,可为我国城市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佳选择。本研究以城市农业、永续设计及城市代谢理论为平台,通过多学科协作,运用研究性设计、物质代谢分析、情景模拟等方法,梳理了农业与城市关系的历史脉络和当代发展趋势,研究将农业作为关键要素纳入城市人居环境,结合社区原有要素进行空间、技术重构,建设“有农社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依托建筑、规划及景观设计手法,关注城市内部闲置空间,对现有社区空间利用进行重新审视,发掘并强化其生产功能,提出一种与城市生态、经济和社会系统相融合的创新城市“有农社区”理论模型,并阐明其概念内涵、结构层次、系统特征及不同类别。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社区的空间和形态、生态循环系统、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角度入手提出适应当前城市发展、农居一体的物质空间模式,有效支持资源循环代谢乃至与生产、生活互补共生的循环技术模式,以及适应社区空间、技术更新的建设、运营、参与模式。随之,结合当前现状,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食品与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策略与建议。最后,采用研究性设计的方法将理论成果与具体实践项目在社区规划、景观与建筑设计、生态基础设施等层面相结合,构建小规模有农社区的典型模式;减少物质输入和废物输出,增加物质在社区内的循环,并利用物质代谢分析的方法对理论成果进行验证与分析。本研究力图通过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的交融协作,探索快速城市化背景下集成解决城市经济、社会、环境问题的新型生态社区发展模式,以期对城市人居环境理论研究进行有益补充,也对我国当前生态社区建设提供实践指导和决策参考。
陈绍友[9]2009年在《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及其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为研究对象。本文所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是城市郊区因城市化建设征地而失去农业生产用地而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员。当今世界,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现代化的手段和标志;在中国,城市化进程正在快速推进。因此,中国的城市化建设已经并必将带来大量的城郊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由于失地的完全性,征地农转非人员需要在城市重建生产生活的新系统。其中,生产系统的重建、非农就业的实现是关键,因为中国正处在城市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叁碰头和经济社会转轨变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就业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由于失地的被迫性与急促性,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转移的准备不足,因此失地就意味着失业;而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还不健全,失业则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面临生存危机,近年来很多征地农转非人员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叁无游民”就是充分的说明。因此,征地农转非人员离开土地走进城市,需要的不仅是身份“农转非”,更重要的是实现就业“农转非”。本文在全面比较分析众多学者的大量调研数据和研究成果(附件1、2、3、4、5)后发现,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既是局部问题更是全局问题,既是微观问题更是宏观问题。“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的实现”,既需要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身作出积极的努力,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出台和实施积极的帮扶措施,更需要中央政府实施全面、长期的管理与推动。因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期望寻求一个适合于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身的非农就业促进的理论模型,其目的是调动最广泛的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帮助征地农转非人员较快地实现非农就业,实现从农村到城市的顺利、平稳过渡,进而推动城市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微观入手,从宏观着眼”。即: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微观实践分析入手,提炼出“非农就业在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宏观结论;从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的微观着力点讨论入手,建构了“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系统框架”;从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的现实困境与发展取向的微观探索入手,展开非农就业促进系统框架的系列运行与宏观整合。本文在对对象界定、选题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设计进行说明与阐述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如下四大问题:一是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现状分析,这是本文立论的微观基础,正是由于各地在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时就业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于是形成日渐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其中有诸多的客观因素,但认识的不足与思路的不清是关键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研究。二是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总体框架,这是对各地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实践总结与理论提炼,是从总体上概括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的促进路径,包括农转非社区管理与服务、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农转非集体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农转非人员创业五个方面。叁是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路径的具体运行机制及相应管理,这是对第二个问题(即“总体框架”)的展开讨论,文章在剖析五个路径在实践运行中问题基础上,探讨了各自运行的创新与管理的优化,从而使每个路径在帮助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实现上更有效;同时,也使全国各个地区能够从各自的具体条件出发去选择与实施更合适的路径。四是政府的就业促进管理,这是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责任主体的理论分析,一般地,企业特别是占地企业应该是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实现的当然主体,但是由于管理机制的缺失,占地企业及其他企业不履行就业促进责任却成为“当然”,因此,政府需要主动承担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的促进责任,建构相应的机制,使占地企业及其他企业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实现的事实主体,同时调动社会更广泛的力量与资源参与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通过上述四大问题的研究,本文形成了如下主要研究结论:(1)非农就业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核心,“就业促进”比“利益补偿”更加重要和必要,就业保障是最大的保障。就业是民生之本,当今世界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劳动就业来改变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被征地前,城郊农民依靠土地实现就业,土地提供了就业保障,依托土地就业保障,他们生存与发展在自己的轨道上;被征地后,没有了土地,就业便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也便凸显出来。因此,安置征地农转非人员,足够的利益补偿非常重要,而就业促进更加重要,它不仅是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入城市谋求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缓解当前征地农转非人员不稳情绪的理想路径之一。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促进”的探索才刚刚开始,由于局限在各地的单个讨论,没有从更大范围上看待,因此还不全面、不系统,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征地农转非人员进城后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困难与发展难题,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非农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将“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促进及其管理”提高到战略高度予以积极的、长期的推进。(2)应该建立“农转非社区管理与服务、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农转非集体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农转非人员创业发展五条路径相互联系良性互动”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系统框架。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身、各级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既有微观上的探索与创新,也有宏观上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五星模型”,以此为依据,中央政府可以实施积极有效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从而调动最广泛的社会资源与力量,形成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合力,推进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非农就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可以从“五星模型”的总体框架中找到适合本地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之路,在地方政府的充分关注与大力推动下,或一条路径,或二叁条路径结合。因此,“五星模型”又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实用价值。(3)从拾遗补缺的岗位做起,沿着自己的目标把事业做大,是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发展的理想路径方向。基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非农就业中“素质能力不足”与“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困境,征地农转非人员大多只能从城市拾遗补缺的岗位做起,“等、靠、要”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行动起来,或从业或创业,或先从业后创业,走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系统中,才能逐渐积累能力、提高素质、转变观念,才能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实现新的发展。因此,我们既要着力引导征地农转非人员立足现实,不等不靠,从拾遗补缺的岗位起步,然后发现机会、把握机会,沿着自己的目标把事业做大。这既切合征地农转非人员目前的素质能力现状,又符合他们追求发展的需求,也与社会进步发展相吻合。(4)“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是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里仍然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主要模式,加强农转非小区建设优化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内容、模式、机制的创新,是各地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发展的共同任务。征地农转非人员从离开土地走进城市,首先是安定下来,然后是谋求发展,安居与乐业相互促进,住房安置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首要内容。基于我国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模式的比较分析,我们看到“集中建设、集中安置”仍然是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里的主要模式,因此,农转非小区及社区作为农转非人员进入城市的第一站,其管理与服务对他们具有重要的基石性意义,它不仅应当成为农转非人员的生存基地,更应当成为城市非农就业基地。目前,农转非小区及社区管理与服务还存在诸多的缺陷与不足,应当结合农转非人员的需求和城市社区建设的走势,加强农转非小区及社区管理与服务内容、模式、机制的创新,努力把农转非小区及社区建设成为农转非人员真正的生存基地与非农就业基地。(5)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应当实施“市场化运行”。就业培训与就业实现高度相关,实施积极有效的就业培训是推进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非农就业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地对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采取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干预下的分散运行方式,培训机构的竞争压力不大,培训产品的针对性不足,培训效果不佳,致使许多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愿意参加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既切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又有利于充分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实现就业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提高就业培训的效果。在“就业培训市场化运行”中,政府在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的同时,在初期要实施积极的就业培训需求管理与引导,然后逐渐转向就业培训机制建设与完善,推进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市场的良性发展与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主动面对就业培训市场,从自身的组织建设、培训内容与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着力,以针对性、有效性培育“培训产品品牌”与“培训机构品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品牌化发展。(6)发展农转非集体经济,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增加收入、实现非农就业的有效途径。基于近年米各地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施“留地安置”的实践总结与反思,本文发现发展农转非集体经济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增加收入、实现非农就业的有效途径,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再组织的有效纽带。因此,应当从多方面探索农转非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中,城市二叁产业、现代农业和劳务经济是农转非集体经济值得探索的发展领域;经济基础的建构、带头人的选育是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两大关键;可以尝试用“对口支援”的方式帮助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引导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营。(7)实施经济与就业增长并重战略、创新城市化发展策略,是各级政府在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中应当着力探索的新问题。经济发展是实现就业增长的根本措施。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的水平也较高。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必须大力发展经济。然而,近20年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却没有形成就业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却带来大量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待业或失业。因此,在各地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化建设中,应当把就业增长纳入发展战略,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硬件建设并重,二是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并重,这是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问题及其他人员就业问题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8)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创业发展。创业具有“就业倍增效应”。征地农转菲人员创业发展,不仅有利于他们自身实现就业,还能带动更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非农就业。发展创业型经济,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就业增长的重要措施;21世纪是创业世纪,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创业型经济的发展。征地农转非人员确有文化素质不高、非农技能不足等多方面问题,但城郊区位使其对城市市场经济相对熟悉、农民的“可塑性”与“首创精神”、失去土地没有退路的压力形成动力等等,又形成征地农转非人员创业发展的优势。从各地的实践看,创业正在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仅次于“到企业应聘”的第二大选择。因此,应当从多方面建构征地农转非人员创业发展支持系统,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创业,并带动更多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非农就业。(9)在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中,政府是主导和调控者,企业是承担和接纳者。在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中,政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起着主导性作用,政府应在明确自身职责基础上,着力就业促进的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和管理思想创新以形成直接推动,引导和鼓励占地企业及最广泛的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工作。企业和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是参与和推动者,特别是占地企业,应该把对应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非农就业问题纳入自身发展的系统中去考虑与实施,政府应当首先要求占地企业解决对应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问题,否则当承担更高的用地成本。综合上述研究,本文形成了如下主要创新点:一是建构了一个包含农转非社区管理与服务、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农转非集体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农转非人员创业五个方面在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五星模型”。该模型适合中央政府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因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非农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的重大问题,必须将其提高到战略高度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进行积极的、长期的推进。五条路径相互联系共同推动,有助于调动最广泛的社会资源与力量,形成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的强大合力,更好地实现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同时,该模型也适合各级地方政府及征地农转非人员自身,因为“五星模型”中的五条路径可以相互独立运行,在地方政府的充分关注与大力推动下,各自独立成为一个“星”,不同地方均可以从“五星模型”的总体框架中找到适合本地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之路,或一条路径,或二叁条路径结合。因此,“五星模型”既具有良好的宏观指导价值与理论启示意义,又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二是农转非社区管理与服务内容、模式、机制的创新。农转非小区及社区作为农转非人员进入城市的第一站,其管理与服务对他们具有重要的基石性意义,它不仅应当成为农转非人员的生存基地,更应当成为城市非农就业基地。在当前各地仅仅把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下来使有屋居住的情况下,这是一项观念和思路都大大扩展的创新,其中,关于农转非小区“小集中、大分散,超前规划、渐次到位,优势地段倾斜农转非,方便就业,责权利统一,充分关注亲情”等规划建设原则和农转非社区“实施积极的心理疏导以使农转非人员健康向上的心态去争取就业”的观点,具有良好的实践价值与创新意义。叁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应当实施“市场化运行”运作。这是对现实分散培训、效果不佳的改进之路,它既有利于就业培训效果的根本改善,也有助于相关政府部门从就业培训的具体操作中解放出来以实施宏观管理与推动。四是发展农转非集体经济,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这是近年来各地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施“留地安置”的实践经验总结,也是对我国当前集体经济逐渐萎缩的新探索。
单联成[10]2011年在《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共性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属性。人的本性要求过一种社会性、公共性的生活。公共性是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社会之成为可能的本质基础。公共性是与个体性、私人性相区别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是以独立的个体性和私人性为基础确立起来的共同性、共享性。公共性以个体性和私人性为基础,个体性在公共性中实现自身。因此,公共性也就表现为自治性和社会性。人类的发展表现为公共性和自治性不断得到实现的过程,也就是公共性从抽象到具体,从公私不分向建立在个体独立自治基础上的公共性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前者是一种单一主体的,“一个人即是所有人”的“伪公共性”(统治性),后者是一种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的包容个体性和差异性的公共性(自治性)。公共性的发展意味着社群生活的繁荣、公共福利的促进和个体自由的实现,是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当代城市社会公共性转型与重构的议题是在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和单位制度日渐式微的背景下兴起的。经济的民主化要求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的民主化。传统的“国家——单位——个人”的国家公共性(单一主体性)是建立在国家通过单位制垄断和控制一切社会资源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自由流动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多样化,使这种一元公共性丧失了自身的存在基础。随着单位制改革的推进,一元化的国家公共性日渐弱化,总体性社会日益分化为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多元领域和主体。在此背景下兴起的社区建设不仅是单位制解体之后原子化个体的组织再造,更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城市公共性的构建。新型多元公共性格局的形成关键在于多元主体的成长和发展。特别是“社会”作为一个有别于国家和市场的独立与自治的领域和主体的生产和发育,是城市新型多元公共性格局形成的前提。因此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生产“社会”,即把社区建设成社区居民自治的共同体,使其成为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改变以往政府对一切公共事务的垄断,把凡是由社区居民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管理、自我服务的事务都归还社区。只有在社区居民自治的基础上才能完成城市公共性从单一主体性向多元主体性的转换,发展成政府、社区和市场多方参与协作、共同治理地域性公共事务的公共性格局。因此,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的关键在于社区居民自治,透过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发展状况可以管窥城市社会公共性的微观构筑过程。中国和日本同属东亚文化圈,有着深厚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传统,而且都属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两国在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又面临着相似的社会结构和公共性转型,都制定了促进城市社区发展的社区政策,并努力推进社区自治的实现。因此,在考察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发展状况的同时,关注日本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社区发展政策和社区居民自治在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更加清晰地发现和理解我们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提供经验和指导。通过对中日两国城市社区政策、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发展和社区居民自治实践的具体考察和研究,我们发现,由于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发展领先于中国,日本社区政策的实施比中国早,社区居民自治有深厚的民间组织和活动基础,以及政治体制的差异等原因,日本的城市社会公共性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参与、社区运动、社区公民意识、NPO组织的发展等方面比较发达,地域居民自治水平较高。中国因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起步较晚、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同时进行以及政府影响力强大等原因,城市社会公共性和地域居民自治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来实施的。从总体上看,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城市社区建设运动正在朝社区居民自治的方向发展,社区居民的自治水平较90年代以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不仅表现为与社区居民自治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完备,而且还表现在社区居民自治权限的扩展和居民的实际参与率的提高等方面。但是,从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实践来看,我国社区居民自治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与日本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活动充实”状况相比,我国明显表现为“制度充实”,在行动层面上的自治性较差,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居民自治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首先,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不足,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相关法律法规与社区自治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导致居民自治成分大打折扣。其次,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权限来看,居委会承担的职能多为服务性和政府辅助工作,缺乏政策参与机制,即法律上没有规定居委会可以就居民的权益问题直接参与到政府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再次,从社区居民的实际参与过程和参与方式来看,虽然总体上社区参与率很高,但是仪式性参与多,而实质性参与很少,被动性参与多,而主动性参与少等等。总之,在我国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过程中,社区居民自治正在向着理想的方向发展,而由于国家一元公共性和国家威权主义传统的路径依赖效应的影响和制约,社区居民自治远没有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构筑城市新型公共性仍然任重道远。需要继续进行体制和制度创新,理顺与社区居民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体制性矛盾,为居民自治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在实践层面上转换政府职能,扩大社区自治权限,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性和地域代表性,积极引导、吸纳群众权益性的民间组织参与区域性公共事务的决策,鼓励和引导基于共同利益和兴趣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等措施应成为城市社区建设和公共性构筑进一步发展的着力点。特别是借鉴日本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发展的经验,借助由新一轮住房商品化和旧城改造而引发的为保护住房产权与居住环境等共同利益而兴起的业主维权运动,来推动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探索与反思——浅析中国城市社区发展之路[D]. 郭剑锋. 郑州大学. 2004
[2]. 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D]. 尹浩.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3]. 社区治理的多主体结构形态研究[D]. 胡振光.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4]. 和谐社会视阈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D]. 任超. 重庆大学. 2014
[5]. 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D]. 吴常柏.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6]. 基于低碳视角的新型单位社区规划建设研究[D]. 姜岩. 沈阳建筑大学. 2013
[7]. 中国特大城市社区冲突与治理研究[D]. 原珂. 南开大学. 2016
[8]. 城市“有农社区”研究[D]. 刘长安. 天津大学. 2014
[9]. 征地农转非人员非农就业促进及其管理研究[D]. 陈绍友. 西南大学. 2009
[10]. 城市社会公共性构筑研究[D]. 单联成. 吉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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