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活扣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活扣,海事,船舶,所有权,法院,民事诉讼法,渔船。
活扣押论文文献综述
秦微[1](2016)在《我国船舶“活扣押”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活扣押"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已被废止),而后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前述条文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补充完善。"活扣押"制度的具体内容几经变迁,在二十几年的实践验证下,其被证明具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基本发挥了其作为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保障作用。但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活扣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争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此问题的规定上存在一些冲突,以及由于"活扣押"本身特征导致的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致使船舶"活扣押"在适用的过程中一直存在混乱的问题。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实践中船舶"活扣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笔者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船舶"活扣押"制度的概述,阐述"活扣押"的由来和意义,总结"活扣押"在我国的立法上的发展过程,同时通过比较分析法,横向的对比了国际公约、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定义本文所述的"活扣押"。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船舶"活扣押"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适用船舶的范围、请求权范围以及适用期限等叁个方面。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实证分析法,一一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第叁部分主要是承接第二部分关于"活扣押"适用的问题,针对船舶"活扣押"中的担保问题做出分析,由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担保的规定存在不同要求,船舶"活扣押"的担保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笔者首先论证"活扣押"担保的必要性,其次对于担保数额的确定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第四部分主要是解决两种保全共存,即"活扣押"和船舶扣押共存时产生的问题以及两者共存时效力比较分析,通过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效力冲突的问题,而后通过分析得出本文的观点。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完善意见,分别从整体制度的构建和制度下具体内容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陈昱宏[2](2016)在《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船舶实施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典型、最常见一种方式,船舶扣押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海商纠纷,而且对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船舶活扣押是对传统意义上船舶扣押方式的一种变通,是我国司法在不断实践中的创新,它是一种以兼顾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双方的利益为目的,通过对船舶进行处分或设立抵押等权利的限制,允许船舶继续运营的保全模式,与一般扣押方式相比更加灵活、易操作。但随着船舶活扣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其因立法不足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此情形下,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司法解释来指导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其中第1条对船舶活扣押的法律适用、具体条件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但并未彻底解决其在理论上的法律冲突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混乱等问题,且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又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对船舶活扣押的概念、特点等作出解读,透过实际案例引出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变化,并对其法律性质、具体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完善建议,进而规范船舶扣押制度。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船舶活扣押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船舶活扣押的概念、特点以及船舶活扣押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并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似规定进行比较,以此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变化,既包括船舶活扣押法律适用请求、条件上的转变,还包括具体的管辖法院、担保条件和时效上的转变。第叁部分重点分析了船舶活扣押法律性质上存在的观点争议,即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间的争议;同时介绍了船舶活扣押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包括法院管辖之间的纠纷、扣船方式之间的效力竞合纠纷和具体的扣船担保之间的纠纷。第四部分在第二、第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船舶活扣押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从宏观上应当发布司法解释来指导构建独立的活扣押制度;从微观上提出了相关环节的具体措施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4-01)
张聪聪,蒋嘉娜[3](2016)在《论适用法律调整后的船舶活扣押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船舶活扣押将不再受海诉法调整而改为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活扣押在适用条件、管辖法院、担保方式等方面都将面临新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并不成熟,以一般法调整具有特殊性的船舶扣押问题是否适宜值得商讨.最好的办法应是像对待死扣押一般制定专门的条款明确其操作程序,促进船舶保全措施的多样化发展.(本文来源于《广州航海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张聪聪[4](2015)在《论适用法律调整后的船舶活扣押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船舶活扣押将不再受海诉法调整而改为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活扣押在适用条件、管辖法院、担保方式等方面都将面临新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并不成熟,以一般法调整具有特殊性的船舶扣押问题是否适宜值得商讨。最好的办法是像对待死扣押一般制定专门的条款明确其操作程序,促进船舶保全措施的多样化发展。(本文来源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蓝鹭安,郑蕾[5](2015)在《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船舶“活扣押”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期刊2015年04期)
许硕[6](2011)在《论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活扣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保全措施是海事立法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海事纠纷和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扣押船舶可以说海事保全措施的最典型,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而船舶活扣押则又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扣押方式。活扣押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也有局限性。如何适用好活扣押,对于有效解决海事纠纷、推进海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南昌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倪学伟[7](2006)在《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活扣:是指法院扣: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一、船(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06年11期)
倪学伟[8](2006)在《船舶活扣押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船舶活扣押概述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6年09期)
倪学伟[9](2006)在《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独创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是在不违背公正与公平原则基础上,更多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结果。既可以达到海事保全的目的,又保证了船舶在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期刊2006年04期)
倪学伟[10](2006)在《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及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活扣押是指法院扣押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并通知海事部门或渔监不予办理该船舶的买卖、赠与等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不予办理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或其他限制船舶所有权权利的手续,而允许所有权人继续对该船舶占有、使用、经营、管理、收益的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6-03-22)
活扣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船舶实施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典型、最常见一种方式,船舶扣押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海商纠纷,而且对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船舶活扣押是对传统意义上船舶扣押方式的一种变通,是我国司法在不断实践中的创新,它是一种以兼顾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双方的利益为目的,通过对船舶进行处分或设立抵押等权利的限制,允许船舶继续运营的保全模式,与一般扣押方式相比更加灵活、易操作。但随着船舶活扣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其因立法不足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在此情形下,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司法解释来指导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其中第1条对船舶活扣押的法律适用、具体条件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但并未彻底解决其在理论上的法律冲突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混乱等问题,且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又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对船舶活扣押的概念、特点等作出解读,透过实际案例引出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变化,并对其法律性质、具体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与之对应的完善建议,进而规范船舶扣押制度。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船舶活扣押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船舶活扣押的概念、特点以及船舶活扣押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并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似规定进行比较,以此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船舶活扣押制度的变化,既包括船舶活扣押法律适用请求、条件上的转变,还包括具体的管辖法院、担保条件和时效上的转变。第叁部分重点分析了船舶活扣押法律性质上存在的观点争议,即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间的争议;同时介绍了船舶活扣押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包括法院管辖之间的纠纷、扣船方式之间的效力竞合纠纷和具体的扣船担保之间的纠纷。第四部分在第二、第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船舶活扣押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从宏观上应当发布司法解释来指导构建独立的活扣押制度;从微观上提出了相关环节的具体措施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活扣押论文参考文献
[1].秦微.我国船舶“活扣押”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2].陈昱宏.我国船舶活扣押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3].张聪聪,蒋嘉娜.论适用法律调整后的船舶活扣押方式[J].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6
[4].张聪聪.论适用法律调整后的船舶活扣押方式[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15
[5].蓝鹭安,郑蕾.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船舶“活扣押”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远洋航务.2015
[6].许硕.论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活扣押制度[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
[7].倪学伟.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与局限性辨析[J].中国海事.2006
[8].倪学伟.船舶活扣押刍议[J].珠江水运.2006
[9].倪学伟.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J].中国水运.2006
[10].倪学伟.船舶活扣押的优越性及局限性[N].人民法院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