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租佃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关系,契约,佃租,明清,南疆,均田制,民主改革。
租佃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刘长勇[1](2019)在《民主改革前新疆南疆农村租佃关系研究——以南疆四个专区农村为分析单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主改革前,新疆南疆农村的租佃关系虽不如华北与江南地区普遍,但也表现出明显的区域特点。从已有的调查资料来看,民主改革前的南疆农村还残留有一定的封建庄园经济形态,佃户对地主的依赖性较强,主佃之间土地占有不均;从租佃形式来看,南疆农村的租佃形式多样且伙种多于出租;从租佃形态来看,南疆农村的租佃形式以实物地租为主,但已开始出现货币地租的萌芽。在租佃过程中,佃户除承受较高的租佃率之外,还需为地主提供大量无偿劳动以及承担额外的租佃负担,这进一步制约了当时南疆农村农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农业技术的改进。(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林芊[2](2019)在《清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研究——清至民国西南内地边疆侗苗地区土地关系研究之叁》一文中研究指出至今遗存的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农、林生产各种契约文书数十万件,而最早反映出林业生产有租佃关系的文书签订于乾隆八年;对1000余件乾隆朝以来林业租佃契约分析表明,流域内凡有林业生产的地方,大都存在着一定的租佃经营方式,但发展极不平衡,不存在普遍的租佃经营;对租佃双方经济关系分析表明,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发展并非封建地主制租佃关系;山场地主"本人也是本人的佃户"奇特现象、与地租形式上的分成实际货币支付所形成的"充分的货币地租"与"不充分的地主租佃经营"关系,成为租佃关系又一个特别现象。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呈现的特别现象,不过是王朝(国家)少数民族政策在经济生活中的反映。(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刘志华[3](2018)在《浅析20世纪埃及农地租佃关系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耕地是最为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地制度构成农业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租佃关系是农地制度的重要内容。20世纪上半叶,埃及地权非国有化愈演愈烈,土地高度集中,农地地价高位运行。佃农被迫上缴高额地租,货币地租构成主要的地租形态,租佃关系极不稳定,佃农几乎丧失生产积极性。纳赛尔政权严禁转租土地,限制地租数额并稳定租佃关系,佃农成为耕地的实际所有者,大地产的自营倾向特别明显。萨达特政权开始修正纳赛尔的土改举措。穆巴拉克政权于1992年6月出台第96号法,放松对地产面积的限制并彻底废除纳赛尔时代的永佃制度,纳赛尔政权的土改法令几成具文;但96号法并非历史的轮回或倒退,而是时过境迁之后的理性回归。(本文来源于《古今农业》期刊2018年03期)
吕君丽,陈恩虎[4](2018)在《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土地占有形态与租佃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租佃关系是明清皖江流域非常普遍的土地占有形态及主要的生产关系,通过对农村社会分层的变动和租佃形态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等农业生产关系的演变过程。认为:按照对土地的占有情况,明清皖江流域农村可分为大地主、中小地主、自耕农、佃农和雇农等不同的层级类别,且各阶层存在一定的变动;租佃形态主要以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主,佃农仍是主力之一。耕地类型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其中官田占绝大部分,民田的所有权属私人,被官绅商人、乡绅地主、军功地主、外国教士和教堂兼并侵吞;佃农向地主租赁土地、建立租佃关系,地租形态有力租、物租、钱租等叁种主要形态,永佃制得以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8期)
张雨[5](2018)在《新古典经济学租佃模型视野下的唐宋变革——以地租率和人身依附关系变化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均田制崩溃、租佃制发展与人身依附关系变化是唐宋变革论者立论和争论的焦点,但鲜有论及期间发生的有经济学意义的变化。借助新古典经济学,可知变化有二:唐宋租佃制,尤其是分成制,成为更有效率的契约安排,因而迅速成为主流;地租率下降刺激佃农增加劳动力投入,带来其自身、社会和地主收益的共同增长。此前租佃制虽长期存在,但效率低于奴隶制。魏晋以来"客"的普遍化,标志租佃制在扩大,但并未扭转低效率的局面。"客"的卑微化及其免役权,就是证据。故魏晋仍是奴隶制占优势的时期。北魏均田制将奴婢作为应受田口,开启了奴隶变为独立小农的进程,因此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和人身依附关系由强转弱的临界点。唐宋间不存在上述变革。(本文来源于《国学学刊》期刊2018年02期)
小田[6](2018)在《论租佃关系的日常性状——基于20世纪30年代苏州“打催甲”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租佃关系的性状,不同的生活群体有着不同的体验或认识。作为租佃关系的一方,生活于苏州东乡的佃农,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不景气的境况下,撕破平素温厚的面纱,对强横逼租的催甲发起攻击,衍为生存压力下的集合行为。在佃农看来,租佃关系的日常状态,无论是平素维持,还是一时变故,只是不同个性的地主及其代理人(催甲)与自身生活交往的一部分,而与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的地主阶级的劳动占有关系不大;是为租佃关系的日常意识,或称模糊的阶级意识,它体现了日常世界的时空观和道义观。与佃农的日常意识不同,社会精英关于租佃关系的阶级意识源自对抽象社会结构的理性剖析;是为租佃关系的非日常认识。这样的认识难以改变佃农的生活选择及其日常逻辑,而后者也是实际历史过程的一部分,值得社会史学者特别关注。(本文来源于《近代史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凌鹏[7](2017)在《清代巴县农村的租佃实态——“抗租”、“骗租”与“主客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清代同治时期巴县地方的县衙档案为材料,从中选取与土地租佃相关的大量诉讼案件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发现,在围绕着租谷的案件中,"抗租"的案件极少,而"欠租"、"掯租"、"骗租"的案件则大量存在。其次,通过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探明这四种租谷纠纷的具体含义。其中,"欠租"是指"滞纳租谷的事实","掯租"是指"依据某单方面的理由强硬地滞纳租谷","骗租"是指"捏造正当理由来恶意骗取租谷减免",而"抗租"则是指"提出公开的理由反对缴纳租谷,或者不通情理地无视纳租义务"。其中,"抗租"是跳出租佃关系之外来公开反对,而另外叁种行为则是在租佃关系之内的纠纷。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区分的重要意义,本文更在此基础上对当时人就"租佃关系"的具体理解进行探讨。通过对于租佃契约以及具体诉讼案件的分析,发现同治时期巴县地方的人都是以"主客关系"这一概念来理解租佃关系的。随后,具体分析了当地"主客关系"的含义及其对于租佃关系各个侧面的具体影响。最后,本文提出,巴县地区的人是在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借用"主客关系"这一传统的伦理关系来理解和处理"租佃关系"。这一视角也许能为理解中国近世以后的社会关系提供一些启发。(本文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期刊2017年00期)
薛政超[8](2016)在《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唐宋以来的富民主户与贫穷佃户皆为国家之"齐民"。而富民逐渐成长为乡村社会关系的中心和主导社会阶层,国家则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做法。所以唐宋以来租佃关系发展的最重大贡献,就在于占有财富的主体不再同时拥有政治强力。由于贫富主客之间在政治与法律上有比较平等的地位,再加上他们在经济上的相互需要,促使双方基于单纯的经济因素来考虑和确立彼此之间的租佃关系。富民采用租佃制能减少投入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租佃制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有利于明确主佃双方的权责利益,并能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生产积极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的形成,与富民阶层在国家赋役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密切关系。(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16年04期)
陈鹏飞[9](2016)在《抗战时期川东地区农村租佃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抗日战争时期,川东农业整体上有所发展,为取得抗战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一时期农村租佃关系迅速恶化。抗战前,川东农村的租佃关系在全国是最不利于佃农的省份之一。抗战以后,随着封建土地关系的强化和地权的集中,租佃关系更是朝着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佃农的方向发展。地主利用需要佃种土地的人数增多,佃农之间的竞佃日益加剧,纷纷提出了种种苛刻的条件。抗战时期川东各地地租率普遍上升,押租普遍增加,地主将各种负担转嫁给佃农,使佃农生活日渐困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冲突。(本文来源于《红岩春秋》期刊2016年02期)
卞利[10](2015)在《明清土地租佃关系与租佃契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租佃关系是指由拥有土地的地(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并以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向佃耕者收取地租而形成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租佃关系是明清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生产关系。本文从明清租佃关系的类型划分和演变发展历程入手,对明清时期土地租佃契约种类及其国家对租佃关系立法调整进行了较为系统地论述。(本文来源于《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期刊2015年04期)
租佃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至今遗存的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农、林生产各种契约文书数十万件,而最早反映出林业生产有租佃关系的文书签订于乾隆八年;对1000余件乾隆朝以来林业租佃契约分析表明,流域内凡有林业生产的地方,大都存在着一定的租佃经营方式,但发展极不平衡,不存在普遍的租佃经营;对租佃双方经济关系分析表明,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发展并非封建地主制租佃关系;山场地主"本人也是本人的佃户"奇特现象、与地租形式上的分成实际货币支付所形成的"充分的货币地租"与"不充分的地主租佃经营"关系,成为租佃关系又一个特别现象。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呈现的特别现象,不过是王朝(国家)少数民族政策在经济生活中的反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租佃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刘长勇.民主改革前新疆南疆农村租佃关系研究——以南疆四个专区农村为分析单元[J].新疆社科论坛.2019
[2].林芊.清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研究——清至民国西南内地边疆侗苗地区土地关系研究之叁[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刘志华.浅析20世纪埃及农地租佃关系的演变[J].古今农业.2018
[4].吕君丽,陈恩虎.明清时期皖江流域土地占有形态与租佃关系[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张雨.新古典经济学租佃模型视野下的唐宋变革——以地租率和人身依附关系变化为中心[J].国学学刊.2018
[6].小田.论租佃关系的日常性状——基于20世纪30年代苏州“打催甲”的考察[J].近代史研究.2018
[7].凌鹏.清代巴县农村的租佃实态——“抗租”、“骗租”与“主客关系”[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7
[8].薛政超.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6
[9].陈鹏飞.抗战时期川东地区农村租佃关系探究[J].红岩春秋.2016
[10].卞利.明清土地租佃关系与租佃契约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