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存在归责原则体系混乱和制度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侵权法》第79条已经取代第78条一般条款的地位,成为新的一般条款。笼统规定"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具有不合理之处。本文建议,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唯一归责原则。第三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将《侵权法》第78条后半句话修改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保持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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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归责原则体系混乱且不合理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的归责原则体系存在不合理之处 1.违背抽象人格的民法本位 2.与侵权法的功能相背离 3.贸然改变我国的立法传统,破坏了法的安定性 (三)导致《侵权法》第78条一般条款丧失规范效应,第79条成为新的一般条款 1.《侵权法》第79条是否具备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2.《侵权法》第79条是否具有广泛适用性 (四)《侵权法》第83条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五)《侵权法》第78条后半句话的表述存在不合理之处 1.表述不明确 2.《侵权法》第78条后半句话的表述与《侵权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冲突二、《侵权法》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唯一归责原则 1.废除《侵权法》第79条和第80条 2.废除《侵权法》第81条 (二)根据第三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确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将“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修改为“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林志辉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
来源: 前沿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DOI: 10.14129/j.cnki.forwordposition.2019.06.011
页码: 74-80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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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侵权责任法论文; 动物致人损害论文; 责任问题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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