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小艳[1]2008年在《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文中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苏联引入的,与之相类似的是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和英美法中的被告引入“第叁方被告”诉讼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及第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出现了一些偏差,影响了诉讼公正和效率。本文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立法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国外立法、实践与理论,探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叁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及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参诉标准、参诉方式、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具体,不科学,相互间存在矛盾,造成该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不正常现象,如错加、漏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导致裁判错误或管辖争议等。通过分析这些现象,本文归纳总结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学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各种学说,文中介绍了修补说、取消说、重构说。第二部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第叁人制度的立法、实践及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的诉讼参加制度和被告引入“第叁方被告”制度,然后介绍了日本、法国、德国的诉讼参加制度,从中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诉讼参加制度存在差异,但它们遵循共同的规律,即在尊重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该制度的设计实现诉讼经济,同时避免因两个相互关联的案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审理,从而得到相互矛盾的判决,以衡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指出在重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时可借鉴的成熟理念和制度设计。第叁部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追求的价值,接着提出在该制度的重建过程中要以诉的理论为分析工具,遵循诉讼法学原理。随后参照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重构学说中的“准独立第叁人”说,从参诉标准、参诉方式、诉讼地位、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效力几个方面谈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如果法官根据已经掌握的诉讼资料和以往的审判经验,能够预料到本诉判决或调解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和权利判断部分可能被本诉当事人一方在后续诉讼中援用,以对抗第叁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第叁人的权利义务,则认为该第叁人对本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此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参诉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将现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分为辅助性第叁人和准独立第叁人。对这两种类型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规定不同的参诉方式。辅助性第叁人不具有当事人地位,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本诉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对其产生参加效力;准独立第叁人具有当事人地位,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被判决承担责任,受判决既判力约束。本文还主张建立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当事人和第叁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同一程序中解决相关争议,同时也可以对法院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另外,本文还认为我国应建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判决效力制度。
葛静[2]2007年在《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在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问题。立法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的
赵华敏[3]2018年在《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显着提高,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仍存在问题。文章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发展相对缓慢,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参诉方式不够健全,其权利义务也有所限制,进而提出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部分经验以发展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
王洁[4]2008年在《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历来是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笔者从该制度的涵义和制度价值出发,对现行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郏志强[5]2004年在《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中指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其制度本身存在的矛盾和弊端,导致了理论界对许多重要问题认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统一。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当事人的权利,显然又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与当事人之间区别开来。把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为当事人的前提,使其诉讼地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次,对“利害关系”阐述不明,缺乏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程序上的保障,造成了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范围扩大。当前,理论界拓宽视野,在学习借鉴国外第叁人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参诉方式及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此契机下,为适应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实现对第叁人的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双重目的,修改当前不合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上述原因,是笔者选择此命题的动机。本文从第叁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及功能,阐述了第叁人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理论界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确定上的分歧,提出了其在适用上都有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标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实体标准,它的核心内容在于第叁人的责任、义务相对于本案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受决定性,并对“利害关系”含义种类进行了界定,包括权利性关系、义务性关系及权利义务性关系。程序标准主要是协调第叁人同主管、管辖的关系,即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和专属管辖对成立第叁人的阻却。同时,
何倩[6]2012年在《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中认为在我国,1948年由陈谨昆拟定的《中华民国新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提出了建立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构想。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最终在我国得到了确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作出了若干司法解释。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处于处境尴尬的地位,且备受争议。原因是我国民事诉讼在立法上仅仅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并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不合理的参诉方式,更是极大地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们需要从立法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参诉方式及诉讼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地位,建立起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本文分为了四个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发展历程、概念、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制度的规定以及该制度的价值与意义。第二章考察了域外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规定,并与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第叁章在罗列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后,指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证分析,进一步剖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了目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学说以及该制度的改革价值取向之后,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与原有制度的完善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一些建议。
徐秋菊[7]2001年在《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中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作了规定,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叁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叁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
李博远[8]2010年在《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独特而又被理论界最多诟病的制度。立法者过于追求实体正义和诉讼经济,将以大陆法系第叁人制度为蓝本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中加入了允许法院判决第叁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完全破坏了大陆法系第叁人制度创设的机理。笔者通过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缺陷,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第叁人制度的特点,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本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文中简单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列举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规定,总结分析国内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学说,并就该制度的缺陷予以剖析。第二部分:国外相关制度比较分析。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第叁人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差异,为我国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提供借鉴。第叁部分: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本文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分解为义务参加型第叁人和辅助参加型第叁人。本部分着重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立法价值、目的及具体思路。第四部分:义务参加型第叁人的构建。基于我国追究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责任的规定,通过借鉴美国引入第叁人制度构建义务参加型第叁人,并就其含义、特征、参诉条件、参诉结构及有关程序问题加以界定。第五部分:辅助参加型第叁人的构建。辅助参加型第叁人基本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参加人制度构建,并作了简单说明。
章武生[9]2006年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文中提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叁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叁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叁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叁人中分离出去。
邵蔚蔚[10]2007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塑》文中研究表明第叁人诉讼制度打破传统两造格局,已为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认可。但对于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却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纷争,而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理论界对于诸多问题也未厘清,导致司法实践中矛盾层出不穷,笔者就此在本文中展开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本文首先概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沿革,并从正义和诉讼经济两个角度简要分析了其制度价值。并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法律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同时廓清了与其内涵理解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诉讼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对一些既往思考及研究方式提出了反思,并依据对司法实践现状中该制度运行状况的考察,对其反映出的诸多不良因素的进行了列举式的分析。其次,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相关诉讼参加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同时通过对我国的司法传统、诉讼目的等方面的考察,对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进行了分析,综合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考虑,认为适宜采用日本或德国的制度蓝本进行制度重建。同时还提出我国在理论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研究缺乏类型化的细分和正确的诉讼地位的认定,才是其长期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处于尴尬境地的根源。因此,笔者对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问题的两大理论基石:诉讼地位和分类方式进行了研究。通过简要介绍学术界几种主流观点,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地位为辅助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具有附属性和独立性两大属性,并且经过较为详尽地分析将准独立第叁人(被引入的第叁方被告)排除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外延范围。最后笔者提出了基于上述定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模式。在对观念更新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辅助参加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进行了重新的搭建,并对该制度固有的如参诉效力、参诉立场、诉讼行为等一些基本的程序问题提出了反思。随即从参加效力学说展开了进一步的思考,在辅助参加的模式下,以裁决结果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不同影响为新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权利参加型第叁人和强制参加型第叁人,并详述了这两类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权利、确认标准和参诉方式的具体设置。其中前者采取申请参加和通过诉讼告知选择参加的方式,后者则在设立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法院通知强制参加的方式。另外,还移植了类似于参加效力、诉讼告知、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等程序保障制度。
惠翔[11]2007年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原有立法理念及立法技术的缺陷,导致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各类主体中,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处于权利与义务显着失衡的状态,越来越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急需改革与完善。2、第叁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完善于德国,并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其中类似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制度称为“辅助参加制度”。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第叁人制度,但也规定了“第叁方被告”的类似制度。之所以形成上述不同的制度,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与思维方式。3、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师承苏联的第叁人理论,强调职权主义,忽视对民事诉讼主体权利的保护。由于理论的薄弱与立法的原则化倾向,立法中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表述过于简单,语意模糊,疏漏较多,实践中也出现了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等侵害第叁人权益的情况。4、解决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路,应当是引进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适当改造,通过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程序选择权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兼顾第叁人制度“达到诉讼经济,减少矛盾裁判”的立法目的。但鉴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运行的状况,尚不足以引进美国的“第叁方被告”制度(或类似制度),否则要么会出现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种种弊端,要么会使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诉讼效率及司法权威的树立。
赵信会, 李祖军[12]2003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表现在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诉讼地位与实体责任之间的冲突 ;第叁人参诉方式与司法的被动性的冲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参诉理由的模糊等。文章在比较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与普通法系追加第叁人制度的基础上 ,认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的改革 ,应选择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的制度模式。在第叁人辅助参加的理由方面 ,我们认为应限定为 :基于同一标的物、同一事件或同一事项对当事人一方有义务性法律关系
肖建华[13]2000年在《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规定不仅存在着许多疏漏 ,而且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以至理论和实务中分歧众多 ,远未达成必要的共识。为实现对第叁人的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的双重目的 ,应重新构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适当方案 ;提出准独立第叁人概念 ,把准独立第叁人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中分解出去 ,同时可以保留真正意义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 ,为第叁人进入诉讼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机会。
凌晓明[14]2007年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初探》文中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第叁人的权益,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但是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预期目的。因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试图重新构建一个和谐有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诉讼第叁人的沿革。回顾民事诉讼的发展史,揭示诉讼第叁人的发展轨迹以及我国第叁人制度的来源。第二章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从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的六个不足的方面。第叁章国外和台湾地区诉讼第叁人制度的考察。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启示。第四章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结合我国国情,确定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进行重新建构。
胡震远[15]2013年在《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现状存在制度的变异、独立辅助参加的需求等问题。从其他法域来审视辅助参加制度的要件、辅助参加人的地位、程序、效力以及独立辅助参加的内涵,进而来审视或反思我国辅助参加制度的完善。辅助参加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辅助参加的构成要件、确立辅助参加人的诉讼地位、设定辅助参加诉讼告知程序和理由,并参照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创设独立辅助参加制度。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D]. 潘小艳. 河南大学. 2008
[2].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J]. 葛静. 山东审判. 2007
[3]. 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赵华敏. 法制与经济. 2018
[4].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J]. 王洁. 华商. 2008
[5]. 试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D]. 郏志强.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6]. 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D]. 何倩. 复旦大学. 2012
[7]. 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J]. 徐秋菊. 理论导刊. 2001
[8]. 试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D]. 李博远. 河南大学. 2010
[9].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章武生. 法学研究. 2006
[10].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塑[D]. 邵蔚蔚. 四川大学. 2007
[11].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D]. 惠翔.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12].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内部冲突与制衡[J]. 赵信会, 李祖军. 现代法学. 2003
[13].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J]. 肖建华. 政法论坛. 2000
[14].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初探[D]. 凌晓明. 吉林大学. 2007
[15]. 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J]. 胡震远. 东方法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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