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持股的制度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关奕怡[1](2020)在《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文中认为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积累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的独立因素,特殊的、专业化的、表现为劳动者技能的人力资本者是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这在微观层面的公司活动中表现为人力资本对公司集约化增长和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本产权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提出现实挑战,“股东本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力配置模式日益显现出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缺点。面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亟需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力配置模式、完善相关外部环境建设以反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力资本区别于简单劳动,是由人的自然禀赋和后天投资所共同形成,并表现为与所有者不可分离的体力、知识、技术、经验和技能等形式的资本。在经济民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撑下,作为公司财富创造者、公司风险承担者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正当性,且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改变带来了企业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模式的改变,强调共同参与和相互监督的共同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成为实现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平衡状态的选择。这种重视人力资本作用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在我国体现为以互联网公司为例的成功公司所选择的先进公司治理机制,华为、京东和阿里巴巴分别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但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真正实现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现实困境,包括“股东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和相关外部环境建设不完善的问题。针对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和目前我国存在的现实困境,应当实现从单边治理到共同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调整,并通过发展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股票期权制度达到激发人力资本所有者积极性的目的。另外,还需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条件。
艾尼瓦尔·吐尔逊[2](2020)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员工持股具有提高员工收入、促进员工积极性和提升企业经济绩效的潜力,因而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企业重启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上升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沿,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员工持股制度的高度关注。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有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整体发展。广大企业员工和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收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实际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员工持股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三十多年期间,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几经沉浮,经历过大力推广,也数次因各种问题而被紧急“叫停”,其发展历程比较曲折。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企业员工持股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够完善、相关理论基础不够成熟。与过去相比,我国推行员工持股的市场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相对成熟,但整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非系统化、非细致化问题仍然存在,这不利于员工持股的顺利推行。从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实践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实践者仍然缺乏对员工持股制度功能作用的深入了解,只是把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为员工谋短期福利的工具。理论界也有观点认为,员工持股具体的权利内容应该限定在分配领域,否则会降低企业决策效率。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功能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得到的结论和实际效果也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目标是要“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其追求的“利益共同体”理念而言,必须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经济激励功能、公司治理功能、收入分配功能都给予同等的重视。如果仅仅强调员工持股的收益机制,而缺乏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制度性保障,难以让员工产生主人翁意识。收益分享为员工带来提高工作效率的正向激励,而员工参与管理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有效路径。现阶段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顺利推行,仍然需要强化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理论认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此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制度改革还应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愿入股原则。在绪论中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第二章阐述了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第三章解析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阶段,并对各阶段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特征、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归纳说明;第五章对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的现状进行阐述,并用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还用案例法具体介绍了个体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情况,最后总结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面临的困境;第六章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员工持股制度,以便为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第七章首先提出了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王培暖[3](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高管行为变更为中介变量》文中认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效激励机制,在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使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公布数量逐年增加。为使股权激励效果更加良好,我国对股权激励内容研究比较多,同时也借鉴不少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但在实施过程中,仍会显露出众多问题,同时也显现出中国特有的问题。本人在上市公司工作多年发现,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不是直接发挥作用,而是通过高管行为变化实现的。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相同的观点。本文以高管行为变化为中介变量对股权激励与企业经营绩效之间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实施股权激励之后,会引发高管角色内行为和角色外行为两类行为变化。角色内行为(也被称为核心任务行为)是组织所要求的行为,是组织的正常工作行为,是高管工作的一部分,反映在组织正常薪酬体系当中。角色外行为与组织公民行为类似,是“创新和自发行为”,角色外行为不是职位描述中的强制性行为,这种行为是个人选择,不是组织作为奖励或者惩罚的依据。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避免高管的短期行为,将企业利益与高管利益一致化。可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起到规范高管的角色内行为,鼓励其角色外行为。本文选取十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发放问卷,对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高管行为变化为中介变量的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研究。构建了高管行为评价指标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及其具体的选取原则,从而制定出适合高管行为的评价体系,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上市企业高管行为的相关数据,运用回归方法对其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实践模型发现,应以高管股权激励(MH)为解释变量,高管行为变化作为中介变量,企业经营绩效(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来研究企业中,股权激励、高管行为与企业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高管角色内和角色外行为有积极的正影响,使高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呈现出符合公司期望的积极行为,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达到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目的。此外,研究还表明股权集中度对于上述过程起到了一定的负向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股权集中度的提升会抑制股权激励对企业高管行为的促进效果,从而间接的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建议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应从行为变化的角度对高管进行关注,注重结果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行为变化。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也应关注股权集中度问题,股权集中度越高,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越差。
祝媛箐[4](2020)在《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伴随着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变革,国有企业的发展经历了多轮政策调整和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在此背景下,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当前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做出更为具体的规范限制,对央企以外的国有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新一轮的国企薪酬管制就此拉开序幕。此次“限薪令”的实行合理缩小了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规范了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结构,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挫败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的流失的情况。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中流砥柱,而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的领头人,更肩负着党和国家责任和使命,承担着国家富裕、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保护好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我国国有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精神是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国有企业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激发和保护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家精神,更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因此,只有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新时代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以此来激发国有企业家精神,规范和约束企业家行为,才能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中的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以及国有企业家理论,结合西方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最优契约理论和管理层权利理论的合理成分,为我国国有企业家的薪酬分配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通过梳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和阶段成果。通过对比分析厘清了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改革的现状,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实际的薪酬分配中仍存在着薪酬与绩效脱节、薪酬分类管理不到位、薪酬约束办法僵化等问题。根据上述的问题,首先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了当前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与绩效存在显着正向相关关系,以及规模异质性、股权异质性、两职设置异质性的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绩效敏感性存在着显着差异,启示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的差异化和市场化。其次,通过DID模型证明了 2015年的“限薪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挫败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人才流失,也启示着我国国有企业薪酬分配要更灵活化、规范化。总之,新一轮的国企薪酬制度在对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进行限制规范的同时,也要灵活使用中长期激励的方式,一刀切的限制薪酬的政策不可取。继续深入推进薪酬分配的分级分类管理需要多方合力,建立起“四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依规,放管结合,并且要规范考核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通过薪酬分配差异化,薪酬收入市场化、薪酬管理规范化的方式给出了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的建议。
黄淙淙[5](2019)在《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来自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提出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是我国经济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历程看,要走出“中等收入陷阱”,通过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促进企业主动增加研发投资,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必须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解决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为了规避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5年股灾的影响,本文选取股权激励活跃、成长性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连续六年平衡面板数据,研究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通篇紧紧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研究:第一,股权激励是否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第二,股权激励是否增加了创新产出;第三,股权激励是否提升了企业绩效;第四,股权激励影响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论与背景分析。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剩余索取权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激励理论,基于研发的内生增长理论等分析了股权激励影响研发投资、创新产出、企业绩效的理论基础,梳理了国内外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第二,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投资规模的影响。在控制内生性因素后,分析股权激励是否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并且进一步区分不同股权激励方式、期限和所在行业,分析上述影响是否存在着差异性。第三,以专利申请数和企业成长性衡量创新产出,分析股权激励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利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研发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第四,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区分不同激励方式是否存在差异。第五,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股权激励、研发投资、创新产出、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及影响路径。本文的研究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控制了内生性因素后,股权激励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资,进一步分析发现,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好于股票期权,研究还发现,股权激励期限越长,越有利于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在高科技企业中,股权激励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效果更显着。第二,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发现不论以专利申请数衡量,还是成长性衡量创新产出,股权激励均促进了企业创新产出的增加。进一步分析发现,与股票期权相比,限制性股票在增加企业创新产出方面的作用更加显着,另外,股权激励期限对企业创新产出有重要影响,期限越长,企业创新产出越多;股权激励方案中,核心员工激励比例越高,企业创新产出越多。利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实证分析发现,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企业研发投入产出效率。第三,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发现股权激励显着提升了企业绩效,且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存在滞后性。进一步分析发现,和股票期权相比,限制性股票在提升企业绩效方面的作用更显着。第四,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影响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实证分析,并辅以创业板上市公司汇川技术的典型案例,证实了“股权激励→研发投资→创新产出→企业绩效”的作用机理。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证实了股权激励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明确股权激励、研发投资、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的关系,发现研发投资在股权激励影响企业创新产出中起到中介作用,创新产出在研发投资影响企业绩效中起到中介作用,丰富了股权激励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路径的研究文献。第二,在研究股权激励影响研发投资、创新产出和企业绩效时,分析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存在的差异,发现限制性股票激励效果更好。这一研究结论和西方成熟市场的相关研究有较大差别,本文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特点及股权激励操作实际分析了其原因所在。第三,在研究股权激励对创新产出的影响时,利用企业注册地平均气温这个工具变量,解决股权激励与创新产出的内生性问题,改进了估计结果。
张飞雁[6](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刘辉[7](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顾闻[8](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赵俊岭[9](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何世文[10](2015)在《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激励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基于最优契约理论,为了避免委托代理可能带来的经理人决策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通过有效的契约安排将管理者薪酬与股东财富紧密联系起来,以激励管理者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行事(Jensen&Meckling 1976),股权激励一直被认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协调公司高管行为与股东利益、筛选有才能高管和缓解临近退休高管短期行为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自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美国出现股权激励制度以来,股权激励制度逐步在西方盛行,到九十年代,世界各地掀起了股权激励高潮。股权激励产生的背景主要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带来的委托代理矛盾,它的根本宗旨是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统一,通过股权激励,使管理层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避免短期行为。国内外现代企业理论和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对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具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相对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体制还不够成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直到2005年年底,我国才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目前虽然已有不少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股权激励,但是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股权激励配套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股权激励到底是“金手铐”还是“金手表”等不同意见的争论。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理论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提升公司绩效;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实施股权激励不一定能改善公司绩效。其理由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后,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作为公司内部人的管理层就有很可能根据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情况,通过“经济人理性选择”采用盈余管理等各种行为,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股权激励可能带来比较严重的盈余管理问题,从而导致损害公司价值。此外,与多数西方国家不同,国有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大股东控制问题在中国也较为突出。因此,产权配置的差异可能会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决策及其激励效应。本文根据动因——行为——结果的逻辑推理,从动因机理理论出发,分析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动因类型,结合我国特有的产权配置,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的激励效应。并以2006年-2011年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不同的产权配置(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股权激励效应(公司价值、盈余管理、企业创新和投资效率)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发现:首先,从公司价值角度来验证股权激励效应发现,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相比,更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引进产权配置变量后发现,股权性质不同,公司价值的提升也有所不同;而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影响较弱;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强度对公司价值无显着影响,引入产权配置变量后发现,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方面的差异,也未对公司价值产生显着影响。其次,从真实盈余管理和应计盈余管理视角考量股权激励效应实证检验发现,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相比,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公布前没有明显的负向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并且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更低;股权激励强度对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均无显着影响;引入产权配置变量后发现,由于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的差异,对上市公司应计盈余和真实盈余管理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三,从企业创新角度来验证股权激励效应发现,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研发创新投入并没有得到显着的提升;从股权激励强度看,股权激励强度对研发创新投入有正面促进作用;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促进非国有上市公司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股权激励强度对非国有上市公司加大研发创新投入的作用优于国有上市公司;相对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而言,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投入无显着影响;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对不同股权激励强度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投入也无显着影响。第四,从投资效率的视角来考察股权激励效应发现,相对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较显着的过度投资行为;从股权激励强度看,股权激励强度越大,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上市公股权激励与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无显着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产权配置与股权激励安排是公司治理中的两个重要工具。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属少数且可观察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并没有充分发挥充分的激励作用,股权激励效果的检验可能还需未来更长时间的考察,才能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二、经营者持股的制度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营者持股的制度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人力资本的基本界定 |
一、人力资本的一般含义 |
二、企业中的人力资本 |
三、企业中人力资本的分类 |
第二节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经济民主理论 |
二、公司契约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节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价值基础 |
一、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公司财富的创造者 |
二、人力资本所有者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 |
三、人力资本所有者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从单边治理到共同治理 |
二、我国尚不具备实现企业家治理的条件 |
三、重视人力资本作用成为公司治理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 |
一、华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创造利益共同体 |
二、京东通过“合同+股权”方式加强人力资本作用 |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强调精英团队 |
第三节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困境 |
一、股东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
二、外部环境建设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分析 |
第一节 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 |
一、我国目前立法尚不满足共同治理要求 |
二、共同治理模式的实现途径 |
第二节 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
一、效率化与专业化的选择—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董事会应享有广泛决策权 |
三、确保股东会最低限度权力及监事会独立监督地位 |
第三节 发展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股票期权制度 |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起源与作用 |
二、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现存问题与完善路径 |
第四节 完善相关制度配合建设 |
一、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 |
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三、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与相关理论 |
2.1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 |
2.1.1 所有权 |
2.1.2 员工持股方式 |
2.1.3 员工股份获得方式 |
2.1.4 员工持股结构 |
2.2 国外相关理论 |
2.2.1 双因素经济论 |
2.2.2 分享经济论 |
2.2.3 民主公司论 |
2.2.4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论 |
2.2.5 委托代理理论 |
2.2.6 心理所有权理论 |
2.3 国内相关理论 |
2.3.1 职工主体论 |
2.3.2 劳动力产权论 |
2.3.3 劳者有其股思想 |
2.3.4 人力资本产权论 |
第3章 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 |
3.1 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 |
3.1.1 国有企业历来重视经济民主建设 |
3.1.2 员工持股制度可补充国有企业原有经济民主制度 |
3.2 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
3.2.1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创新投入和创新投入效率的路径解析 |
3.2.2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员工创新意愿和知识分享的路径解析 |
3.3 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
3.3.1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2 员工持股制度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解析 |
3.4 有助于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
第4章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历程 |
4.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起源 |
4.1.1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动因 |
4.1.2 重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4.1.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雏形 |
4.1.4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员工持股制度 |
4.2 探索阶段(1980 年代初期-1991 年) |
4.2.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获得认可 |
4.2.2 出现的问题 |
4.3 规范化阶段(1992 年-1998 年) |
4.3.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4.3.2 发展概况 |
4.3.3 员工持股方式与资金来源 |
4.3.4 员工持股模式的创新 |
4.3.5 出现的问题 |
4.4 以股权激励为核心的发展阶段(1999 年-2012 年) |
4.4.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4.4.2 发展概况 |
4.4.3 出现的问题 |
4.5 有序稳定推进阶段(2013 年至今) |
4.5.1 员工持股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实现路径 |
4.5.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4.5.3 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第5章 现阶段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实践 |
5.1 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 |
5.1.1 基本情况 |
5.1.2 主要特征 |
5.1.3 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
5.1.4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的缺陷 |
5.1.5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
5.2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中国电器院案例分析 |
5.2.1 公司介绍 |
5.2.2 员工持股方案 |
5.2.3 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 |
5.2.4 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成效 |
5.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
5.3.1 国有资产流失担忧影响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进程 |
5.3.2 对员工持股制度的认识不够成熟 |
5.3.3 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并未得到重视 |
5.3.4 相关员工持股法律规定不衔接 |
5.3.5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单一 |
5.3.6 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尚不明确的地方 |
第6章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启示 |
6.1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 |
6.1.1 美国ESOP的运作机制 |
6.1.2 美国ESOP的特征 |
6.1.3 ESOP—美国流行的员工所有制形式 |
6.2 英国的员工持股制度 |
6.2.1 英国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的背景 |
6.2.2 英国员工股持股计划的主要类型与相关制度安排 |
6.2.3 英国税收优惠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概况 |
6.2.4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6.3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制度 |
6.3.1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的发展背景 |
6.3.2 法国当前流行的四种计划 |
6.3.3 法国的员工董事制度 |
6.3.4 法国员工持股和利润分享的发展概况 |
6.4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的启示 |
6.4.1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员工持股的发展 |
6.4.2 利用税收优惠刺激员工持股的推广 |
6.4.3 鼓励企业员工广泛参与 |
6.4.4 注重员工持股期限的长期化 |
6.4.5 工会积极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 |
第7章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原则及建议 |
7.1 坚持的原则 |
7.1.1 分类实施原则 |
7.1.2 公开透明原则 |
7.1.3 自愿入股原则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完善和建立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法规 |
7.2.2 为员工持股制度提供税收和信贷支持 |
7.2.3 适当扩大持股员工范围 |
7.2.4 员工股份的转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7.2.5 建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容错机制 |
7.2.6 加强所有权文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高管行为变更为中介变量(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关键概念 |
1.3.1 股权激励 |
1.3.2 高管行为变更 |
1.3.3 绩效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逻辑结构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6.1 本文研究内容 |
1.6.2 本文创新点 |
2 相关文献及理论综述 |
2.1 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综述 |
2.1.1 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
2.1.2 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非正相关 |
2.1.3 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呈倒U型关系 |
2.2 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 |
2.3 高管行为研究综述 |
2.3.1 高管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
2.3.2 角色内行为研究综述 |
2.3.3 角色外行为研究综述 |
2.4 企业绩效评估的方法综述 |
2.4.1 绩效评估内涵 |
2.4.2 绩效评估综述 |
2.5 高管行为与企业绩效关系综述 |
2.5.1 角色内行为与企业绩效关系 |
2.5.2 角色外行为与企业绩效关系 |
3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描述性分析 |
3.1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产生及发展 |
3.2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征分析 |
3.2.1 行业分布 |
3.2.2 激励对象 |
3.3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
3.3.1 股票期权 |
3.3.2 限制性股票 |
3.3.3 股票增值权 |
3.4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
3.4.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统计 |
3.4.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分析 |
3.5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背景分析 |
3.5.1 经济发展背景 |
3.5.2 资本市场背景 |
3.5.3 法律政策背景 |
3.5.4 外部制度环境 |
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理论依据及逻辑分析 |
4.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理论依据 |
4.1.1 社会交换理论 |
4.1.2 人力资本理论 |
4.1.3 委托代理问题 |
4.1.4 契约理论 |
4.1.5 信息不对称性 |
4.1.6 企业激励理论 |
4.1.7 管理者寻租 |
4.1.8 基于上述理论的启示 |
4.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影响机制 |
4.2.1 股权激励引发的高管行为变化 |
4.2.2 高管行为变化引发的企业绩效变化 |
4.3 股权激励影响企业绩效的中介路径 |
5 股权激励、高管行为及经营绩效关系假设 |
5.1 企业股权激励与经营绩效的关系 |
5.2 股权激励引发高管角色行为变化问题 |
5.2.1 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的中介机制 |
5.2.2 股权激励与高管行为变化关系 |
5.3 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影响的调节因素 |
6 股权激励、高管行为及经营绩效关系实证研究 |
6.1 数据和样本描述 |
6.2 股权激励对高管行为及经营绩效的影响模型 |
6.2.1 变量的测量及描述性统计 |
6.2.2 实证模型构建 |
6.3 问卷调研和数据收集 |
6.4 研究结果 |
6.4.1 股权激励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 |
6.4.2 股权激励对高管行为的影响 |
6.4.3 股权集中度在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影响中的调节作用 |
6.4.4 稳健性检验 |
6.5 研究总结 |
7 结论及展望 |
7.1 讨论 |
7.2 本文基本结论 |
7.3 股权激励启示 |
7.4 进一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调研问卷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1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 |
2.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 |
2.1.3 国有企业家理论 |
2.2 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最优契约理论 |
2.2.3 管理层权力理论 |
2.3 相关文献综述 |
2.3.1 国外文献综述 |
2.3.2 国内文献综述 |
2.3.3 文献述评 |
第3章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历史沿革与现状 |
3.1 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历史演变 |
3.1.1 薪酬制度建设阶段(1986-1992) |
3.1.2 薪酬制度探索阶段(1992-2003) |
3.1.3 薪酬制度完善阶段(2003-2017) |
3.1.4 新时代薪酬制度创新阶段(2017-至今) |
3.2 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 |
3.2.1 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构成 |
3.2.2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营者薪酬比较 |
3.3 新时代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存在问题 |
3.3.1 薪酬与绩效相关关系不明确 |
3.3.2 薪酬分类管理不到位 |
3.3.3 薪酬约束办法僵化 |
第4章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1.1 薪酬与企业绩效 |
4.1.2 企业异质性与薪酬激励效果 |
4.1.3 薪酬限制与薪酬激励效果 |
4.2 变量选取 |
4.2.1 变量定义与说明 |
4.2.2 描述性统计 |
4.2.3 主要变量间相关性分析 |
4.3 研究模型的构建 |
4.4 假设检验 |
4.5 回归结果分析 |
4.5.1 薪酬与企业绩效的关联性分析 |
4.5.2 薪酬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
4.5.3 “限薪令”对薪酬激励绩效影响分析 |
4.6 实证分析结论 |
第5章 新时代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原则和措施 |
5.1 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原则 |
5.2 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深化改革的措施 |
5.2.1 薪酬分配差异化 |
5.2.2 薪酬收入市场化 |
5.2.3 薪酬改革规范化 |
第6章 结论与未来展望 |
6.1 基本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来自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选取 |
四、相关概念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股权激励的研究 |
一、股权激励的效应研究 |
二、股权激励对企业或经营者行为的影响 |
第二节 企业研发投资研究 |
一、研发投资的影响因素研究 |
二、研发投资对企业绩效和价值的影响研究 |
第三节 股权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一、股权激励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
二、股权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不相关或负相关 |
三、股权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存在非线性关系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剩余索取权理论 |
三、人力资本理论 |
四、激励理论 |
五、基于研发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
第二节 国内外股权激励的发展情况 |
一、国外股权激励发展情况 |
二、我国股权激励发展情况 |
第三章 股权激励影响研发投资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分析与假说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设定 |
三、模型设定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单变量分析 |
三、多元回归分析 |
四、内生性检验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进一步分析 |
第五节 研究结论 |
第四章 股权激励影响企业技术创新产出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股权激励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实证研究 |
一、引言 |
二、分析与假说 |
三、研究设计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二节 股权激励影响企业研发效率的实证研究 |
一、引言 |
二、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简介 |
三、研究设计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研究结论 |
第五章 股权激励影响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分析与假说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单变量分析 |
二、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进一步分析 |
第四节 研究结论 |
第六章 股权激励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分析与假说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中介效应分析方法简介 |
二、变量与模型设定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假设1的实证分析 |
二、假设2的实证分析 |
第四节 进一步案例分析 |
一、汇川技术基本情况 |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 |
三、股权激励方案 |
四、股权激励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第五节 研究结论 |
研究结论与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建议 |
四、研究不足 |
五、后续值得研究的领域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6)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四)文献分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 |
三、企业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启示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四、金股制度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二、分类改革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一、优化的原则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四、优化方案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7)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激励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动机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意义与贡献 |
1.3.1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1.3.2 可能的贡献与创新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2.1 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内部人控制理论 |
2.1.3 风险补偿理论 |
2.1.4 激励理论 |
2.1.5 剩余索取权理论 |
2.1.6 人力资本产权理论 |
2.1.7 利益趋同假说与壕沟效应假说 |
2.2 文献回顾 |
2.2.1 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 |
2.2.2 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 |
2.2.3 股权激励与企业创新 |
2.2.4 股权激励与投资效率 |
2.2.5 产权配置对股权激励效应的影响 |
2.3 结论与启示 |
3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激励效应分析 |
3.1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1.1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
3.1.2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总体特征 |
3.1.3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结构特征 |
3.1.4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特征 |
3.2 股权激励分析 |
3.2.1 股权激励的动因机理和动因类型 |
3.2.2 股权激励的模式与设计 |
3.2.3 我国股权激励的宏观影响因素 |
3.3 产权配置对股权激励影响 |
3.3.1 股权属性 |
3.3.2 股权集中度 |
3.3.3 股权制衡度 |
3.4 股权激励效应分析 |
3.4.1 公司价值 |
3.4.2 盈余管理 |
3.4.3 企业创新 |
3.4.4 投资效率 |
3.5 结论与启示 |
4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公司价值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
4.1.2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 |
4.2.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4.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
4.3.2 多元回归分析 |
4.3.3 稳健性检验 |
4.4 结论与启示 |
5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盈余管理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 |
5.1.2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对上市公司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 |
5.2.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5.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
5.3.2 多元回归分析 |
5.3.3 稳健性检验 |
5.4 结论与启示 |
6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企业创新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影响 |
6.1.2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影响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 |
6.2.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6.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
6.3.2 多元回归分析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结论与启示 |
7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投资效率 |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1.1 股权激励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
7.1.2 股权激励、产权配置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 |
7.2.2 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7.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
7.3.2 多元回归分析 |
7.3.3 稳健性检验 |
7.4 结论与启示 |
8 相关政策建议 |
8.1 完善外部市场 |
8.2 完善政府与行业监管制度设计 |
8.2.1 完善申报与审核的相关规定,注重引导性建议与强制性规定相结合 |
8.2.2 把握各类激励模式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基于关键时点的动态控制 |
8.2.3 健全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
8.2.4 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会计处理规定,引导突出股权激励的激励功能 |
8.3 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管激励方案评价标准 |
8.3.1 科学设定业绩评价指标 |
8.3.2 合理设定股权激励门槛 |
8.3.3 合理设定股权激励强度 |
9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局限性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四、经营者持股的制度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路径研究[D]. 关奕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D]. 艾尼瓦尔·吐尔逊.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高管行为变更为中介变量[D]. 王培暖.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4]新时代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研究[D]. 祝媛箐. 吉林大学, 2020(08)
- [5]经营者股权激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来自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据[D]. 黄淙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D]. 张飞雁.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8]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9]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10]股权激励、产权配置与激励效应研究[D]. 何世文. 南京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