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论事业组织的法律地位

论文摘要

社会组织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和职能目标,这决定其应受到某些特别的法律规制,因而成为某些特别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公私法划分作为分析工具,事业组织因其公益价值目标应归属于非营利组织,又因其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归属于公共组织的范畴,应当受到公法主要是行政法的规制,事业组织因而获得相应的行政法主体地位。

论文目录

  • 一、作为分析工具的公私法划分
  • 二、事业组织的私法规制及其局限
  •   (一)民法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之争
  •   (二)事业组织的公共属性及私法规制的局限
  • 三、事业组织的公法规制及其意义
  •   (一)公共组织公法规制的必要性
  •     1. 事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及价值目标决定了设立事业组织是一种依公法而为的公权力机构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公法之限制。
  •     2. 事业组织是利用公共资源、藉由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需遵循公共资源配置法治化、公共权力法律授予、公共服务依法规范的行政法治基本原则。
  •   (二)事业组织公法规制及其意义
  •     1. 有利于实现对公权力行为的公法制约。
  •     2. 有利于公共责任法定化和公法问责机制的建立。
  •     3. 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4. 有利于规范事业组织的公共服务活动。
  • 四、事业组织的公法地位
  •   (一)事业组织公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   (二)事业组织的行政法律地位
  •     1. 事业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     2. 事业组织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 五、关于事业组织的立法梳理及立法建议
  •   (一)关于事业组织法律地位的立法
  •     1. 关于事业组织的综合性立法。
  •     2. 关于事业组织法律地位的单行立法。
  •   (二)关于事业组织的一些立法建议
  •     1. 明确事业组织的公共组织属性及组织结构。
  •     2. 在事业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事业组织的行为法。
  •     3. 规定事业组织的监管机制。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何峥嵘

    关键词: 事业组织,法律地位

    来源: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广西警察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XFX007)

    分类号: D923.1

    页码: 100-108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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