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华[1]2001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冲突 ,不能给予受害者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冲突虽然有不同的方式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性大于相异性 ,所以协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冲突的关键是以刑事优先为前提 ,确立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 ,探讨和论证新提出的程序操作规范的可行性
罗丽[2]2017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文中研究指明新制度的建构,需要保证制度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与已有制度间的衔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制度内部关系上,需要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要件、解决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设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等;在制度外部关系上,需要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协调新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责顺序,确立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等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妥善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已有制度外部间的功能重迭问题。
奚玮, 叶良芳[3]2003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仅在程序运作上具有“有限”的从属性,故最理想的模式是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但在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刻取消这一制度,而应在以下方面逐步加以完善: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
张伟龙[4]201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社会,公民的精神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精神健康已经成为人们健康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不受侵犯是法律的重要职责。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对公民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承认和支持,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刑事犯罪类案件作为一种破坏国家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些刑事案件不但侵害了公民的个人财产、身体健康,而且对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也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他们的精神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文章的引言部分是通过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介绍和评析,引出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本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概述,通过比较各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能够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有初步的认识。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审判实践和相关的理论学说。其次,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最后,是通过结合国外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趋势和我国的现实情况论证我国确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和立法建议。一方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国家救助和社会援助体系来解决法院执行难和全面保护被害人精神损害的问题。然后再次阐述在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法律价值的回归。
许斯雯[5]2017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的生活中,精神健康对人民的生活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给人们的精神健康提供保障是我国法律中重要的部分。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法律对人们受到的精神损害予以承认和支持,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事件规定变得越来越广泛,但是公民却对一般的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没有提出精神赔偿的权利。最近几年,社会反响强烈的性侵幼女案、摔婴案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犯罪,再一次引发人们对刑事案件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话题展开讨论。这类案件能够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形成破坏、对公民自身的生命安全形成威胁,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在社会日常生活中,这种案件不仅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给受害人和他们的亲戚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对他们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是法律需要规定的事情。我国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既包含刑事惩罚也包括民事赔偿要求的案件。随着时代的进步,加强这种制度的规定范围成为一种必须的趋势。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细分,更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种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实际中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问题时选择用这种诉讼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在日常的案件中这种诉讼制度发挥了很大的法律作用,可是在很多时候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事情,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特别是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满足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有一定的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在精神赔偿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混乱,民事、刑事立法相互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又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这一特质使得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到良好衔接与统一,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我国民法体系对于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予以支持的,但刑法有规定只有犯罪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才能构成赔偿的要求,即民法体系与刑法体系对于同是因侵权案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二是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裁判所依据的法释(2012]21号《刑诉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细化,规定了侵犯人身权致人残疾或死亡的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该赔偿范围的规定却与2010年《侵权责任法》里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冲突,《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性赔偿,《刑诉法解释》却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刑诉法解释》作为一部司法解释,这样就对法律的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一定的破坏。叁是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一点可以从[2001]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分别简称为《精神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可以看出,前者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而后者又将其定性为物质损失。这些缺陷与冲突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如性侵犯罪,被害人仅得到极少的物质损害赔偿,与其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是无法匹配的。也正是因为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本文将主要从关于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切入,以案例为切入点,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一、以一系列实际诉讼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二、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名词概念;叁、对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审判总结出来的经验;四、在这类诉讼中确立精神赔偿的重要性和必须性进行分析;五、对这类诉讼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明确精神赔偿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
熊珍[6]2008年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在民事审判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扩大之势,在民事诉讼中,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而确立的。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依照通说,这里的“赔偿损失”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那么其他的案件中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又是怎样的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现行法律有两条原则性规定,一是刑法第叁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内,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块禁地。本文就是从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解决其中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个热点问题展开阐述,主要论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怎样引入这样一种机制,更好的解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艰根文[7]201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是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精神损害赔偿也被民众越来越熟悉和重视。当人们的精神受到伤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之利益的保护以体现人文关怀之精神,是将成为现代社会法治发展之不可逆的趋势的。因此,建立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对于人权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践行有着现实意义,也对于促进人之全面发展也具有深远之影响。本文基于对我国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分析之上,认为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允许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得以确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四个层面进行逐步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概念的角度来对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之定义特征进行解释,重点阐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其功能、特征;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对结合我国法制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规定是较为完善的,但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更是凸显出不少弊端;第叁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该部分从应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加以论述,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明确的确立;第四部分为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建立的基本设想。这主要从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原则、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罗海敏[8]2003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很多学者也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甚至有学者认为应当逐步取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查阅了一些资料后,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所以,将其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因为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在综合各国规定的基础上,界定了一般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同时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其产生过程,并归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特征及具有的意义。第二章:外国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一章里,首先将外国解决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方式划分为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和允许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两大类,并将后者细分为附带诉讼模式和赔偿令模式两种类型。其次,分别介绍了附带诉讼模式和赔偿令模式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规定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两个模式进行了比较。第叁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结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归纳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其次,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立法冲突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第四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在这一章里,从观念重塑和制度重建两个方面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首先,在观念上,应当改变过去“重刑轻民”的国家本位思想,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其次,在制度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案件范围、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主体、提起、审判以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张爽[9]2016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物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功利性毋庸置疑,而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又迎合了人权保障的时代潮流。理论研究的选择性遗弃,必然导致立法的遗忘,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种种困境,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写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内容,如财产保全等,是为立法的极大进步。但从其他方面来看,尤其是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反而大不如前,无异于立法的倒退。认真反思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以及人权法学等多视角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尽早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法定化刻不容缓。无论是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是构建正当的刑事附带民事司法程序,都呼唤我们尊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对比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外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问题厄待解决。本文的正文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主要有叁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进行探讨,通过结合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会遇到的特殊情形,分析国内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对比国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第叁人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探讨将第叁人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的可行性。这一部分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权利的现实规定,为后文具体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则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不足。本部分结合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阐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使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能更加鲜活的展现在大家面前。第叁部分则以前叁部分的研究为基础,分别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第叁人不同角度进行构思,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的思考建议,以期能构建一个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保障机制。这一部分承接上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规定的对比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和漏洞的分析,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及其保障机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叁人的权利保障叁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期望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更好的保障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正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将国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的实践和规定进行对比,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第叁人的权利,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为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制度的不足却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的保障,本文希望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健康合理运行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陈学权[10]2013年在《论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做法不一。有关法院以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或认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之间接物质损失,或者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为由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我国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统一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适用,以尽快结束死亡赔偿金在我国附带民事裁判中适用不统一的混乱状况。
参考文献: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冲突与协调[J]. 肖建华. 法学研究. 2001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 罗丽. 中国法学. 2017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J]. 奚玮, 叶良芳. 政治与法律. 2003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张伟龙. 兰州大学. 2014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D]. 许斯雯. 广西师范大学. 2017
[6].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 熊珍. 南昌大学. 2008
[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艰根文. 南昌大学. 2014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究[D]. 罗海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及其保障研究[D]. 张爽. 广西师范大学. 2016
[10]. 论死亡赔偿金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 陈学权. 法学杂志.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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