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论文_陈本寒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质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质权,权利,标的,效力,方法,客体,不动产。

权利质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本寒[1](2016)在《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权利质押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特殊权利能否成为质押客体的争议,有必要从法理与实务操作两个层面予以深入分析。并非任何财产权利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权利质押的客体应当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同时须具备客体特定、可自由让与和可公示的特点。依此标准,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利、附条件债权、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排污权不得设立权利质押;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在其限制流通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方可设立权利质押;已过时效的债权,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以书面方式向质权人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方可设立权利质押。(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7期)

王琳[2](2016)在《权利质权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权利质权基于其客体的不同,有不同的制度规则和要求,且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较短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等原因,其仍有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本文将重点在分析各类权利质权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1期)

蔡若思(Rose,Cai)[3](2015)在《论权利质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古罗马民法体系中,仅允许动产出质,权利不可作为质权的标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权利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权利的融资功能。以权利进行质押担保充分地利用权利的融资功能,促进资金流通。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开始陆续承认权利可以用以出质,并对权利质权加以规定。起初,对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质权说,权利让与说系基于传统民法中仅能以动产出质为基础,认为权利出质不外乎系权利的转让,并于该学说下又细分多种学说;权利质权说则承认权利质权的“质权”地位,认为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同为质权。现权利质权说已成为通说,各国对权利质权的规定亦是在此学说基础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在“质押”一章中以独立小节对“权利质押”进行了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虽以“质权”代替“质押”的表述,仍以独立小节对“权利质权”加以规定。实践中,以权利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情况与日俱增,且多用于商事交易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物权法》对权利质权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规定条文仅有七条,对未尽之规定,需适用《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理由在于,基于权利质权说,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相似之处,为避免法律的重复规定,对权利质权未规定之事由由动产质权的规定加以调整,包括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权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核心价值在于以出质权利的可变现性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如果被担保主债权到期不获清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以出质权利变现并优先受偿。此为权利质权担保意义之所在。因此,实践中,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对当事人及整个权利质权制度系至关重要。不同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部分系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价款优先受偿,部分则系通过行使出质权利达到变现受偿的目的。本论文将对权利质权人的权利基础及可行使的权利加以讨论。同时,由于不同的权利受到不同专门法律的调整,导致权利的行使方式、转让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还需对各种类型的权利质权之实现方式加以讨论、归纳总结。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对权利质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尚不完善。如《物权法》仅在第225条中对出质证券债权先于被担保主债权到期的证券债权质权实现方式加以规定,其他情况适用《物权法》对动产质权的规定,即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如上文所述,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不尽相同。在境外立法中,包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各类权利质权的实现均有特别规定。我国立法者在强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共性的同时,需更加关注权利质权制度的特殊性,特别是权利质权的实现方法。本文以比较法为基础研究方法,辅之以规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笔者以我国对权利质权的规定出发对相关法条作比较深入的解释,同时,对比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的一些基本问题做有价值的探讨。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其他国家、地区与我国的立法差异,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探究何种规定更有利于权利质权经济效用的发挥。(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5-04)

丁汉韬[4](2015)在《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质权设立地法,是《法律适用法》中的最新规定,但是学界对权利质权设立地现有的解释仍存在着一定争议。目前质权设立地认定的最大障碍在于:识别权利质权时严格的按法院地法识别导致的适用法律的偏差,以及忽视了权利质权设立这一概念在冲突法与实体法上的区别导致的可能的逻辑循环。为了准确认定权利质权设立地这一概念,必须从比较法的层面对法院地法作广义理解,并且准确区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在冲突法中的特殊含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金星洙,金路伦[5](2014)在《韩国权利质权——以现行法与修正案的讨论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序言以权利为对象的担保,尤其是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质权与让与担保、债权让与及最近的"债权担保"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其中权利质权是指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有关动产、债权担保的法律》第345条),权利质权的重要性体现在财产权。尤其是债权交易价值得到认可,彰显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得到认可后,以财产权尤其是以债权为标的的债权质权广泛应用于金融交易。近年来,金融交易中应收账款担保替代汇票、支票得以大量使用。除此之(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0期)

陈本寒[6](2014)在《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叁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4年08期)

毛晓静[7](2013)在《权利质权理论现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权利质权制度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接受并认可。与抵押、留置和一般物的质押不同,权利质押标的具有无形性特点,因此其在制度设计和实行规则上也较为复杂。本文从各国的权利质权对比研究入手,进而对权利质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问题进行讨论。本文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权利质权的概述,笔者将重点探讨权利质权的概念、法律性质及与相关制度比较等问题。学术界对上述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笔者将分析典型代表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理论新突破;第二部分是关于各国对权利质权的考察综述。权利质权起源于罗马法,之后被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所吸纳、采用,并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还涉及我国法关于权利质权的历史沿革;第叁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债权、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的设质范围和效力分析;第四部分是分析当前权利质权的不足与缺陷。例如立法体例、设定规则不尽合理,设质范围相对狭窄等等;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笔者尝试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对其进行体例构思和制度完善,进而扩大权利质权的设质范围,健全相关体系和制度。权利质权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比如立法体例不科学、设质范围过于狭窄等。对此,应当吸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把所有的动产担保形式囊括在担保权益之中,以此促进权利质权体系的整体化、统一化进程。另外,知识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权利质权制度的内容和范围,为了更好的发挥权利质权的潜能,必须通过立法扩充无形财产的种类,以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权利质权具有不可替代的融资担保功能,现阶段我国在该制度的效力规定、体制完善等方面存在保守性和滞后性,由此也阻碍了权利质权功能的充分发挥。笔者尝试着对权利质权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梳理,进而提出了完善立法的一些设想,力求能够早日确立权利质权应有的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3-04-01)

李双元,杨德群[8](2013)在《权利质权标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对融资需求的与日俱增,以及各种可让与的财产性权利日益增多,权利质权在担保融资方面显得更加举足轻重。而权利质权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标的的范围,因此,拓宽权利质权标的的范围,增强其融资功能,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融资的需求,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2期)

孙雪林[9](2012)在《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及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质权制度作为我国担保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担保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陷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本文论述了我国权利质权制度在法律理论认识和现行制度规定上存在困惑,并分析了产生这些困惑的原因。基于原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重构权利质权制度的基本思路,然后提出重构权利质权制度的具体建议,认为应当将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合并,共同构成权利担保制度。(本文来源于《品牌(下半月)》期刊2012年11期)

高可[10](2011)在《权利质权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权利质权的效力出发,结合大陆法系的成功立法例,对权利质权的效力范围、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质权的实行和消灭条件进行简要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标的范围、质权人的转质权及混同消灭权利质权等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权利质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权利质权基于其客体的不同,有不同的制度规则和要求,且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较短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等原因,其仍有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本文将重点在分析各类权利质权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质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本寒.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J].法学.2016

[2].王琳.权利质权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6

[3].蔡若思(Rose,Cai).论权利质权的实现[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丁汉韬.论我国国际私法中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5].金星洙,金路伦.韩国权利质权——以现行法与修正案的讨论为中心[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4

[6].陈本寒.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J].法学.2014

[7].毛晓静.权利质权理论现状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8].李双元,杨德群.权利质权标的探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9].孙雪林.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及重构[J].品牌(下半月).2012

[10].高可.权利质权效力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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