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理念”

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理念”

李阳春[1]2014年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研究》文中指出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着名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于1971出版的划时代巨着《正义论》,连同他后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万民法》等着作,对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作了全方位的探索:一是为现代文明条件下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明确的正义原则并对之做出了全面的阐释。二是详尽解释了这些原则对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制度建构的要求与意义,并对制度建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丰富的说明。叁是深刻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内在稳定性问题并给出了原创性的答案。指出了人的道德力量与他们具有的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有关。四是他开创了遵行反思平衡的方法论原则的公共辩护进路,并开出了内容丰厚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观。笔者研究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正义理论,或者说是制度伦理规范的社会正义理论。按照罗尔斯的理论,一旦我们承认制度对人类福利和文明进步具有重大的影响,我们就会把焦点集中到社会制度的设计和运作,集中到参与设计和维护一个制度的人们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上去,这样我们就可以为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改革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提供一个基本起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论文意欲通过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研究,探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论文聚焦于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主要是对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进行梳理,对其理论的制度伦理、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内涵、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稳定性进行分析,针对当代对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的有代表性的批判和罗尔斯的修正及可能的辩护,分析罗尔斯理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提出其制度正义理论在全球的拓展,以及社会正义观念如何推动中国的思想变革和制度完善,从而对罗尔斯的制度正义伦理体系进行全景式解读和思考。

曹海军[2]2006年在《文本与语境: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与规范政治理论的复兴。此后,美国公共哲学呈现出了以罗尔斯为轴心的研究范式转换,无论批评还是赞成,都无法绕过罗尔斯及其由他建立的政治理论研究范式。特别是罗尔斯提出的以分配正义为范式的正义理论研究框架,成为了战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与道德哲学的主流话语和基本典范。因此,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就成为了探寻美国公共哲学或政治道德理论发展历程的最佳路径和起点。从文本的发展脉络来看,罗尔斯的着作大体上经历了叁个主要阶段。以《正义论》为正义理论发展的分水岭,这叁个阶段可以分为早期罗尔斯阶段,成熟的罗尔斯阶段,以及后期罗尔斯阶段。第一个阶段可以看成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准备阶段。众所周知,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早期发表的论文的基础上完善整理而成的,这一时期的着作反映了当时美国政治道德哲学的发展脉络,为《正义论》的最终成形奠定了理论和方法上的知识准备。第二个阶段,罗尔斯提出了以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正义两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标志着其正义理论的精致化和理论化过程的完成。第叁个阶段又称之为“后《正义论》”时期。这一时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特别是自由主义领域产生广泛的影响,赞成与批评的声音络绎不绝。无论是自由主义的左派,还是自由主义的右派,抑或是社群主义,都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挑战和质疑。作为对这些批评与反响的回应,罗尔斯完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标志着罗尔斯从早期雄心勃勃的完备性正义理论转向了相对保守的政治自由主义,从而建立了政治正义理论。晚年,罗尔斯又将目光转向了国际领域,完成了最后一部具有原创性的着作《万民法》,将其正义理论从国内正义扩展为国际正义。

丁雪枫[3]2005年在《道德正义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位世界学术大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涉及哲学、政治、经济、法学、社会等各方面,然而,国内外尤其国内对罗尔斯思想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政治哲学领域,伦理学视角的研究很少。道德正义是与政治正义对应的理念,生前的罗尔斯仅对后者作了系统阐发,并试图建构前者,因去世未及完成。本文的学术任务是研究罗尔斯的道德正义思想,并以此为学术资源探讨道德正义的一般理论。罗尔斯的道德正义思想可以看作四部分的整合:价值前提和价值原则——价值基础和价值结构——价值方法——价值超越的理论生态。在第一部分中,罗尔斯认为,两个正义原则既是道德正义的价值原则,也是社会的、个人的基本道德原则,包含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差补原则,它们具有相对的秩序性与自身的合理性价值;原初状态尤其无知之幕的价值前提,为各道德原则的合理性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第二部分中,罗尔斯重点揭示了道德正义的可能性与有效性,认为道德正义原则既能融合于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并为它们的合理性提供价值参照,也能融合于个体的道德心理,后者的伦理依据在于,道德正义感就是个体的道德感,是人性的一部分。如果第一、二部分完成了道德正义的外在合理性论证,那么,第叁部分就完成了道德正义的内在合理性确认。在第叁部分中,罗尔斯认为,契约论和反思的平衡是道德正义的价值方法,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次要的,后者体现了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道德法则与道德常识等的互动平衡。在第四部分即道德正义的价值超越中,罗尔斯探讨了道德正义理念的普遍真理性,认为道德正义论不能仅限于单一民族、“完备性学说”的合理性,还应尽可能地包容其他民族和其他学说,并能成为它们价值合理性的依据,即道德正义理念应超越特殊国家的价值理念,面向“万民社会”。作为道德正义价值前提,原初状态各要素既有直觉的、常识的合理性,又有超越特定历史和特定民族局限的普遍性。合理性的价值前提为合理性的价值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确实,没有“无知之幕”、“原则的形式限制”等条件,就难以防止个体任性对道德原则的理性的消解。遗憾的是,受西方传统观念的影响,罗尔斯仅将道德正义的价值原则看作词典式序列的自由、公平与差补叁原则,而生命与生存原则、个体至善原则被排除了其原则体系的视域。在人类文明中,生命与生存原则应具有对其他各原则的优先性,个体至善原则尽管不能处于优先地位,但应列入基本原则。在道德正义的社会有效性论证方面,罗尔斯有为现实社会辩护的嫌疑,这或许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潜意识中又将自然德性的忠信作为各价值原则有效实施的主观条件,罗尔斯没有、也难以作出合理的说明:道德理性是否最终以道德非理性为前提;在道德正义个体价值的有效性论证方面,罗尔斯终究无法避免循环论证的困难:社会的自由平等与个体的自由平等互为前提。罗尔斯正义论的方法主要是契约论的方法,但道德正义论的方法主要应是反思的平衡的方法,尽管罗尔斯没有强调这一点。罗尔斯的整个契约是高度虚拟的、思维中的、无讨价还价的“个人式独白”,与传统契约论大相径庭;而反思的平衡强调价值前提、原则、基础和结构只有通过个体内在的反思,才能由自在性变为自在自为性,才能获得价值主体的自觉的合理性确认,因此,反思的平衡与这种“独白式”“契约”一致,最适合作道德正义的价值方法。道德思想发展的普遍趋势是:由个体到团体、社会、民族、国家,再到世界,罗尔斯的道德正义思想也循此叁环节。“万民道德正义”理论上扩大了道德正义的使用,因带有西方文化的痕迹,实际上很难实现,并可能导致文化与文明的价值霸权;但若将其放到整个国际社会中看,还是有很多合理性的。总得来说,罗尔斯的道德正义思想既有合理性,又有缺憾,其合理性是主要的,不足是次要的,与其他道德哲学相比,具有更大的价值合理性。罗尔斯道德正义思想主要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理论上可以深化并系统化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也可以弥补我国传统伦理学研究的不足。中国传统伦理重个体至善,轻社会至善,道德规范由圣贤制定,政治推广,他人遵循;罗尔斯的道德正义思想则强调,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皆有必要,但前者必须优先于后者,道德的基本原则由个体制定并由个体遵守,因此,中国传统道德哲学是他律的,罗尔斯的道德哲学是自律的,繁荣中国伦理学,必须借鉴道德正义的精华。实践上,罗尔斯道德正义思想的研究有利于中国当代和谐社会建设。罗尔斯多次言明,其道德正义论适合各种意识形态,当然也适用中国社会主义。在社会分配与社会公平思想方面,罗尔斯充分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这些为罗尔斯道德正义思想的中国借鉴提供了可能。罗尔斯主张道德普遍性与道德特殊性的和谐、道德统一性与道德多样性的和谐,该思想对中国和谐社会的实践有积极的启示。本文研究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正义论的建构能否体现罗尔斯的本意,有待于进一步地探讨与争鸣。任何文本的解读者均不可避免受其特殊阅历、理论造诣等各方面的影响,本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伦理学解读也不例外,可能带有一定的任性。第二,道德正义论的机制是否足以与经济正义论、非罗尔斯式的政治正义论等区别开来,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道德正义论的体系已由本文建构,并阐述了它与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论的关联,但道德正义的理念是否合理,尚需进一步研究。

刘兴[4]2010年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方法研究》文中指出罗尔斯在当今学术界的地位不容质疑,对于这样一位伟大思想家,深入研究其理论及发展,研究其方法上的独到与创新之处,无论是对于促进中国学术发展还是建立社会主义正义制度来说,都显得意义深远。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我们看到罗尔斯研究的层次正在不断走向深入,研究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但纵观国内外研究,学者们大都集中对罗尔斯理论层面上的解读,而对正义理论中采用的论证方法却关注不够。从广度上来说,目前研究都只关注其中某一种论证方法,没对论证方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探讨,从而理顺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深度上来说,目前研究局限于对各种论证方法进行描述性论述,没有对论证方法背后更深层的哲学基础进行阐述。罗尔斯理论中很大部分是关于正义理论的论证过程,罗尔斯的论证方法也是罗尔斯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要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罗尔斯的理论,对罗尔斯在理论中运用的各种论证方法就不能忽略。基于以上理由,本研究转换了一种研究的视角,即从论证方法的角度对正义理论进行解读,既可以解决目前对罗尔斯论证方法上研究的不足,又能对各种论证方法的发展与融贯性有更深刻了解,从而提升罗尔斯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本文首先概括了罗尔斯对正义论论证的思考,厘清了理论与论证方法之间的关系;讨论认为罗尔斯运用了四种论证方法,即直觉主义方法、契约论方法、反思平衡和建构主义方法,并将这四种论证方法作为本文的研究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文中将阐述各种论证方法的涵义,并讨论各论证方法与理论之间、各论证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各论证方法在正义理论中的合理性与融贯性,并尝试揭示论证方法背后的哲学基础。本文研究表明,直觉主义方法、契约论方法、反思平衡和政治建构主义方法都是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方法在不同的层面存在着。直觉主义方法虽有其在论证过程中的缺陷,但在建立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契约论的方法,尤其是普遍同意的准则为正义原则的普遍性提供了合理的论证;政治建构主义方法作为各种论证方法的综合,使正义原则在秩序良好社会中更加现实;反思平衡方法使正义的观念在个人层面和公共层面都得到论证。有些方法是针对特定的理论问题而存在某一阶段,有些则贯穿了整个理论;各种方法之间虽保持相对独立却能相互支持,方法之间、理论之间保持了融贯一致。最后,经过讨论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论证方法背后的哲学基础是西方的理性主义方法。文章通过梳理了理性主义方法在正义论证中的脉络,概括出罗尔斯理性主义方法的特点,并由此讨论了关于理性主义方法在正义论证中的限度问题。通过研究表明:罗尔斯论证的正义原则难以在当今社会具有普遍性,归根结底是人类理性对世界的认识始终是有限的,人类不可能超越这种有限性。

杨礼银[5]2003年在《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理念”》文中研究表明罗尔斯是20世纪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已成为西方思想界体大思精的典范。而众所周知的是,他的这一理论是建立在原初状态理念基础之上的。原初状态理念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最有特色和最基本的方面,它不仅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还在政治哲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大地推动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从叁个角度系统论述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念及其意义,以便人们能够更全面更准确的理解它。相应地,本文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本文从原初状态理念内部入手,阐述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念的涵义、内容和特征。原初状态是罗尔斯设计的一种订立契约的理想背景,原初状态理念就是关于这一状态的基本观念。作为一种新契约论,它包括选择环境和选择对象。选择环境由中等匮乏的客观环境和无知之幕的主观环境组成。在这样的环境里,选择者以公平的起点选择出公平的正义原则,以规导社会基本结构。这一理念具有叁方面的特征:从方法上看,它是一种非历史非现实的假设,从内容上看,它是一种代表设置,反映了正义的实质——人的自由和平等,从价值取向上看,它表达了罗尔斯对每一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平等自由的强烈关注。 第二部分,本文从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理念的缘由以及这一理念在整个正义理论中的地位。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理念的缘由也是建构整个正义理论的缘由:一是为了确立一种新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二是为了建立一种公平的正义理论,以批判一直居于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除此以外,其人生经历也是机缘之一。原初状态理念在其整个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为整个正义理论体系奠定了平等的自由主义的基调,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提供了契约论证明,为制度的正义分配提供了道德基础。并贯穿于其从道德哲学到政治哲学、从国内正义到国际正义的整个思想的始终。 第叁部分,本文从整个政治哲学来角度,论述了原初状态理念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引起的强烈反响及这一理念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启示意义。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原初状态理念展开评论。激进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在批判原初状态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其持有的正义理论。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桑德尔批判了原初状态理念的自我概念,提出了环境自我的概念。本文对原初状态理念所受到的这些挑战做出相关评论,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其对当代政治哲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启示意义。具体说来,原初状态理念促使了当代政治哲学主题由自由问题转向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它融合了现实与理想、事实与价值,为当今政治哲学提供了一种可取的研究范式;它为正义制度建构提供了道德基础,将制度的正义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原初状态理念为解决当今的全球正义问题,建立公正的国际新秩序和公平的国家分配制度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系统地展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念,重新审视这一理念,对其作出积极评价,凸显出其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整个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地位。

张永锐[6]2013年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平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从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正式出版以来,国际国内学术界对正义问题的讨论十分热烈。综观《正义论》全书,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平等,要了解罗尔斯的正义论,就必须搞清楚他的平等观。罗尔斯在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和对社会契约论的继承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他的平等观的基本思想。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过分地强调聚合善,而忽视了分配善;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强调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或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罗尔斯进而要研究分配善,即分配正义或平等,也要关注对少数人利益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他们利益的损害。罗尔斯在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过程中,继承了他们假设的研究方法,先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种正义环境,然后人们通过自愿的方式,选择正义原则,在正义原则中包含并体现着平等思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平等思想,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叁个方面分析:一是正义假设前提中的平等思想,即正义论假设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的最初平等状态,“无知之幕”却是指处于“原初状态”之中的人们在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己的自然天赋、自己的“善”观念、自己所处的社会特殊环境等情况下,他们只知道社会的一般社会事实,如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在这种自由平等的环境中,人们一般会作出正义的选择。二是正义原则中的平等思想,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中的平等。叁是正义原则应用中的平等思想,主要表现为制度正义中的平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等,正义原则中的平等贡献等。罗尔斯的平等思想具有具有划时代意义。因为在很多学者专家学者看来,自由和平等是两个不可调和的矛盾体,但在罗尔斯看来,自由和平等却是可以和解的,这是对自由与平等的一个重大发现,他的功绩就是从自由转到平等的时代主题的转换。罗尔斯的平等思想对当代中国社会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如罗尔斯“民主的平等”、程序化平等等思想也影响着中国社会对平等的追求。但是,罗尔斯的平等思想也存在着局限性,如在他的正义理论中却最终未能够实现自由与平等的真正和解,在“无知之幕”、分配方面的平等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宿晓[7]2006年在《国际正义与全球正义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正义角度来看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所持的基本观念或者信念,不仅本身非常重要,而且倘若达到足够大范围内的共识,就必然对世界产生巨大影响。这种基本观念或信念,既规定了对人类世界很大一部分的根本期望和根本行动目的,也规定了在制定、实施或对待国际规则与国家政策方面的很大一部分实践依据和评判尺度。固然不能说,如果形成一套最大程度上符合世界各文明共同的根本伦理传统和世界人民共同尊严与幸福需要的国际或者全球正义观,并且使之成为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共识,便足以消除世界现存的不正义。但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这会大大加强世界上追求正义的力量,同时使现存的不正义愈益丧失道德意义上的合法性,从而根本地削弱世界不正义力量。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和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对全球化下国际关系中的正义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分别以民族社会和个人为分析单位,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他们从不同分析层次阐明了世界中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载体和与之相关的正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分辨了当代世界各类正义的主要促进者和各类不正义的主要责任者,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通过对他们的介绍、对比及研究,提出了全球化背景对于正义观念产生的影响,并对中国在这种国际中的正义中如何应对与参与提出自己的看法。

鞠锋[8]2010年在《罗尔斯正义论之“原初状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以来,政治哲学一时成了西方哲学界热门的话题。而关于罗尔斯《正义论》一书的争论的焦点、热点主要集中于此书的逻辑基点“原初状态”理念上。而罗尔斯本人恰恰就是通过这种假设的状态使政治哲学重归契约论的。罗尔斯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1]因此,本文的目的首先是通过研究“原初状态”理解《正义论》的证明思路,其次是通过《正义论》的证明思路理解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转向。方法上,我们首先着重从“原初状态”理念的内部展开我们对它的理解,其次是通过概括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主要代表关于“原初状态”理念的争议加深对“原初状态”的理解和把握。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的结合突显罗尔斯“原初状态”理念及其整个理论的要点和关键之处。论文的主要成果体现在总体上给予罗尔斯“原初状态”理念以简单的介绍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作为罗尔斯整个理论的逻辑基点的“原初状态”理念的较为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最后实现对当代西方哲学转向的理解。

郭玉芳[9]2009年在《新自由主义: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文中提出新自由主义的诞生是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发展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新自由主义实现了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自由和平等是西方近代以来最重要的两大政治价值,而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难题。对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分别给出了叁种不同的解决模式:自由优先、自由至上和平等至上。虽然叁人的解决模式各有不同,但是他们都以优先规则来处理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并最终诉诸于自由的优先性。但是,自由优先性不过是对当代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一种理论上的确证,本身并没有普遍性和绝对性,作为对核心政治价值的确认,优先性只有相对于具体的历史处境才有意义。

杨晓畅[10]2011年在《多元社会的正义事业》文中研究指明多元社会的正义事业——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社会统一论”研究从问题意识上看,罗尔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旨在回应现代社会的“合理多元论事实”向其正义理论提出的下述挑战:在自由平等的公民因各种虽不相容却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整全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合理的社会统一如何可能?进而,该社会如何在共识和统一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正义、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和法律合法性?罗尔斯虽然明确提出了“社会统一问题”,但却为此建构了极为抽象、复杂的政治自由主义理念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致使既有讨论因忽视或混淆了“社会统一”这一核心问题意识而误解该理论,甚至低估其理论意义。有鉴于此,本文采取“基于问题意识的重构性路径”,从罗尔斯的问题意识入手,将罗尔斯围绕“社会统一问题”进行的理论建构称为政治自由主义“社会统一论”,并将其置于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罗尔斯本人的理论脉络中进行了理论重构,以把握其内在理路;同时,本文还采取了“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相结合的路径”探究其理论意义和局限。通过考察“社会统一论”的出场背景,本文纠正了认为罗尔斯的理论转向是为了回应共同体主义对“正义论”的批判这一通行看法。进而认为:“社会统一论”的提出是为了修正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正义论”因预设了某种相对同质的社会而存在的内在理论困境,并回应“正义论”无法解决的“社会统一问题”。通过考察“社会统一论”的论证基础并对该理论进行重构,本文认为:“社会统一论”将现代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哲学基点从伦理理想层面(即何谓美好生活)“下降”到与法律的基本要求直接相关的、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层面(即我们应当如何正当地生活在一起),并把围绕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作为基本目标。为此,罗尔斯首先通过将“道德建构主义”改造为“政治建构主义”的理论改造,使其正义观念脱离了康德式整全学说,进而使之成为从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提炼出来的、既避免了真理问题的争议又具有某种客观性的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在“良序社会”这种社会理想图景的指导下,通过正义观论证、稳定性论证和合法性论证这叁个层面的论证,阐明了“社会统一论”旨在基于共识而达致的叁重政治价值理想及其实现条件。其中,正义观论证阐明了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依凭怎样的条件才能具有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因而能够得到不同整全学说的共识;稳定性论证阐明了现实社会中持不同合理整全学说的公民们实际上如何就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达成“重迭共识”,从而促进正义观念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合法性论证则阐明了公民们怎样将达成的共识固化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法规,从而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社会的正义和稳定。为了从外部保障“社会统一问题”的解决、良序社会的实现,罗尔斯也从政体、国家(政府)和公民这叁个层面建构了“社会统一论”的法律建制。通过重构罗尔斯的社会观,本文考察了正义观念的终极权威和社会统一的深层根源,并得出了不同于某些共同体主义论者的如下结论:罗尔斯不仅将现代民主社会理解为其成员具有合作需求的“社会联合”社会,而且也将其理解为社会形式和历史传统对其成员的身份具有巨大型构作用的“社会内嵌式”社会。在这种社会观的参照下,自由主义政治正义观念的终极权威和社会统一的深层根源就来源于作为世世代代的社会成员集体政治社会实践结果的社会生活形式和社会生活传统。通过探究“社会统一论”的理论意义,本文认为:从其自身的理论发展和自我期许来看,罗尔斯“社会统一论”的提出一方面回应了“正义论”无法解答的多元社会如何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促成了自由主义理论从整全性自由主义到政治自由主义的范式转换。而相较探寻道德真理的“整全理论”和霍布斯式的“权宜之计”论,“社会统一论”对“社会统一问题”的理论求解可谓一种“现实乌托邦式”的探求。它为理论寻求实践关怀,将政治哲学或法哲学应当发挥的作用定位于实践作用、定向作用和调和作用。它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谋求最佳平衡,承认政治法律解决方案的特定时空性,并为社会统一的实现过程设定了一个由不同层次和梯度组成的“现实—理想结构”,而不是一种终极性的、完备的方案或目标。它也为政治问题探求道德基础,将自身的出发点和目标确定为通过政治法律建制维护并促进每个公民平等的道德人格。“社会统一论”的“现实乌托邦式”探求与贯穿罗尔斯理论发展始终的某种“终极关怀”密不可分,即:人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救赎的?如何构设一种“现实乌托邦”作为我们集体生活的最终道德目标,从而消除放任自流和愤世嫉俗的危险,并提升我们生命的价值?然而,如果跳出罗尔斯的问题意识、理论预设和论证逻辑,我们会发现:无论是“社会统一论”的道德基础还是其哲学基础都有待发展和拓深。在这些方面,无论是尤尔根·哈贝马斯从“重构论”出发、迈克尔·桑德尔从“自治共和国”出发进行的批判,还是查尔斯·拉莫尔和乔治·克劳德对其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的推进,都为我们进一步反思或推进罗尔斯的“社会统一论”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努力。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制度伦理研究[D]. 李阳春. 华中科技大学. 2014

[2]. 文本与语境:罗尔斯正义理论研究[D]. 曹海军. 吉林大学. 2006

[3]. 道德正义论[D]. 丁雪枫. 东南大学. 2005

[4].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方法研究[D]. 刘兴. 武汉理工大学. 2010

[5]. 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理念”[D]. 杨礼银. 山东师范大学. 2003

[6].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平等思想研究[D]. 张永锐. 西北师范大学. 2013

[7]. 国际正义与全球正义辨[D]. 宿晓. 吉林大学. 2006

[8]. 罗尔斯正义论之“原初状态”[D]. 鞠锋. 吉林大学. 2010

[9]. 新自由主义:自由与平等的关系[D]. 郭玉芳. 吉林大学. 2009

[10]. 多元社会的正义事业[D]. 杨晓畅. 吉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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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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