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淡“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文献综述)
杨子樱[1](2020)在《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文中认为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核心,一旦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仅是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中最常见的一类人,其往往会在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便利条件窃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实务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界定的不是很清楚;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其不单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涉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内容;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时,在审理上是选择“刑事保护优先”还是“民事保护优先”往往存在争议;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协调也不好把握。因此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法律认定、以及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的平衡三个角度入手。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具体内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上,打破“先刑后民”的原则,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协调上,对普通员工侵权以劳动合同法来进行维权,对高管侵权以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认定标准来进行维权;在员工择业自由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两者关系上,使用合理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来对两者利益进行协调。通过对国内案例的整理,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以期有效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促进有关商业秘密的专有技术共享、减少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投入。
王燕[2](2018)在《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下,对之进行刑事规制是保护环境的最后手段和屏障。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忽视环境犯罪证据的特殊性以及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原因,使环境犯罪追诉过程中的证据运用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及有效性等,进而难以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打击,难以实现刑事法律规制环境犯罪行为应有的价值。故而,本文将从环境犯罪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环境犯罪证据的特点以及我国规制环境犯罪的现实状况,对比域外在环境犯罪证据运用方面的具体实践,对我国环境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相互转化、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环境犯罪证据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在具体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为其提供理论指导,规范环境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等行为以确保环境犯罪刑事追诉的公正性,从而更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何改妍[3](2018)在《邵某某、董某某诉张某医患纠纷案法律分析》文中认为近年来,医疗纠纷因其普遍性、多重性、复杂性而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暴力伤医事件屡见不鲜,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而引发社会讨论和学界关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日益趋多。而个体诊所引发的医疗纠纷不容小觑,人们常说:小病小难找诊所,大病大难找医院。个体诊所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但是,个体诊所存在执业结构失衡、常用设备不全、购药安全隐患等系列问题,导致其不仅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对群众身体健康也存在潜在威胁。对当今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也对构建健康和谐医疗秩序的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选取了医疗纠纷中的独特案例即个体诊所医患纠纷案,采用案例分析法探讨了医疗纠纷法律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些许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法院往往力不从心。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既有医疗纠纷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有民事诉讼法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很多医疗纠纷的民讼案经过复杂而漫长的审理之后仍旧不能使医患双方满意。本文分析了“邵某某、董某某诉张某医患纠纷案”(下文将简称“张某诊所医患纠纷案”)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别是法律关系竞合问题、医疗损害鉴定问题、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诊所责权及其规制问题,其能侧面反映医疗纠纷中热点法律问题,并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现状。全文以案例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对涉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在此前提下,对解决医疗损害中类似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马永平[4](2017)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认为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樊华[5](2017)在《环境侵权溢出性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文中提出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带来企业生产活动的技术性、专业性不断提高,从而引发的环境问题不可避免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环境问题不断引发,传统以“排放”为主的环境污染侵权形式已无法涵盖环境侵权的所有内容,进入立法者和普通大众视线的是损害更为严重的生态破坏,且生态破坏因其自身特殊性,《侵权责任法》无力应对。2016年4月14日,第42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会议针对当前环境侵权溢出性问题进行广泛讨论,相关环境法学者做了发言,表达了对问题进行整治的急迫心情。现行《侵权责任法》将环境问题作为单独章节加以调整,并以“环境污染责任为题”,第65条也做出了“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应规定。在环境侵权问题上,一些立法理念其标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价值衡量,而是一种“经济发展优先”的思想。公法与私法的冲突,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精神权利的私益性与环境侵权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正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不断涌现,引发学者广泛关注。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对侵权法所存在的问题,环境侵权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在对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学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并对环境侵权的溢出性问题做积极可行性设想,以此突破传统民法框架,寻求环境侵权问题更理想的走向。
高旭红[6](2012)在《浅淡检验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文中研究说明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简称"举证倒置"。同时,自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分,明显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畴,医院已经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作为医疗工作重要组部分的检验医学也毫不例外。在新的形势下,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医院检验科必须采取切实措施,
吴敏[7](2012)在《建筑物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脱落、坠落、倒塌致人损害的事故也日益增多。上海的“楼脆脆”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建筑物的质量问题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为完善立法体系,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对建筑物责任作了比《民法通则》第126条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明晰建筑物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对界定建筑物的侵权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法条,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结合司法案例,从责任客体、责任主体的界定,过错的认定,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分别对《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以及第86条的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解读。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筑物”的界定。此“建筑物”的概念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狭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第二部分为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责任,即建筑物脱落、坠落致损。文章认为,建筑物责任的损害方式不应只限于“脱落、坠落、倒塌”三种情形,应引入“设置、管理瑕疵”这一概念;责任主体之间应是单独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在过错认定方面,可以依据原因力大小来分配责任的承担。第三部分为第86条的责任类型,即建筑物倒塌致损。根据立法精神,本文认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承担的应是无过错责任;且两个“其他责任人”的内涵并不相同。最后一部分,笔者认为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责任制度,为“建筑物责任”设置总括性规定,完善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机制,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韩鸯[8](2011)在《论电力立法中的“电网侵权责任”》文中认为我国的电力立法,特别是电力的专门立法,作为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供电企业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冲击,笔者以断电财产损害责任、电磁辐射污染责任、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这三类特殊的电网侵权行为为着入点,重点分析了内部规定的错位、法律界定的模糊、司法适用的随意等多种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电网侵权责任的公平和公正。所以,电力立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承担有待重新思考,电力行政执法机制有待规划建立。
张斯琴[9](2011)在《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案例分析》文中提出近2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进行室内装修的活动甚是频繁,随之而来的由于室内装修导致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室内装修环境污染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属于环境法调整的环境污染纠纷,中国司法实践对该领域的涉及并不是很成熟,往往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国内理论界对于这一现象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按照合同关系进行认定,进而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是违约责任;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权益,将责任人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对受害者而言更为有利。笔者赞同后者将将此类室内装修环境污染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的观点,但本文在此基础上,将此类侵权行为认定为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本文以法学原理为指导,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存在的相关问题,运用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进行写作。并结合现阶段我国理论界的研究现状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文中所列举的典型案例的法院判决进行了条分缕析,对案件审理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进行了探讨,试图初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室内装修污染案件处理方式。以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作出公正判决,以达到保护室内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标。
方兴顺[10](2010)在《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理标志虽然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但却不具有其它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同度,自其产生时争议就与之相伴。WTO各成员方就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普通商标的冲突与协调、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及地理标志注册制度等问题争论不休,并由此形成所谓的“旧世界”和“新世界”两大利益集团。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负有切实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立法运动相起伏。当前国际上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及其争议,也在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所体现,其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并存及冲突。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且95%左右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农产品,因此,发掘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和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地理标志为助推器,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研究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之所需,亦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所需,更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之所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该章首先梳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过程及其特征,明确研究对象,进而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回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当今地理标志国际立法及其争议的成因,最后分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为本文分析和解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历史背景和价值分析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该章首先明确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进而对商标法、专门立法及商业行为法等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并研究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认为TRIPS协定只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强制要求WTO成员方采取何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WTO成员方在实践中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多种保护模式的混合,以适应本国(本地区)国情及解决地理标志利益冲突问题为要旨。因此,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问题,不能陷于表面的模式之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模式是否能为本国(本地区)地理标志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第三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主体研究。该章从地理标志系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属性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独特性问题及权利主体确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一般均基于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而将地理标志授权于由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组成的行业协会或团体,但行业协会或团体所享有的地理标志所有权是受到较大限制的,一般不能自用,使用权则一般由原产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行使。第四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研究。该章首先分析了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的缘由及其相关规定,探讨了其在实践中突显的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认为区别性保护主要反映了葡萄酒或烈性酒生产大国的产业利益,该等区别性保护欠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区别性保护导致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不平衡,应将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扩展到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上以平衡各方利益。欧盟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单就葡萄酒或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签署双边协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统—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增添了障碍。第五章是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该章首先从地理标志权利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角度阐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及标准化问题,认为产品质量系地理标志发展之本,而标准则是确保产品质量之本。虽然产品的质量监管方式因不同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长远来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团体的质量监管能力才是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六章是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该章从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两个视角探讨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认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因成员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或共同的政治、经济、外交立场,对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多边谈判,因各方地理标志资源存在较大差异,出于保护已方利益的考虑,谈判进展缓慢,在谈判各方没有完全抛出谈判底线之前,拉锯战将不可避免并将一直延续。第七章是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该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之建议,认为: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应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服务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认为我国现有的三个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因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导致我国地理标志存在多重确权制度,引发权利冲突,既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应该统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互承认对方的确权结果,减轻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负担,条件成熟时应该统一地理标志的确权制度;对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原产地区域内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个体享有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对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人问题,虽然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代表性、专业能力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从长远来看,赋予这些行业协会自主管理地理标志权利更有利于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区别性保护问题,鉴于我国当前立法并未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给予额外保护,这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且我国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对所有地理标志产品适用高标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认为标准化是保证我国地理标志持续发展之路,建议由质检机构审查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则应以行业协会为主,不应过度行政干预;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国际谈判和合作问题,鉴于我国在非葡萄酒和非烈性酒地理标志产品上的重大利益,建议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将地理标志额外保护扩展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实现我国的国家利益,对于通知及注册的多边制度问题则可以持审慎支持的态度参与国际谈判或合作;最后,还就未来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二、浅淡“举证责任倒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淡“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提纲范文)
(1)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修改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
1.1.2 员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群体 |
1.1.3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范畴 |
1.2 研究意义 |
1.2.1 维护商业道德 |
1.2.2 促进专有信息共享 |
1.2.3 减少商业秘密保护投入 |
1.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
2.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修订的主要内容 |
2.1.1 商业秘密内涵的变化:增加商业信息 |
2.1.2 商业秘密侵权形式的变化:增加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教唆等 |
2.1.3 保密义务来源的变化:增加法定保密义务 |
2.1.4 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主体的变化:增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2.1.5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举证责任减轻 |
2.1.6 赔偿方式的变化:惩罚性赔偿 |
2.1.7 赔偿额度的变化:赔偿上限提高 |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
2.2.1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
2.2.2 “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 |
2.2.3 “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2.3.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
2.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
3.1.1 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 |
3.1.2 与劳动合同法约定保密义务的协调 |
3.1.3 与公司法高管忠诚义务的协调 |
3.1.4 小结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 |
3.2.1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
3.2.2 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评析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协调 |
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存在冲突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限制规定涉及的员工类型 |
4.3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协调路径 |
4.3.1 明晰员工范围 |
4.3.2 合理规定期限 |
4.3.3 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1.1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
5.1.2 商业秘密保护中员工责任竞合 |
5.1.3 商业秘密保护应打破“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 |
5.1.4 商业秘密保护需兼顾员工择业自由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环境犯罪证据概述 |
1.1 环境犯罪的界定 |
1.2 环境犯罪证据的含义 |
1.3 环境犯罪证据的表现形式 |
1.4 环境犯罪案件证据的特征 |
1.4.1 环境犯罪案件证据的不易保存性 |
1.4.2 环境犯罪案件证据的高度专业性 |
1.4.3 环境犯罪案件证据的隐蔽性 |
1.4.4 环境犯罪案件证据的复杂性 |
2 规范环境犯罪证据运用的意义 |
2.1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2.2 有利于发现环境犯罪事实,有效规制环境犯罪行为 |
2.3 确保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与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 |
3 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环境犯罪及其证据运用的立法沿革 |
3.2 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的现状 |
3.2.1 环境犯罪证据获取及时性与规范性的缺失 |
3.2.2 环境犯罪中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转化的窘境 |
3.2.3 环境犯罪证据审查与判断专业性的缺失 |
3.2.4 环境犯罪证据运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 |
4 域外环境犯罪证据运用考察 |
4.1 域外国家环境犯罪证据运用概况 |
4.1.1 德国 |
4.1.2 日本 |
4.1.3 英国 |
4.1.4 美国 |
4.2 域外环境犯罪证据运用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的建议 |
5.1 我国环境犯罪证据收集的规范化建议 |
5.1.1 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以确保证据收集的及时性 |
5.1.2 提升取证能力并规范取证行为以增强取证专业性 |
5.2 我国环境犯罪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有效衔接方法 |
5.2.1 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能力以满足刑事诉讼的要求 |
5.2.2 加强刑事司法机关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 |
5.2.3 明确环境行政证据移送标准以指导具体取证工作 |
5.3 我国环境犯罪证据审查判断的专业化保障 |
5.3.1 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
5.3.2 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
5.4 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化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邵某某、董某某诉张某医患纠纷案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张某诊所医患纠纷案情介绍和焦点问题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一、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 |
第二节 焦点及相关法律问题 |
第二章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
一、违约和侵权竞合的产生 |
二、违约和侵权竞合的理论学说 |
三、医患关系的契约性 |
四、医患关系的侵权性 |
第二节 医疗损害鉴定问题 |
一、医疗鉴定二元化 |
二、实践中选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缘由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缺陷 |
第三节 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三、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局限性 |
第四节 诊所的责权及其规制问题 |
一、诊所的主体地位 |
二、诊所的权利义务 |
三、诊所规制方面存在的漏洞 |
第三章 医患纠纷案的法律思考和建议 |
第一节 医疗纠纷出现竞合时的处理 |
一、可按请求权竞合说规范竞合 |
二、引用专家责任解决竞合 |
第二节 规范医疗纠纷鉴定 |
一、完善相关法规为司法鉴定提供充分依据 |
二、明确鉴定主体资格 |
三、完善鉴定程序 |
四、统一鉴定标准 |
第三节 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一、引入表见证明理论 |
二、纳入证明妨碍制度 |
第四节 建立有效的诊所规制体系 |
一、严苛把控准入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加强运营中监管 |
三、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概说 |
一、概念缘起 |
二、构成界说 |
三、设立原则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
三、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意义 |
一、程序法定的强化 |
二、程序理性的促进 |
三、程序安全的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程序性责任说 |
一、概念特征评析 |
二、构成形式借鉴 |
第二节 程序性救济说 |
一、程序性救济的本义界定 |
二、程序性救济的模式探索 |
第三节 程序性处置说 |
一、程序性处置的根据 |
二、程序性处置的方式 |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说 |
一、体系轮廓 |
二、反思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
一、现象论 |
二、原因论 |
三、本质论 |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证明 |
一、程序违法性判断 |
二、程序违法性认识 |
三、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 |
四、程序性违法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 |
一、诉讼行为分类溯源 |
二、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构想 |
(一)根据诉讼行为进程的分类 |
1、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公诉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二)根据诉讼行为要件的分类 |
1、因行为主体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因意思表示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因行为内容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4、因行为方式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5、因行为期限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形式 |
一、四类型说 |
二、五类型说 |
三、七类型说 |
四、十类型说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法定形式 |
一、补充侦查 |
二、非法证据排除 |
三、撤回起诉 |
四、发回重审 |
五、变更强制措施 |
六、补正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 |
一、体系借鉴:排除或无效 |
(一)排除规则的内在体系 |
(二)无效制度的内在体系 |
二、体系建构:原则、规范与规程 |
(一)程序原则中的当然延伸 |
(二)程序规范中的具体配置 |
(三)操作规程中的灵活设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妨害律师帮助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二节 公诉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不当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公诉权滥用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三节 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诉讼拖延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二、不当简化程序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
一、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机理 |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
三、司法责任制的传统转型 |
第二节 司法权力关系的调整 |
一、公检法关系原则的重释 |
二、诉审关系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5)环境侵权溢出性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环境侵权及其溢出性的内涵与外延 |
1.1 环境侵权的内涵 |
1.2 环境侵权的特征 |
1.2.1 从环境侵权内部来讲 |
1.2.2 从环境侵权外部来讲 |
1.3 环境侵权的溢出性 |
第二章 我国环境侵权的立法现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 |
2.1 我国环境侵权的立法现状 |
2.2《侵权责任法》第65条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环境侵权的溢出性研究 |
3.1 民法框架下的环境侵权讨论 |
3.2 生态破坏是否应纳入《侵权责任法》 |
3.2.1 学理上的纳入 |
3.2.2 立法上的纳入 |
3.3“合法性”污染责任承担 |
第四章 环境侵权溢出性的立法借鉴 |
4.1 美国立法 |
4.2 日本立法 |
4.3 德国立法 |
4.4 对我国环境侵权溢出性的立法启示 |
第五章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完善设想 |
5.1 依托现状,修改《侵权责任法》 |
5.2 制定环境责任法,以补充《侵权责任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建筑物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建筑物”的界定 |
1.1 建筑物 |
1.2 构筑物 |
1.3 其他设施 |
1.4 搁置物、悬挂物 |
2 建筑物责任类型一:建筑物脱落、坠落致损 |
2.1 致害方式及其因果关系 |
2.1.1 致害方式 |
2.1.2 因果关系 |
2.2 责任主体的界定及其过错认定 |
2.2.1 责任主体的界定 |
2.2.2 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 |
2.3 法律责任承担 |
2.3.1 责任承担方式 |
2.3.2 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
3 建筑物责任类型二:建筑物倒塌致损 |
3.1 致害方式及其因果关系 |
3.1.1 致害方式 |
3.1.2 因果关系 |
3.2 责任主体的界定及其过错认定 |
3.2.1 责任主体的界定 |
3.2.2 责任主体的过错认定 |
3.3 法律责任承担 |
3.3.1 责任承担方式 |
3.3.2 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
4 我国建筑物责任制度的完善 |
4.1 为“建筑物责任”设置总括性规定 |
4.2 完善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机制 |
4.2.1 第 85 条 |
4.2.2 第 86 条 |
4.3 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电力立法中的“电网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网侵权责任的概述 |
第一节 电网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种类 |
第二节 目前电力立法体系 |
第三节 目前一些新法对于电网侵权责任的影响 |
第二章 试论几类特殊的电网侵权 |
第一节 断电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电磁辐射污染的侵权责任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 |
第三章 承担电网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想 |
第一节 承担电网侵权责任的构成 |
第二节 电网侵权责任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
注释 |
参考文献 |
结束语 |
(9)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案例引发的争议 |
1.1 案情介绍 |
1.2 案例引发的争议 |
第二章 案例涉及的相关理论及案例分析 |
2.1 一般侵权行为理论 |
2.1.1 概念及构成要件 |
2.1.2 归责原则 |
2.1.3 举证责任 |
2.2 特殊的环境污染侵权理论 |
2.2.1 概念及特点 |
2.2.2 室内装修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种类 |
2.2.3 室内环境污染侵权的权利内容 |
2.2.4 构成要件 |
2.2.5 举证责任 |
2.2.6 归责原则 |
2.2.7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 |
2.2.8 法律适用 |
2.3 违约责任与责任竞合理论 |
2.3.1 违约责任 |
2.3.2 责任竞合理论 |
2.4 案例争议问题评析 |
第三章 室内装修环境污染现状与制度完善 |
3.1 室内装修环境污染诉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1 室内装修环境污染诉讼现状 |
3.1.2 室内装修环境污染诉讼存在的问题 |
3.2 室内装修环境污染侵权制度完善 |
3.2.1 完善室内环境污染的相关立法,对环境侵权问题进行专门立法 |
3.2.2 将环境权在立法中明确规定 |
3.2.3 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
3.2.4 适当提高物质赔偿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法律类 |
致谢 |
(10)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与特征 |
一、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一) 权利的共享性 |
(二) 权利转让的限制性 |
(三) 权利相对的永久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地理标志保护国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三) 印度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
二、区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欧盟为例 |
(一) 农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 |
(二)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三、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 《巴黎公约》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二) 《马德里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三) 《里斯本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
(四)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争议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 |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秩序价值 |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自由价值 |
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价值 |
四、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正义价值 |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 |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最低保护标准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
六、地理标志的救济措施 |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八、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评论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问题 |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
(二)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
(三)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程序 |
(四) 商标的使用及监管 |
(五) 救济措施 |
(六)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地理标志定义及确认标准 |
(二) 地理标志事先确认的程序 |
(三)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四) 救济措施 |
(五)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商业行为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
(二) 救济措施 |
(三)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各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
二、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主体研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确认标准问题 |
(一) 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人可非人” |
(二) 从“人可非人”到“人均为人” |
(三) 从“人均为人”到“非人可人” |
(四) 法律主体的确认标准 |
二、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是否包含创造性劳动成果 |
(二) 地理标志是纯粹的私权抑或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
二、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
(一) 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 |
(二) 抽象的集体所有与个体的共同使用 |
(三) 地理标志使用主体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实证分析 |
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确认 |
二、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 |
(一)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 |
(二)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的协会或组织 |
(三) 相关政府机构 |
(四) 其他权利主体 |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区别性保护研究 |
第一节 TRIPS协定关于区别性保护的规定 |
一、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保护的缘由 |
(一) 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
(二)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三) 谈判的结果 |
二、一般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 |
(一)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 |
(二)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三) 禁止将不真实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宣告该注册无效 |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
(一) 不以误导公众为保护前提 |
(二) 禁止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 |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
(一) 对葡萄酒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
(二) 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 |
第二节 区别性保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
一、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搭便车行为的禁止问题 |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 |
(四) 关于法律手段的问题 |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
(一) 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 |
(二) 关于禁止以翻译形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问题 |
第三节 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区别性保护的成效分析 |
(一) 对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
(二) 对消费者的影响 |
(三) 对成员方行政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影响 |
(四) 对贸易的影响 |
二、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 |
(一) 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 |
第一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 |
二、地理标志本身蕴含质量保证 |
三、地理标志产品性状的独特性 |
第二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 |
一、质量监管的主体 |
二、质量监管的方式 |
三、质量监管的责任机制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
一、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必要性 |
(一) 保证同等产品品质的需要 |
(二)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
(三)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 |
(四)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需要 |
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运作模式 |
(一) “企业+农户”运作模式 |
(二) “合作社+农户”模式 |
(三) “协会+农户”模式 |
(四) 标准化示范区 |
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选择与借鉴 |
(一) 标准的选择 |
(二) 经营模式的选择 |
第六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区域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及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 |
(二) 班吉协定 |
(三)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标示性权利冲突的处理 |
(一)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二) 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 在先使用相似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四) 其他权利标识性权利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比较 |
(一) 定义与保护对象 |
(二) 保护模式 |
(三) 保护标准 |
(四) 保护例外 |
第二节 多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额外保护范围扩大问题 |
(一) 列入谈判议题的合法性问题 |
(二)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必要性问题 |
(三) 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
(四)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 |
二、关于建立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 |
(一) 建立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目的性问题 |
(二)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内容 |
(三)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效力之争 |
第七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历史回顾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四) 其他法律的兜底保护 |
二、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存的现状 |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
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 |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 |
四、关于区别性保护制度问题 |
五、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问题 |
六、关于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谈判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 |
一、自主创新战略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层面上的调整 |
(一) 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 |
(二) 地理标志立法之构想 |
三、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和合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浅淡“举证责任倒置”(论文参考文献)
- [1]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D]. 杨子樱.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2]我国环境犯罪证据运用问题研究[D]. 王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3]邵某某、董某某诉张某医患纠纷案法律分析[D]. 何改妍. 兰州大学, 2018(11)
- [4]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5]环境侵权溢出性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D]. 樊华. 兰州大学, 2017(02)
- [6]浅淡检验科医疗纠纷的预防[J]. 高旭红. 中国医药指南, 2012(17)
- [7]建筑物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为视角[D]. 吴敏. 宁波大学, 2012(03)
- [8]论电力立法中的“电网侵权责任”[D]. 韩鸯. 复旦大学, 2011(08)
- [9]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案例分析[D]. 张斯琴. 兰州大学, 2011(11)
- [10]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兴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