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骆丽莉[1]2010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而设立的新型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对于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及时化解因环境污染与破坏而引发的纠纷,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断推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在相关立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行政先置程序防止诉权滥用。

刘欣[2]2017年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凸显,食药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由于现存主体不能全面维护公共利益,譬如行政管理机关存在失灵失效的情况、民间公益组织存在资格不够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后无主体来追究侵害者责任,在这一大背景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13个试点省份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此次试点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本文只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角度,通过总结案例,提出试点推行一年多以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并给出自己的建议。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存在很多争议(包括法律基础、诉讼状况、诉讼范围以及和解、调解等),本文开篇阐述了检察机关拥有法理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作为诉讼主体是合理合法的,试点期间发布的文件对于学界争议的上述热点问题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回应,至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于法有据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已提起诉讼的民事公益案件共13起,此次试点意义在于通过现实的案例为未来的立法提供参考,由于案件数量不多且每一例案例都是很宝贵的,笔者采取了完全列举的形式,通过图表将13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概括案件的特点,分析试点推行的状况。诉前程序是此次试点的一大亮点,保障了检察机关"最终守护"的地位,同时,由于这一程序的存在,也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的积极性。试点进行至今,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也越来越凸显。通过分析现状,可以看到目前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线索问题。集中表现是线索渠道过窄导致案件类型过于集中以及"旧案"追诉问题;二是诉前程序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原本意义重大,但由于法律条文表述过于模糊,造成适格主体难以寻找,此外,对于诉前程序具体如何履行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无法保证诉前程序的是否得到了完全履行;叁是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虽然与其他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优势明显,但考虑到检察机关自身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问题,面对损害案件数量众多的现状,检察机关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四是程序规则不完善。试点进行至今已有一年半,但是一些程序问题仍未明确,比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诉讼时效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都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试点的开展,继而影响试点目的的实现。因此,笔者就存在的这些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加强线索移送、加强外部联动、接受控告和检举方式,拓展线索渠道解决线索问题;完善诉前程序,明确适格主体的范围以及建立相应的诉前程序制度来保证诉前程序的履行;探索多种方式解决检察机关面临的诉讼压力,同时积极完善相应制度机制,为试点保驾护航。实践中的很多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的立法工作滞后,因此最终还是要落实在立法完善上。

陈建华[3]2007年在《构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限和传统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缺失,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是发达国家实现环境权益、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尚未确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用于维护和保全环境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它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害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可以称得上是一项比较成熟和成功的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借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科学合理的立法内容,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尝试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借鉴。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等部分组成。除去前言和结语,正文共分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其中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种类和价值;第二章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着重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法理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第叁章对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发展及其制度设置;第四章阐明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同时介绍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情况;第五章在借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科学合理的立法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马一鸣[4]2017年在《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研究》文中指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制度的一种,在这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诉讼资格是环境行政诉讼公益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现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是在传统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中延伸和拓展得到的,制度初衷在于保护公民(私人)利益以及监督相关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环境行政公益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往往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异议而提起诉讼。本文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以及实践实际出发,对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进行探究。

刘霞[5]2016年在《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标志。但是,《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不强。2015年元旦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有关组织”的起诉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更好地发展。随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认定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法院管辖以及相关程序性事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得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也逐渐增加。总的来讲,近些年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司法上都有较大进步。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这得益于我国政府及人民环保意识增强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视。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确定了进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和内容,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确定了13个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次试点是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探索和研究。在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对半年多的试点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并详细规定了此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做出了积极尝试。这一系列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解释、文件的出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多、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原告起诉意愿不够强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建立等等,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以促进环境公益制度的完善,文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总体上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内容和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概念、类型以及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公共信托理论和环境权理论两大理论,为下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善建议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文章着重研究分析了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思考和分析现存制度中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研究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针对我国目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思考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的相关经验对现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沈靓琳[6]2014年在《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日益显现的今天,为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全方位的救济途径,完善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解决机制,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最佳方式。地方检察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了一系列的有效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即是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论文内容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检察机关支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旨在明确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特征及其必要性;第二章介绍该项制度的演变及现状;第叁章是从目前的现状着手,指出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更好的解决已有的诉讼问题。

钮杨[7]2017年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文中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种基于《反垄断法》赋予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以提起垄断侵权之诉的诉权,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当然,反垄断民事诉讼除了为受到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之外,它还兼具实现《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功能。从国际惯例上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执法两种方式来实现。但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八年以来,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民事诉讼发展状况之悬殊,我们不禁要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无法实现其设计之初的制度目标。本文遵循从我国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判例出发,以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案例所集中突显的制度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据此有针对性的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全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梳理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写作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章则首先针对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救济方式中的价值进行定位。故文章将反垄断救济的两种方式作为论述的出发点,通过摆明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私救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论证其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以行政公力救济为主,私利诉讼救济起到补充作用的有益关系。而后,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补充性作用的论证,说明民事诉讼作为反垄断救济的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当下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本文第叁章则着力于从诉讼要件理论出发,完善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通过前文中对于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分散、适格主体范围不清与重复诉讼识别困难等问题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转带来消极影响。针对管辖权分散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专业性极高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统一交由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集中管辖,既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审判水平,同时,还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于适格主体范围不清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赋予消费者、竞争者、间接购买者,以及垄断协议签订者,这四类主体以正当原告的资格。最后,反垄断民事诉讼之“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上,本文明确提出了五个识别要素:案件诉讼系属状态、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主要争点。本文第四章针对我国反垄断民事相关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提出应当根据具体垄断行为的差异,适当调整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突显出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本文建议应当在考虑不同垄断行为方式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不同类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有针对性的调整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上的分配。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因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对竞争损害严重,故可以适当减轻原告证明责任,但不应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过分加重被告证明责任。纵向垄断协议则因其存在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可能性,故原告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违法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后果。作为反垄断诉讼案件量最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诉讼,因其必然涉及被诉违法垄断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垄断优势的证明,故原告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被诉企业具有垄断支配地位的不利后果。本文第五章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性要求,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叁点建议。(1)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能够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方当事人难以获取关键性证据的问题,所以,证据开示制度不但有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更有益于保护违法垄断行为受害者之利益。故本文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廓清、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豁免,以及违反滥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惩戒,这四个方面对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2)构建经济专家辅助制度。经济学分析作为反垄断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往往会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起到决定性影响。因此,本文在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经济专家辅助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及认定标准。(3)引入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着力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而这正是技术性极强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所迫切需要的。因此,本文从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出发,对反垄断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和职权范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第六章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分析和论证。文中对该类诉讼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原告主体资格与诉讼请求类型叁个问题。首先,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主要通过其对于社会公共整体利益的保护、反垄断民事诉讼实现《反垄断法》公益价值之需要、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自身制度的优势叁个方面来进行展现。其次,本文针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能的原告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讨论,终认为公民、法人应当具有反垄断公益民事诉讼之诉权;消费者协会之诉权应扩大至消费者组织;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作为适格原告;检察机关则因其法律监督权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平等原则相冲突而无成为适格原告。最后,经过对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类型之分析。本文认为,适宜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仅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四种请求权,除此之外,还应补充收缴不当利润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与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不相符,同时,损害赔偿能够通过私益诉讼得以实现,故其不应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之请求。第七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凝练了全文的核心观点。

吴美漪[8]2017年在《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诸多的食品安全案件层出不穷,我国还无法有效的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有叁点:一是行政监管部门未充分发挥其事前预防的职能,事后处理也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二是普通的诉讼制度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诉讼地位难以平等,消费者投入与收益不成正比且很难胜诉,导致其放弃诉讼;叁是采登记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不能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发挥诉讼效率的优势,致使鲜少适用。问题食品对社会大众的危害是很大的而且并不显而易见,长期潜伏是常态,面临癌症等损害将消耗受侵犯者巨大的人力及财力。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影响面广,往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探索其他的救济方式来补充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保护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其中涉及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两种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以消费标的的不同对消费公益诉讼进行分类,特殊消费标的食品的消费有着小额消费、没有书面合同、快速交易与流通广泛的特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属于特殊的消费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公益诉讼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障碍,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探讨在立法与实践中应该完善的几个方面。第一,起诉主体范围狭窄,分析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作为原告有其不足,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提出还应赋予其他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与新闻媒体原告资格并规定起诉优先顺序。第二,举证责任适用传统原则会造成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提出举证责任分配要多元化。第叁,诉讼费用负担重会影响原告的起诉积极性,提出建立诉讼费用基金。第四,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缺失情况下,通过分析被告民事责任承担对社会大众救济的重要性,提出应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也应注意民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普通民事诉讼及代表人诉讼的衔接与协调。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权的提出与食品安全法治化的推动,都代表我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是对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系统的补充,能够实现对食品安全方面公共利益的保护。

孔周[9]2007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加深,环境公害事故给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目前我国理论界正在不断探索国外环境纠纷的公益诉讼制度以期能够成功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在这一背景下,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法学和经济学、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将来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构想,以期能够有所贡献。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四章,结论,全文约4.6万字。论文的引言主要阐明了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公益保护和私益保护的区别,进而简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第一章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的、重要的问题进行探讨,包括环境权理论的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产生、发展,及其对传统诉讼理论的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等。论文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剖析了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本内容的规定。主要对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或地区各自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然后又说明了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从而为后文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理论铺垫。论文第叁章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等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模式进行了专门研究,同时进行评析并得到启示,目的是为后文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好实践铺垫。论文第四章探讨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相关的问题。本章先论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然后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从公益角度进行了反思,而后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中的特点,最后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建立该制度的构想。这是文章的最终目的。论文的结论部分,作者总结了本文的学术见解,重新归纳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同时希望本文能够对未来这项制度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范晓丽[10]2018年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行政机关的乱作为以及不作为等现象由相关主体提出的诉讼,作为特定领域的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和维护了公共利益,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2017年新修改《行政诉讼法》、"两高"会议司法解释最新成果,认为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法律定位尚未清晰完善,原告起诉力度与权力较弱,社会监督组织群体较少等问题,并针对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骆丽莉. 吉林大学. 2010

[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刘欣. 安徽大学. 2017

[3]. 构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D]. 陈建华. 厦门大学. 2007

[4]. 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研究[J]. 马一鸣. 法制博览. 2017

[5].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 刘霞. 河北经贸大学. 2016

[6]. 检察机关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沈靓琳. 苏州大学. 2014

[7].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D]. 钮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8]. 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吴美漪. 太原科技大学. 2017

[9].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孔周. 华侨大学. 2007

[10].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思考[J]. 范晓丽. 法制与社会. 2018

标签:;  ;  ;  ;  ;  ;  ;  ;  ;  ;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