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玄玉慧,李博[1](2016)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需要服务的对象。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但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中存在许多的内容缺陷、利益失衡,导致不能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论述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本文来源于《科技风》期刊2016年11期)
朱兵凤[2](2014)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下文简称车贷险)在我国的发展几经盛衰,其法律争议和经营风险也愈发受学界关注,本文试图对车贷险合同的法律问题做一分析研究,以期对保险经营及其法律适用能有所助益。本文运用结构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车贷险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法律关系和重大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车贷险相关制度的建议,以资借鉴。全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分析了车贷险的存废经历及其在我国适用情况不佳的原因,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车贷险合同本身的缺陷。关于车贷险及车贷险合同的概念和属性,文章认为,车贷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车贷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而非保证合同,既然车贷险合同为保险合同,那么,笔者认为,车贷险合同应独立于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的处理则要依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分别作出处理,而银保合作协议则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只能是银保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章分析了车贷险合同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包括:车贷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叁方,即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除发生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外,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不应包括投保人故意不还款或者是恶意拖欠行为,事故发生原因应限定在非故意或不可预料的因素上;车贷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不应包括投保人未购买指定保险产品;资信审查义务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且应由银行对投保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车贷险投保人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第叁章阐述了重构车贷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路径。一是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适度修正,尽量使得叁方主体的利益趋于平衡;二是保监会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监管。具体而言,应加强对车贷险合同内容的监管,防止将车贷险办成保证,限定可承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人的资质条件,还可制定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引导车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4-05-19)
张慧[3](2013)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实践中存在许多有待澄清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对其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进而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的混乱。有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虽然名义上是保险,但实质上是担保。还有人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3-09-11)
谢记科[4](2013)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与传统的保险品种一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是从国外引进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进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极迅猛的姿态发展,由此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然而由于相应的社会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实际业务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再加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本身的高风险性、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从管理层到保险人没能及时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导致车贷险业务在2003年陷入了困境,虽然近年来车贷险业务又恢复开来,但由于车贷险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实际业务经验的缺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险种仍然争论不休,因此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五个大部分来研究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问题,第一部分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了实务考察,具体先介绍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和特点,然后引入了一个典型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例,并由此提出了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实务问题。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叁种保证保险的合同学说来比较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笔者最后得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应为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性质应界定为保险性质而非其他性质。在本文的第叁部分,笔者重点分析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合同独立性问题,针对保证保险合同是否独立于基础合同,作者提出了保证保险合同应独立于借贷合同和合作协议的建议。在本文的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中保险人的抗辩权问题,针对保险人的抗辩权问题,作者建议在保证保险实务中应该限制保险人的先诉抗辩权,但可以在相关约定中约定保险人拥有先诉抗辩权的建议。文章的第五部分介绍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中存在的追偿权问题,针对保险人的追偿权问题,作者建议应将保证保险的追偿权单独规定下来,明确保险人对担保物的权属,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基于约定来获得追偿权。在本文的结束部分,笔者对本文的内容做了一个系统的总结,总结出了自己的四个结论,再次明确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处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中叁大问题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3-04-01)
高明[5](2013)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由传统的保证与保险业务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型业务,在社会化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着其无法代替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也是保险公司业务较广的一种保险类型,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团结,历来也多为被专家学者研究。本文阐述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价值,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世界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关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立法规定,并对此做出了系统分析。论文结构如下:本文第一部分对文章所着重论述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包括学界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的争议,着重论述了学术界及实务界不同学者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解,并介绍现行主流观点。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要部分,主要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进行剖析,从合同叁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出发,通过研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叁要素来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做一个全面的剖析,进一步了解保证保险合同。第叁部分是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问题进行的梳理,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损失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从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含义、取得及求偿权的行使叁方面入手,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法,对求偿权做了一个全方位的分析。为进一步了解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3-01)
李利,许崇苗[6](2010)在《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兼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理论界争议颇大。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但并没有对保证保险进行定义。本文从界定保证保险的内涵出发,在剖析目前存在的错误观点的基础上,论述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而提出了合理构建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总体设想,并力争澄清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法律适用以及与合作协议和保证担保的关系等理论问题,以期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和我国今后保证保险业务的重新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0年07期)
李利,许崇苗[7](2010)在《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虽然昙花一现,但其给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较大。本文从界定保证保险的内涵出发,在剖析目前存在的错误观(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0-01-06)
吴乙宏[8](2009)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汽车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车贷险成了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增加保费收入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重要险种。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问题使银行、借款人、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失衡,导致车贷险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就需要银保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分,风险共担"的制约互惠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特别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法治环境建设,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执行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09年14期)
庞海涛[9](2009)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汽车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投保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被保险人(贷款人)的借款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制度有着非常广阔的内容,汽车消费借款保证保险合同只是保证保险合同的一个小的子类。我国保险公司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在法律规定缺位、基础保险理论研究薄弱的情况下,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的。在大量纠纷出现的情势下,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是可以想见的。而欲准确界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微观分析也就首当其冲。只有在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说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性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中,保险代位权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围绕此一问题,学者展开了诸多论述,所以阐明此一问题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思路的指引下展开的。第一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保证保险的产生与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情形,紧接其后,说明了保险理论界对保证保险分类以及实务中存在的保证保险类型。在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全貌,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进行了逐一陈述。笔者希望此一分析能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展示于众人面前,以从微观层面揭示其保险属性。第叁部分,笔者集中从宏观层面论述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保险法律学界一直存在“保证说”、“保险说”和“折衷说”叁种观点,笔者在吸收学者以往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为保险的理由。最后,笔者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普遍争议的保险代位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依次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代位权行使等内容,笔者认为此一努力,不仅可以廓清此一问题,更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得到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3-10)
侯琛娟[10](2008)在《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末,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我国保险业推出保证保险这一新的险种。在最初的几年,其如繁花绽放,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如昙花一现,短短几年之后,出现了大量保证保险纠纷,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对与保证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休,实务界各执一词,未有定论。正确认识我国现时期的保证保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保证保险在法律的规整下沿着健康、积极的方向有序发展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就保证保险合同的一些问题,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结合保证保险的运作过程、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力求将理论学习与实务应用相结合,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第一部分是保证保险的界定。保证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法律法规对它缺乏明确的界定,保险业与法学界对它的认识不同,所给出的定义也各有侧重,本部分比较了中国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学者们对保证保险的不同界定,结合我国现阶段保证保险的特点,科学界定了保证保险的内涵。第二部分讨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对保证保险的性质有不同的解释,一些地方如北京、山东等地分别出台了审理保证保险案件的指导意见;理论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也有叁种不同的观点。本文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例,分析了我国保证保险合同各方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地位之别,并比较了与国外保证保险合同的区别,得出了笔者的观点:我国的保证保险合同含有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目的,具有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它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与保证担保有本质的区别,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这种财产保险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第叁部分,论述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我国法律缺乏对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首要的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下,适用保险法规。另外,本部分还关注了一些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程序问题。第四部分,从保证保险的得失反思我国保险业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所要面对的新情况,新挑战。从法律、公权力的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08-04-25)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下文简称车贷险)在我国的发展几经盛衰,其法律争议和经营风险也愈发受学界关注,本文试图对车贷险合同的法律问题做一分析研究,以期对保险经营及其法律适用能有所助益。本文运用结构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车贷险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法律关系和重大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车贷险相关制度的建议,以资借鉴。全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分析了车贷险的存废经历及其在我国适用情况不佳的原因,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车贷险合同本身的缺陷。关于车贷险及车贷险合同的概念和属性,文章认为,车贷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车贷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而非保证合同,既然车贷险合同为保险合同,那么,笔者认为,车贷险合同应独立于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的处理则要依据合同内容的不同分别作出处理,而银保合作协议则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只能是银保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章分析了车贷险合同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包括:车贷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叁方,即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负有如实告知义务;除发生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外,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不应包括投保人故意不还款或者是恶意拖欠行为,事故发生原因应限定在非故意或不可预料的因素上;车贷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不应包括投保人未购买指定保险产品;资信审查义务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且应由银行对投保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车贷险投保人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第叁章阐述了重构车贷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路径。一是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适度修正,尽量使得叁方主体的利益趋于平衡;二是保监会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监管。具体而言,应加强对车贷险合同内容的监管,防止将车贷险办成保证,限定可承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人的资质条件,还可制定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引导车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玄玉慧,李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构路径[J].科技风.2016
[2].朱兵凤.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3].张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定性[N].江苏经济报.2013
[4].谢记科.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实务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3
[5].高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6].李利,许崇苗.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兼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J].保险研究.2010
[7].李利,许崇苗.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N].国际商报.2010
[8].吴乙宏.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我见[J].科技信息.2009
[9].庞海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9
[10].侯琛娟.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