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历史经验
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廖欢[1](2018)在《国外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制度梳理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维护股份制公司公平、健康的运营,切实保护股东权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这使得对公司经济活动中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于国内外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梳理,探寻有益经验,为实现股东权益的实质公平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科教导刊(下旬)》期刊2018年01期)
汪兰[2](2017)在《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股份公司股东按照“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股份公司股东数量较多、股权相对分散,公司股权分配不均衡,公司内部极易形成“一股独大”或者“几股独大”的格局。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考虑,中小股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完全沦为“控股股东大会”情形也比较常见。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表决权,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应运而生。由于表决权限制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价值,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现状,在相关理论的支撑下,一方面对我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表决权限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在立足于境外立法的基础上,将控股股东和相互持股也纳入表决权限制的主体范畴。最终通过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来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表决权限制制度体系。首先,在对表决权的内容和性质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表决权限制的内涵、方式对表决权限制进行界定。肯定了表决权限制在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质平等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都为表决权限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案件中关于表决权限制的案例,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在表决权限制方面的缺失,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持股股东表决权限制存在立法的空白,作为广义的表决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即表决权排除,它的适用范围和主体也非常有限,而且表决权相关的救济措施缺乏,都需要我们在立足于当前的实际进行立法上的补充。再者,国外关于表决权限制制度设计的主体都包括控股股东和相互持股股东;而且还规定一些其他的措施来达到间接限制表决权的效果,如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赋予公司章程对这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等。根据对境外立法的梳理在表决权限制的适用范围、间接限制的规定等方面都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对我国表决权限制的具体完善建议,在坚持效率与公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对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持股股东表决权数量进行限制,扩大表决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控股股东等诚信义务等问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并且完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诉讼,即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之诉和表决权限制的赔偿之诉还有股东知情权之诉来保证股东表决权限制能够达到实际的效果。(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肖海[3](2014)在《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制度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核心内容,即通过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某一股东对其约定的出资(出资缴付的数额、期限、方式及价值等)存在瑕疵,在经公司或其他关联股东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或纠正该瑕疵出资行为时,经已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作出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存(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4-07-19)
胡迪[4](2014)在《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作为现代商事组织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公司与传统意义上企业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即股东向公司投资后一般并不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由此股东表决权成为股东干预公司事务最有效也最重要的手段。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对于股东会的决议参与表决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当是自由的,股东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其表决权都应当尊重股东的意愿。但是现代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度,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又导致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有可能介入,甚至支配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与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存在特别利害关系,以致该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就该决议事项不得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体现了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是限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方式之一,从股东表决的机制本身对“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进行修正,以其可操作性、明确性、实效性、预先性等特点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对控股股东课以诚信义务、对控股股东表决权进行修正、强化少数股东权、赋予股东提起诉讼权利等方式)共同完成平衡股东在决议公司重大事务时失衡的决议力量比重、防止个人私益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害,也间接达到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限制股东表决权是对股东表决权的一种相对的、暂时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利害关系情形下才能适用。该制度的设立基于商事主体股东的“经济人”本色以及股东个体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不一致的经济生活现实,融入了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体现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实现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具体化的制度功能。我国《《公司法》第16条表述了股东表决权限制措施,但无论在适用主体上,还是在适用情形上,立法都缺少全面关注。因此,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4-06-01)
王桂珍[5](2010)在《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表示同意或反对,而形成上市公司意思表示的权利。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创建,其目的在于以妥当的制度设计对关联股东在上市公司表决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实质不当行为进行规制,以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公司表决权从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向实质上的近乎平等转化,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我国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空白和粗糙之处,致使实践中频频出现关联股东滥用其持有的表决权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实际,对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的概念加以厘清,突出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指出案例所反映的我国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0-05-21)
宋智慧[6](2009)在《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制度根源及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司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频频发生,各国公司法均对大股东持有的多数表决权进行了或多或少的限制。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根源是资本多数决本身的缺陷,各国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方式主要有叁种: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公司所持自己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应对大股东表决权和公司相互持股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并规定股东大会的定足数,明确公司自有股票的表决权不计入定足数和已发行股份总数。(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康旭[7](2007)在《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作为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维系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因此,表决权对于股东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控股股东由于占有表决权上的优势,极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侵害,出于对上述利益的维护,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做出适当限制。本文通过对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的阐释,明确了该制度的理论合理性,指出建立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作出了系统的论证。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经验的比较和分析,就我国建立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思考,并提出了较为具体可行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04)
黄谦[8](2006)在《刍论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架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首次对表决权限制制度进行分类,并梳理章程限制表决权的架构。发现,新公司法提供了较之以往更大的自治空间,使得章程制定者能够考虑采取恰当的措施去限制表决权的滥用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本文来源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期刊2006年05期)
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股份公司股东按照“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股份公司股东数量较多、股权相对分散,公司股权分配不均衡,公司内部极易形成“一股独大”或者“几股独大”的格局。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考虑,中小股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完全沦为“控股股东大会”情形也比较常见。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表决权,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应运而生。由于表决权限制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价值,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现状,在相关理论的支撑下,一方面对我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表决权限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在立足于境外立法的基础上,将控股股东和相互持股也纳入表决权限制的主体范畴。最终通过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来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表决权限制制度体系。首先,在对表决权的内容和性质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表决权限制的内涵、方式对表决权限制进行界定。肯定了表决权限制在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质平等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都为表决权限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案件中关于表决权限制的案例,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在表决权限制方面的缺失,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持股股东表决权限制存在立法的空白,作为广义的表决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即表决权排除,它的适用范围和主体也非常有限,而且表决权相关的救济措施缺乏,都需要我们在立足于当前的实际进行立法上的补充。再者,国外关于表决权限制制度设计的主体都包括控股股东和相互持股股东;而且还规定一些其他的措施来达到间接限制表决权的效果,如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赋予公司章程对这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等。根据对境外立法的梳理在表决权限制的适用范围、间接限制的规定等方面都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对我国表决权限制的具体完善建议,在坚持效率与公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对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持股股东表决权数量进行限制,扩大表决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控股股东等诚信义务等问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并且完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诉讼,即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之诉和表决权限制的赔偿之诉还有股东知情权之诉来保证股东表决权限制能够达到实际的效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廖欢.国外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制度梳理及启示[J].科教导刊(下旬).2018
[2].汪兰.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3].肖海.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制度功能[N].中国工商报.2014
[4].胡迪.我国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5].王桂珍.上市公司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0
[6].宋智慧.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制度根源及途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7].康旭.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
[8].黄谦.刍论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架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