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宏杰[1]2007年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文中认为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凭借着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的竞争优势迅速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颇受欢迎的融资工具。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引进该项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而实践中早已有成功运作的范例。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个法律过程。本文着重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有所帮助。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本法律原理的阐明。该部分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历史发展、交易结构及其法律原理、本质、法律特征及分类。其中重点在说明资产证券化交易机构的基础上对涉及交易结构的基本法律原理——“风险隔离”进行了论述,主要体现为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与资产转移过程中“真实销售”法律效果的实现。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历史及现状进行描述,力图为本文论述范围限定一个时空框架。其次就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法律基础及其体现的交易结构进行介绍和分析。本部分把我国现行的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两类,其后本文论述的路径就是随着这种分类而展开的。第叁部分重点探讨我国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存在的问题——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缺失,并对产生“SPV缺失”的原因进行了考察。最后笔者就我国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质进行了解读。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证券化资产移转过程不清晰与资产证券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两大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相关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部门规章对“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中的结构性运用存在误读。在明确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差异的基础上,理顺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逻辑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相继考察我国现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后,笔者认为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出路在于进行专项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具体而言,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层级高的资产证券化法律。
徐昊[2]2008年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是近4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要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产生可预测现金流量能力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或者信托给特殊目的实体,创立一种以上述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或者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在国外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其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及其基本法律制度作一个比较简单的介绍和分析来揭示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关键法律结构,进而为我国目前存在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和法律冲突做出分析阐述,提出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制建议。
陈轩[3]2008年在《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影视作品版权的未来收益权或者其他基于该版权的商业化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该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而后由该载体发行基于该收益权而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基于版权的结构性融资,是随着金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渗透,现代技术创新已经发展到技术金融一体化阶段的重要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创新探索。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作为版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对版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等市场和法制发展比较完备的国家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这些成功的案例不仅使发起人者获得了版权“未来收益之保险单”,更是让许多的人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制度价值。我国的影视作品也已经进入了商业化运营时代,对于影视作品投资的需求已经越来越大,影视作品版权的证券化就成为我们发展传媒产业乃至与发展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良好选择。在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法制特色,注意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真实出售要如何来认定,SPV要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要如何保证SPV的风险隔离,要如何进行价值评估。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行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的具体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我们需要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将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立法纳入整个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体系当中,有针对性地对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利于版权证券化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比如对《信托法》的相应调整,对资产制成证券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同时需要在立法中增加对SPV的相关规定,使得SPV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法律形式得到认可。
李安琪[4]2017年在《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日渐密切,资产证券化成为引入PPP项目的融资方式之一。众所周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通常具有成本高、负债率高、回报周期长等特点,因此融资难成为了 PPP项目的重要问题。将资产证券化引入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低、融资效果好,同时也降低了企业负债率。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典型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基础资产是导致任何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的基础,因此本文着眼于基础资产,讨论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基础资产转让的四种方式——债务更新、债权让与、从属参与、信托,基础资产质押担保的现有立法,基础资产实现“风险隔离”的现有方法,来分析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背景以及必要性;第二部分是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概述,分为四部分,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与发展、定义与类型以及组织结构、PPP的定义与主要类型以及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第叁部分分析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操作流程以及法律内涵;第四部分从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角度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缺少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依据、基础资产质押担保的立法空白、基础资产转让为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第五部分针对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初步的法律建议;第六部分总结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可能的思路。
李媛媛[5]2007年在《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法理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换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融资行为。资产证券化信托是运用信托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并根据信托原理加以规范和管理的一种特殊信托。它主要包括发起人、受托机构、投资者叁大资产证券化信托主体和两层信托法律关系。文章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征,首次提出了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两层信托关系的观点。此外,立足于资产证券化信托法理分析,揭示信托的叁大“确定性”并没有因资产证券化与信托原理相冲突,而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巧妙地运用了信托的原理,进一步丰富了信托法的研究领域。为了充分阐述、论证资产证券化是适用信托制度,文章从纲举目张的原理出发,紧紧抓住其核心所在,即论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财产权的转移系形式转移,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托机构系用自己的名义,为实现委托人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而管理和处分该信托财产,并以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论证了信托是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保障。在《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证券化信托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同时,也显现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机制和信托公示制度等制度上的不健全之处。为了能够使资产证券化给社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果,文章对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证券化发达的国家进行了该方面的考察,目的是为了给我国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探讨如何推进资产证券化信托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戴月[6]2017年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金融技术迅猛发展,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竞争白热化,对于金融创新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金融业面临巨大压力和挑战,同时也迎来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手段,资产证券化的浪潮席卷全球金融市场,引发了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的革命,也推动了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资产证券化的诞生和发展彻底改变了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具有重要影响,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涵盖基础资产、证券化交易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化的外部性法律问题等诸多方面;而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规制是证券化上述一系列法律问题中的一个,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规制是开启证券化法律规制大门的钥匙,从根源上决定了在证券化项下的系统性风险被导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法律规制的价值和作用。本文力图深刻、透彻且完整、系统地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规制问题,对证券化的其他法律问题本文不做深入探讨。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和输出端,也是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其他证券以发行人的主体信用作为偿付来源,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以基础资产池未来所产生的、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来源的证券品种。受制于基础资产的不同类型、证券化操作的不同方式、以及二者共同作用导致的证券化复合程度差异,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型多样化,但究其核心法律属性所在,是资产对证券的偿付保障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资产支持证券是各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上,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法律规制旨在发挥金融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在保护和促进证券业发展的基础上,诠释如何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并防范因此而给资本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就法律层面而言,国家通过制定并实施法律法规,改革金融监管格局,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良性发展,保护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包括引论和结论在内,共分为七部分。第一章引论简要地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并对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第二章主要探讨资产支持证券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本文首先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问题,通过梳理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存在缺失与模糊,同时以不同的标准详细介绍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分类,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和产品,其概念、特征、区别与联系等内容,从而引出本文的核心概念和讨论重心。接下来分析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践创新与社会价值,这一类型产品实现了资产与证券之间的支持关系,促成因基础资产而引发的权利拆解和剥离,深化了担保关系的内涵,也推动了证券概念和法律属性的发展与变革。在资产支持证券法律规制的理念问题上,本文指出需要重视融资便利与交易安全的博弈、平衡,同时突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权益保护。第叁章从理论出发,系统研究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属性。本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属性争议进行了概述,并做出简要评析,指出在认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属性时必须坚持经济实质原则。在制定法视角下,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案》为例,研究宽泛的证券概念对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认定的影响;并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自动生息的资产对证券提供担保”以及“有限期间内转化为现金流”的描述,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经济实质对其法律属性的决定性作用。在判例法视角下,本论文研究了荷威案、福曼案中“荷威检验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的判定方法,以及“以预期资产收益为基础获取投资收益”的分析思路;并在瑞维斯诉安永案中,研究了家族相似性原则和背景判断在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进行了总结归纳。第四章集中研究了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的法律规制问题。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程出发,本文具体分析了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设计及其交易环节,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中发挥的重要功能。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从专业的角度给予投资人尽可能详尽和客观的信息,使投资人能够依据其评级结论做出正确和理性的投资决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环节中,基础资产质量分析与信用评级关系密切,因此应当从评级的付费制度转变、评级技术改革和减轻对外部评级依赖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面,以缩小投资人需求和产品信用级别之间的差距为目的,通过法律规制保障资产池内部信用增级的基础地位与核心作用,防范资产池外部信用增级的风险外溢,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回收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质量和信用级别。第五章深入研究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方面,文章主要研究了与审批制相比,注册制和备案制的不同价值和法律效果,并明确指出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规制目标与指导原则。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法律规制度框架项下,文章深入研究了资产支持证券以基础资产池为核心内容的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储架登记法律制度,并单独指出了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中的投资者适格性和信息披露便利的法律问题,指出应当对此进行特别的法律规制。同时,针对两种不同的发行方式,文章从公募、私募两个方面探讨了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环节中的法律规制:对于公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防范市场操纵并稳定证券价格;对于私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保障证券流通并强化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第六章结合中国《证券法》修改的背景,主要探讨中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完善建议。论文首先研究了中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梳理了中国现行资产支持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正在修改的《证券法》修订稿草案,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法律规制的内容与不足进行分析与简要评析。之后,文章以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为研究对象,探讨了中国资产支持证券法律规制立法完善的宏观框架。最后,本文明确提出了完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具体包括明确界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建立准确、公正、独立的信用评级机制;健全以内部增信为核心的信用增级机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完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制度;以促进流通为核心完善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制度。最后在第七章结论与展望部分,本文指出在中国目前正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法律规制的重心在于,中国需要实现市场自由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与平衡,通过法律规制保护资产证券化的业态发展和技术创新,同时避免资产证券化的高度杠杆性和复合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就资产支持证券而言,不断发展和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制制度,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持续探索和不断修正,形成一个更自由、更安全、更有效率、更有影响力的证券化市场,最终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张建华[7]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d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特别的专业机构(证券化机构),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行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资产证券化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日后逐步发展到全球,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作为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尽管资产证券化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类型,国内外对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引进证券化融资工具对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长期消费信贷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等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对我国而言却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将不可避免对这一优越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的运作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诸多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它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远不能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一定程度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本文通过对美国资产证券化逐步成熟过程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的实践操作和法制环境,主要从民商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构想,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概论,主要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考察,并对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制度架构以及住房抵押贷款化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内容涉及叁个方面:贷款的剥离,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贷款出售,资产购买,真实出售;与SPV有关的问题。第叁部分是资产证券化的国外考察,该部分主要是对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的分析,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环境、对策及展望,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思路及相关创新,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行了展望。
王颖[8]2014年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诞生了一种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安全更效率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因其设计精巧,结构独特,交易安全,资产证券化迅速繁荣发展。破产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关系到整体交易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而该机制的构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缘故,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前者最近几年在我国发展迅猛,而后者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停滞不前。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这是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志。当然,不论哪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都是其结构核心。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叙述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操作流程以及在国内的发展。通过对流程的介绍,引出破产隔离机制。第二部分:对破产隔离机制的具体分析,主要从概念、意义、运行机制以及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机制的特殊性四个维度展开讨论。第叁部分: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归纳并整理了导论中叁个案例的问题,从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两大方面展开分析。在基础资产转移方面,从基础资产法律属性和整体交易两个角度考察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并指出真实出售是破产隔离机制的保障。在特殊目的载体设立方面,主要研究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一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特殊形式,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什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现有的问题,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尝试对完善破产隔离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蔡冬冬[9]2018年在《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上日益蓬勃发展。然而,对于传统融资来说,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将依靠企业主体的信用变为依靠资产的信用。因而就要求在交易过程中设计一个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信用的风险与其它主体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因此,是否实现了破产隔离便成为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业务成功的关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概述部分。第二部分,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实现方式。分别从“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两个核心问题出发,对于破产隔离的法制环境、实践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主要对于美国以及日本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进而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立法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对近期实践中破产隔离机制的创新模式进行了探究,同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真实出售部分,通过完善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加强基础资产转移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对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提出应完善SPV立法以及尝试新型SPV模式来弥补破产隔离机制的不稳定之处。此外,还应改变目前证券化市场分业监管现状,健全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与建议。
谢春艳[10]2016年在《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文中研究表明高速公路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拥有稳定、可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十分重要。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通过将高速公路产品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合理结合,同时满足高速公路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资本逐利性的要求,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我国高速公路融资过程中,除了预期合理的经济效益对投资者的吸引外,投资者更看重的是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适用,使其对投资前景具有可预判性。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理想合作伙伴存在灵活性不足的局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要想在招标程序开始之初就将其对PPP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形成最优方案的最终招标文件,是很难的;同时,一次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无须修改的最终投标文件,也很难。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等条件就寻求解决复杂事项的办法进行商讨,以整体性创新方案解决复杂事项的需求基本没有得到满足。将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公法契约的行政合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私法范畴的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主体区别、目的区别、法律地位区别、内容区别、程序区别等五个方面的不同特征。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本应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来建设,之所以国家考虑公私合作方式来建设高速公路,是因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光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对高速公路产品的需求;当供需矛盾加大时,为提供更多高速公路产品,改善公众出行条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提上日程。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保证”有别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保证。首先,法律上所言的保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次,即使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作为政府方代表的是其组成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最后,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不是从合同。其实,政府方在高速公路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保证,本质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受签约主体政府方的特殊性和现有专门针对PPP模式法律位阶较低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方式尚存在争议。为强调发生法律纠纷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选择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经验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从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的法院调解结果来看,尊重合同原意是非常之重要;法院并没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方而有所偏袒,而是依据合同原意和法律规范,依法公正裁判。这种司法适用结果,既体现了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精神,也使社会资本投资者对履行合同而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一定预判性,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投资的兴趣和信心。另外,从法律视角将高速公路采用PPP融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两者从是否涉及政府方特许、是否涉及政府方承诺、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存在争议、政府方在融资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大小、投资者对融资项目控制程度等方面的法律分析,发现:第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高速公路项目是不适合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第二,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在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将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第叁,因政府方的承诺,也会有负面效应的产生,如非竞争性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最后,针对高速公路开展PPP融资模式的特殊性,面对其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提出有关建议。经前述对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一系列法律分析和研究,明确法律视角中这种融资模式的优劣势及影响,这将促使高速公路融资过程变得更加通畅,对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D]. 温宏杰.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徐昊. 吉林大学. 2008
[3]. 影视作品版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陈轩. 湖南大学. 2008
[4]. 高速公路收费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安琪. 北京交通大学. 2017
[5]. 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法理之研究[D]. 李媛媛. 中南大学. 2007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研究[D]. 戴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建华. 南昌大学. 2007
[8].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王颖.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9].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律问题分析[D]. 蔡冬冬. 黑龙江大学. 2018
[10]. 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D]. 谢春艳. 湖南大学. 2016
标签:经济法论文; 投资论文; 信托论文; 资产证券化论文; 破产隔离论文; 基础资产论文; ppp融资论文; 信托贷款论文; 证券论文; 破产程序论文; 法律论文; 项目分析论文; 信托计划论文; 住房抵押贷款论文; 国资论文; spv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