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代理权,合法权益,制度,民事,正义,法系。
刑事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曹金林[1](2017)在《英美刑事代理责任制度在我国适用之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代理责任即被告人对他人的行为而非自己行为负责的有罪责任。代理责任制发端于19世纪"主人为仆人行为负责"的英国判例法,而后被一些制定法所确立;但它一直被英美国家限制性适用。我国法学界对其是否应引入,展开激烈争论。英美刑法中的代理责任制度不仅违反了个人责任原则,使被告人为他人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且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将可由民法、行政法调节的对象强行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故而,不应引入我国刑法。(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7年08期)
陈彩霞,郭芳芳,丁延峰[2](2015)在《刑事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应适度扩充》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后半段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成为我国刑事代理告诉制度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除了因受到强制或者威吓之外,尚存在其他导致被害人无法告诉的原因,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过于单一,应当对刑事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进行适度扩充,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11期)
唐文波[3](2014)在《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项重要制度———刑事代理制度。应当赋予被害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4期)
谢相成[4](2011)在《论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强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刑事诉讼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程序,其社会效果不仅仅应体现对犯罪的控制,还应当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保障,以增进社会和谐因素。刑事代理制度是改善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境遇和增强他们参与权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因此,对此制度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对我国目前刑事代理制度中的诉讼代理法律关系主体、代理权和代理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加以分析,并考察域外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关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制度,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建议。本文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其中正文分设四章:第一章我国刑事代理制度之立法现状考察、缺陷及成因。首先,从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立法、代理权立法和代理权保障立法叁个角度对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予以考察;然后,对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加以分析,提出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一,职权追诉理念的依然存在;其二,刑事诉讼抗辩平衡原则的制约;其叁,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立法的滞后性。第二章域外刑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启示。首先,考察和分析了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代理制度的特点;然后,提出域外国家或地区刑事代理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借鉴意义,指出必须以利益保障为界定刑事代理主体范围的标准;以利益衡量划定律师强制代理的范围;以特定条件确定机构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被害人的特殊性确立指定代理制度。第叁章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和原则。首先为了找到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论点的立论基础,对我国刑事代理委托权主体立法民事化予以批判。介绍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理论和程序制约理论以及二者在刑事代理制度中的表现。然后在第二节中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应当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和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第四章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在第一节中,先从实现刑事代理制度的功能和刑事程序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出发分析合理界定刑事代理委托权和受托权主体的必要性出发,提出完善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建议;第二节中,分别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具体完善或者建构思路的角度,论述确立刑事公诉案件侦查程序刑事代理权制度、刑事指定代理制度、刑事特别委托代理制度和赋予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实质性发言权。第叁节中,先从理论上论述刑事代理权保障的合理范围以及立法选择,然后提出保障刑事代理权的实体救济立法和程序救济立法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期刊2011-04-16)
刁洁[5](2010)在《论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从无到有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进步与突破。刑事代理制度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受到较多的重视。而如今,对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被赋予更加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现有的刑事代理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我们应改进现有的制度,以求使刑事代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本文通过对刑事代理制度的含义、类型以及理论基础的介绍,对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分析出了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现有刑事代理制度的设想。通过对刑事代理制度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最终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及时作出相应改进,使该制度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使保障人权理念在该制度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期冀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该制度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0-06-01)
鄢青[6](2005)在《试论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不同于一般责任制度,无须有罪过心态和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在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上有其特点。一般来说,代理责任发生的条件是,1.通常只发生在一些违反管理规定而刑法又只处罚金的轻微罪行;2.被告虽可能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但这种过失难以证实。正确认识刑事严格责任与代理责任的关系、法人犯罪与代理责任的联系、民法中的代理责任与刑事代理责任的区别,对于我国在一些危害公共危害行为的犯罪中引入刑事代理责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钱振林,皮荷芳[7](2005)在《英美刑法中的刑事代理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代理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必须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英美法系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保障机制,以确保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灵活的追求其保护社会的功利目的。但若将这样一种制度移植到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必将在理论上引起概念上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难以真正落实的局面。(本文来源于《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2期)
刘彤海[8](2005)在《魏律师如何摆脱刑事代理的陷阱》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是给他人辩护、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卫士,但黑龙江省胜得利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在一起刑事辩护案件中非但未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倒自己落入了刑事案件代理的陷阱。自1999年以来,她一直被拖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中,法院先后4次判决,搞得她身心疲惫,欲(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5-04-27)
刘根菊,王君[9](2003)在《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代理作为一项法律权利 ,具有利他性、权能性和自由性的属性。作为一项诉讼制度 ,它是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03年04期)
李大华[10](2002)在《刑事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试图对刑事代理制度作一比较全面的研究。全文从刑事代理制度概论,刑事代理的理论基础,刑事代理人制度以及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四个方面来论述这一制度。 在刑事代理制度概论中,作者认为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独立的承担某一项诉讼职能,他仅仅是对某一项诉讼职能的实现进行协助或者促进,代理人的所承担的诉讼职能取决于被代理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通过对刑事代理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作者认为由于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是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发展趋势,各国对刑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将会不断完善发展。 作者认为,刑事代理不仅是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而且它对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以及诉讼效益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刑事代理存在的理论基础。 在刑事代理人制度中,作者主要论述了刑事代理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者认为,刑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与辩护人相对应地一般的诉讼主体。代理人作为控诉职能的协助承担者,作为法律和正义的维护者,承担者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协助被代理人控诉犯罪的责任,独立于检察官和法官,同时,代理人也独立于被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拥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行为方式,因此,代理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关于刑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者认为应该赋予代理人独立申请回避的权利;应当赋予诉讼代理人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最后,作者分别论述了公诉案件中、自诉案件中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各自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刑事代理内容,作为对前叁章关于刑事代理一般性论述的补充。(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2-05-01)
刑事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后半段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成为我国刑事代理告诉制度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除了因受到强制或者威吓之外,尚存在其他导致被害人无法告诉的原因,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过于单一,应当对刑事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进行适度扩充,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曹金林.英美刑事代理责任制度在我国适用之否定[J].西部学刊.2017
[2].陈彩霞,郭芳芳,丁延峰.刑事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应适度扩充[J].人民检察.2015
[3].唐文波.刑事代理制度之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谢相成.论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D].广东商学院.2011
[5].刁洁.论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D].河北大学.2010
[6].鄢青.试论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7].钱振林,皮荷芳.英美刑法中的刑事代理责任[J].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8].刘彤海.魏律师如何摆脱刑事代理的陷阱[N].法制日报.2005
[9].刘根菊,王君.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J].政法论坛.2003
[10].李大华.刑事代理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