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豁免论文-李颖

主权豁免论文-李颖

导读:本文包含了主权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权,主权平等原则,绝对豁免原则,限制豁免原则

主权豁免论文文献综述

李颖[1](2019)在《主权和主权原则的法律功能——以限制豁免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主权的认识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总是随着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同时对主权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缺少法律实践的辩证分析。对主权平等原则的认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本文的主旨是以限制豁免原则为视角,通过研究那些经典案例,由此认识到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功能所适用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仅限于那些国家行为的范畴。不过,由于限制豁免原则本身的理论瓶颈,造成限制豁免的范畴又总是不确定的。因此,未来限制豁免原则的清单会包括哪些内容呢?这将有赖于国际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袁梦[2](2019)在《论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及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带有主权背景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与判断标准均难以准确界定。当前国际实践表明,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范围有逐渐限缩之趋势,但豁免范围的急剧限缩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负效应。同时,就主权财富基金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的判断而言,存在不同标准并呈现出不一致的状况。基于国家主权的保护、司法的一致性以及投资环境的营造等现实因素,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范围不宜过窄,以获得更多主权国家的支持。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标准包括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两者均有待完善和统一,从而营造出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陈泰铭[3](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法下主权豁免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符合一定要件的国有企业与外国主权国家具有同等的地位,享有主权豁免。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时如果主张主权豁免,美国法院一般会承认中国国有企业具有主权豁免资格,但在一些案件中会以存在商业例外为由认定中国国有企业不能享有主权豁免。本文将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被诉的案件进行分类梳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美国法院对中国国有企业援引主权豁免的态度以及判决理由,旨在阐明中国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及所希望的案件程序决定是否援引主权豁免,且中国国有企业应充分举证证明其大多数股权由中国政府拥有,从而证明其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的主权豁免适格主体。(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2期)

杨坤[4](2018)在《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基于奥本海国际法中"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形成,并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现代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纠纷增多,为保护私人和法人的利益,国家豁免呈现出由最初的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发展的趋势,享有豁免权的国家行为的范围逐渐受到限制。限制豁免的理论依据和其所涉及的国家行为划分标准在国际法学术界还未有定论,但在实践中"国家双重行为论"和"混合标准"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为适应国际社会新形势的发展,一些曾主张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在实践中也慢慢转向限制豁免主义立场。联合国大会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首次确认了国家及其财产的限制豁免原则,为国家主权豁免的实践提供了一个统一且灵活的标准。本文简要介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本情况,大致阐述限制豁免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并简单探讨各国限制豁免理论的实践和我国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所持有的立场与态度。(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毕莹[5](2018)在《“政治分支机构”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研究——以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2012年投资协定范本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条约义务的主体包括"政治分支机构",这一概念主要规定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考察FSIA相关理论及判例发现,从一般定义看,"政治分支机构"系一种广义的概念,该词虽难以精确对应我国的行政区划,但可做出范围上的大致映射,即:所有的中央政府之下的政府性单位,既包括地方政府,诸如省、行政区、郡县、自治市等从属性政府实体,又在多数案例中包括中央的部门或部委。从除外规定看,在认定我国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划实体是否属于"政治分支机构"时,可尝试通过证明自身为"代理机构",从而抗辩其不属于条约义务承担主体。"政治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具有水平联动与垂直联动两层关系,判断上存在法律特征标准与核心功能标准之别。(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孙劼[6](2018)在《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国家主权豁免案件。我国应摒弃既往实践中"从未处理"的做法,转而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对国家主权豁免案件进行审查;在他国法院涉及我国主权豁免的案件中,我国也应通过参与诉讼的方式主张豁免,而不应单纯地依赖外交途径。在理论上,国家主权豁免是与主权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权相联系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其通常与国际私法或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相结合,直接涉及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因此,在具体程序方面,国家主权豁免的审查可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相结合。由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法院首先应当实行被动审查模式,国家主权豁免可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被提出。不过,因为外国国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应当依职权采取主动审查模式。两种审查模式的分界时点应设在答辩期间届满,以便更好地与"应诉管辖"、"缺席判决"等制度衔接。(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张璐[7](2018)在《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及治理对策探究——基于其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管理国家储备的国有投资实体,具有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而制约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是投资东道国对其投资安全性和获得豁免可能性的担忧。作为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在正常运营时,客观上不具有获得主权豁免的可能性。但当中投公司出现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和财产混同情形时,可能发生国家管理权行为向统治权行为的转化,存在利用主权豁免制度去规避在东道国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本文建议中投公司不应选择适用主权豁免制度逃避法律规制,而应找到引发中投产生公权力过度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寻求合适的"去主权化"治理路径,以实现公权力股东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分离。(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8年06期)

刘艳秋[8](2017)在《主权债券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主权债券已然成为当下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进行融资的主要手段。虽说主权债券是由主权国家发行的,但仍是有风险存在的,频发的主权国家债券违约事件往往使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在绝对豁免主义转向相对豁免主义后,债权人起诉主权债券违约国家的可能性得到大大增加,但财产执行豁免却成为主权国家的保护伞。主权国家借此肆意处理违约债券,忽视债权人利益。主权国家拥有国家豁免特权,这便使得主权债券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胜诉判决时困难重重,只能无奈地接受严重削损债权的主权债务重组。因此,无论从理论意义还是实践意义的角度出发,研究主权债券中的国家豁免问题都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从经济与法律层面分析了主权债券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主权债券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对于有关主权债券的商业属性认定问题、主权债券中放弃豁免条款的运用,本文皆做了重点论述。其次,从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视角,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概念、本质以及两大理论。再次,阐述当前局势下主权债券与国家豁免的关系,分析国家豁免理论转变前后对主权债券产生的影响。探究转向相对豁免主义之后,财产执行豁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诸多阻碍。然后,探究相对豁免主义对主权债券违约救济的局限性,建设性地从“放弃财产执行豁免”、“同等权利条款”等角度提出解决主权债券中国家豁免问题的措施,并对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此外,通过分析相对豁免主义的国际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豁免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国家豁免制度以及我国应对主权债券违约提出适当的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安财经学院》期刊2017-06-01)

王煜涛[9](2017)在《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援引主权豁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程度的深入,国有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的角色正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国有企业来发展自身经济,参与全球化浪潮是非常重要的手段。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国家主权背景,其能否凭借“国有”的身份,而被本国政府视为经济政策执行的手段,从而事实上成为政府的延伸而享有主权豁免?这是本文将要研究的问题。美国的主权豁免体系可以说是国际主权豁免理论发展的缩影,也同时是先行者(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成文法形式确定有限豁免理论的国家)。本文将首先对美国的主权豁免历史发展和美国的《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的结构体系做详尽的分析,以期能够首先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背景,同时交代美国主权豁免法的一些原则与概念:美国法院运用主权豁免法的实践,其实在历史上一直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所以这是第一章介绍美国主权豁免体系的另一个目的——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诉讼中如果想要援引主权豁免,其可以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影响去给美国法院施加压力,以赢得先机。美国法院在判断一个外国国家主体在诉讼中是否享有主权豁免的问题上,思路大致分为两步:第一,外国国家主体是否构成美国主权豁免法上的豁免主体地位;第二,如果构成豁免主体地位,则考察是否存在主权豁免的例外情况,如果有,则仍然不能享有豁免,如果没有,则可以真正顺利享有豁免。所以,法院的判决思路,也就是本文的行文思路。第二章,本文将系统地介绍美国法院在判断豁免主体地位时运用的标准,由于国有企业不会是当然的主权国家(往往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所以想要被认定为是外国国家,往往是需要证明国有企业是外国国家的机构。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为外国国家的机构的问题上,法院的标准主要有叁个:1.独立的法人、公司或其它;2.属于外国国家或其政治区分单位的一个机关或者大部分股权或其他所有权益属于外国国家或其政治区分单位;3.非美国公民,也不依据任何第叁国法律建立。本文将会结合大量的案例,来详细分析法院在判断这叁个标准时运用的尺度和观点。在分析这些标准后,笔者将会结合这些实践,来分析国有企业必须要如何进行应对,才能成功地被美国认定为豁免主体。第叁章,本文将要系统分析的是美国主权豁免法所列举的众多例外中,被援引最多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例外——商业例外。商业例外的判断同样有叁个标准:1.“商业活动”的定义;2.“基于”标准的判断;3.司法管辖联系。笔者也会采用和第二章同样的方式——法条表述加案例——来行文,当然,也会在结尾对这些分析进行总结,提出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可以注意和借鉴的地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争议的焦点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但国有经济主导国民经济的基本共识始终没有变化,而国有经济主导靠的就是国有企业。中国的国有企业非常强大,这从世界500强企业的榜单上即可窥见一斑,而今年来,特别是2016年来,中国对外投资增长速度非常迅速,国有企业更是这一潮流中的弄潮者,美国是这一投资潮流的主要目的地。如何保护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的利益,这是笔者提出这一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也是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落脚点。本文也是希望能够通过分析美国主权豁免法体系中涉及国有企业的问题,来系统研究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诉讼中如何援引主权豁免,以期能够为国有企业利益的保护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张正[10](2016)在《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中的财产调查问题——以联邦最高法院NML基金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调查豁免有别于国家豁免中传统的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其目的是保护主权者的信息安全并使主权者免受诉累的侵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NML基金案中拒绝承认所谓的财产调查豁免,此举既表明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对豁免法采严格文义解释,同时为债权人的执行活动提供了便利。《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4条虽不禁止法院发布财产调查令,但是出于信息安全的考量,仍禁止以制裁为后盾强行推进财产调查。现有的国家实践主要是关于判决前的调查和使馆账户调查,尚难断言存在一条严格限制判决后财产调查的习惯国际法,不过,NML基金案的调查范围仍有失之过宽之嫌。(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主权豁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带有主权背景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与判断标准均难以准确界定。当前国际实践表明,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范围有逐渐限缩之趋势,但豁免范围的急剧限缩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负效应。同时,就主权财富基金是否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的判断而言,存在不同标准并呈现出不一致的状况。基于国家主权的保护、司法的一致性以及投资环境的营造等现实因素,主权财富基金的司法管辖豁免范围不宜过窄,以获得更多主权国家的支持。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标准包括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两者均有待完善和统一,从而营造出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权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李颖.主权和主权原则的法律功能——以限制豁免原则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2].袁梦.论主权财富基金司法管辖豁免的范围及标准[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3].陈泰铭.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法下主权豁免实证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

[4].杨坤.浅析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5].毕莹.“政治分支机构”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研究——以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为背景[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

[6].孙劼.论国家主权豁免与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7].张璐.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及治理对策探究——基于其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J].海南金融.2018

[8].刘艳秋.主权债券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D].西安财经学院.2017

[9].王煜涛.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援引主权豁免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张正.论美国外国主权豁免中的财产调查问题——以联邦最高法院NML基金案为视角[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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