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李立峰,张海波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李立峰,张海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民信息,黑客,公民个人信息,装饰公司,重庆市忠县,非法侵入,装饰行业,提起公诉,有罪判决,房产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立峰,张海波[1](2019)在《收买“黑客”盗取海量公民信息出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李立峰 通讯员张海波)近日,重庆市忠县法院对忠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汪某等32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作出有罪判决,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2012年左右,任职于重庆某装饰公司的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5)

赵家新[2](2018)在《政府网站遭侵 竟链接境外赌博网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来登录的是政府网站,却突然跳转到了赌博网站。近日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南京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打掉一“黑客”团伙,奔赴马来西亚抓获犯罪嫌疑人。他们利用网络技术非法侵入门户网站,给境外赌博网站做推广,不到半年时间,牟利60余万元。(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8-06-05)

蔡智玉[3](2017)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名,根据该条规定,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国家事务”是否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所管理的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01)

李娟[4](2016)在《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逐渐增多,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关注。在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虽然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差距,但其发展也是十分迅猛的。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计算机安全问题。对于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们在研究此类犯罪时有必要站在计算机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前提下进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计算机类犯罪的有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问题存在很难适用的情况。尤其是在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计算机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变化,也无法规范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在本篇论文中将试图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国内外立法比较入手,通过参阅相关文献,理解其法律概念,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探讨和研究,最终希望能够对该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4-01)

陈小冬[5](2014)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社会的到来,使非法侵入计算机犯罪有了更方便、更快捷的途径,文章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法沿革入手,通过参阅相关文献,理解其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并由浅入深地研究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分析非法侵入计算机的犯罪行为。文章考虑从研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入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浅谈打击犯罪的重要性和不足,为今后完善法律提供参考性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10期)

高清峰[6](2013)在《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在国内外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正如有的法学家所说:“未来信息化犯罪的主要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我们在研究此类计算机犯罪时必须同时兼顾刑法理论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计算机犯罪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有关规定相对并不十分完善,对于我们处理实际法律问题存在一些难点。在我国,计算机犯罪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国内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有关学术研究也处于逐步深入的阶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计算机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也决定了作为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尤其表现在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等方面。目前,人们对于该罪的认识还停留在相对浅显的阶段,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适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疑点和难点的现象。作者在本篇论文当中,试图以自己的看法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做一个简单的探讨和研究,对存在争议的地方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最终期望能够对该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有所帮助。首先,我们要准确理解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所谓“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软硬件相互交叉结合的人机交互系统。其次,在探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四要件”构成时,我们需要注意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在犯罪主体方面:外国人犯本罪的,作者认为应以属地管辖原则定罪处罚,而不能以保护原则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非法侵入”行为,按照现行规定,不能构成本罪,作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为构成犯罪,期待刑法作出调整。二、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叁、犯罪客观方面:“非法”的含义从最初的“违反规定”演变为“未经许可”,最终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说明我国刑法对“非法”的要求和限定越来越严格;“侵入”行为从计算机技术的角度分为“硬件侵入”、“软件侵入”、“人为侵入”,我国刑法所认为的“侵入”行为仅指“人为侵入”。“人为侵入”行为方式包括:假冒,伪登录界面,利用“特洛伊”木马侵入,利用“陷阱门”侵入等。再次,在探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日本和台湾地区以及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其与本罪有关的立法或学说主张,对于我国刑事立法也具有参考价值。最后,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出现很多疑难问题,可能导致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不力。针对这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扩大的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和单位;叁、适当加重本罪的法定刑,并规定适当的财产刑和自由刑;四、针对本罪的刑事管辖权争议问题提出两种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周保军,武冰[7](2012)在《公司网络频遭黑客攻击损失500万》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周保军、通讯员武冰报道:深圳某网络培训公司网页在1年里莫名遭到10余次恶意攻击,致使运营服务器瘫痪,经济损失500万元。警方历时数月缜密侦查,将充当“网络打手”的4名黑客,连同为不正当竞争花钱雇凶的两名“幕后黑手”一网打尽。深圳南山警方近日向(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2-12-20)

李安祺[8](2012)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时有发生。正如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起步虽然较晚,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差距,但其发展也是十分迅猛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6期)

乔九枝[9](2012)在《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内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时有发生。正如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起步虽然较晚,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差距,但其发展也是十分迅猛的。因此我们应当加大对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计算机安全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目前,人们对该罪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对该罪的研究还比较浅显,理论界对该罪某些方面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同观点。作者试图凭借自己的理论知识,对该罪进行系统的阐述,对存在争议的某些方面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对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完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该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有所帮助。一、因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性,所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即隐秘性强、高智能型、犯罪现场数字化和跨国犯罪多等。正是因为该罪具有这些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所以,一旦行为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一般就很难被人们发现,而且即使行为人的非法侵入行为被发现了,司法机关侦破该犯罪的几率也是相当小的。故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应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给予重视,并且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根据其鲜明的犯罪特点找出预防和打击此种犯罪的最好方法。二、在学术界,学者们关于“侵入”的含义持有叁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入”是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密码和获悉国家相关秘密的统一;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入”,是指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合法授权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取的违法行为。第叁种观点认为,“侵入”是指利用特殊的技术手段对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登陆的行为。而作者认为,行为人实施的非法“侵入”行为指的是用户非法访问、调取信息系统内部数据资源的行为。叁、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过失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作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刑法把处罚行为人的过失犯罪作为例外,把处罚行为人的故意犯罪作为原则,而且从我国刑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行为人因过失而犯罪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才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我国刑法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行为人由于过失而侵入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所以作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所持有的态度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实施非法侵入行为的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侵入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在主观上仍然有故意侵入的心理态度。四、作者认为,辨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应从侵入的对象、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侵入的非法性来进行把握。对于如何判断本罪的既遂与未遂,作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入了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本罪的既遂。五、作者对如何完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本罪应从以下叁方面来进行把握。一、构建应对性较强的立法体系;二、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刑罚种类;叁、在刑事诉讼法规范设置上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5-01)

赵炜[10](2012)在《透析电脑之后的黑手——评析盗窃、诈骗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纪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简介:杨某是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党员。2004年4月7日,杨某的朋友王某将1400元交给杨某,请其代缴2004年社会养老保险费1392元。4月10日,杨某通过该局办公室电脑,破译了该局2名社保管理系统操作员的计算机的口令和密码,进入社保管理系统缴费程序,(本文来源于《先锋队》期刊2012年03期)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来登录的是政府网站,却突然跳转到了赌博网站。近日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南京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打掉一“黑客”团伙,奔赴马来西亚抓获犯罪嫌疑人。他们利用网络技术非法侵入门户网站,给境外赌博网站做推广,不到半年时间,牟利60余万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立峰,张海波.收买“黑客”盗取海量公民信息出售[N].检察日报.2019

[2].赵家新.政府网站遭侵竟链接境外赌博网站[N].人民公安报.2018

[3].蔡智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4].李娟.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南昌大学.2016

[5].陈小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4

[6].高清峰.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13

[7].周保军,武冰.公司网络频遭黑客攻击损失500万[N].人民公安报.2012

[8].李安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措施[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9].乔九枝.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郑州大学.2012

[10].赵炜.透析电脑之后的黑手——评析盗窃、诈骗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纪之区分[J].先锋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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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文-李立峰,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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