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刘翼[1]2017年在《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水运交通和水运经济的发展,水上航行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发展水运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是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巨大的水上交通事故。这种现状既不利于我国水运交通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水运经济的稳步向前,更不利于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需要我们运用相对严厉的手段予以处罚。据数据显示,现行水上交通事故大多依照行政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得到司法追诉的少之又少。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载明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适用的条款,没有针对水上交通类犯罪的罪名。实践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需要刑法规制时,大多通过将交通肇事罪条文作扩大解释的方式适用刑法。但由于水上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特殊性,直接适用交通肇事罪条文在量刑上存在明显缺陷,既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更不利于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立法,制定规制水上交通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全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基本理论的阐明。通过介绍业务过失基本理论,强调业务过失的特殊性,从而得出业务过失从普通过失分离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并在划定船员驾驶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对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予以界定。第二部分介绍了是否应当追究船员业务过失刑事责任的叁种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说。通过分析,笔者支持限制说的观点,即有条件的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第叁部分为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从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出罪事由叁个方面综合考量。第四部分为通过分析业务过失处罚原则,结合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具体情况,认为折中说是符合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五部分在明确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之后,构建了重大航运事故罪,界定了其构成要件,结合前文船员就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的论述,给出了刑种刑度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论。

黄斐[2]2017年在《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作业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也相继出现,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发生概率尤其偏高。我们在预防相关事故发生的同时,对主体责任怎样界定这个问题应当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虽然对于该罪主体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多次给予概念上的明确和范围上的限定,但主体范围的"扩"与"缩"仍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对于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仍存在难以把握之处。本文依据业务过失犯理论与监督过失责任理论,通过理论研读与判例分析,将直接责任人主体、组织领导者主体、适用中的存疑主体、单位主体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部分是关于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概述。首先阐述研究背景,介绍该罪主体发生的历史沿革以及发展趋势。然后从生活中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叁类主体进行主要介绍,最后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提出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结合案例,提出目前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将对前期研读的52则案例进行列举、分类,说明研究的必要性。同时对发生在呼和浩特市的一则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进行陈述,围绕"饭店总经理刘某在二层饭店承包出去的前提下是否承担重大责任事故"为核心,做出简要分析并提出本文所要核心解决的问题。接下来从"规"、"责"、"生产、作业"这叁个点对于被追究主体应当具备的特点进行理解,并提出实务中遇到的困惑和疑问。最后对于"单位主体是否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反两方面观点进行阐述。第叁部分是对于前文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认定做出笔者的建议。首先运用学界对此问题引用最多的业务过失理论、监督过失理论,结合文章第二部分着重研读的典型案例,进行理论化分析,以此阐述笔者对于典型案例中"直接责任人张某某"和"负有监督义务的刘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观点。同时将研究的结果应用到"法人代表"、"监理"这两个目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存疑的主体中。接着提出德国、西班牙刑法中的类似条款,说明我国应向追究直接责任人"法条专业化"、认定重大责任事故"法条业务化"发展的必要性。并提出主体的认定,应当有明确的参照标准。然后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不同的时间和刑法的条文中对责任进行确定。最后对于单位主体的追究提出笔者的意见——追究单位主体本身具备理论基础,有着较强的可行性,对于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还有着良好的预防效果。

赵秉志, 李慧织[3]2009年在《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的同时,也使得生产、交通、建筑等高风险领域中过失犯罪的发生率持续上升。为保障社会安全,适应惩治和防范业务过失犯罪的需要,应加重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彻底改变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普遍现象;适当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改变多数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刑种设置的单一性,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李慧织[4]2004年在《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由前言和叁个主体部分组成,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前言阐述了研究本专题的意义。 第一部分:业务过失犯罪界定。在这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和类型,认为业务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从事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因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分类采用叁分法(技术过失犯罪、职业过失犯罪与职务过失犯罪)和两分法(劳务性业务过失犯罪与公务性业务过失犯罪)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均存在缺陷,更为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接着着重阐述了业务过失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征,认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即业务人员,在多数情况下是特殊主体,但也可以是一般主体;所谓“业务”,首先必须是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反复、经常从事的事务,其次这种反复经常从事的事务还必须是具有危险性的事务。业务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具有注意能力的前提下,由于不注意而对业务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其中,判断行为人注意能力的有无应采取主客观相统一但以主观标准为主的观点,并且就具体的行为人来讲,具有注意能力并不一定就有负有注意义务;这类犯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而不是复合罪过。业务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首先,其必须发生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其次,业务过失犯罪是同违反特别注意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特别注意义务的违反虽然主要体现为对规章制度的违反,但有时候也可表现为对有关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操作惯例的违反;最后,业务过失犯罪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严重的实害结果和严重的危险结果。 第二部分: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笔者在此部分从应然的意义上探讨了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强度和法定刑刑种的设置两个问题。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重于普通过失犯罪,但是当某些普通过失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某些危险行为,并且这种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小于业务过失犯罪时,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就应轻于普通过失犯罪;而且对于业务过失犯罪不仅应设置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还应当广泛适用罚金、资格刑等附加刑。 第叁部分:中外立法规定之比较及我国刑法的完善。在这一部分,笔者对中外刑法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四条建议:其一,应在刑法分则中对业务过失犯罪用“业务过失”一词予以标明;其二,应加重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彻底改变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普遍现象;其叁,应适当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其四,应改变多数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刑种设置的单一性,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付蕾[5]2010年在《论业务过失犯罪》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业务活动中的过失行为数量越来越多,给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也在逐渐增大。刑法学理论界把在业务活动中实施过失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称为业务过失犯罪。本文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从理论上进一步认识业务过失犯罪,并为我国刑法完善对此类犯罪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从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的解析解析入手。首先考察了业务过失犯罪的起源,从我国和西方国家两个角度来考察其起源问题。接着对业务过失犯罪中“业务”的涵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总结出其包括四项特征:具有反复继续性,基于社会地位而产生,限于合法、主要的业务,具有危险性。在业务特征的基础上概括出业务的概念。最后从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切入,对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做出准确的界定。接下来详尽分析业务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这部分首先论述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将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来讨论,归纳出这两类主体构成业务过失犯罪各自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次,在总结中外学术成果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业务注意能力的概念、判断标准和业务注意义务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设立根据,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在业务注意能力和业务注意义务的关系上,学术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必须同时存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业务注意能力和业务注意义务之间没有依赖关系。笔者在比较分析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最后,从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出发,对业务过失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做简要分析。然后在比较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的观点和刑事立法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这部分首先论述作为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核心的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基本思想。刑法理论界在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基本思想上存在着叁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第二种观点主张用重大的过失和普通的过失带地业务过失并设置相应法定刑;第叁种观点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笔者对这叁种观点内容进行了论述和评析,最后得出第叁种观点基本可取,但仍须进行完善。其次,介绍国外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着重阐述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处罚业务过失犯罪中的应用。最后,介绍业务过失危险犯的理论,论证业务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合理性,并对世界上业务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情况进行考察。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首先,我国刑事立法对业务过失犯罪处罚的基本思想上应当重于对行为相同的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例外情况下对个别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可以轻于对普通过失犯罪的处罚或与之相同。其次,丰富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扩大罚金刑的在业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范围,设置剥夺行为人从事业务的资格或者禁止其为一定业务行为的资格刑。最后,建议立法者考虑在刑法中适当设置业务过失危险犯。

黄雨翼[6]2012年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业务过失犯研究》文中提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及其在生产、生活领域的全面普及,将人类带入一个“风险”无处不在的社会。这一点在刑事犯罪结构中则体现为以交通肇事及各类责任事故犯罪为代表的业务过失犯罪在近几年高发,且进一步激化的趋势明显,严重威胁着国家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惩治,将后患无穷。随着社会对严厉打击业务过失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完善业务过失犯罪相关理论的要求也愈加紧迫。面对当前严峻的社会形势,本文意图通过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总结出具有规范意义的、可操作的方法、结论,为有效预防、准确惩处业务过失犯罪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体系。文章主体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业务过失犯罪基本理论概述主要介绍了业务过失犯罪的相关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通过对“业务”之不同学说的分析、论证,总结出本文对刑法中业务过失犯的定义:刑法中的业务是指行为人的职务、职业或者营业范围内、具有危险性并被行为人反复实施或将反复实施的专门性工作。它具有反复继续性、一定的危险性,但并不一定具有合法性。第二部分风险社会现状揭示从事实上介绍风险社会与业务过失犯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实证数据和案例分析了风险社会下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率、高发领域等相关情况。论述了随着风险社会的的到来,过失犯罪,特别是利用科技成果进行操作和生产时发生的业务过失犯罪在数量上大幅度增长,并彻底改变了社会犯罪总量中过失犯罪的比重。第叁部分业务过失犯学理论证从学理上分析风险社会对业务过失犯理论体系构造的影响。首先,从学说发展历程上回顾了业务过失犯理论体系的变迁史,揭示出从旧过失论到超新过失论的演变,无不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本质;其次,从学说演变的线索分析了其背后所涵盖的过失犯犯罪构成体系的变化,实质上将过失完全视为责任的评价要素上升到了将之纳入违法性,甚至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评价要素,体现了对过失的评价从主观层面逐渐上升到客观层面的演变;最后,以业务注意能力和业务注意义务这两大核心问题为中心,对业务过失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了辩证分析,提出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针对那些与人民生命、健康有着重大关系的、高风险、同时又有较大的经济利润的行业,应当制定更严格的业务规范,刑法对其从业人员也应当附加相对严格的注意义务,以迫使相关行业提高自身的业务标准,增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四部分传统刑法本体论之反思揭示了在风险社会下,传统理论中所恪守的损害原则和主观归责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刑法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充分发挥其秩序维持机能,控制社会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保证社会发展的道路不受阻滞,使得个人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祉。这种变化具体的表现就是安全刑法价值理念的提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诞生。第五部分业务过失犯的出路与对策探索根据前一部分所分析的风险社会对整个刑法本体论造成的影响,解释了由于一些有风险的业务行为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社会应当对这些风险的存在给予一定范围的容忍。回归到刑法上,一方面,为体现风险社会下安全刑法的价值理念,可以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其成立范围由“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界定;另一方面,从保护社会生活利益需要的角度出发,可以借鉴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以“制造并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作为评价过失不法的标准。本文主要以德、日刑法中的过失犯理论为主体框架,结合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过失犯的相关学说、观点,并在论证、分析中将二者进行了一定的比较。目的是为了更深入、全面地挖掘风险社会下刑法学关于业务过失犯的学理漏洞和缺陷,进而上升到对整个传统刑法本体论的检讨。创新之处在于:(1)对业务过失犯的解读打破传统的范式,从当下几起引发广泛争议的现实案例中发掘背后的刑法问题,充分考虑社会现实的需求。(2)结合社会学理论关于风险社会的相关知识对刑法上的业务过失犯进行剖析,对不同学科的理论进行横向的综合运用。

蒋兰香[7]2003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文中研究表明职务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过失犯罪是指国家工作(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职务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特征应为国家工作(公职)人员。2、行为特征表现为职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职务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既表现为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更主要的是表现为违反了岗位职责、工作中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3、主观特征表现为在职务人由于不注意其应当注意的事项,而对职务行为潜在的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对于职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世界其他国家的惯例是从严惩处。故我国刑法也应遵循国际刑法的潮流,在修改刑法时应体现对职务过失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以便提高公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净化公职人员队伍,以保证公职人员的素质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柯海霞[8]2010年在《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业务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与实践紧密相连。对它的研究,基本理论的廓清,极具实践价值。从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特征、立法模式、处罚模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通过理论的研究,以期指导实践的发展,并促进理论的提高。

朱慧楠[9]2016年在《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今,单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饰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当今社会,单位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中,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痼疾。虽然是过失犯罪,但不容置疑的是,单位过失犯罪行为已然给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威胁。所以,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展开了理论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力图解决关于该理论的一些争议和问题,为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结论叁部分,其中,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内容。正文则是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单位过失犯罪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正文分为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和特色。通过研究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立法历程、现行立法规定和立法特色,建立本文对单位过失犯罪的宏观认识。其次,本文分析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的学理争议,并通过整理我国学者的观点、文献资料指出了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规定存在的缺点和漏洞。第叁,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力图发现对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理论的有益借鉴。最后,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一系列国内外对比研究成果,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大陆单位过失犯罪立法规定的具体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

胡永杰[10]2006年在《业务过失犯罪基础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业务过失犯罪在我国频繁发生,给国家经济和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必然不利于我国持续、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业务过失犯罪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研究还不是很系统,对有些问题还存在颇多争议,刑事立法对业务过失犯罪也未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刑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业务过失犯罪中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较系统的研究,并在考察和比较国内外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的丰富和发展起到一点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指出刑法意义上的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业务是有区别的,具有专业性、反复继续性、较大危险性等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业务过失犯罪作了定义,分析了其自身的特征以及构成业务过失犯罪的四个要件,重点介绍了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叁个方面。 第二章是以业务过失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中的业务注意义务和业务注意能力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注意义务的内涵、业务注意义务的定义和内容,指出业务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方面:其次介绍了判断业务注意能力的标准并对业务注意能力作了定义,强调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但以主观标准为主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业务注意能力;最后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业务注意义务与业务注意能力之间的关系。 第叁章探讨了业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及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等问题,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但是在具体运用该处罚原则时还应当考虑一些特殊的具体情况,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可以等于或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 本文第四章较详细地考察了当今主要国家刑法及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研究,作者就完善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船员驾驶业务过失犯罪研究[D]. 刘翼.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研究[D]. 黄斐. 内蒙古大学. 2017

[3]. 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J]. 赵秉志, 李慧织. 当代法学. 2009

[4]. 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D]. 李慧织. 郑州大学. 2004

[5]. 论业务过失犯罪[D]. 付蕾. 安徽大学. 2010

[6]. 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业务过失犯研究[D]. 黄雨翼.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7]. 论职务过失犯罪[D]. 蒋兰香.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8]. 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J]. 柯海霞.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9]. 单位过失犯罪比较研究[D]. 朱慧楠. 兰州大学. 2016

[10]. 业务过失犯罪基础理论研究[D]. 胡永杰. 山东大学. 2006

标签:;  ;  ;  ;  ;  

业务过失犯罪基本问题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